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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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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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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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北角 #審訊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答辯
被告就控罪(1)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專家證人,辯方除被告沒有證人。

崔官今日會先處理原定昨天進行的績審案件,本案需要到一庭再排期審訊。

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8銅鑼灣 #提堂

梁(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本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黑色噴漆、一把鉗,以及3支含電油的樽。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以便等候文件及法律意見,案件押後至12月8日下午2: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蘇(18)🛑已還押逾9個月 #提堂 (#1220大埔 有意圖而射擊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手足還在等候律師,仍未開庭。

🏛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
#審訊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改為11:30開庭。
11:30
👤#審訊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辛苦各位旁聽師等候🙏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2/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7月16日首次提堂,獲准以現金及人事擔保20,000元保釋,並須禁足新城市廣場;12月12日獲准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一次;5月13日否認全部控罪。

——————

控方將傳召10名警員證人及1名市民證人,當中7名警員的供詞是有關處理證物的事宜
另外將傳召6名專家證人

辯方將傳召一名神經科專家證人

首天審訊已引述腦神經科余毓靈醫生的專家報告,及傳召報稱受襲的PW1 警員20355葉卓軒,指因本案請病假超過13個半月

——————

辯方盤問PW1 警員20355 葉卓軒
詢問有關被襲經過

感覺到被打兩三下係感覺到定切實被打?切實被打
除被打兩三下外感受到其他攻擊?係
同意是同樣係切實感到被打?不同意

【法官要求證人清楚講解不同意原因】
證人回答有被打到但因無感到痛楚而回答不同意
被打位置係背後及後頸?背隻正中心定左右兩方?肩胛骨位置

【法官要求證人以圖畫出準確被打位置】
是否同意被告需與證人有半米至一米距離先襲擊到證人?是

【辯方展示商場閉路電視影片截圖】
叫PW1圈出白衣黑袋揮傘的一名男子及PW1
被告要求播放前後片段,因難以用單一圖片認出自己及白衣黑袋男子
播放片段後,PW1可圈出自己及白衣黑袋男子

【辯方再次播放片段】
問PW1可否看到一男子揮傘情況?同意

但片段顯示男子揮傘與PW1有一大段距離,是否同意不可能擊中PW1?不同意

再次指出男子揮傘及被告有一大段距離,根本不可能擊中PW1?不同意

【再次播放片段】
是否看到CH08一字?見到

可否見到一名橙衣男子?見到

【再次逐格播放片段,以橙衣男子作為中心】
是否同意白衣男子在橙衣男子兩點鐘位置,而PW1在橙衣男子十點鐘位置?同意

【要求PW1再次圈出PW1及白衣男子】
可否見到橙色男子在白衣男子附近痞低身執起物品?見唔到

【再次播放片段】
PW1指見到橙衣男子上身向前痞低,但見唔到有執起物品

【播放證物P13東網片段】

問可否見到白衣男子揮傘情況?見到
可否見到PW1後方有一名橙衣男子手持水樽?見到
記得星期一主問時圈出PW1的位置?記得
可否見到在PW1身後是一名橙衣男子?見到
同意見到橙衣男子手持水樽?同意
見到影片右下角有一名持圓盾手持警棍的警員進場?見到
見到正中心有一名橙衣男子?見到

【要求PW1留意橙衣男子水樽】

是否同意見到白衣男子第一次揮傘時並不是打到PW1背部,而是打到橙衣男子揮出的水樽?不同意
放大片段再詢問是否同意見到白衣男子揮傘打到橙衣男子揮出的水樽?不清楚

法官指出即使打出水樽亦可打中PW1背部,辯方指出證人在證人台時不適宜討論此問題,辯方表明只是向證人指出辯方論點,即白衣男子只是揮傘打中水樽沒有打中PW1背部。

PW1表示不肯定白衣男子是否有揮傘擊中橙衣男子的水樽

是否同意白衣男子揮傘後橙衣男子的水樽跌咗係地下?只是同意見到水樽跌在地下
可否見到橙衣男子地下有黑色物品?見到有啲顏色係到
是否同意是橙衣男子的水樽?不肯定

【再播放片段】
同意橙衣男子有痞低身執嘢?不肯定

【又再播放片段】
PW1見到有痞低身但不肯定是否有執嘢

處理完白衣男子第一下揮傘動作,接問第二下揮傘動作過程

是否切實感受到受襲?是
痛唔痛?感到痛楚
少痛?劇痛?PW1突然表示不可能記得第一下及第二下或第三下感受到的痛楚是屬於第幾下,而辯方所指的第二下又未必係PW1感受到嘅第二下

是否同意根本沒有第二下?不同意

【逐格播放大紀元片段】
見到白衣男子向下揮一下,兩手垂下雙腳分開身體向前傾?見到

【要求PW1留意傘】
是否見到白衣男子的傘揮動一下後已經向上飛走?見到向上
向上飛走咗啵?不肯定

【法官要求再次重播】
辯方多次逐格播放俾法官睇,法官及後表示睇到

是否同意白衣男子第一下揮傘後傘已飛走,並沒有接觸到PW1?不同意

【法官又再次表示要重新睇多次】
又再次播放好多次後,法官表示又睇到了。

💬提外話,辯方曾詢問負責處理法庭呈堂片後嘅狗方可否慢動作播放片段,但狗方表示做唔到,辯方律師問:逐格播放呢?狗方無任何表示,及後一直需要辯方律師本人一下一下咁㩒俾法官及PW1睇。

【再次播放證物P13 東網片段】
是否可清楚見到第一下揮傘後整把傘已飛出?
PW1未答時,控方要求為保公平請PW1先出去,及後表示辯方問PW1是否見到整把傘飛出可能不妥,因片段後面會見到白衣男子仍手持疑似傘柄及黑色物品。
法官表示控方應在控方覆問時才詢問PW1有關詳情,但辯方表示願意再問清楚啲。

PW1回到法庭,辯方問是否見到白衣男子揮傘後,傘的主幹部份已飛出?不肯定

是否同意第一下及第二下均沒有打中PW1?不同意

——————
辯方已完結盤問PW1被襲經過,休庭30分鐘。
——————

辯方跟進盤問被襲第三下過程

【繼續播放大紀元片段】
是否同意白衣男子只是揮動兩下?不同意
第三下揮動動作?用手向下揮動
揮動咗啲咩?揮動長傘
感覺第三下同第一及二下有咩分別?不清楚,未能分別分辨出每下嘅感覺

辯方依片段詢問PW1有關第三下白衣男子揮動傘柄過程,但PW1回應:傘柄?法官表示不明白,辯方表示由於PW1證供表示他感受到第三下被襲是受到白衣男子掟出的傘柄所襲

見到白衣男子手持淺啡色彎狀物體向前掟?見到

白衣男子揮出的傘柄沒有傘蓬連接?不清楚

【再次播放片段】
指出傘柄已沒有傘蓬連接,PW1不肯定

是否同意傘柄掟出高度只到PW1腰間?不清楚

是否認同白衣男子與你距離兩米?先回答一米至米半,及後再表示睇影片肯定唔到

控方爭議證人現時作供只是單憑根據影片作答,並非依照當時現場環供作供。法官表示明白,現時只是了解證人睇片後的情況,最後仍會參考證人所有證供。

傘柄雖橫跨一段距離才接觸到PW1?不清楚

指出沒有傘柄接觸到PW1?不同意

是否同意,PW1所指被打中三下其實沒有此事發生?不同意

——————
辯方完成盤問PW1
主控方覆問PW1
——————

【播方大紀元片段】
要求PW1再圈出白衣男子

白衣男子手部動作是揮動完整的傘,及以40度揮動,此描述是否正確?正確

【留意白衣男子是否有被擊打中的情況】
見到第一下已完結揮動整個雨傘嘅動作?見到
完整的雨傘?是

控方想了解PW1可否根據個人經驗講出認為平常雨傘手柄到傘蓬頂部的長度

法官表示不解,主控表示上網查過大概長度60cm,法官指每人對認為傘長的認知不一,可在法庭現場取三把傘讓PW1比較再作答,從而了解PW1對傘長的認知。辯方表示不妥因現場雨傘並非當時的雨傘,法官表示仍可在法庭現場比較雨傘,因法官可根據片段睇返再估算當時雨傘大概的長度。法庭現場沒有人向法庭提供雨傘,及後主控更改問題。

見到白衣人有俯身向前衝動作?正確
確認第一下揮動完整雨傘的動作,是流動式向前俯身的動作?是
第一下揮動時與白衣男子的距離?一米或米半
有沒有見到白衣男子手部被擊中而要揮動手部的動作?沒有見到
可否根據片段跟PW1口供所指切實被擊中是否吻合?吻合
就著截圖8,PW1證供表示第二次揮動傘時跟PW1少於一米,看完影像是否可以確認第二下被襲影像與證供是否吻合?吻合

【要求PW1留意白衣男子手握物件及其手部動作跟PW1身體的關連】
主控表示白衣男子手持傘柄,法官表示自己睇到白衣男子是以手指扣著,希望將影片截圖再列印出嚟讓法官可以用筆圈出,隨即馬上離開。

法官圈出白衣男子的手部,表示因見到手掌部份,故認為白衣男子只是用部份手指扣著傘柄並非手握。

主控要求PW1圈出截圖中白衣男子及PW1自己整個人形部份
主控指出白衣男子的手部較腳部更接近PW1

PW1可否準確講出及畫出第一、第二及第三下感受到的觸碰點?可以

法官圈出白衣男子的手部,表示因見到手掌部份,故認為白衣男子只是用部份手指扣著傘柄並非手握。

主控要求PW1圈出截圖中白衣男子及PW1自己整個人形部份
主控指出白衣男子的手部較腳部更接近PW1

PW1可否準確講出及畫出第一、第二及第三下感受到的觸碰點?可以

【播放P13 東網片段】
覆問第三下被擊動作
要求PW1畫出自己整個人形部份
主控指出圖中可見白衣男子跟PW1距離接近

——————
午休,1430再開庭
——————

1437 開庭
控方盤問PW3偵輯警長 54112梁啟業
於1993年加入警隊,2011年晉升警長
現駐守新界南總區重案組3B隊,負責刑偵工作

2019年7月14日當天負責奉命出任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當天跟隨當時 高級警司梁子健 當傳令員,主要工作為保護 高級警司梁子健 ,及幫他傳達命令予前線警員。

當天PW3與 高級警司梁子健 一同負責處理沙田遊行事宜,由上午11點開始一直於沙田區擔當傳令員職責。

上午主要處理沙田遊行活動,其後事件演變成騷亂,變成不單處理人群控制,更要處理暴亂。

後期發現好多「暴徒」掟樽、硬物、雨傘及磚頭,所以後期行動主要變為拘捕及驅散。

當天作為傳令員標準裝備有頭盔、警察背心、配鎗、警棍、手扣、胡椒噴霧及圓盾。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0大埔 #提堂

蘇(18)

控罪1:有意圖而射擊
控罪2: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背景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12月21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提訊。
(注:蘇手足精神良好,並向旁聽人士點頭)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2/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7月16日首次提堂,獲准以現金及人事擔保20,000元保釋,並須禁足新城市廣場;12月12日獲准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一次;5月13日否認全部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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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將傳召10名警員證人及1名市民證人,當中7名警員的供詞是有關處理證物的事宜
另外將傳召6名專家證人

辯方將傳召一名神經科專家證人

首天審訊已引述腦神經科余毓靈醫生的專家報告,及傳召報稱受襲的PW1 警員20355葉卓軒,指因本案請病假超過13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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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PW1 警員20355 葉卓軒
詢問有關被襲經過

感覺到被打兩三下係感覺到定切實被打?切實被打
除被打兩三下外感受到其他攻擊?係
同意是同樣係切實感到被打?不同意

【法官要求證人清楚講解不同意原因】
證人回答有被打到但因無感到痛楚而回答不同意
被打位置係背後及後頸?背隻正中心定左右兩方?肩胛骨位置

【法官要求證人以圖畫出準確被打位置】
是否同意被告需與證人有半米至一米距離先襲擊到證人?是

【辯方展示商場閉路電視影片截圖】
叫PW1圈出白衣黑袋揮傘的一名男子及PW1
被告要求播放前後片段,因難以用單一圖片認出自己及白衣黑袋男子
播放片段後,PW1可圈出自己及白衣黑袋男子

【辯方再次播放片段】
問PW1可否看到一男子揮傘情況?同意

但片段顯示男子揮傘與PW1有一大段距離,是否同意不可能擊中PW1?不同意

再次指出男子揮傘及被告有一大段距離,根本不可能擊中PW1?不同意

【再次播放片段】
是否看到CH08一字?見到

可否見到一名橙衣男子?見到

【再次逐格播放片段,以橙衣男子作為中心】
是否同意白衣男子在橙衣男子兩點鐘位置,而PW1在橙衣男子十點鐘位置?同意

【要求PW1再次圈出PW1及白衣男子】
可否見到橙色男子在白衣男子附近痞低身執起物品?見唔到

【再次播放片段】
PW1指見到橙衣男子上身向前痞低,但見唔到有執起物品

【播放證物P13東網片段】

問可否見到白衣男子揮傘情況?見到
可否見到PW1後方有一名橙衣男子手持水樽?見到
記得星期一主問時圈出PW1的位置?記得
可否見到在PW1身後是一名橙衣男子?見到
同意見到橙衣男子手持水樽?同意
見到影片右下角有一名持圓盾手持警棍的警員進場?見到
見到正中心有一名橙衣男子?見到

【要求PW1留意橙衣男子水樽】

是否同意見到白衣男子第一次揮傘時並不是打到PW1背部,而是打到橙衣男子揮出的水樽?不同意
放大片段再詢問是否同意見到白衣男子揮傘打到橙衣男子揮出的水樽?不清楚

法官指出即使打出水樽亦可打中PW1背部,辯方指出證人在證人台時不適宜討論此問題,辯方表明只是向證人指出辯方論點,即白衣男子只是揮傘打中水樽沒有打中PW1背部。

PW1表示不肯定白衣男子是否有揮傘擊中橙衣男子的水樽

是否同意白衣男子揮傘後橙衣男子的水樽跌咗係地下?只是同意見到水樽跌在地下
可否見到橙衣男子地下有黑色物品?見到有啲顏色係到
是否同意是橙衣男子的水樽?不肯定

【再播放片段】
同意橙衣男子有痞低身執嘢?不肯定

【又再播放片段】
PW1見到有痞低身但不肯定是否有執嘢

處理完白衣男子第一下揮傘動作,接問第二下揮傘動作過程

是否切實感受到受襲?是
痛唔痛?感到痛楚
少痛?劇痛?PW1突然表示不可能記得第一下及第二下或第三下感受到的痛楚是屬於第幾下,而辯方所指的第二下又未必係PW1感受到嘅第二下

是否同意根本沒有第二下?不同意

【逐格播放大紀元片段】
見到白衣男子向下揮一下,兩手垂下雙腳分開身體向前傾?見到

【要求PW1留意傘】
是否見到白衣男子的傘揮動一下後已經向上飛走?見到向上
向上飛走咗啵?不肯定

【法官要求再次重播】
辯方多次逐格播放俾法官睇,法官及後表示睇到

是否同意白衣男子第一下揮傘後傘已飛走,並沒有接觸到PW1?不同意

【法官又再次表示要重新睇多次】
又再次播放好多次後,法官表示又睇到了。

💬提外話,辯方曾詢問負責處理法庭呈堂片後嘅狗方可否慢動作播放片段,但狗方表示做唔到,辯方律師問:逐格播放呢?狗方無任何表示,及後一直需要辯方律師本人一下一下咁㩒俾法官及PW1睇。

【再次播放證物P13 東網片段】
是否可清楚見到第一下揮傘後整把傘已飛出?
PW1未答時,控方要求為保公平請PW1先出去,及後表示辯方問PW1是否見到整把傘飛出可能不妥,因片段後面會見到白衣男子仍手持疑似傘柄及黑色物品。
法官表示控方應在控方覆問時才詢問PW1有關詳情,但辯方表示願意再問清楚啲。

PW1回到法庭,辯方問是否見到白衣男子揮傘後,傘的主幹部份已飛出?不肯定

是否同意第一下及第二下均沒有打中PW1?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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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已完結盤問PW1被襲經過,休庭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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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跟進盤問被襲第三下過程

【繼續播放大紀元片段】
是否同意白衣男子只是揮動兩下?不同意
第三下揮動動作?用手向下揮動
揮動咗啲咩?揮動長傘
感覺第三下同第一及二下有咩分別?不清楚,未能分別分辨出每下嘅感覺

辯方依片段詢問PW1有關第三下白衣男子揮動傘柄過程,但PW1回應:傘柄?法官表示不明白,辯方表示由於PW1證供表示他感受到第三下被襲是受到白衣男子掟出的傘柄所襲

見到白衣男子手持淺啡色彎狀物體向前掟?見到

白衣男子揮出的傘柄沒有傘蓬連接?不清楚

【再次播放片段】
指出傘柄已沒有傘蓬連接,PW1不肯定

是否同意傘柄掟出高度只到PW1腰間?不清楚

是否認同白衣男子與你距離兩米?先回答一米至米半,及後再表示睇影片肯定唔到

控方爭議證人現時作供只是單憑根據影片作答,並非依照當時現場環供作供。法官表示明白,現時只是了解證人睇片後的情況,最後仍會參考證人所有證供。

傘柄雖橫跨一段距離才接觸到PW1?不清楚

指出沒有傘柄接觸到PW1?不同意

是否同意,PW1所指被打中三下其實沒有此事發生?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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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完成盤問PW1
主控方覆問P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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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方大紀元片段】
要求PW1再圈出白衣男子

白衣男子手部動作是揮動完整的傘,及以40度揮動,此描述是否正確?正確

【留意白衣男子是否有被擊打中的情況】
見到第一下已完結揮動整個雨傘嘅動作?見到
完整的雨傘?是

控方想了解PW1可否根據個人經驗講出認為平常雨傘手柄到傘蓬頂部的長度

法官表示不解,主控表示上網查過大概長度60cm,法官指每人對認為傘長的認知不一,可在法庭現場取三把傘讓PW1比較再作答,從而了解PW1對傘長的認知。辯方表示不妥因現場雨傘並非當時的雨傘,法官表示仍可在法庭現場比較雨傘,因法官可根據片段睇返再估算當時雨傘大概的長度。法庭現場沒有人向法庭提供雨傘,及後主控更改問題。

見到白衣人有俯身向前衝動作?正確
確認第一下揮動完整雨傘的動作,是流動式向前俯身的動作?是
第一下揮動時與白衣男子的距離?一米或米半
有沒有見到白衣男子手部被擊中而要揮動手部的動作?沒有見到
可否根據片段跟PW1口供所指切實被擊中是否吻合?吻合
就著截圖8,PW1證供表示第二次揮動傘時跟PW1少於一米,看完影像是否可以確認第二下被襲影像與證供是否吻合?吻合

【要求PW1留意白衣男子手握物件及其手部動作跟PW1身體的關連】
主控表示白衣男子手持傘柄,法官表示自己睇到白衣男子是以手指扣著,希望將影片截圖再列印出嚟讓法官可以用筆圈出,隨即馬上離開。

法官圈出白衣男子的手部,表示因見到手掌部份,故認為白衣男子只是用部份手指扣著傘柄並非手握。

主控要求PW1圈出截圖中白衣男子及PW1自己整個人形部份
主控指出白衣男子的手部較腳部更接近PW1

PW1可否準確講出及畫出第一、第二及第三下感受到的觸碰點?可以

法官圈出白衣男子的手部,表示因見到手掌部份,故認為白衣男子只是用部份手指扣著傘柄並非手握。

主控要求PW1圈出截圖中白衣男子及PW1自己整個人形部份
主控指出白衣男子的手部較腳部更接近PW1

PW1可否準確講出及畫出第一、第二及第三下感受到的觸碰點?可以

【播放P13 東網片段】
覆問第三下被擊動作
要求PW1畫出自己整個人形部份
主控指出圖中可見白衣男子跟PW1距離接近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判刑

D4梁(19)
D5周(20)
D8葉(23)
D9張(25)
D10王(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

上次提堂D4,D5,D8,D9,D10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法庭為5人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另為D4,D5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D8及D10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各人同意報告,由於錢官需時看報告考慮判刑,判刑押後至10月19日下午2:30判刑。

❗️5人繼續還押❗️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審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菜珍(音同)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警員20359賴浩維(音)
控方主問結束~

現休庭放飯,1430再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判刑 #1209旺角

陳(18)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早前於劉綺雲裁判官席前宣判罪名成立

辯方陳詞:
引用林希維裁判官裁決案件,指出該案被告管有4把摺刀,需判決為監禁9個月作為例子。並且指出判入更生中心的目的,而引用被告之背景,應為更生中心並不能夠教導被告任何事情,作為判入更生中心並非最合適之選項的陳詞。

結案陳詞:
兩項控罪皆無判刑指引,控罪一中管有的卡片刀及摺刀 均具有一定的攻擊能力,控罪二中管有爆破玻璃筆及五指關節手套 具有攻擊能力,且可以損毀財物。
而且事發當時附近有人聚集,叫囂及堵路,被告身上管有這些具殺傷力的物品,案情嚴重。
由於勞教所以及教導所已非合適的選項,辯方引用的案例對法庭並無約束力,但經考慮被告背景以及年紀後 選擇以監禁式刑期作為判刑。

被告被處判監式刑期
控罪一:9個月
控罪二:9個月
同期執行 合共9個月刑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3/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辯方律師繼續盤問PW4,主要質疑PW4對D2和D3的觀察,D2的衣著明顯特徵在記事冊和書面口供均沒提及,但卻能在20米外觀察到她們和其他人叫囂、口罩移動和微細的肢體動作,指PW4根本在庭上「作口供」或是她認錯人。

下午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0527銅鑼灣
#20200105上水 #判刑

👤吳(22)🛑已還押逾4個月

#20200527銅鑼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銅鑼灣東角道及軒尼詩道交界管有兩支鋼筋、一個士巴拿、兩個螺絲批、一個鎚仔、一把刀、一個剪鉗、一個打火機、一個點火器及兩樽天拿水,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20200105上水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一燈柱旁,管有一把生果刀、一枝木棍及一把扳手。

速報
銅鑼灣案件量刑起點3個月監禁,認罪扣減1/3,即2個月。
上水案件量刑起點12個月監禁,基於在保釋間再犯案加至15個月,認罪扣減1/3,即10個月。
共12個月,其中1個月同期執行,另外就被告身體問題,扣減多1個月。
‼️合共10個月監禁,即時執行。‼️

由於控方要求裁判官明確指出兩案的確實刑期,即最後一個月扣減屬那一單案,押後至1430繼續。

開庭後控方又話問題可自己解決,維持上面提及嘅刑期。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埔 #提堂





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1把士巴拿)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1把士巴拿,1包索帶)

D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即一支噴漆)

控方表示與律政司商討後,d3以$2000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案情,兩年內不得干犯任何與暴力,損壞財產的罪行。

D1申請無需答辯,D2不認罪。
控方申請押後作審前覆核,以聆聽D1的答辯。

押後至12月10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答辯,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2/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1437 開庭
控方盤問PW3偵輯警長 54112梁啟業
於1993年加入警隊,2011年晉升警長
現駐守新界南總區重案組3B隊,負責刑偵工作

2019年7月14日當天負責奉命出任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當天跟隨當時 高級警司梁子健 當傳令員,主要工作為保護 高級警司梁子健 ,及幫他傳達命令予前線警員。

當天PW3與 高級警司梁子健 一同負責處理沙田遊行事宜,由上午11點開始一直於沙田區擔當傳令員職責。

上午主要處理沙田遊行活動,其後事件演變成騷亂,變成不單處理人群控制,更要處理暴亂。

後期發現好多「暴徒」掟樽、硬物、雨傘及磚頭,所以後期行動主要變為拘捕及驅散。
當天晚上2140,同 高級警司梁子健 聯同新界南機動部隊A2隊員,及新界南刑事應變部隊隊員去到沙田新城市廣場。初時只是到達沙田中心平台一樓,原先只是在好運中心,但平台位有暴徒掟磚,收到電台通知要「清理上面啲暴徒」,及後改口為驅散,最後到沙田中心位置成功驅散暴徒。

及後再收到指示,沙田新城市近火車站有同事要支援,所以由沙田中心經天橋進入新城市廣場L3。由新城市一條窄巷進入新城市廣場,得知廣場入面聚集咗好多「暴徒」,需要入去支援港鐵站同事,當中包裝便裝同事,但不知入面實際有幾多「暴徒」。

便裝同事均有配備頭盔、配鎗及警棍,但保護性裝備相比起防暴少。

初時到達新城市廣場見到約有五十人,得知佢地係警察時,就不停搵嘢掟佢地,當中包括水樽、雨傘及其他不知名粉末。然後高級警司梁子健叫PW3及其他隊員作保護陣營,走向332舖。期後見到有更多「暴徒」係L3中庭、L4及L5。

當晚A2小隊有30多人,而PW3的隊伍有10幾人。PW3於L3見到上層有約100名「暴徒」不停向警員方向掟傘、水樽及硬物。PW3要到地鐵站支援,故隊伍以保護模式走向地鐵站,但太多人掟雜物,所以先到一角集合。同時,於L3中庭見到有其他同事被襲擊。

於是PW3同 高級警司梁子健 一同走向中庭位置,想同中庭其他同事集合,由於情況混亂,及見到有同事被「暴徒」襲擊,於是停留於中庭位置,協助同事驅散,同時與高級警司梁子健失散。

PW3及 高級警司梁子健 及一名便衣警員成功將被告拉低令被告坐下,被告仍頑強反抗。PW3控置於被告右後方控制被告頭部,用壓點控制被告,以左手拉著被告衣服前方,當時高級警司梁子健亦有拉扯被告衣服,但沒有留意便裝警員行動。

PW3想以壓點控制頭部,想盡量將被告頭部貼著PW3心口位置,PW3此動作為壓點控制前準備工作,認為壓點控制即使未能完全控制頭部,會影響效果,但仍能發揮一定效力。但由於無法控制被告頭部,最後被告挨落 高級警司梁子健 的背部。

當時被告仍然繼續郁,及後PW3感覺手指痛,見到被告咬著PW3手指,感覺被告想扯PW3手指,因見到被告頭部由右向左郁。

PW3嘅手放係被告前面,想以右手指托起被告嘅鼻至人中部位,訓練時有教壓點控制要壓特定部位,但控制被告失敗。

發覺劇痛再望到手指被咬,縮手後發覺無咗隻手指整個過程好快,PW3當時即時同被告講「放開,咬住我手指」,但被告無放口,而期間仲要見到被告頭部由右至左擰轉。PW3嘗試掙脫及縮手,但縮手後發現手指已被咬斷。及後協肋其他同事將被告拉向Cocah店舖,在店舖附近搵到自己手指,再向長官報告傷勢。及後送院接受接駁斷指手術,留下永久創傷,只可回復6-7成功能,感知冷熱較其他手指慢,受傷指尖觸摸物件亦較其他手指弱,如只是輕微觸摸物件會完全感覺不到。PW3的右手是慣用手,現時右無名指每天仍間歇性感到痛楚,無血到時手指會感到痛,如果冬天更會感到刺痛。現時右無名指相比未受傷時只能使出一半力量。

由2019年7月14日放假至2020年8月31日,期間不斷積極接受治療,但直至2020年5月開始感覺無進展,現時醫生表示無需再覆診。

1630 休庭
控方未完成主問PW3
偵輯警長 54112梁啟業
新界南總區重案組3B隊

明天將播放當天錄影片段

案件押後至明天10月15日同庭續審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301旺角 #答辯

溫(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洗衣街62-72號管有一支手錘。

押後8星期,文件已索取但未收到

保釋事宜:
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到2020年12月9日九龍城裁判法院0930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答辯 #1102油麻地

陳(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原先列有3位控方證人,但證物鏈有爭議,將傳召多2位證人,無警誡供詞

辯方除被告本人,還有4-5位辯方證人,其中有2名證人是關於拍攝到的片段

拘捕過程有爭議,即關於被告當時是否管有該枝鐳射筆,及有沒有意圖去傷人

辯方有片段要呈堂,是一些光碟

預審期:3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5、18、19日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訊,控辯雙方需於審訊14天前提交同意案情,以現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527天水圍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
2020年5月27日在天水圍天悅邨悅富樓外管有三條帶有小刀或刀片的手繩及一塊刀片

9月2日向律政司提出由三條控罪改為一條控罪,9月10日收到律政司回覆,10月12日去信回覆律政司

辯方申請押後聽取答辯,案件押後至11月9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張官提醒今次為最後一次押後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505屯門

林宇軒/屯門公園衞生關注組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0年5月5日,在屯門市廣場一期2樓,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謝煒傑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提取法律文件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不可以離開香港
每星期1次報到

辯方需於12月1日向控方提交答辯意向
案件押後至12月9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0810馬鞍山

👤陳(31)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鐳射筆)

案情:
被告被指在2019年8月11日,在馬鞍山耀安邨耀榮樓外管有攻擊性武器(鐳射筆)。根據《明報》指出,由於有片段拍攝到疑似被告的人在2019年8月10日在馬鞍山警署外以雷射筆照向駐守警署天台的警員,因此警員翌日拘捕被告。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有5位證人,包括1名專家證人,沒有招認供詞;而辯方表示沒有證人。

控方申請1天審訊期,而辯方申請2天審訊期。

裁判官指示控辯雙方需在審訊前3天向法庭呈上承認事實。

案件將會在2021年1月27日(預留28日)於沙田裁判法院第7庭進行中文審訊。

裁判官增加一項被告保釋條件:
如果被告需要更換住址,需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除上述新增條件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王(31) #0805大圍 (本案D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和辛(27)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大圍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埔公路大圍段交界路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交通燈電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受損壞。

(*)本案D1較早前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早前被告求情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741
———————————————
進一步求情: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同意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內容正面,建議判處被告中度社會服務令,被告表示願意接受中度服務令。

判刑理由:

法庭認為本案涉及破壞公物,案情嚴重,監禁是合適的選項,而社會服務令亦是一種替代選項。

根據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認為被告展示口頭上的悔意、有穩定工作、良好家庭、沒有案底及承諾日後會奉公守法,因此認為法庭可以判處被告中度社會服務令。

法庭考慮到被告已經就交通燈的損壞作出賠償,希望藉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令被告除了口頭上的悔意外有更大的反省。法庭強調被告在屢行社會服務令需要與感化官合作和保持良好工作態度,如果被告違反上述條件,則可能會判處即時監禁。
———————————————
控方申請社會服務令報告副本獲批。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609元朗

陳(38)

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控罪詳情:
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控方透露被告從美國網站購買槍械,經貨船運送到香港。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透露打算向法援索取法律意見,唯張官指法援不適用於裁判法院案件,而當值律師亦無法即時代表被告。最終由當值律師代表。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由於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油麻地 #轉介文件

D1:胡(20)
D2:翁(18)
D3:葉(24)
D4:翁(27)
D5:尹(23)
D6:温(24)
D7:温(23)
D8:黃(18)
D9:鄔(17)
D10:許(26)
D11:葉(21)
D12:張(20)
D13:周(26)
D14:鄧(24)
D15:姚(21)

❗️修訂控罪:
(1)暴動(全部被告)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2)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3)

‼️新增控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3)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4)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一帶參與暴動(控罪一)
D12-D14另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5-543號寶寧大廈外管有1個鉗、1個板手(D12);1個螺絲批(D13);2支雷射筆(D13-D14)


保釋相關事宜:
D4申請修改宵禁令時段及禁足令豁免律師樓地點獲批
D10及D1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提訊,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文字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