#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九龍城 #答辯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D1-D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更多文件及轉換法律代表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7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現有條件保釋
#鄭念慈裁判官
#1111九龍城 #答辯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D1-D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更多文件及轉換法律代表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7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221觀塘
林(18)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觀塘巧明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保釋相關事宜:
⚪️修正報稱地址
🟢(獲批) 另新增多一個地址
因較早前轉換法律代表,故申請押後8星期。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221觀塘
林(18)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觀塘巧明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保釋相關事宜:
⚪️修正報稱地址
🟢(獲批) 另新增多一個地址
因較早前轉換法律代表,故申請押後8星期。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13牛頭角
D1:陳(20) / D2:林(25)
D3:賴(17) / D4:吳(21)
D5:何(20) / D6:雷(33)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6)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7)-(11)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D1-5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九龍牛頭角道港鐵牛頭角站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支扳手和3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油、一卷鐵線連一個扣和一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並摧毀他人財產
(6)D6被控於同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7)-(11)D1-5各被控於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3-5使用一個掛耳式口罩及D2使用一塊布
D6律師申請將D6案件從本案分割出來,其他辯方律師贊成/不反對。控方暫時只有初步證據所以未能即時處理回應,並建議待12尾的審前覆核才考慮再作分拆。
D6律師補充說明,其他辯方提出的押後是不尋常地長,據悉需等候反蒙面法終極上訴裁決,並建議另設一天提堂作分拆處理。
答辯意向:
(1)D1-5不認罪
(2)D1不認罪
(3)D2不認罪
(4)D3不認罪
(5)D2不認罪
(6)D6不認罪
(7)-(11)D1-5不認罪
D1-5部份案件押後至12月28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而控辯雙方須於不少於3個工作天呈交已簽妥好的聯合問卷。
D6部份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再訊,屆時或會處理分拆案件。期間維持保釋。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13牛頭角
D1:陳(20) / D2:林(25)
D3:賴(17) / D4:吳(21)
D5:何(20) / D6:雷(33)
控罪:
(1)D1-5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3)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5)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6)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7)-(11)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D1-5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九龍牛頭角道港鐵牛頭角站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支扳手和3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油、一卷鐵線連一個扣和一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黑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並摧毀他人財產
(6)D6被控於同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7)-(11)D1-5各被控於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3-5使用一個掛耳式口罩及D2使用一塊布
D6律師申請將D6案件從本案分割出來,其他辯方律師贊成/不反對。控方暫時只有初步證據所以未能即時處理回應,並建議待12尾的審前覆核才考慮再作分拆。
D6律師補充說明,其他辯方提出的押後是不尋常地長,據悉需等候反蒙面法終極上訴裁決,並建議另設一天提堂作分拆處理。
答辯意向:
(1)D1-5不認罪
(2)D1不認罪
(3)D2不認罪
(4)D3不認罪
(5)D2不認罪
(6)D6不認罪
(7)-(11)D1-5不認罪
D1-5部份案件押後至12月28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而控辯雙方須於不少於3個工作天呈交已簽妥好的聯合問卷。
D6部份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再訊,屆時或會處理分拆案件。期間維持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陳 #未知案發日期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
本案已確認是社運案件,而案件今日已經作出判刑,被告不用還押。
由於被告希望把案件低調處理,本文不會提供任何案件資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陳 #未知案發日期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
本案已確認是社運案件,而案件今日已經作出判刑,被告不用還押。
由於被告希望把案件低調處理,本文不會提供任何案件資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
#1020旺角
呂(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在旺角彌敦道BF1050燈柱外公眾地方非法管有一支伸縮棍
本案沒有招認
控方播片7分半鐘
對於證物檢取時間有爭議,控方安排3名證物處理警員作供
辯方指:
被告並沒有藏有相關警棍,他不會說有人可以栽贓嫁禍,但不知道警棍何處得來,不同意控方說警棍在背囊袋內找到,對於拘捕過程有小小爭議,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相信一日半審訊可以足夠。
控方第一證人速龍沙展54032伍詠強(音)及控方第二證人cid 9204 郭少邦(音)作供完畢
控方舉證完畢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雙方承認事實中修改
(上午承認事實中10月22 應為10月20,雙方知錯更正無異議)
法庭依證據證供裁定
🛑現階段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明天9:30 再審
#張天雁裁判官
#審訊
#1020旺角
呂(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在旺角彌敦道BF1050燈柱外公眾地方非法管有一支伸縮棍
本案沒有招認
控方播片7分半鐘
對於證物檢取時間有爭議,控方安排3名證物處理警員作供
辯方指:
被告並沒有藏有相關警棍,他不會說有人可以栽贓嫁禍,但不知道警棍何處得來,不同意控方說警棍在背囊袋內找到,對於拘捕過程有小小爭議,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相信一日半審訊可以足夠。
控方第一證人速龍沙展54032伍詠強(音)及控方第二證人cid 9204 郭少邦(音)作供完畢
控方舉證完畢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雙方承認事實中修改
(上午承認事實中10月22 應為10月20,雙方知錯更正無異議)
法庭依證據證供裁定
🛑現階段表面證供成立🛑
休庭明天9:30 再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提堂
A1:張(30)‼️已還押逾1年
A2:陳(25)‼️已還押逾1年
A3:羅(1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2&A3]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3)刑事損壞 [A3]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A2]
A2陳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及A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共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損壞」及「有意圖而傷人」三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及 #陳慶偉法師 申請保釋均被拒;2月27日A2陳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同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及A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5月12日押後以待法援申請。
——————
A1
上次押後精神科及心理學家
9月1日已與精神科醫生會面
9月23日臨床心理學家會面,收到初版報告
收到最終報告後將與控方商討
A2同意押後
因部分文件質素欠佳無法閱讀,未能為控罪
A1及A2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A1及A2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A3
早前與控方商討,以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由法庭存檔不予起訴,今天控辯雙方確認協議仍然生效
因疫情關係,每天報到減至每週3次獲批✅
A3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1100答辯及判刑,控方須在3個工作天提交案底及背景報告;辯方須交求情陳詞及求情信
✅A3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提堂
A1:張(30)‼️已還押逾1年
A2:陳(25)‼️已還押逾1年
A3:羅(1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2&A3]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3)刑事損壞 [A3]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A2]
A2陳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9月21日有人發起至元朗靜坐抗議721警黑合作毆打市民,事件演變為不同政見市民衝突。
A1張及A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共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損壞」及「有意圖而傷人」三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及 #陳慶偉法師 申請保釋均被拒;2月27日A2陳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同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及A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5月12日押後以待法援申請。
——————
A1
上次押後精神科及心理學家
9月1日已與精神科醫生會面
9月23日臨床心理學家會面,收到初版報告
收到最終報告後將與控方商討
A2同意押後
因部分文件質素欠佳無法閱讀,未能為控罪
A1及A2案件押後至11月19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A1及A2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A3
早前與控方商討,以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由法庭存檔不予起訴,今天控辯雙方確認協議仍然生效
因疫情關係,每天報到減至每週3次獲批✅
A3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1100答辯及判刑,控方須在3個工作天提交案底及背景報告;辯方須交求情陳詞及求情信
✅A3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14淘大 #提訊
A4: 陳(35)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道淘大商場1期1樓31號舖外連同其他人襲擊男子Z
背景:
去年9月14日下午,近500個非法集結者手持五星旗於淘大商場內聚集,唱義勇軍進行曲及高叫「警察加油」等口號。期間有不同政見的年輕市民到場,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有非法集結者竟無理要求戴口罩的商場顧客除下口罩,雙方口角,爆發大規模衝突。警察到場進行暴力鎮壓,拘捕多名商場顧客,但竟放生非法集結者。
(參考 端傳媒 報道)
本案於2020年8月25日與同日同地的另一宗案件合併。法庭尚未聆取陳的答辯,押後至今再訊。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多4名警員,及呈上1本警員記事冊
錄影會面片段總長63分鐘
1段閉路電視錄影片段長6小時,有關長度30分鐘;另一段長30分鐘
案件排期於2021年1月11日0900在區域法院開審,預計審期為5天;
並於2020年12月22日1000在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14淘大 #提訊
A4: 陳(35)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牛頭角道淘大商場1期1樓31號舖外連同其他人襲擊男子Z
背景:
去年9月14日下午,近500個非法集結者手持五星旗於淘大商場內聚集,唱義勇軍進行曲及高叫「警察加油」等口號。期間有不同政見的年輕市民到場,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有非法集結者竟無理要求戴口罩的商場顧客除下口罩,雙方口角,爆發大規模衝突。警察到場進行暴力鎮壓,拘捕多名商場顧客,但竟放生非法集結者。
(參考 端傳媒 報道)
本案於2020年8月25日與同日同地的另一宗案件合併。法庭尚未聆取陳的答辯,押後至今再訊。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多4名警員,及呈上1本警員記事冊
錄影會面片段總長63分鐘
1段閉路電視錄影片段長6小時,有關長度30分鐘;另一段長30分鐘
案件排期於2021年1月11日0900在區域法院開審,預計審期為5天;
並於2020年12月22日1000在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2元朗 #提訊
吳(38)🛑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街福喜停車場外,管有4個玻璃樽,3個含有三甲苯混合物,1個含有汽油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橫洲順通貿易公司貨倉內,管有5桶共約100公升三甲苯混合物及2個裝有汽油的玻璃樽,2支卡式石油氣、漏斗、手泵和喉管。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情:控方指在吳手機內有片段影到被告人在貨倉製作汽油彈,亦指在telegram發現由吳發出一張有關自己製造汽油彈的相片訊息
背景:於11月4日首次提堂,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11月12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被拒;3月31日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再被拒;4月14日轉介至區域法院,保釋申請被 #郭偉健法官 拒絕,還押至今
——————
辯方申請押後以提供法律意見及等候控方回覆
因非常多閉路電視片段及錄影片段需要審閱
亦已去信控方相討,首次被拒後再去信控方,正等候回覆
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代區域法院再訊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2元朗 #提訊
吳(38)🛑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街福喜停車場外,管有4個玻璃樽,3個含有三甲苯混合物,1個含有汽油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橫洲順通貿易公司貨倉內,管有5桶共約100公升三甲苯混合物及2個裝有汽油的玻璃樽,2支卡式石油氣、漏斗、手泵和喉管。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情:控方指在吳手機內有片段影到被告人在貨倉製作汽油彈,亦指在telegram發現由吳發出一張有關自己製造汽油彈的相片訊息
背景:於11月4日首次提堂,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11月12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被拒;3月31日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再被拒;4月14日轉介至區域法院,保釋申請被 #郭偉健法官 拒絕,還押至今
——————
辯方申請押後以提供法律意見及等候控方回覆
因非常多閉路電視片段及錄影片段需要審閱
亦已去信控方相討,首次被拒後再去信控方,正等候回覆
案件押後至11月2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代區域法院再訊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01東涌
黃(22)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文署的旗杆金屬蓋、旗杆繩及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串謀侮辱国旗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2名不知名人士,串謀公開及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串謀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水馬
背景:
案件於9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保釋申請被 #陳慧敏裁判官 拒絕;9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保釋覆核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辯方投訴,黃被捕時遭警員毆打腹部,並恐嚇不招認會拘捕其家人,錄影會面後更遭掌摑,有「屈打成招」之嫌;4月2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14:0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01東涌
黃(22) (曾還押約一星期)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康文署的旗杆金屬蓋、旗杆繩及35號閉路電視鏡頭
(2) 串謀侮辱国旗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2名不知名人士,串謀公開及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中国国旗
(3) 串謀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游泳池對面,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橫額及雜物
(4) 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東涌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一些水馬
背景:
案件於9月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保釋申請被 #陳慧敏裁判官 拒絕;9月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保釋覆核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辯方投訴,黃被捕時遭警員毆打腹部,並恐嚇不招認會拘捕其家人,錄影會面後更遭掌摑,有「屈打成招」之嫌;4月2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14:0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審訊
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被告不認罪❌
所有控方證人已審問完畢。
控辯雙方中段陳詞。
法庭表示,第一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第二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表面證據不成立,撤銷控罪(原因下次上庭時再讀出來)。
被告選擇不答辯,也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所有細節稍後時間補回~)
押後至11月10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裁決,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審訊
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被告不認罪❌
所有控方證人已審問完畢。
控辯雙方中段陳詞。
法庭表示,第一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第二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表面證據不成立,撤銷控罪(原因下次上庭時再讀出來)。
被告選擇不答辯,也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所有細節稍後時間補回~)
押後至11月10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裁決,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旺角 #提訊
沈(19)
控罪:
(1) 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毁屬於香港鐵路公司的財產
(2) 暴動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與暴動
(3)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會候選人於去年11月2日下午在維園舉辦區議會選舉聚會,取代早前被警方無理反對的「求援國際,堅守自治」集會。警方竟指眾人正參與非法集結,並於下午4點起向維園發射催淚彈及闖入維園球場暴力驅散。當日晚上,多區有抗爭聲討警方暴力驅散和平集會,衝突延至深夜。
(參考 端傳媒 報道)
辯方已從控方收到大部份文件,但仍有部份文件尚未收到,希望申請押後。
控方指已要求警察盡快向辯方提供文件。
法庭批評,辯方早在8月去信警方要求索取文件而警方延至今日仍未能提供,做法是極不理想,要求控方積極跟進。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0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旺角 #提訊
沈(19)
控罪:
(1) 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毁屬於香港鐵路公司的財產
(2) 暴動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與暴動
(3)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會候選人於去年11月2日下午在維園舉辦區議會選舉聚會,取代早前被警方無理反對的「求援國際,堅守自治」集會。警方竟指眾人正參與非法集結,並於下午4點起向維園發射催淚彈及闖入維園球場暴力驅散。當日晚上,多區有抗爭聲討警方暴力驅散和平集會,衝突延至深夜。
(參考 端傳媒 報道)
辯方已從控方收到大部份文件,但仍有部份文件尚未收到,希望申請押後。
控方指已要求警察盡快向辯方提供文件。
法庭批評,辯方早在8月去信警方要求索取文件而警方延至今日仍未能提供,做法是極不理想,要求控方積極跟進。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0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321元朗 #審訊
曾(42)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0年3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鳳琴街18號玉龍樓地下7-11便利店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18917李顯揚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321元朗 #審訊
曾(42)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0年3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鳳琴街18號玉龍樓地下7-11便利店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18917李顯揚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604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劉(55)
D2:曾(55)
D3:曾(21)
控罪:
(1) D1-D2 非法集結
(2) D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D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4) D3 暴動
(5) D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 D1-D2各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 15245
(3)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長 33491
(4)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1361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D3減少報到時間獲批,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604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劉(55)
D2:曾(55)
D3:曾(21)
控罪:
(1) D1-D2 非法集結
(2) D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D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4) D3 暴動
(5) D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 D1-D2各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 15245
(3)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長 33491
(4)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1361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D3減少報到時間獲批,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27馬鞍山
黎,趙(17-19)
控罪:
(1)D1-2管有爆炸品
(2)D2:管有爆炸品
(3)D2: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2)-(3)D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D2辯方律師日前收到128GB usb,申請押後案件以審閱內容。
案件押後12月3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D2更改宵禁時間獲批,D1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下一次聆訊需確認答辯意向。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27馬鞍山
黎,趙(17-19)
控罪:
(1)D1-2管有爆炸品
(2)D2:管有爆炸品
(3)D2:無牌管有彈藥
案情:
(1)D1-2同被控於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2)-(3)D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D2辯方律師日前收到128GB usb,申請押後案件以審閱內容。
案件押後12月3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D2更改宵禁時間獲批,D1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下一次聆訊需確認答辯意向。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覆核聆訊
#0929銅鑼灣
廖 (41)
(被告牽涉另一宗非法集結案件正等候審訊)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詳情:
2019年9月29日約1400時,警員10824在崇光百貨附近執勤,突然感到右後腰被踢一下,轉身看見被告的腿呈屈曲狀。被告逃走,隨即被截停拘捕,警誡下保持緘默。警員無表面傷勢。
背景:
被告認罪,裁判官香淑嫻指當時被告與警員並無發生衝突,他在不被警員挑釁下襲警,上訴庭已多次強調警員執行職務應受保護,但香官最終仍採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不服刑期明顯過輕,向香官提出覆核。
----------------------------------
📌控方
有違一貫判刑選擇
控方指被告個人背景不足以成為特殊情況,即使辯方提出的朱家言案亦認為法庭判處即時監禁是恰當的選擇,本案判處社會服務令有違一貫判刑原則。近期大量襲警案件,法庭有需要判處阻嚇性懲罰。
忽略現場環境嚴重性
控方指香官判刑時忽略犯案時環境,受襲警員正在執行維持秩序的工作,被告在沒有被挑釁下,因對警員處理遊行的不滿轉嫁於警員身上,控方指法庭應強調這種行為是不能容忍。
現場氣氛高漲,高呼口號並要求警員離開,警員追捕市民的畫面會挑動現場人士情緒,控方要求香官透過司法認知推論社會氣氛差,警民關係差,集會最終會演變成暴力示威。高等法院案例亦顯示襲警有機會令現場環境一發不可收拾,潛在風險不可忽視。
唯香官指案發時間是約1400時,示威活動仍未開始,而法庭認為通常在黃昏至夜晚始出現暴力,質疑是否有日間出現暴力的事實基礎,香官拒絕作出相關司法認知。
📌辯方
高等法院案例有別於本案,本案並非發生於騷動現場,案情摘要沒有提及暴力元素。再者,被告已開始履行社會服務令,另行判刑對被告不公。
--------------------
裁決:
被告於主任裁判官錢禮席前認罪,在2020年7月10日改由裁判官香淑嫻判刑,做法並不罕見,裁判官有權索取任何報告協助她判刑。
感化報告結果正面,被告21歲初出茅蘆,努力工作及進修。被告於2019年受社會氛圍影響,一時衝動犯案,事後極其後悔,承諾減少接觸相關資訊。感化官認為被告有悔意、行為幼稚,建議判處為期12個月感化令,提升被告的守法意識。香官指被告背景良好,一時衝動下犯法。
香官指本案嚴重性在於現場有100名示威者,他們高呼口號,被告在沒有被挑釁之下襲警,事後逃避令警員需要追捕,被告的行為會觸發他人情緒。
上訴法庭指法庭有責任保護執法人員,有關襲擊執法人員的判刑,即時監禁無可避免。然而,處理上訴的法庭亦有案例指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應判處監禁,但仍可判處社會服務令。
香官認為控方提出的案例情節較嚴重,而上訴法庭也指出社會服務令是真實及有效的代替監禁刑罰,犯事者需以無薪工作彌補社會損失,刑罰比感化令及緩刑更苛刻。法庭押後判刑等候索取報告,一般而言會接納報告建議,避免令被告感到困擾。
香官認為本案有其嚴重性,可幸的是警員沒有受傷,甚至也沒有感到痛楚,但批評被告的行為是「懦夫」、「可鄙」及「幼稚」。
被告初犯,一事衝動下襲警,香官指即時監禁的量刑起點為3星期,認罪後減為2星期,被告已在監督下履行社會服務令會有進一步扣減。經考慮以上原因,裁判官香淑嫻駁回控方的覆核申請,維持原判。
#香淑嫻裁判官
#覆核聆訊
#0929銅鑼灣
廖 (41)
(被告牽涉另一宗非法集結案件正等候審訊)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詳情:
2019年9月29日約1400時,警員10824在崇光百貨附近執勤,突然感到右後腰被踢一下,轉身看見被告的腿呈屈曲狀。被告逃走,隨即被截停拘捕,警誡下保持緘默。警員無表面傷勢。
背景:
被告認罪,裁判官香淑嫻指當時被告與警員並無發生衝突,他在不被警員挑釁下襲警,上訴庭已多次強調警員執行職務應受保護,但香官最終仍採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不服刑期明顯過輕,向香官提出覆核。
----------------------------------
📌控方
有違一貫判刑選擇
控方指被告個人背景不足以成為特殊情況,即使辯方提出的朱家言案亦認為法庭判處即時監禁是恰當的選擇,本案判處社會服務令有違一貫判刑原則。近期大量襲警案件,法庭有需要判處阻嚇性懲罰。
忽略現場環境嚴重性
控方指香官判刑時忽略犯案時環境,受襲警員正在執行維持秩序的工作,被告在沒有被挑釁下,因對警員處理遊行的不滿轉嫁於警員身上,控方指法庭應強調這種行為是不能容忍。
現場氣氛高漲,高呼口號並要求警員離開,警員追捕市民的畫面會挑動現場人士情緒,控方要求香官透過司法認知推論社會氣氛差,警民關係差,集會最終會演變成暴力示威。高等法院案例亦顯示襲警有機會令現場環境一發不可收拾,潛在風險不可忽視。
唯香官指案發時間是約1400時,示威活動仍未開始,而法庭認為通常在黃昏至夜晚始出現暴力,質疑是否有日間出現暴力的事實基礎,香官拒絕作出相關司法認知。
📌辯方
高等法院案例有別於本案,本案並非發生於騷動現場,案情摘要沒有提及暴力元素。再者,被告已開始履行社會服務令,另行判刑對被告不公。
--------------------
裁決:
被告於主任裁判官錢禮席前認罪,在2020年7月10日改由裁判官香淑嫻判刑,做法並不罕見,裁判官有權索取任何報告協助她判刑。
感化報告結果正面,被告21歲初出茅蘆,努力工作及進修。被告於2019年受社會氛圍影響,一時衝動犯案,事後極其後悔,承諾減少接觸相關資訊。感化官認為被告有悔意、行為幼稚,建議判處為期12個月感化令,提升被告的守法意識。香官指被告背景良好,一時衝動下犯法。
香官指本案嚴重性在於現場有100名示威者,他們高呼口號,被告在沒有被挑釁之下襲警,事後逃避令警員需要追捕,被告的行為會觸發他人情緒。
上訴法庭指法庭有責任保護執法人員,有關襲擊執法人員的判刑,即時監禁無可避免。然而,處理上訴的法庭亦有案例指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應判處監禁,但仍可判處社會服務令。
香官認為控方提出的案例情節較嚴重,而上訴法庭也指出社會服務令是真實及有效的代替監禁刑罰,犯事者需以無薪工作彌補社會損失,刑罰比感化令及緩刑更苛刻。法庭押後判刑等候索取報告,一般而言會接納報告建議,避免令被告感到困擾。
香官認為本案有其嚴重性,可幸的是警員沒有受傷,甚至也沒有感到痛楚,但批評被告的行為是「懦夫」、「可鄙」及「幼稚」。
被告初犯,一事衝動下襲警,香官指即時監禁的量刑起點為3星期,認罪後減為2星期,被告已在監督下履行社會服務令會有進一步扣減。經考慮以上原因,裁判官香淑嫻駁回控方的覆核申請,維持原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4/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PW2張智明(音)作供。
❇️主問
案發當天是紅磡警區特遣隊,快速應變部隊成員, 約有20多人,由龍加琪女督察指揮,WPC16770是傳令員。當時於黃埔站A出口外向住紅磡道,看到有人在黃埔那邊的德安街用雷射筆、亦有人投石。不久後沿德安街於行人路推進。開始推進時見到有三名女性在對面行人路轉角位向警方叫罵。三人均戴口罩,一高兩矮,兩人穿黑衫一人穿灰衫。較高的那位(D1)在馬莎外面樓梯位被按低,我看一看便繼續向前掃蕩。之後再見到灰衫和黑衫的女性(D2D3)被同事追截到聚寶坊出入口,很快有其他人去幫手。
之後停止推進,作全方位防衛,現場僵持,有很多市民圍觀。在聚寶坊正門,有一名男示威者(D4)帶著灰黑口罩、白色衫黑色褲指罵警方,因為他違反禁止蒙面法,我突破防線上前兩米捉住他,其他同事亦很快來防衛。因他手腳掙扎,我捉住他手腕將他壓在地上,扣上膠索帶,將他帶回聚寶坊入口有蓋位置。
去到那個位置見到D2 D3正接受搜查。我吩咐PC20658看住D4,比交代D4涉嫌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期間PW4向我匯報地截停了D2 D3,快速地說了她們涉嫌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亦揾了其他女警嚟幫手。PW1亦向我匯報制服了D1。
我示意WPC14944、16770和PC20658將D2 D3 D4帶上警車AM6271。另外有兩名女警和PW3已看住D1,PW3由PW1吩咐向D1調查搜身。
PW3對我說在D1的背囊內搵到鐵鎚,WPC16770在D2身上搜到有哨子,WPC14944向D3搜身冇特別發現,PC20658向D4搜身冇特別發現。
在警車上我向D1-D4宣佈拘捕。2226警車離開現場,回去紅磡警署。
控方要求播放鏡頭ER8的片段,嚴官提醒他沒有辨認基礎,D4辯方律師亦表示會反對,於是控方就說不播了。
❇️主問part 2
控方再次詳細問及PW2的觀察。
2150驅散開始前站在黃埔站A出口近德民街的行人路。D1-D3在對面行人路,我和他們隔住紅磡道,約20米距離。
在地圖上標示 1. 德安街人群聚集的位置 2. 第一眼看到被告,她們的位置
2150起步時見到她們鬧警察,我一路行一路望住,她們手部有動作,肢體向前傾。之後她們三個一起跑,雖然前方不時有同事經過,但整個過程都清晰。警方在行人路和馬路間向前推進,跑了15米,見到PW1制服D1,亦見到D2 D3跑到聚寶坊附近被截停。截停後有七至八名同事圍住她們,組成防線。D4和我距離約兩米,他和身邊十數人貼住防線。因為普通街坊唔會圍埋嚟,有心人先會。他揸住手機拍片,鬧「死黑警」,身邊的人亦起哄,叫「走啦,呢度私人地方」,D4亦跟著一起叫罵。D4站在人群較後位置,所以我上前撥開人群,捉住他左手手腕。他用力想fing甩手,fing了幾下就冇再fing。之後我將他按在地上,說他涉嫌非法集結,用膠手銬銬住他。
📌枝節 - 辨認事宜
控方又要求播放鏡頭ER8的片段,D4辯方律師反對,嚴官請PW2離庭。
嚴官詢問控方播放片段的用意。
控方希望PW2在片段中辨認自己,及在推進時刻認其他人士,因為有一個鏡頭影到疑似D4在H&M對面掟水樽。
官:係邊個發現呢個鏡頭?
控:偵緝警員PC14726
官:咁點解唔係畀PC14726睇?
辯:如果只是辨認PW2自己是不反對的,但反對用片段辨認D4,因為在PC14726的任何回文中都沒有提及過此發現,PW2在主問中亦沒有提到,亦不是熟人辨認。案發至今已經一年,沒理由現在才回文說有此發現。
官: 控方你打算如何用片段作辨認?你畀PW2睇但佢又唔係調查警員,辯方亦冇同意片內的人係D4
控:PW2已經睇過段片一次先回口供
辯:澄清PW2冇提過觀察到D4,只有拘捕畫面的片段才有提及D4。即使他說在片段中掟水樽的人是D4,這不是熟人辨認,他沒有耳聞目睹,只是傳聞證供。
官:為何不傳召調查警員?
控:我會傳召
官:但辯方而家先知喎
辯:我手上沒有調查警員的供詞
官:供詞亦冇話佢有睇CCTV認到D4喎,(控方)你究竟準備好呢件案未
辯:我問過控方攞調查報告,都冇講過有睇CCTV
官:有睇過CCTV的所有調查紀錄是否已經畀曬辯方?
控: 有另一名警員PC15892負責下載網上串流片段,口供已交給辯方
官:有冇爭議證物鏈㗎
控:畀啲時間我處理... (1分鐘後) 呈堂性冇爭議嘅。
官:做辨認首先要有基礎,例如如果你在CCTV找出可疑人物,話佢係某一人物,你首先要講得出某一人物有咩特徵,然後你喺CCTV裏面見到有乜嘢特徵,報告出match嘅特徵再作推論。呢個過程,證人唔使睇片都可以講得到。
如果證人(警員)有做呢樣嘢,總會有對應的工作紀錄,請問控方整理好相關資料交給辯方未?
控:只有9月21日的書面口供,有提及睇過ER8片段。
官:你建立基礎先,我再決定是否可以播放ER8給PW2辯認
重召PW2。
❇️主問part 3
2020年9月21日在紅磡警署2樓調查房,PC15108用notebook播放了一些3-4段網上片段和3-4段CCTV片段,觀看的過程有記錄在記事冊內,亦有寫在口供。睇片的目的是想確認一些我記憶內的事實。在一段網上片段確定在聚寶坊拘捕一名男子是D4,在另一片段(CCTV ER8)見到D4在警方推進時向防線投擲硬物。主要是憑衣著外形即黑短髮、白色短袖衫、黑色長褲和背包去辨認,兩個片段內的人特徵脗合。但面部特徵因為影像不清晰,加上他帶了口罩,所以睇唔到。
在9月21日才第一次看ER8,D4投擲硬物後海皮方向逃離。由他投擲至逃離這個過程反覆看了兩三次,放大、slow motion、forward backward都有。
控方表示沒有其他問題。
官:現在2019年10月發生,你在2020年9月才睇片, 記憶如何?
PW2:印象深刻,因為是第一次在黃埔作拘捕,上星期睇番片和記事冊亦記起D4衣著。
官:2020年9月21日有冇睇其他相片
PW2:只看了影片
📌枝節 - 辨認事宜part 2
因辯方有陳詞,請PW2離庭。
D4辯方律師:PW2是和記憶對比,非辨認證供,明顯是有人同佢講D4掟水樽
控:PW2是睇完網上片段再睇CCTV所以判斷到
官:你們對PW2剛才的證供有不同演繹,那控方你的基礎是否穩妥?
休庭。休庭後,控方重召PW2補充主問。
控:你是基於什麼原因認出D4(有掟水樽)?
PW2:對他在行動時看到的特徵和另一段片對比。
因辯方有陳詞,請PW2離庭。
辯:這個答案和他之前答的沒有分別
控:交給法庭決定。可參考在七警案的判詞中,法庭對於片段真確性的判斷。
官:有咩關係?
辯:我又冇反對呈堂性和事實性,只是反對PW2用作辨認。
控:好啦咁我唔做辨認了。
播放控方片段P12 (現場直播片段,約30分鐘),控方之後會就片段繼續主問。
10月19日 (下星期一) 0930同庭續審。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4/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PW2張智明(音)作供。
❇️主問
案發當天是紅磡警區特遣隊,快速應變部隊成員, 約有20多人,由龍加琪女督察指揮,WPC16770是傳令員。當時於黃埔站A出口外向住紅磡道,看到有人在黃埔那邊的德安街用雷射筆、亦有人投石。不久後沿德安街於行人路推進。開始推進時見到有三名女性在對面行人路轉角位向警方叫罵。三人均戴口罩,一高兩矮,兩人穿黑衫一人穿灰衫。較高的那位(D1)在馬莎外面樓梯位被按低,我看一看便繼續向前掃蕩。之後再見到灰衫和黑衫的女性(D2D3)被同事追截到聚寶坊出入口,很快有其他人去幫手。
之後停止推進,作全方位防衛,現場僵持,有很多市民圍觀。在聚寶坊正門,有一名男示威者(D4)帶著灰黑口罩、白色衫黑色褲指罵警方,因為他違反禁止蒙面法,我突破防線上前兩米捉住他,其他同事亦很快來防衛。因他手腳掙扎,我捉住他手腕將他壓在地上,扣上膠索帶,將他帶回聚寶坊入口有蓋位置。
去到那個位置見到D2 D3正接受搜查。我吩咐PC20658看住D4,比交代D4涉嫌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期間PW4向我匯報地截停了D2 D3,快速地說了她們涉嫌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亦揾了其他女警嚟幫手。PW1亦向我匯報制服了D1。
我示意WPC14944、16770和PC20658將D2 D3 D4帶上警車AM6271。另外有兩名女警和PW3已看住D1,PW3由PW1吩咐向D1調查搜身。
PW3對我說在D1的背囊內搵到鐵鎚,WPC16770在D2身上搜到有哨子,WPC14944向D3搜身冇特別發現,PC20658向D4搜身冇特別發現。
在警車上我向D1-D4宣佈拘捕。2226警車離開現場,回去紅磡警署。
控方要求播放鏡頭ER8的片段,嚴官提醒他沒有辨認基礎,D4辯方律師亦表示會反對,於是控方就說不播了。
❇️主問part 2
控方再次詳細問及PW2的觀察。
2150驅散開始前站在黃埔站A出口近德民街的行人路。D1-D3在對面行人路,我和他們隔住紅磡道,約20米距離。
在地圖上標示 1. 德安街人群聚集的位置 2. 第一眼看到被告,她們的位置
2150起步時見到她們鬧警察,我一路行一路望住,她們手部有動作,肢體向前傾。之後她們三個一起跑,雖然前方不時有同事經過,但整個過程都清晰。警方在行人路和馬路間向前推進,跑了15米,見到PW1制服D1,亦見到D2 D3跑到聚寶坊附近被截停。截停後有七至八名同事圍住她們,組成防線。D4和我距離約兩米,他和身邊十數人貼住防線。因為普通街坊唔會圍埋嚟,有心人先會。他揸住手機拍片,鬧「死黑警」,身邊的人亦起哄,叫「走啦,呢度私人地方」,D4亦跟著一起叫罵。D4站在人群較後位置,所以我上前撥開人群,捉住他左手手腕。他用力想fing甩手,fing了幾下就冇再fing。之後我將他按在地上,說他涉嫌非法集結,用膠手銬銬住他。
📌枝節 - 辨認事宜
控方又要求播放鏡頭ER8的片段,D4辯方律師反對,嚴官請PW2離庭。
嚴官詢問控方播放片段的用意。
控方希望PW2在片段中辨認自己,及在推進時刻認其他人士,因為有一個鏡頭影到疑似D4在H&M對面掟水樽。
官:係邊個發現呢個鏡頭?
控:偵緝警員PC14726
官:咁點解唔係畀PC14726睇?
辯:如果只是辨認PW2自己是不反對的,但反對用片段辨認D4,因為在PC14726的任何回文中都沒有提及過此發現,PW2在主問中亦沒有提到,亦不是熟人辨認。案發至今已經一年,沒理由現在才回文說有此發現。
官: 控方你打算如何用片段作辨認?你畀PW2睇但佢又唔係調查警員,辯方亦冇同意片內的人係D4
控:PW2已經睇過段片一次先回口供
辯:澄清PW2冇提過觀察到D4,只有拘捕畫面的片段才有提及D4。即使他說在片段中掟水樽的人是D4,這不是熟人辨認,他沒有耳聞目睹,只是傳聞證供。
官:為何不傳召調查警員?
控:我會傳召
官:但辯方而家先知喎
辯:我手上沒有調查警員的供詞
官:供詞亦冇話佢有睇CCTV認到D4喎,(控方)你究竟準備好呢件案未
辯:我問過控方攞調查報告,都冇講過有睇CCTV
官:有睇過CCTV的所有調查紀錄是否已經畀曬辯方?
控: 有另一名警員PC15892負責下載網上串流片段,口供已交給辯方
官:有冇爭議證物鏈㗎
控:畀啲時間我處理... (1分鐘後) 呈堂性冇爭議嘅。
官:做辨認首先要有基礎,例如如果你在CCTV找出可疑人物,話佢係某一人物,你首先要講得出某一人物有咩特徵,然後你喺CCTV裏面見到有乜嘢特徵,報告出match嘅特徵再作推論。呢個過程,證人唔使睇片都可以講得到。
如果證人(警員)有做呢樣嘢,總會有對應的工作紀錄,請問控方整理好相關資料交給辯方未?
控:只有9月21日的書面口供,有提及睇過ER8片段。
官:你建立基礎先,我再決定是否可以播放ER8給PW2辯認
重召PW2。
❇️主問part 3
2020年9月21日在紅磡警署2樓調查房,PC15108用notebook播放了一些3-4段網上片段和3-4段CCTV片段,觀看的過程有記錄在記事冊內,亦有寫在口供。睇片的目的是想確認一些我記憶內的事實。在一段網上片段確定在聚寶坊拘捕一名男子是D4,在另一片段(CCTV ER8)見到D4在警方推進時向防線投擲硬物。主要是憑衣著外形即黑短髮、白色短袖衫、黑色長褲和背包去辨認,兩個片段內的人特徵脗合。但面部特徵因為影像不清晰,加上他帶了口罩,所以睇唔到。
在9月21日才第一次看ER8,D4投擲硬物後海皮方向逃離。由他投擲至逃離這個過程反覆看了兩三次,放大、slow motion、forward backward都有。
控方表示沒有其他問題。
官:現在2019年10月發生,你在2020年9月才睇片, 記憶如何?
PW2:印象深刻,因為是第一次在黃埔作拘捕,上星期睇番片和記事冊亦記起D4衣著。
官:2020年9月21日有冇睇其他相片
PW2:只看了影片
📌枝節 - 辨認事宜part 2
因辯方有陳詞,請PW2離庭。
D4辯方律師:PW2是和記憶對比,非辨認證供,明顯是有人同佢講D4掟水樽
控:PW2是睇完網上片段再睇CCTV所以判斷到
官:你們對PW2剛才的證供有不同演繹,那控方你的基礎是否穩妥?
休庭。休庭後,控方重召PW2補充主問。
控:你是基於什麼原因認出D4(有掟水樽)?
PW2:對他在行動時看到的特徵和另一段片對比。
因辯方有陳詞,請PW2離庭。
辯:這個答案和他之前答的沒有分別
控:交給法庭決定。可參考在七警案的判詞中,法庭對於片段真確性的判斷。
官:有咩關係?
辯:我又冇反對呈堂性和事實性,只是反對PW2用作辨認。
控:好啦咁我唔做辨認了。
播放控方片段P12 (現場直播片段,約30分鐘),控方之後會就片段繼續主問。
10月19日 (下星期一) 0930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續審
👤梁(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
裁判官已閱雙方書面陳詞,雙方沒有補充。
⏺ 覆述案情
鄭紀航裁判官覆述主要案情、控辯雙方陳詞、PW1-PW3、被告及DW1的主要供詞。
⏺裁決理由之證供分析
📌警員供詞可信可靠
PW1、PW2及PW3供詞可信可靠,裁判官全盤接納。
📌被告證供前言不對後語,堆砌情節
被告主問稱將打火機放在褲袋而不在背囊,是因怕它丟污背包内衣物,但在盤問下指「唔怕佢(四把士巴拿)唔乾淨」;被告主問稱火機放在右邊褲袋,但期後卻指左邊;被告先稱檢獲的工具(控罪二)是在場示威者所棄置的,及後供詞指「唔係親眼見到示威者放喺地上」;被告稱是一同拾起工具並放入背包,但期後沒有提及工具是包括鉗;被告沒有說等候了多久(「過咗幾多個鐘」)才拾起工具。鄭官指以上描述極其矛盾,被告前言不對後語。
案發前,被告指沒有執過街邊物件回家,但後稱「應該算有,但唔係嗰啲工具」,但口供曾指出被告有執過螺絲(為案發工具之一)的經驗。鄭官表示辯方有意「概括地發問」,不認為被告錯誤理解問題,指問題明顯不是問有關工具的,可見其「改變口供」,案情反覆亦不吻合。
被告指在鐵欄的位置拾起工具,被問及鐵欄是否完全被拆掉,在盤問下稱「拆晒啦」。但之後就明言拆鐵欄情節,「拆咗第一個欄就可以靠蠻力拆其他.....」
被告在街邊執的物品,指是給喜歡工具及裝修的父親,但供詞指「唔會同家人交代有拎返嚟」,而直接給父親。鄭官質疑「如果唔交代又點比到爸爸?」
被告對爸爸收集工具的描述,先稱「淨係知佢放喺房」,但後來又指「放喺床下底」,可見在盤問中堆砌文字。
📌裁判官稱物品「都係自己帶」
被告指手套和袖套(冰袖)是因為一位女士給予的,在警方施放催淚彈時可避免痛楚,但當時背囊已有泳鏡保護雙眼(而被告沒有使用);被告知道手套會令雙手「冇咁難受」,曾經有人贈袖套,惟在家中不知所終;背包內亦有幾件黑白T恤及更換衣物,可見是考慮周全地出門示威,亦知道手套能防催淚煙,因此認為手套、泳鏡和袖套都是自行配備的。
📌沒有即時回家,有意停留
被告轉入太安街後,與其鰂魚涌的住所仍有一大段距離。被告選擇在西灣河流連,晚飯後亦不是向西面行,而是東行筲箕灣方向,亦沒有選擇在非示威區或回家吃飯,可見沒有回家的意圖。當晚10點後,現場仍有示威者「生事破壞」,可見氣氛沒有消退,鄭官指被告有意留在該處。
📌父親供詞模糊不清,模棱兩可;父子作供存矛盾
被告父親為DW1作供。就被告取螺絲,DW1指「以前無攞... 有可能有攞嘅... 唔知有冇心攞... 會留低有用嘅嘢... 佢唔會直接攞... (節錄騰本)」。指被告會因應情況詢問才使用工具:用小型工具(慣常及容易拿取)時不必問,用大型工具(難用及不常用)則要問父親,而當中的士巴拿、火槍、鉗和索帶非大型工具,因無需問準就能攜帶出門。 又指被告可以不遵守梁家的「潛規矩」。鄭官指DW1常用「應該、可能」等字眼,有不確定之嫌。質疑被告為學生,沒有多餘資金,最輕易快捷的方法便是從父親拿取,鄭官以不可抗辯的理由,認為上述物品是被告帶到現場,非從西灣河拾回的。
鄭官續指不可改變的事實為控罪二是「管有」,並以多個案例詮釋「意圖」之意思、性質及狀況。
📌裁判官分析
被告目睹示威者縱火、製造及設置路障。假如是參與自己所稱的「和平示威:單純叫口號唱歌」,當看到演變成暴力示威時,理應會離開。在瓜田李下,被告由早到晚都在現場,亦明言支持拆鐵欄,更身藏工具,明顯不是參與「單純的和平示威」,有參與暴力示威傾向。如果沒有在警員截停搜查後,被告會與同路人,漠視或在沒有警員下,任意莽為。‼️
鄭官認為,火機火槍放在左前褲袋,是方便縱火時使用;袖套放在右前褲袋,能在縱火時第一時間保護雙手;士巴拿亦作拆毀鐵欄之用。‼️
裁判官指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成功,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辯方提出索取感化及青少年罪犯報告,卻被鄭官一秒拒絕。辯方將於2星期後的判刑階段作求情。
法庭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需還押候判。‼️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29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
按:
今日得知某FB新創立專頁照抄敝台文章(只有手足之姓名是「原創」),
歡迎轉載敝台文章,不過請列明出處。
不要出素人手足全名、影旁聽師大頭。面斥不雅!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續審
👤梁(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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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已閱雙方書面陳詞,雙方沒有補充。
⏺ 覆述案情
鄭紀航裁判官覆述主要案情、控辯雙方陳詞、PW1-PW3、被告及DW1的主要供詞。
⏺裁決理由之證供分析
📌警員供詞可信可靠
PW1、PW2及PW3供詞可信可靠,裁判官全盤接納。
📌被告證供前言不對後語,堆砌情節
被告主問稱將打火機放在褲袋而不在背囊,是因怕它丟污背包内衣物,但在盤問下指「唔怕佢(四把士巴拿)唔乾淨」;被告主問稱火機放在右邊褲袋,但期後卻指左邊;被告先稱檢獲的工具(控罪二)是在場示威者所棄置的,及後供詞指「唔係親眼見到示威者放喺地上」;被告稱是一同拾起工具並放入背包,但期後沒有提及工具是包括鉗;被告沒有說等候了多久(「過咗幾多個鐘」)才拾起工具。鄭官指以上描述極其矛盾,被告前言不對後語。
案發前,被告指沒有執過街邊物件回家,但後稱「應該算有,但唔係嗰啲工具」,但口供曾指出被告有執過螺絲(為案發工具之一)的經驗。鄭官表示辯方有意「概括地發問」,不認為被告錯誤理解問題,指問題明顯不是問有關工具的,可見其「改變口供」,案情反覆亦不吻合。
被告指在鐵欄的位置拾起工具,被問及鐵欄是否完全被拆掉,在盤問下稱「拆晒啦」。但之後就明言拆鐵欄情節,「拆咗第一個欄就可以靠蠻力拆其他.....」
被告在街邊執的物品,指是給喜歡工具及裝修的父親,但供詞指「唔會同家人交代有拎返嚟」,而直接給父親。鄭官質疑「如果唔交代又點比到爸爸?」
被告對爸爸收集工具的描述,先稱「淨係知佢放喺房」,但後來又指「放喺床下底」,可見在盤問中堆砌文字。
📌裁判官稱物品「都係自己帶」
被告指手套和袖套(冰袖)是因為一位女士給予的,在警方施放催淚彈時可避免痛楚,但當時背囊已有泳鏡保護雙眼(而被告沒有使用);被告知道手套會令雙手「冇咁難受」,曾經有人贈袖套,惟在家中不知所終;背包內亦有幾件黑白T恤及更換衣物,可見是考慮周全地出門示威,亦知道手套能防催淚煙,因此認為手套、泳鏡和袖套都是自行配備的。
📌沒有即時回家,有意停留
被告轉入太安街後,與其鰂魚涌的住所仍有一大段距離。被告選擇在西灣河流連,晚飯後亦不是向西面行,而是東行筲箕灣方向,亦沒有選擇在非示威區或回家吃飯,可見沒有回家的意圖。當晚10點後,現場仍有示威者「生事破壞」,可見氣氛沒有消退,鄭官指被告有意留在該處。
📌父親供詞模糊不清,模棱兩可;父子作供存矛盾
被告父親為DW1作供。就被告取螺絲,DW1指「以前無攞... 有可能有攞嘅... 唔知有冇心攞... 會留低有用嘅嘢... 佢唔會直接攞... (節錄騰本)」。指被告會因應情況詢問才使用工具:用小型工具(慣常及容易拿取)時不必問,用大型工具(難用及不常用)則要問父親,而當中的士巴拿、火槍、鉗和索帶非大型工具,因無需問準就能攜帶出門。 又指被告可以不遵守梁家的「潛規矩」。鄭官指DW1常用「應該、可能」等字眼,有不確定之嫌。質疑被告為學生,沒有多餘資金,最輕易快捷的方法便是從父親拿取,鄭官以不可抗辯的理由,認為上述物品是被告帶到現場,非從西灣河拾回的。
鄭官續指不可改變的事實為控罪二是「管有」,並以多個案例詮釋「意圖」之意思、性質及狀況。
📌裁判官分析
被告目睹示威者縱火、製造及設置路障。假如是參與自己所稱的「和平示威:單純叫口號唱歌」,當看到演變成暴力示威時,理應會離開。在瓜田李下,被告由早到晚都在現場,亦明言支持拆鐵欄,更身藏工具,明顯不是參與「單純的和平示威」,有參與暴力示威傾向。如果沒有在警員截停搜查後,被告會與同路人,漠視或在沒有警員下,任意莽為。‼️
鄭官認為,火機火槍放在左前褲袋,是方便縱火時使用;袖套放在右前褲袋,能在縱火時第一時間保護雙手;士巴拿亦作拆毀鐵欄之用。‼️
裁判官指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成功,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辯方提出索取感化及青少年罪犯報告,卻被鄭官一秒拒絕。辯方將於2星期後的判刑階段作求情。
法庭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需還押候判。‼️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29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
按:
今日得知某FB新創立專頁照抄敝台文章(只有手足之姓名是「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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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出素人手足全名、影旁聽師大頭。面斥不雅!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何,鍾(22-23)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第一日審訊 6/8 0930
早前審前覆核時辯方曾經提出憲法爭議,並已在開庭前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
控方確認有9名證人,辯方保留傳召一名辯方證人的時間。
處理同意案情事項,辯方對影片傳部分爭議,需播放片段。控方有3段片段,每段約10分鐘。辯方沒有影片呈堂,不爭議醫療報告,部份處理控方證物證人不爭議,毋須傳召。雙方開案前同意只需傳召6名控方證人,包括一名地鐵職員 (即事主PW1)、一名警員、一名警司、兩名證物警員、一名D2爭議的法證專家證人。
兩名被告沒有不在場證據,不爭議拘捕過程,但將爭議拘捕前身份、衣物、法證專家報告。
憲法爭議方面,控方及裁判官皆認為該爭議較適合於結案陳詞處理,尤其有關非法集結控罪元素的討論應留待結案處理。辯方指希望就根據梁天琦案上訴庭判詞方面,控方應於控罪詳情中清楚交代被告如何達致非法集結中「共同目的」。
控方索取意見後指出共同目的為兩人與其他人士包圍PW1,阻礙PW1離開期間作出具威嚇性及侮辱性的行為。
正式答辯,兩名被告被控以香港法例第242章《公安條例》第18(3)條,涉嫌於2019年9月4日於將軍澳寶琳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即與其他人士在場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兩被告不認罪
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雙方作出以下同意案情:
1. 兩被告於本案前沒有刑事案底
2. 當晚0001時警員19984拘捕D1
3. 警員18948拘捕D2
4. 10734 於拘捕後搜查被告隨身物品。
5. 5/9 18948 返回現場拍攝照片
6. 同時 警員12569 檢取證物P24 - P27
7. 警員16734將證物交予6180
8. 5/9 0108時 PW1到達將軍澳醫院治療,索取的醫療報告列為P31,中文譯本為P31A
9. 15/9 下午檢取證物片段,分別為有線電視片段、立場新聞片段、
10. 5/9 警員9850為證物拍攝相片並製成圖集P41
11. 20/9 警員4848將被告衣物由證物房提取,帶至政府化驗所
12. 13/1 警員將證物提取返回警署
控方不爭議醫療報告紀錄。
1044 正式開審,傳召PW1 李健鴻
案發時PW1 為地鐵調景嶺站的值班站長,當日其休班,2300時左右收到任職寶琳站站務主任的太太電話指不適被送至醫院,因而起程前往將軍澳醫院。當時他打算由寶琳站前往坑口站,再行去將軍澳醫院。他2340時到達寶琳站,見到人群聚集在寶琳站外。該群人大致為20-30名年青人,聚集於寶林站地下入口前。PW1停留約十數秒後進入寶琳站,見到部份人群於2-3部閘機前開遮,「遮住自己嘅破壞行為」,當時未有職員阻止。PW1繼續入內,當時他行向車尾方向,月台上有一架停靠中列車。他上車後預備坐下時,有人聲大叫「調景嶺站長」,他認為是破壞物品的人士。人群其後衝入車廂,開始問他「你做咩要叫警察」。
控方詢問PW1知否為何有人問該問題,他開始時稱「佢哋只係自己講嘢」,後來同意19年8月31日晚調景嶺站有警員進入站內範圍,但他堅稱未有報警下警察就進入站內。
案發時該群大約10人包圍PW1,阻擋他前進,他認為人群「唔係講真話」,所以希望離開而行向車頭方向。人群跟隨他,此時更多人加入,約30人左右,部分人手持攝錄器材,他聲稱「唔知佢哋咩人」,但承認部分手指攝錄器材的人著有具字眼的反光衣。部分人士高叫「你係咪調景嶺站長,點解你要叫警察」,包括男女。他感到懼怕而繼續前進,但人群開始阻擋他,他轉身試圖離開但被部分人粗魯地阻擋他。被問及有否特别時,他指「佢哋大部分有戴口罩,著深色衫褲」。他繼續試圖離開,但記者跟隨他,走向他前方拍攝。他當時已走到車尾位置,他稱在沒有接觸任何人下叫「請你哋全部離開」,但人群繼續「好似迫巴士咁」緊貼一段時間後離開。他走回車頭是只有記者跟隨「圍住我」。
其後約4-5 名相信為剛才人士再度返回,從後拉住他背囊。他倒下再起身問「點解你哋咁粗魯」,手持的遮亦於此時被他們搶去。他記憶中其中一人為男性、戴口罩、戴帽及眼鏡。4人繼續阻礙他,他走至第2 - 3 卡時繼續跟隨,他轉頭時人群拉扯他背囊,令他與其中兩三人同時倒下,令PW1眼鏡破裂。他其後快速起身打算離去,但其中一人面罩被他扯下,該人戴面巾、體型健碩、約1米7高,穿著短袖T恤。此時約30人人群圍住他們,有人大叫「唔好扯,鬆手」,被扯甩面罩的人用手遮掩面部。PW1起身並問「咩事要咁粗魯?做咩要扯袋?」鬆手後起身離去,人群亦開始散去,但同時警員到場。整個過程約8-10分鐘。
被問及感受時,PW1稱「班人無理取鬧、做破壞、阻人搭車」,又指「唔知佢哋會做啲咩」,害怕會被攻擊或「破壞」。及後求醫時右腰感到痛楚但毋須留醫。
翌日(5/9) 下午4時警方聯絡他,索取他案發時的背囊。案發時的衣服其後亦被檢取。
控方播放P32 (有線電視直播片段),期間PW1 認出自己,亦同意部分圍住他、穿著黃色背心的為記者。PW1認出其中一名戴帽、戴眼鏡的人用膊頭與身體阻礙他離開,他於主問下稱「佢當時阻住我,我想睇清楚佢係咩人,所以我掹低佢面巾」。新聞片段播放至數人同時倒下時,PW1認出該人為用手遮面的人,但亦認同「見唔到有眼鏡」、「冇戴cap帽」,他稱該男子為健碩男子。
播放P33 香港01直播片段,PW1同意他在車上來回走動時,有人於附近叫「點解站長唔同市民對話?」、「有議員喺度㗎」。但他未能記起有否議員在場。
食飯後為辯方盤問階段。
控方呈上
截圖一:PW1背向鏡頭,前面是壯碩男,質問PW1關於831事件。
截圖二:左方是PW1,中間是無帽無眼鏡男,即壯碩男,質問問題及碰撞,語氣帶有威脅。
三:圖中間是pw1,右方是眼鏡男,質問問題及阻擋。亦有壯碩男出現在圖,語氣帶有威脅。
四:中間是pw1,左方是眼鏡男,正質問831事件。
五:中間是pw1,右方是眼鏡男,亦有壯碩男出現。
六:車卡內,pw1背向左方眼鏡男及壯碩男,期間沒有對話。
七:車卡中間是pw1,後方是眼鏡男。
八:車卡有群人拉扯,剛跌出車卡,最前面的人接近「瞓低」,當時先拉眼鏡男面罩,再拉脫壯碩男面罩。眼鏡男及壯碩男纏繞約5-10分鐘,pw1感到無助徬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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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律師盤問PW1:
PW1於案發時已在寶琳居住20年,曾在港鐡公司工作30年,在調景嶺當站長6年。831晚上1150左右將軍澳綫停駛,有市民在調景嶺站內表達不滿。當時港鐵無其他交通安排。831當晚以站長身份與市民對話。
PW1表示不知道有市民要求解釋停駛決定,質詢將軍澳綫停駛原因。不知道當晚其他將軍澳站亦有市民要求交代,亦不知道有人要求港鐵公司需於9月4日派人去寶琳站交代。
PW1於2340左右到寶琳,當時列車停站後非即時開車,初時沒有人限制他的行動。經過他的評估,認為列車仍會很快開出,但表示如果列車不開,他會直接離開。
PW1表示最初時可以離開車廂及寶琳站,直至其後有人限制行動,不同意限制其行動後可以去站長室尋求協助。他表示忘記是否有人要求他交代831封綫決定。他提及到被包圍後,有人主動邀請他離開車廂,但忘記邀請者有否開路讓他離開,只知當時無拉扯動作。其後全部人離開車廂,亦無人阻他離開車廂,只剩記者在場。
辯方問到PW1為何見人散了還不離開,PW1表示想知記者為何跟着他,但表示聽不到記者問他的問題。辯方指PW1跟着記者的動作表現出激動,亦想向記者發洩,他反對。PW1不同意當時自己沒有控制好自己,不同意自己感憤怒,否認怒氣一直累積,否認向現場人士有武力性質行為。
播放片段後,PW1表示認錯搶他雨傘的人,應是無眼鏡男人搶遮,但他認錯為眼鏡男,但承認當時眼鏡男在旁。辯方問到眼鏡男是否在現場,分隔開PW1扯搶傘男的面罩,PW1不同意。
關於搶傘男,PW1指同唔同意伸手可以「碰」到搶傘男面罩,即口部位置,但不會是「抓」到。PW表示不同意因為感到憤怒而動手,而是因為想看清楚蒙面人樣貌,認為蒙面人怕被扯脫面罩,只要扯脫面罩,蒙面人就會離開。
辯方問到PW1是否憎恨年輕人,PW1表示「唔認同佢地做法」。辯方又問到PW1與一群人跌出車廂是因為早前扯面罩而糾纏一事,PW1同意,亦聽到現場有人叫「要和平!理性!」。
辯方指出當時案發現場多人,但PW1能夠特別回憶壯碩男和眼鏡男,是因為警方於供口供時,集中提問關於此兩人的問題,PW1同意,表示若無集中提問,將不能認出他們。但問到是否因為此原因,誤以為搶傘男是眼鏡男,PW1不同意。
D2代表律師盤問PW1
辯方問PW1是否見到有市民要求交待封站,PW1稱看完庭上播放片段後看到,但當時有沒有看到就不記得。
但PW1又指聽到有市民要求封站,有聽到要求交代封站決的決定,知道這是民眾其中一個訴求。
PW1選擇不理會,不與民眾溝通,因為群情兇湧。辯方問到為何不說幾句試着溝通,PW1解釋指不想有其他誤會,但「唔清楚唔知道」有甚麼誤會會出現。PW1稱不想理會市民,不想有任何接觸。
在車廂內,有自稱區議員的人曾經邀請過PW1對話,他指沒想過可以改善事件。
在車廂內,PW1否認早前有用背壓落在場人士,雖然記者有接觸,但並非故意。辯方問到PW1是否曾經追記者?PW1否認並解釋想知為何記者拍攝他,不嘗試用其他方法解決,例如:溝通,是因為不想,亦沒打算溝通。
雖然現場只剩下記者,但PW1指他趁段時間離開沒有用,因為外面太多人。辯方問到為何要動手撞現場人士,他解釋指要保持安全距離。
PW1同意有扯脫別人面巾,但手指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何,鍾(22-23)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第一日審訊 6/8 0930
早前審前覆核時辯方曾經提出憲法爭議,並已在開庭前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
控方確認有9名證人,辯方保留傳召一名辯方證人的時間。
處理同意案情事項,辯方對影片傳部分爭議,需播放片段。控方有3段片段,每段約10分鐘。辯方沒有影片呈堂,不爭議醫療報告,部份處理控方證物證人不爭議,毋須傳召。雙方開案前同意只需傳召6名控方證人,包括一名地鐵職員 (即事主PW1)、一名警員、一名警司、兩名證物警員、一名D2爭議的法證專家證人。
兩名被告沒有不在場證據,不爭議拘捕過程,但將爭議拘捕前身份、衣物、法證專家報告。
憲法爭議方面,控方及裁判官皆認為該爭議較適合於結案陳詞處理,尤其有關非法集結控罪元素的討論應留待結案處理。辯方指希望就根據梁天琦案上訴庭判詞方面,控方應於控罪詳情中清楚交代被告如何達致非法集結中「共同目的」。
控方索取意見後指出共同目的為兩人與其他人士包圍PW1,阻礙PW1離開期間作出具威嚇性及侮辱性的行為。
正式答辯,兩名被告被控以香港法例第242章《公安條例》第18(3)條,涉嫌於2019年9月4日於將軍澳寶琳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即與其他人士在場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兩被告不認罪
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雙方作出以下同意案情:
1. 兩被告於本案前沒有刑事案底
2. 當晚0001時警員19984拘捕D1
3. 警員18948拘捕D2
4. 10734 於拘捕後搜查被告隨身物品。
5. 5/9 18948 返回現場拍攝照片
6. 同時 警員12569 檢取證物P24 - P27
7. 警員16734將證物交予6180
8. 5/9 0108時 PW1到達將軍澳醫院治療,索取的醫療報告列為P31,中文譯本為P31A
9. 15/9 下午檢取證物片段,分別為有線電視片段、立場新聞片段、
10. 5/9 警員9850為證物拍攝相片並製成圖集P41
11. 20/9 警員4848將被告衣物由證物房提取,帶至政府化驗所
12. 13/1 警員將證物提取返回警署
控方不爭議醫療報告紀錄。
1044 正式開審,傳召PW1 李健鴻
案發時PW1 為地鐵調景嶺站的值班站長,當日其休班,2300時左右收到任職寶琳站站務主任的太太電話指不適被送至醫院,因而起程前往將軍澳醫院。當時他打算由寶琳站前往坑口站,再行去將軍澳醫院。他2340時到達寶琳站,見到人群聚集在寶琳站外。該群人大致為20-30名年青人,聚集於寶林站地下入口前。PW1停留約十數秒後進入寶琳站,見到部份人群於2-3部閘機前開遮,「遮住自己嘅破壞行為」,當時未有職員阻止。PW1繼續入內,當時他行向車尾方向,月台上有一架停靠中列車。他上車後預備坐下時,有人聲大叫「調景嶺站長」,他認為是破壞物品的人士。人群其後衝入車廂,開始問他「你做咩要叫警察」。
控方詢問PW1知否為何有人問該問題,他開始時稱「佢哋只係自己講嘢」,後來同意19年8月31日晚調景嶺站有警員進入站內範圍,但他堅稱未有報警下警察就進入站內。
案發時該群大約10人包圍PW1,阻擋他前進,他認為人群「唔係講真話」,所以希望離開而行向車頭方向。人群跟隨他,此時更多人加入,約30人左右,部分人手持攝錄器材,他聲稱「唔知佢哋咩人」,但承認部分手指攝錄器材的人著有具字眼的反光衣。部分人士高叫「你係咪調景嶺站長,點解你要叫警察」,包括男女。他感到懼怕而繼續前進,但人群開始阻擋他,他轉身試圖離開但被部分人粗魯地阻擋他。被問及有否特别時,他指「佢哋大部分有戴口罩,著深色衫褲」。他繼續試圖離開,但記者跟隨他,走向他前方拍攝。他當時已走到車尾位置,他稱在沒有接觸任何人下叫「請你哋全部離開」,但人群繼續「好似迫巴士咁」緊貼一段時間後離開。他走回車頭是只有記者跟隨「圍住我」。
其後約4-5 名相信為剛才人士再度返回,從後拉住他背囊。他倒下再起身問「點解你哋咁粗魯」,手持的遮亦於此時被他們搶去。他記憶中其中一人為男性、戴口罩、戴帽及眼鏡。4人繼續阻礙他,他走至第2 - 3 卡時繼續跟隨,他轉頭時人群拉扯他背囊,令他與其中兩三人同時倒下,令PW1眼鏡破裂。他其後快速起身打算離去,但其中一人面罩被他扯下,該人戴面巾、體型健碩、約1米7高,穿著短袖T恤。此時約30人人群圍住他們,有人大叫「唔好扯,鬆手」,被扯甩面罩的人用手遮掩面部。PW1起身並問「咩事要咁粗魯?做咩要扯袋?」鬆手後起身離去,人群亦開始散去,但同時警員到場。整個過程約8-10分鐘。
被問及感受時,PW1稱「班人無理取鬧、做破壞、阻人搭車」,又指「唔知佢哋會做啲咩」,害怕會被攻擊或「破壞」。及後求醫時右腰感到痛楚但毋須留醫。
翌日(5/9) 下午4時警方聯絡他,索取他案發時的背囊。案發時的衣服其後亦被檢取。
控方播放P32 (有線電視直播片段),期間PW1 認出自己,亦同意部分圍住他、穿著黃色背心的為記者。PW1認出其中一名戴帽、戴眼鏡的人用膊頭與身體阻礙他離開,他於主問下稱「佢當時阻住我,我想睇清楚佢係咩人,所以我掹低佢面巾」。新聞片段播放至數人同時倒下時,PW1認出該人為用手遮面的人,但亦認同「見唔到有眼鏡」、「冇戴cap帽」,他稱該男子為健碩男子。
播放P33 香港01直播片段,PW1同意他在車上來回走動時,有人於附近叫「點解站長唔同市民對話?」、「有議員喺度㗎」。但他未能記起有否議員在場。
食飯後為辯方盤問階段。
控方呈上
截圖一:PW1背向鏡頭,前面是壯碩男,質問PW1關於831事件。
截圖二:左方是PW1,中間是無帽無眼鏡男,即壯碩男,質問問題及碰撞,語氣帶有威脅。
三:圖中間是pw1,右方是眼鏡男,質問問題及阻擋。亦有壯碩男出現在圖,語氣帶有威脅。
四:中間是pw1,左方是眼鏡男,正質問831事件。
五:中間是pw1,右方是眼鏡男,亦有壯碩男出現。
六:車卡內,pw1背向左方眼鏡男及壯碩男,期間沒有對話。
七:車卡中間是pw1,後方是眼鏡男。
八:車卡有群人拉扯,剛跌出車卡,最前面的人接近「瞓低」,當時先拉眼鏡男面罩,再拉脫壯碩男面罩。眼鏡男及壯碩男纏繞約5-10分鐘,pw1感到無助徬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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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律師盤問PW1:
PW1於案發時已在寶琳居住20年,曾在港鐡公司工作30年,在調景嶺當站長6年。831晚上1150左右將軍澳綫停駛,有市民在調景嶺站內表達不滿。當時港鐵無其他交通安排。831當晚以站長身份與市民對話。
PW1表示不知道有市民要求解釋停駛決定,質詢將軍澳綫停駛原因。不知道當晚其他將軍澳站亦有市民要求交代,亦不知道有人要求港鐵公司需於9月4日派人去寶琳站交代。
PW1於2340左右到寶琳,當時列車停站後非即時開車,初時沒有人限制他的行動。經過他的評估,認為列車仍會很快開出,但表示如果列車不開,他會直接離開。
PW1表示最初時可以離開車廂及寶琳站,直至其後有人限制行動,不同意限制其行動後可以去站長室尋求協助。他表示忘記是否有人要求他交代831封綫決定。他提及到被包圍後,有人主動邀請他離開車廂,但忘記邀請者有否開路讓他離開,只知當時無拉扯動作。其後全部人離開車廂,亦無人阻他離開車廂,只剩記者在場。
辯方問到PW1為何見人散了還不離開,PW1表示想知記者為何跟着他,但表示聽不到記者問他的問題。辯方指PW1跟着記者的動作表現出激動,亦想向記者發洩,他反對。PW1不同意當時自己沒有控制好自己,不同意自己感憤怒,否認怒氣一直累積,否認向現場人士有武力性質行為。
播放片段後,PW1表示認錯搶他雨傘的人,應是無眼鏡男人搶遮,但他認錯為眼鏡男,但承認當時眼鏡男在旁。辯方問到眼鏡男是否在現場,分隔開PW1扯搶傘男的面罩,PW1不同意。
關於搶傘男,PW1指同唔同意伸手可以「碰」到搶傘男面罩,即口部位置,但不會是「抓」到。PW表示不同意因為感到憤怒而動手,而是因為想看清楚蒙面人樣貌,認為蒙面人怕被扯脫面罩,只要扯脫面罩,蒙面人就會離開。
辯方問到PW1是否憎恨年輕人,PW1表示「唔認同佢地做法」。辯方又問到PW1與一群人跌出車廂是因為早前扯面罩而糾纏一事,PW1同意,亦聽到現場有人叫「要和平!理性!」。
辯方指出當時案發現場多人,但PW1能夠特別回憶壯碩男和眼鏡男,是因為警方於供口供時,集中提問關於此兩人的問題,PW1同意,表示若無集中提問,將不能認出他們。但問到是否因為此原因,誤以為搶傘男是眼鏡男,PW1不同意。
D2代表律師盤問PW1
辯方問PW1是否見到有市民要求交待封站,PW1稱看完庭上播放片段後看到,但當時有沒有看到就不記得。
但PW1又指聽到有市民要求封站,有聽到要求交代封站決的決定,知道這是民眾其中一個訴求。
PW1選擇不理會,不與民眾溝通,因為群情兇湧。辯方問到為何不說幾句試着溝通,PW1解釋指不想有其他誤會,但「唔清楚唔知道」有甚麼誤會會出現。PW1稱不想理會市民,不想有任何接觸。
在車廂內,有自稱區議員的人曾經邀請過PW1對話,他指沒想過可以改善事件。
在車廂內,PW1否認早前有用背壓落在場人士,雖然記者有接觸,但並非故意。辯方問到PW1是否曾經追記者?PW1否認並解釋想知為何記者拍攝他,不嘗試用其他方法解決,例如:溝通,是因為不想,亦沒打算溝通。
雖然現場只剩下記者,但PW1指他趁段時間離開沒有用,因為外面太多人。辯方問到為何要動手撞現場人士,他解釋指要保持安全距離。
PW1同意有扯脫別人面巾,但手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