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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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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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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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

本日完成PW1及PW2作供。
🙇🏻‍♂️ 被告一度情緒激動。)

==============

1637 休庭。
本案將於明日(10月13日) 09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審訊 [1-4/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PW3女警26210林巧慧(音)作供完畢。

PW4女警25223譚雅玲(音)作供。

❇️主問
當時穿著防暴裝束,職責是傳令員,負責將指揮和較高層的指示傳達給前線。2143於黃埔站A出口外觀察,有大量人在十字路口附近行人路聚集,有人叫囂及辱罵警察,有人用投擲石頭,約20米外的人群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察防線。當時主要留意強光及石頭來源,看到20米外有兩名女子站在馬莎位置向警員舉中指,留意到他們叫囂的聲音。因為他們身型細小行為卻十分激烈所以吸引到我的注意力。

她們分別穿著灰色短袖T恤黑褲黑鞋黑背囊,黑衫黑褲藍色腰包。兩人都沒有眼鏡但戴了口罩。2150推進時大部分人轉身跑,兩名女子轉身跑,我追了約一百米,在聚寶坊前一些的位置截停她們,期間一直望住他們的頭部沒有離開視線。我把她們帶回安全位置並叫人來支援。2157有另一女警到場對她們快速搜身,在其中一人的右前褲袋找到灰黑色口罩,向PW2張警長匯報。
[辯方D2律師補充,反對給PW4看涉及兩人的相作辨認,因為對PW4最初看到的兩人的身份有爭議,即不是D2 D3]

和PC14944將兩名女子帶上警車,灰黑口罩交給車上的PC16770,之後就繼續做傳令員 (沒有跟上警車)

播放控方片段P12 [D2 D3的搜查過程,見到PW4查看D2背囊,D2沒有戴口罩] 補充,在距離十至十五米追逐時兩人仍有戴口罩,之後兩人再轉身望向後面就有一人沒有戴口罩,但衣著沒有改變。

裁判官指示PW4將第一眼看見兩名被告時自己的位置和追截路線畫在地圖。[證物P15(3)]

🌟D2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1. PW4對於D2 D3的觀察詳情
PW4:2145第一次觀察到D2D3,望了約一分鐘,之後有望向其他方向,間歇性地望,五分鐘內有三至四次離開視線,D2D3不是站在第一行,有行人左右行過。見到兩人向警察舉中指,使用右手舉至膊頭高度,胸前位置。200至300名示威者叫了30秒至一分鐘「黑警死全家」,後期聲音消散,只聽見D2 D3的女星繼續嗌。
2. 掃蕩前的行動
PW4:有六名較高級的警員圍埋一齊傾,我在原地聽他們說話,亦繼續留意前方。2148當天指揮官警司鍾雅倫決定掃蕩。
3. 實際截停的位置
PW4:colourmix櫥窗外

辯方質疑:
辯:當時的距離和被告的站位,無法肯定D2 D3有舉中指,紅磡道當時已通車,如有車輛經過亦會遮擋到前面人群,亦可能是站在他們前面的人舉手。
PW4:有車經過可透過車窗望到對面,連續觀察不可能認錯人。
辯:如果被告帶住口罩,你點知佢哋有份叫?
PW4:佢哋身體有郁動配合,口罩有郁。
辯:如果係其他人叫,被告有動作,你都會以為係佢叫。
PW4:唔排除呢個可能

辯:你應該知道辨認證供非常重要,你在口供內只提及兩人衣著,冇講外表、紮馬尾、冇戴眼鏡、高矮肥瘦、年齡,當時是有其他人是一樣衣著[播放控方片段P11]
D2上衣寫住osaka,亦有佔了衣服三分一至四分一位置的nike logo,如此明顯,但你都冇在口供寫上。咁大隻字都睇唔到,中指你就睇到?亦可能你見到的人根本不是D2。
PW4:當時只注意手部,冇留意。

辯:P15(3) 顯示你一直在行人路追截。追截時你不在最前面,有高於D2 D3的市民和警員在你前面,你如何可以一直觀察著他們頭部?但你又見不到D2除口罩?
PW4:她們不是在我正前方就看到。不確定她如何除口罩。
辯:[播放P11片段]見到PW1追截到D1後,之後的防暴警員都停在D1附近,沒有你所說追住D2 D3的情況
PW4:這個時點我已經跑過左
辯:[播放鏡頭ER4片段]鏡頭影住德安街行人路,剛過馬莎樓梯口的位置,如果你有跑過一定影到。[鏡頭最初冇人,之後有大批市民跑過,第一次影到有防暴警察已是截停D1的情況,全程都影不到PW4] 鏡頭影哂成條德安街行人路,你根本冇跑過該位置,根本不是你截停D2 D3。
PW4:不同意

辯:根據你的記事冊,0415補錄事件詳情,0515補錄完畢。0510-0610做書面口供,但你記事冊又寫你0530 off duty,又冇寫幾時開始做書面口供。記事冊page 104有三行刪去。
其實你記事冊內的時間根本是偽造,你的記事冊內容是抄書面口供,刪去三行是因為你抄錯。
PW4:不同意,只是手文之誤。

辯:向你指出,你當時要協助指揮官,根本沒有時間觀察市民行為。你第一眼見到D2已是在聚寶坊,當時已有三名警員在場,你不知道D2在什麼時候出現,你將他人的行為加諸在D2身上,你記事冊的內容是抄書面口供的。
PW4:不同意。

🌟D3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辯:兩名女子有乜嘢咁值得你留意?當時冇其他人舉中指?
PW4:因為她們給我的印象反差很大,冇留意其他人有冇舉中指。
辯:20米外都見到D3有腰包?
官:其實20米唔係好遠,由我呢個位望去公眾席都有20米
辯:向你指出,所謂追捕過程根本冇發生過,舉中指和叫囂的不是D3,當時你根本見不到D3的特徵,你在拘捕後才確立外表,D3有解釋她只是要回家。
PW4:不同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 [1/1]

劉(42)

控罪:
(1)抗拒警務人員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特別事項
辯方對口頭招認、後補記錄的自願性、準確性和公平性有爭議。原因包括警員沒有警誡、沒有說明被告權利及有警務人員誘導被告回答。

PW1警員58828王姓警員就拘捕過程及向被告警誡作供,主問及盤問完成,將由控方律師覆問,詳情後補。

案件於10月20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0930續審
保釋條件照舊直至案件完結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啟亮裁判官
#審訊
#1111黃大仙

張 (17)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詳情:
2019年11月11日在黃大仙黃大仙道近沙田拗道無合理權限下與其他不知明人士設置路障,而這些路障對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

🐶第1控方證人 14921

📌主問
於2019年11月11日以軍裝進行特別職務,於0944時完成黃大仙廣場驅散行動,準備乘車返回警署,0953時警車駛到沙田坳道,目測有20名穿著黑衫黑褲的人士聚集,部份人戴上口罩,他們大叫口號。證人看見有人將雜物(透明藍色水樽及疑似膠袋)掉出馬路,亦看見有人高舉灰色硬物(疑似磚頭)似乎要掉向警車,令街坊受驚及走避,於是證人打開車門向人群發出警告並下車驅散,人群因此四散。

證人追截一名黑衫黑褲男子(被告),由於被告曾身處黑衣人群,相信被告有份參與破壞社會安寧。被告沿沙田坳道往北逃跑,期間將背包掉到燈柱附近,被告右轉進入飛鳳街時跑速減慢,證人於是成功追截。

證人將被告帶返燈柱位置調查,詢問背包是否屬於被告,被告承認背包屬於其所有,證人調查背包發覺沒有可疑物品。證人亦曾向被告問及出現在沙田坳道的原因及是否認為黑衣人群,被告均拒絕回答。

0956時,證人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1000時帶回被告乘車返回警署。

📌盤問
證人指確實掉出的水樽數目約2至7個,而膠袋數目為2至3個,證人認為水樽內裝滿水,而水樽令警車受阻;認同黑衣人群只是將磚頭舉起而沒有投擲。

證人承認曾經於沙田坳道及黃大仙道一帶搜查,證人確認現場找不到灰色磚頭及白色膠袋,雖然行人路上有水樽,但不確定是否涉案物品。而自己及小隊隊員沒有撿取水樽作證物,辯方質疑警方沒有撿取水樽及膠袋作證物,證人解釋不確定被告有否親手投擲水樽,因此沒有進一步調查或撿取證物。辯方指沒有調查的原因是當日沒有人掉水樽或膠袋,證人一概否認。

🧷播放影片(顯示當天沒有發生指稱事件)
證人不同意片段拍攝事件中黑衣人群聚集的位置,辯方指證人的口供紙寫到「當警車駛到沙田坳道及黃大仙道交界,見到有20至30名黑色衫褲人群聚集於沙田坳道迎鳳德道交界西面的行人路,證人解釋是當時手文之誤,他當天位置無法看見鳳德道,正確位置是沙田坳道近黃大仙道。唯辯方呈上證人繪製的草圖,當中標示黑衣人群的圓圈符號也是落於鳳德道位置,雖然證人確認繪畫草圖前已參閱地圖,他表示「可能我草圖畫得唔完整,位置應該係近黃大仙道」,不同意草圖所標示的黑衣人群是影片顯示的人群。

影片反映交通順暢,證人亦同意影片反映車輛沒有受阻,行人亦沒有閃避,證人反駁指片段只顯示沙田坳道向南的路況,而案發地點在沙田坳道向北方向。辯方播放沙田坳道向北的路況,影片顯示一架藍色貨車順暢地駛過,證人質疑只反映事發後1分鐘的路況。

辯方案情

📌覆問
證人表示影片未能反映案發情況

🐶第2控方證人 2295

📌主問
2019年11月11日得悉有「黎明行動」,0945時在黃大仙廣場驅散示威者後在鳳德道乘坐警車沿沙田坳道往北行返回黃大仙警署,於沙田坳道及黃大仙道交界發現右手邊有人用石及雜物襲擊警車,警車停下來看見有20至30個黑衣人,大部分戴口罩,情緒激動,證人看見他們有投擲的動作,於是下車制止,他們便四散,證人看見其中一位隊員正在追捕,於是上前一同追截,於鳳德街成功追截被告。

📌盤問
證人承認沒有親眼目睹有人投擲石頭但看見有人手持石頭,亦因警車車窗發出「㗥」一聲而認為警車被石頭擊中,因為進行追截而沒有檢查車身情況,辯方指證人是因為覺得黑衣人群是示威者,所以追截,唯證人反駁並非因為衣普,而是相信他們是襲擊警車的人士。

辯方指用石頭襲擊警車是嚴重違法行為,質疑證人沒有撿取石頭作為證物,證人解釋因為早前有襲擊警車的行為,當時只想盡快離開現場,遭辯方再度質疑現場的黑衣人已散,證人認為有即時危險,因為以往有人突現出現施襲,辯方指出撿取證物需時很短。

辯方指出案情:

📌中段陳詞:
本案依賴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第1控方證人指黑衣人群投擲水樽及膠袋,而第2控方證人描述的是石頭。有關黑衣人群的位置,第1控方證人的筆錄口供清楚描述在燈柱AF0103(近鳳德街交界位置),有一群黑衣人聚集,但今天在法庭版本截然不同,辯方質疑不同的版本源自於證人觀看影片後臨時砌詞。

第1控方證人確認被告沒有投擲或協助他人擲投,背包或搜屋亦沒有找到可疑物品。

第2控方證人指有人向警車投擲石頭,而本案控罪需要證明有物件掉落到馬路阻礙車輛,而掟石只是純粹攻擊警車的行為,他的證供並不支持本次控罪。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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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主問
被告當天穿著長袖Nike黑色衛衣、黑色長褲、穿黑白灰鞋,背著線色邊黑背包。

被告指當天是學校補假,約了同學到長沙灣食早餐,因為在慈雲山等車很久,徒步行到黃大仙,被防暴警員阻止進入港鐵站,被告聽從指示返回黃大仙道,因為無法進入港鐵站,龍翔道亦已經封鎖,被告於是在黃大仙道附近的欄杆停下,使用手機留意附近交通狀況。

被告指沙田坳道轉入黃大仙道沒有黑衣人聚集,左手邊突然有三架警車轉入黃大仙方向,約5名防暴警員於10至20米外下車並大嗌「死曱甴,你走唔甩㗎喇,入去坐幾年啦」,由於剩下被告一個挨近欄杆,他認為警員是衝著他而來。由於警員沒有作出任何警告,被告擔心自己辜被捕,於是沿東北方向奔跑。由於被告身形較肥胖,背包變得累贅,因此中途掉下。

📌盤問
被告表示知道當天有「黎明行動」但強調自己以及同學都無意參加,打算吃完早餐後與同學到元州商場或旺角逛街,唯控方質疑此舉會招人誤會。被告否認提早出門是想參與「黎明行動」。

控方指黃大仙E出口雖然大量防暴警員駐守,但被告可前往龍翔道尋找交通工具,被告堅稱當時龍翔道的去路被警方封鎖。

控方質疑被告為何逃跑,被告指當時警員衝向他,令他十分驚恐,他擔心無辜被捕。控方質疑被告肥胖仍然選擇逃跑,被告解釋當時只想離開現場,不想無辜被捕。

控方質疑被告穿著黑衫會令警員誤以為是示威者,被告指知道示威者通常穿著黑衫,但不會特別避免,因為知道自己不是參與違法行動。

📌結案陳詞:
控方需要證明兩項元素:

被告有否與其他人放置路障
第1控方證人指黑衣人群投擲了2至7個水樽以及2至3個膠袋,但第2控方證人只提及有人用雜物投擲警車,辯方質疑兩名證人乘搭同一部警車,但證供出現分歧,認為兩名證人都是講大話。

兩名警員事後都沒有撿取涉案物品,亦不曾想過調查或搜證,第2控方證人聲稱當時環境危險,盤問之下附近已經沒有黑衣人,警員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理應在現場搜證,而第2控方證人的解釋令人匪夷所思,他驅散時並不擔心黑衣人,反而他們散去後才擔心安全,辯方指出當時根本沒有黑衣人群投擲雜物。辯方批評控方沒有證據顯示有人曾經設置路障。

路障是否造成不便、阻礙或危害
假使法庭信納當時有路障,法庭仍要考慮當時是否造成不便、阻礙或危害。第1控方證人觀看片段後也認同案發附近順暢,有一架藍色貨車不需迴避仍可順暢行駛。辯方認為沒有證據顯示物件造成不便、阻礙或危害。

辯方批評第1控方證人的筆錄口供與庭上口供有出入,認為是證人在盤問下突然想到的解釋。

被告作供神態自然,盤問之下沒有動搖,清晰交代出現黃大仙的位置,清晰解釋逃跑的原因是害怕被人無故拘捕,法庭如果認為被告的說法有可能是真,法庭應接納被告的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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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於2020年10月29日15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司法機構有關熱帶氣旋公布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已經發出,今早(十月十三日)所有法院/審裁處的聆訊會延期。

  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如在上午十一時或以後仍然生效,今日下午所有法院/審裁處的聆訊亦會延期。

  另外,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亦會暫停辦公,直至另行公布。

2020年10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6時00分

司法機構公布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司法機構有關熱帶氣旋公布 (二)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上午十一時仍然生效,今日(十月十三日)所有法院/審裁處的聆訊會延期。

  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亦繼續暫停辦公,直至另行公布。


2020年10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司法機構公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司法機構有關熱帶氣旋公布 (三)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已經取消,所有受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影響的法院/審裁處聆訊會於下一個工作天(十月十四日)恢復進行。

原定於今日(十月十三日)出庭而受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影響的人士,包括陪審員,須於下一個工作天(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到達法庭。

原被傳召於今日到高等法院等候抽選為陪審員的人士,則無須到法院,司法機構將另行書面通知。

至於原被傳召於今日到死因裁判法庭等候抽選為陪審員的人士,則須於下一個工作天(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出庭。

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於下一個工作天(十月十四日)照常辦公。


2020年10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55分

司法機構公布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審訊 #1111上水

李(19)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扳手和螺絲批)
不認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一個對講機)
‼️認罪‼️

因颱風延期了,控辯雙方申請押後審訊,法庭批准。控方表示考慮會增加交替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930二號庭以中文審訊,擔保照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15) 服刑中 #0930天水圍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一個未完成的汽油彈)

📎背景
答辯人於6月19日被水佳麗裁判官 判處12個月感化令,判刑時裁判官指倘若答辯人真的以涉案物品製成汽油彈,很大可能要受監禁式刑罰

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

覆核理由

--------------------------
🛑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感化官沒有建議社會服務令時數,法庭判處答辯人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撤銷原有的感化令

1) 在指定地方工作居住
2) 更改住址需通知督導主任
3) 宵禁19:00 - 06:00
4) 接受督導主任的指示及輔導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審訊

賈(19)
控罪:公眾妨擾 2項襲警

警員A即PW1,警員B即PW2 及
警員8317 PW3,以上證人已完成作供及辯方盤問。

0955開庭

由於昨天颱風關係,順延今天,但因醫生證人及辯方大律師今天不能到庭,延至十二月十七日0930第八號法庭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02天水圍 #提堂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在2020年2月先2日凌晨1點25分,在元朗天水圍天恩路一支燈柱上,用油漆掃寫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控辯雙方同意案情

被告支付600元作清潔費、500元堂費,及以1000元自簽守行為
控方撤回控罪🎊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北角 #審訊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答辯
被告就控罪(1)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專家證人,辯方除被告沒有證人。

崔官今日會先處理原定昨天進行的績審案件,本案需要到一庭再排期審訊。

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528銅鑼灣 #提堂

梁(2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本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管有40個鐵釘連膠管、一支黑色噴漆、一把鉗,以及3支含電油的樽。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以便等候文件及法律意見,案件押後至12月8日下午2: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蘇(18)🛑已還押逾9個月 #提堂 (#1220大埔 有意圖而射擊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手足還在等候律師,仍未開庭。

🏛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
#審訊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改為11:30開庭。
11:30
👤#審訊 (#1226大埔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辛苦各位旁聽師等候🙏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2/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7月16日首次提堂,獲准以現金及人事擔保20,000元保釋,並須禁足新城市廣場;12月12日獲准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一次;5月13日否認全部控罪。

——————

控方將傳召10名警員證人及1名市民證人,當中7名警員的供詞是有關處理證物的事宜
另外將傳召6名專家證人

辯方將傳召一名神經科專家證人

首天審訊已引述腦神經科余毓靈醫生的專家報告,及傳召報稱受襲的PW1 警員20355葉卓軒,指因本案請病假超過13個半月

——————

辯方盤問PW1 警員20355 葉卓軒
詢問有關被襲經過

感覺到被打兩三下係感覺到定切實被打?切實被打
除被打兩三下外感受到其他攻擊?係
同意是同樣係切實感到被打?不同意

【法官要求證人清楚講解不同意原因】
證人回答有被打到但因無感到痛楚而回答不同意
被打位置係背後及後頸?背隻正中心定左右兩方?肩胛骨位置

【法官要求證人以圖畫出準確被打位置】
是否同意被告需與證人有半米至一米距離先襲擊到證人?是

【辯方展示商場閉路電視影片截圖】
叫PW1圈出白衣黑袋揮傘的一名男子及PW1
被告要求播放前後片段,因難以用單一圖片認出自己及白衣黑袋男子
播放片段後,PW1可圈出自己及白衣黑袋男子

【辯方再次播放片段】
問PW1可否看到一男子揮傘情況?同意

但片段顯示男子揮傘與PW1有一大段距離,是否同意不可能擊中PW1?不同意

再次指出男子揮傘及被告有一大段距離,根本不可能擊中PW1?不同意

【再次播放片段】
是否看到CH08一字?見到

可否見到一名橙衣男子?見到

【再次逐格播放片段,以橙衣男子作為中心】
是否同意白衣男子在橙衣男子兩點鐘位置,而PW1在橙衣男子十點鐘位置?同意

【要求PW1再次圈出PW1及白衣男子】
可否見到橙色男子在白衣男子附近痞低身執起物品?見唔到

【再次播放片段】
PW1指見到橙衣男子上身向前痞低,但見唔到有執起物品

【播放證物P13東網片段】

問可否見到白衣男子揮傘情況?見到
可否見到PW1後方有一名橙衣男子手持水樽?見到
記得星期一主問時圈出PW1的位置?記得
可否見到在PW1身後是一名橙衣男子?見到
同意見到橙衣男子手持水樽?同意
見到影片右下角有一名持圓盾手持警棍的警員進場?見到
見到正中心有一名橙衣男子?見到

【要求PW1留意橙衣男子水樽】

是否同意見到白衣男子第一次揮傘時並不是打到PW1背部,而是打到橙衣男子揮出的水樽?不同意
放大片段再詢問是否同意見到白衣男子揮傘打到橙衣男子揮出的水樽?不清楚

法官指出即使打出水樽亦可打中PW1背部,辯方指出證人在證人台時不適宜討論此問題,辯方表明只是向證人指出辯方論點,即白衣男子只是揮傘打中水樽沒有打中PW1背部。

PW1表示不肯定白衣男子是否有揮傘擊中橙衣男子的水樽

是否同意白衣男子揮傘後橙衣男子的水樽跌咗係地下?只是同意見到水樽跌在地下
可否見到橙衣男子地下有黑色物品?見到有啲顏色係到
是否同意是橙衣男子的水樽?不肯定

【再播放片段】
同意橙衣男子有痞低身執嘢?不肯定

【又再播放片段】
PW1見到有痞低身但不肯定是否有執嘢

處理完白衣男子第一下揮傘動作,接問第二下揮傘動作過程

是否切實感受到受襲?是
痛唔痛?感到痛楚
少痛?劇痛?PW1突然表示不可能記得第一下及第二下或第三下感受到的痛楚是屬於第幾下,而辯方所指的第二下又未必係PW1感受到嘅第二下

是否同意根本沒有第二下?不同意

【逐格播放大紀元片段】
見到白衣男子向下揮一下,兩手垂下雙腳分開身體向前傾?見到

【要求PW1留意傘】
是否見到白衣男子的傘揮動一下後已經向上飛走?見到向上
向上飛走咗啵?不肯定

【法官要求再次重播】
辯方多次逐格播放俾法官睇,法官及後表示睇到

是否同意白衣男子第一下揮傘後傘已飛走,並沒有接觸到PW1?不同意

【法官又再次表示要重新睇多次】
又再次播放好多次後,法官表示又睇到了。

💬提外話,辯方曾詢問負責處理法庭呈堂片後嘅狗方可否慢動作播放片段,但狗方表示做唔到,辯方律師問:逐格播放呢?狗方無任何表示,及後一直需要辯方律師本人一下一下咁㩒俾法官及PW1睇。

【再次播放證物P13 東網片段】
是否可清楚見到第一下揮傘後整把傘已飛出?
PW1未答時,控方要求為保公平請PW1先出去,及後表示辯方問PW1是否見到整把傘飛出可能不妥,因片段後面會見到白衣男子仍手持疑似傘柄及黑色物品。
法官表示控方應在控方覆問時才詢問PW1有關詳情,但辯方表示願意再問清楚啲。

PW1回到法庭,辯方問是否見到白衣男子揮傘後,傘的主幹部份已飛出?不肯定

是否同意第一下及第二下均沒有打中PW1?不同意

——————
辯方已完結盤問PW1被襲經過,休庭30分鐘。
——————

辯方跟進盤問被襲第三下過程

【繼續播放大紀元片段】
是否同意白衣男子只是揮動兩下?不同意
第三下揮動動作?用手向下揮動
揮動咗啲咩?揮動長傘
感覺第三下同第一及二下有咩分別?不清楚,未能分別分辨出每下嘅感覺

辯方依片段詢問PW1有關第三下白衣男子揮動傘柄過程,但PW1回應:傘柄?法官表示不明白,辯方表示由於PW1證供表示他感受到第三下被襲是受到白衣男子掟出的傘柄所襲

見到白衣男子手持淺啡色彎狀物體向前掟?見到

白衣男子揮出的傘柄沒有傘蓬連接?不清楚

【再次播放片段】
指出傘柄已沒有傘蓬連接,PW1不肯定

是否同意傘柄掟出高度只到PW1腰間?不清楚

是否認同白衣男子與你距離兩米?先回答一米至米半,及後再表示睇影片肯定唔到

控方爭議證人現時作供只是單憑根據影片作答,並非依照當時現場環供作供。法官表示明白,現時只是了解證人睇片後的情況,最後仍會參考證人所有證供。

傘柄雖橫跨一段距離才接觸到PW1?不清楚

指出沒有傘柄接觸到PW1?不同意

是否同意,PW1所指被打中三下其實沒有此事發生?不同意

——————
辯方完成盤問PW1
主控方覆問PW1
——————

【播方大紀元片段】
要求PW1再圈出白衣男子

白衣男子手部動作是揮動完整的傘,及以40度揮動,此描述是否正確?正確

【留意白衣男子是否有被擊打中的情況】
見到第一下已完結揮動整個雨傘嘅動作?見到
完整的雨傘?是

控方想了解PW1可否根據個人經驗講出認為平常雨傘手柄到傘蓬頂部的長度

法官表示不解,主控表示上網查過大概長度60cm,法官指每人對認為傘長的認知不一,可在法庭現場取三把傘讓PW1比較再作答,從而了解PW1對傘長的認知。辯方表示不妥因現場雨傘並非當時的雨傘,法官表示仍可在法庭現場比較雨傘,因法官可根據片段睇返再估算當時雨傘大概的長度。法庭現場沒有人向法庭提供雨傘,及後主控更改問題。

見到白衣人有俯身向前衝動作?正確
確認第一下揮動完整雨傘的動作,是流動式向前俯身的動作?是
第一下揮動時與白衣男子的距離?一米或米半
有沒有見到白衣男子手部被擊中而要揮動手部的動作?沒有見到
可否根據片段跟PW1口供所指切實被擊中是否吻合?吻合
就著截圖8,PW1證供表示第二次揮動傘時跟PW1少於一米,看完影像是否可以確認第二下被襲影像與證供是否吻合?吻合

【要求PW1留意白衣男子手握物件及其手部動作跟PW1身體的關連】
主控表示白衣男子手持傘柄,法官表示自己睇到白衣男子是以手指扣著,希望將影片截圖再列印出嚟讓法官可以用筆圈出,隨即馬上離開。

法官圈出白衣男子的手部,表示因見到手掌部份,故認為白衣男子只是用部份手指扣著傘柄並非手握。

主控要求PW1圈出截圖中白衣男子及PW1自己整個人形部份
主控指出白衣男子的手部較腳部更接近PW1

PW1可否準確講出及畫出第一、第二及第三下感受到的觸碰點?可以

法官圈出白衣男子的手部,表示因見到手掌部份,故認為白衣男子只是用部份手指扣著傘柄並非手握。

主控要求PW1圈出截圖中白衣男子及PW1自己整個人形部份
主控指出白衣男子的手部較腳部更接近PW1

PW1可否準確講出及畫出第一、第二及第三下感受到的觸碰點?可以

【播放P13 東網片段】
覆問第三下被擊動作
要求PW1畫出自己整個人形部份
主控指出圖中可見白衣男子跟PW1距離接近

——————
午休,1430再開庭
——————

1437 開庭
控方盤問PW3偵輯警長 54112梁啟業
於1993年加入警隊,2011年晉升警長
現駐守新界南總區重案組3B隊,負責刑偵工作

2019年7月14日當天負責奉命出任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當天跟隨當時 高級警司梁子健 當傳令員,主要工作為保護 高級警司梁子健 ,及幫他傳達命令予前線警員。

當天PW3與 高級警司梁子健 一同負責處理沙田遊行事宜,由上午11點開始一直於沙田區擔當傳令員職責。

上午主要處理沙田遊行活動,其後事件演變成騷亂,變成不單處理人群控制,更要處理暴亂。

後期發現好多「暴徒」掟樽、硬物、雨傘及磚頭,所以後期行動主要變為拘捕及驅散。

當天作為傳令員標準裝備有頭盔、警察背心、配鎗、警棍、手扣、胡椒噴霧及圓盾。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0大埔 #提堂

蘇(18)

控罪1:有意圖而射擊
控罪2: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背景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12月21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提訊。
(注:蘇手足精神良好,並向旁聽人士點頭)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2/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7月16日首次提堂,獲准以現金及人事擔保20,000元保釋,並須禁足新城市廣場;12月12日獲准減少報到次數至每週一次;5月13日否認全部控罪。

——————

控方將傳召10名警員證人及1名市民證人,當中7名警員的供詞是有關處理證物的事宜
另外將傳召6名專家證人

辯方將傳召一名神經科專家證人

首天審訊已引述腦神經科余毓靈醫生的專家報告,及傳召報稱受襲的PW1 警員20355葉卓軒,指因本案請病假超過13個半月

——————

辯方盤問PW1 警員20355 葉卓軒
詢問有關被襲經過

感覺到被打兩三下係感覺到定切實被打?切實被打
除被打兩三下外感受到其他攻擊?係
同意是同樣係切實感到被打?不同意

【法官要求證人清楚講解不同意原因】
證人回答有被打到但因無感到痛楚而回答不同意
被打位置係背後及後頸?背隻正中心定左右兩方?肩胛骨位置

【法官要求證人以圖畫出準確被打位置】
是否同意被告需與證人有半米至一米距離先襲擊到證人?是

【辯方展示商場閉路電視影片截圖】
叫PW1圈出白衣黑袋揮傘的一名男子及PW1
被告要求播放前後片段,因難以用單一圖片認出自己及白衣黑袋男子
播放片段後,PW1可圈出自己及白衣黑袋男子

【辯方再次播放片段】
問PW1可否看到一男子揮傘情況?同意

但片段顯示男子揮傘與PW1有一大段距離,是否同意不可能擊中PW1?不同意

再次指出男子揮傘及被告有一大段距離,根本不可能擊中PW1?不同意

【再次播放片段】
是否看到CH08一字?見到

可否見到一名橙衣男子?見到

【再次逐格播放片段,以橙衣男子作為中心】
是否同意白衣男子在橙衣男子兩點鐘位置,而PW1在橙衣男子十點鐘位置?同意

【要求PW1再次圈出PW1及白衣男子】
可否見到橙色男子在白衣男子附近痞低身執起物品?見唔到

【再次播放片段】
PW1指見到橙衣男子上身向前痞低,但見唔到有執起物品

【播放證物P13東網片段】

問可否見到白衣男子揮傘情況?見到
可否見到PW1後方有一名橙衣男子手持水樽?見到
記得星期一主問時圈出PW1的位置?記得
可否見到在PW1身後是一名橙衣男子?見到
同意見到橙衣男子手持水樽?同意
見到影片右下角有一名持圓盾手持警棍的警員進場?見到
見到正中心有一名橙衣男子?見到

【要求PW1留意橙衣男子水樽】

是否同意見到白衣男子第一次揮傘時並不是打到PW1背部,而是打到橙衣男子揮出的水樽?不同意
放大片段再詢問是否同意見到白衣男子揮傘打到橙衣男子揮出的水樽?不清楚

法官指出即使打出水樽亦可打中PW1背部,辯方指出證人在證人台時不適宜討論此問題,辯方表明只是向證人指出辯方論點,即白衣男子只是揮傘打中水樽沒有打中PW1背部。

PW1表示不肯定白衣男子是否有揮傘擊中橙衣男子的水樽

是否同意白衣男子揮傘後橙衣男子的水樽跌咗係地下?只是同意見到水樽跌在地下
可否見到橙衣男子地下有黑色物品?見到有啲顏色係到
是否同意是橙衣男子的水樽?不肯定

【再播放片段】
同意橙衣男子有痞低身執嘢?不肯定

【又再播放片段】
PW1見到有痞低身但不肯定是否有執嘢

處理完白衣男子第一下揮傘動作,接問第二下揮傘動作過程

是否切實感受到受襲?是
痛唔痛?感到痛楚
少痛?劇痛?PW1突然表示不可能記得第一下及第二下或第三下感受到的痛楚是屬於第幾下,而辯方所指的第二下又未必係PW1感受到嘅第二下

是否同意根本沒有第二下?不同意

【逐格播放大紀元片段】
見到白衣男子向下揮一下,兩手垂下雙腳分開身體向前傾?見到

【要求PW1留意傘】
是否見到白衣男子的傘揮動一下後已經向上飛走?見到向上
向上飛走咗啵?不肯定

【法官要求再次重播】
辯方多次逐格播放俾法官睇,法官及後表示睇到

是否同意白衣男子第一下揮傘後傘已飛走,並沒有接觸到PW1?不同意

【法官又再次表示要重新睇多次】
又再次播放好多次後,法官表示又睇到了。

💬提外話,辯方曾詢問負責處理法庭呈堂片後嘅狗方可否慢動作播放片段,但狗方表示做唔到,辯方律師問:逐格播放呢?狗方無任何表示,及後一直需要辯方律師本人一下一下咁㩒俾法官及PW1睇。

【再次播放證物P13 東網片段】
是否可清楚見到第一下揮傘後整把傘已飛出?
PW1未答時,控方要求為保公平請PW1先出去,及後表示辯方問PW1是否見到整把傘飛出可能不妥,因片段後面會見到白衣男子仍手持疑似傘柄及黑色物品。
法官表示控方應在控方覆問時才詢問PW1有關詳情,但辯方表示願意再問清楚啲。

PW1回到法庭,辯方問是否見到白衣男子揮傘後,傘的主幹部份已飛出?不肯定

是否同意第一下及第二下均沒有打中PW1?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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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已完結盤問PW1被襲經過,休庭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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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跟進盤問被襲第三下過程

【繼續播放大紀元片段】
是否同意白衣男子只是揮動兩下?不同意
第三下揮動動作?用手向下揮動
揮動咗啲咩?揮動長傘
感覺第三下同第一及二下有咩分別?不清楚,未能分別分辨出每下嘅感覺

辯方依片段詢問PW1有關第三下白衣男子揮動傘柄過程,但PW1回應:傘柄?法官表示不明白,辯方表示由於PW1證供表示他感受到第三下被襲是受到白衣男子掟出的傘柄所襲

見到白衣男子手持淺啡色彎狀物體向前掟?見到

白衣男子揮出的傘柄沒有傘蓬連接?不清楚

【再次播放片段】
指出傘柄已沒有傘蓬連接,PW1不肯定

是否同意傘柄掟出高度只到PW1腰間?不清楚

是否認同白衣男子與你距離兩米?先回答一米至米半,及後再表示睇影片肯定唔到

控方爭議證人現時作供只是單憑根據影片作答,並非依照當時現場環供作供。法官表示明白,現時只是了解證人睇片後的情況,最後仍會參考證人所有證供。

傘柄雖橫跨一段距離才接觸到PW1?不清楚

指出沒有傘柄接觸到PW1?不同意

是否同意,PW1所指被打中三下其實沒有此事發生?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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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完成盤問PW1
主控方覆問P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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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方大紀元片段】
要求PW1再圈出白衣男子

白衣男子手部動作是揮動完整的傘,及以40度揮動,此描述是否正確?正確

【留意白衣男子是否有被擊打中的情況】
見到第一下已完結揮動整個雨傘嘅動作?見到
完整的雨傘?是

控方想了解PW1可否根據個人經驗講出認為平常雨傘手柄到傘蓬頂部的長度

法官表示不解,主控表示上網查過大概長度60cm,法官指每人對認為傘長的認知不一,可在法庭現場取三把傘讓PW1比較再作答,從而了解PW1對傘長的認知。辯方表示不妥因現場雨傘並非當時的雨傘,法官表示仍可在法庭現場比較雨傘,因法官可根據片段睇返再估算當時雨傘大概的長度。法庭現場沒有人向法庭提供雨傘,及後主控更改問題。

見到白衣人有俯身向前衝動作?正確
確認第一下揮動完整雨傘的動作,是流動式向前俯身的動作?是
第一下揮動時與白衣男子的距離?一米或米半
有沒有見到白衣男子手部被擊中而要揮動手部的動作?沒有見到
可否根據片段跟PW1口供所指切實被擊中是否吻合?吻合
就著截圖8,PW1證供表示第二次揮動傘時跟PW1少於一米,看完影像是否可以確認第二下被襲影像與證供是否吻合?吻合

【要求PW1留意白衣男子手握物件及其手部動作跟PW1身體的關連】
主控表示白衣男子手持傘柄,法官表示自己睇到白衣男子是以手指扣著,希望將影片截圖再列印出嚟讓法官可以用筆圈出,隨即馬上離開。

法官圈出白衣男子的手部,表示因見到手掌部份,故認為白衣男子只是用部份手指扣著傘柄並非手握。

主控要求PW1圈出截圖中白衣男子及PW1自己整個人形部份
主控指出白衣男子的手部較腳部更接近PW1

PW1可否準確講出及畫出第一、第二及第三下感受到的觸碰點?可以

法官圈出白衣男子的手部,表示因見到手掌部份,故認為白衣男子只是用部份手指扣著傘柄並非手握。

主控要求PW1圈出截圖中白衣男子及PW1自己整個人形部份
主控指出白衣男子的手部較腳部更接近PW1

PW1可否準確講出及畫出第一、第二及第三下感受到的觸碰點?可以

【播放P13 東網片段】
覆問第三下被擊動作
要求PW1畫出自己整個人形部份
主控指出圖中可見白衣男子跟PW1距離接近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判刑

D4梁(19)
D5周(20)
D8葉(23)
D9張(25)
D10王(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

上次提堂D4,D5,D8,D9,D10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法庭為5人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另為D4,D5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D8及D10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各人同意報告,由於錢官需時看報告考慮判刑,判刑押後至10月19日下午2:30判刑。

❗️5人繼續還押❗️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審訊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菜珍(音同)擔心)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20359)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警員20359賴浩維(音)
控方主問結束~

現休庭放飯,1430再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判刑 #1209旺角

陳(18)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早前於劉綺雲裁判官席前宣判罪名成立

辯方陳詞:
引用林希維裁判官裁決案件,指出該案被告管有4把摺刀,需判決為監禁9個月作為例子。並且指出判入更生中心的目的,而引用被告之背景,應為更生中心並不能夠教導被告任何事情,作為判入更生中心並非最合適之選項的陳詞。

結案陳詞:
兩項控罪皆無判刑指引,控罪一中管有的卡片刀及摺刀 均具有一定的攻擊能力,控罪二中管有爆破玻璃筆及五指關節手套 具有攻擊能力,且可以損毀財物。
而且事發當時附近有人聚集,叫囂及堵路,被告身上管有這些具殺傷力的物品,案情嚴重。
由於勞教所以及教導所已非合適的選項,辯方引用的案例對法庭並無約束力,但經考慮被告背景以及年紀後 選擇以監禁式刑期作為判刑。

被告被處判監式刑期
控罪一:9個月
控罪二:9個月
同期執行 合共9個月刑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3/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辯方律師繼續盤問PW4,主要質疑PW4對D2和D3的觀察,D2的衣著明顯特徵在記事冊和書面口供均沒提及,但卻能在20米外觀察到她們和其他人叫囂、口罩移動和微細的肢體動作,指PW4根本在庭上「作口供」或是她認錯人。

下午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