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03大埔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
(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高級警員 58690)
(D1-3)
(2)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警員7308)
(D3)
❌三名被告不認罪❌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法庭批准。
押後至12月22日930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再作審前覆核,各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03大埔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
(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高級警員 58690)
(D1-3)
(2)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警員7308)
(D3)
❌三名被告不認罪❌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法庭批准。
押後至12月22日930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再作審前覆核,各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221九龍灣 #答辯
江(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黑色棍狀電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修訂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黑色棍狀電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2名控方證人(都是警員) 有警誡供詞,辯方對準確性和自願性不 爭議。有錄影會面紀錄但不依賴, 與警員記事冊的警誡不爭議
辯方如有證人即被告本人
預審期:1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0930觀塘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以現有條件保釋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221九龍灣 #答辯
江(25)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黑色棍狀電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修訂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黑色棍狀電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2名控方證人(都是警員) 有警誡供詞,辯方對準確性和自願性不 爭議。有錄影會面紀錄但不依賴, 與警員記事冊的警誡不爭議
辯方如有證人即被告本人
預審期:1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0930觀塘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提堂
#20200708中環
馬(21)
控罪:
1.樂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2.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簡單案情:
被告涉嫌在2020年7月8日在12:15-13:15期間使用響音器彈奏結他,對公眾造成噪音煩擾。
控方有影片呈堂,辯方沒有爭議。
辯方主要爭議點是這些聲音是否對公眾有造成煩擾。
控方表示會有2個證人,而辯方則表示會有1個證人
案件會在2020年12月9日於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九庭進行中文審訊,屆時會有中譯英翻譯(被告有需要)。
———————————————
(按:本人英文差,如果內容有錯誤,煩請指正🙇🏼♂️)
#林希維裁判官
#提堂
#20200708中環
馬(21)
控罪:
1.樂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2.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簡單案情:
被告涉嫌在2020年7月8日在12:15-13:15期間使用響音器彈奏結他,對公眾造成噪音煩擾。
控方有影片呈堂,辯方沒有爭議。
辯方主要爭議點是這些聲音是否對公眾有造成煩擾。
控方表示會有2個證人,而辯方則表示會有1個證人
案件會在2020年12月9日於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九庭進行中文審訊,屆時會有中譯英翻譯(被告有需要)。
———————————————
(按:本人英文差,如果內容有錯誤,煩請指正🙇🏼♂️)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5沙田
馬(23)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5日在大圍車公廟路及翠田街交界近EB2756燈柱,管有5枚已發射之CS催淚彈,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案件再度押後至2020年11月11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5沙田
馬(23)
控罪:
無牌管有彈藥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5日在大圍車公廟路及翠田街交界近EB2756燈柱,管有5枚已發射之CS催淚彈,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案件再度押後至2020年11月11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31銅鑼灣 #0930旺角
#答辯
👥D1: 黃, D3: 劉
控罪:
(1)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 D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柏麗酒店的一房間內,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2) D1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旺角花園街130號景亮大厦一單位內,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4)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兩被告認罪‼️
案情摘要:
2019年8月31日,警方持有搜查令到柏麗酒店,在酒店房間內搜出攻擊性武器包括3支雷射筆,背包內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索帶及個人物品。13:16警員將其拘捕,沒有警誡供詞。
2019年9月30日,警方持有搜查令到旺角景亮大廈一單位,以8月25日的非法集結罪名拘捕D1,而D3在場。在D1背包內搜出無線電通訊器具,D3背包內搜出無線電通訊器具、證件相及個人物品亦有2把摺刀,1支雷射筆,3支尖頭戰術筆,及尖頭雨傘。警誡下D1稱背包內物品不屬於自己,D3沒有警誡供詞。
經人員調查後確認器具操作正常,而二人沒有合法牌照地管有。
控方申請將證物3, 7, 11(三部無線電通訊器具)充公
D1求情:
網上兼職零售,月入$6000
與母親同住
及早認罪以節省法庭時間
過往沒有案底記錄,望法庭以罰款形式判刑
D3求情:
多封求情信,包括校長、老師、社工、家人,及自己所撰寫
就讀 Band 1中學中五級,表現優秀,待人友善有禮
與家人關係良好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1月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以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31銅鑼灣 #0930旺角
#答辯
👥D1: 黃, D3: 劉
控罪:
(1)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 D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柏麗酒店的一房間內,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2) D1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旺角花園街130號景亮大厦一單位內,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4)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兩被告認罪‼️
案情摘要:
2019年8月31日,警方持有搜查令到柏麗酒店,在酒店房間內搜出攻擊性武器包括3支雷射筆,背包內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索帶及個人物品。13:16警員將其拘捕,沒有警誡供詞。
2019年9月30日,警方持有搜查令到旺角景亮大廈一單位,以8月25日的非法集結罪名拘捕D1,而D3在場。在D1背包內搜出無線電通訊器具,D3背包內搜出無線電通訊器具、證件相及個人物品亦有2把摺刀,1支雷射筆,3支尖頭戰術筆,及尖頭雨傘。警誡下D1稱背包內物品不屬於自己,D3沒有警誡供詞。
經人員調查後確認器具操作正常,而二人沒有合法牌照地管有。
控方申請將證物3, 7, 11(三部無線電通訊器具)充公
D1求情:
網上兼職零售,月入$6000
與母親同住
及早認罪以節省法庭時間
過往沒有案底記錄,望法庭以罰款形式判刑
D3求情:
多封求情信,包括校長、老師、社工、家人,及自己所撰寫
就讀 Band 1中學中五級,表現優秀,待人友善有禮
與家人關係良好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1月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以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12]
👤杜(22) #0714沙田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
14:30開庭
播放大紀元及東網片段,PW1警員20355 葉卓軒向法庭確認有一名身穿白色短袖T恤,灰色短褲的人向警員方向高舉雙手,由上而下地大弧度向警員揮動雨傘。(用小畫家圈出截圖中自己所在之處)
PW1警員葉卓軒相信上述動作令牠的背部及後頸疼痛,再確認上午證供(保護女警、現場混亂、被襲擊諸如此類)
--------------------------
🛑休庭,明天09:30繼續
🟢批准被告在審訊期間不須到警署報到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12]
👤杜(22) #0714沙田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
14:30開庭
播放大紀元及東網片段,PW1警員20355 葉卓軒向法庭確認有一名身穿白色短袖T恤,灰色短褲的人向警員方向高舉雙手,由上而下地大弧度向警員揮動雨傘。(用小畫家圈出截圖中自己所在之處)
PW1警員葉卓軒相信上述動作令牠的背部及後頸疼痛,再確認上午證供(保護女警、現場混亂、被襲擊諸如此類)
--------------------------
🛑休庭,明天09:30繼續
🟢批准被告在審訊期間不須到警署報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審訊 [1/2]
賈(19)
控罪:
(1)公眾妨擾 ‼️認罪
(2)(3) 2項襲警 ❌不認罪
傳召PW3警員8317 黃志超
控方證人PW1、PW2及PW3作供完畢。
PW1警員A及PW2警員B承認當天在「電光火石」間執行職務,口供和庭上作供均與影片有出入。
明天將傳召PW4一名醫生
辯方將會就有關醫療報告作簡單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10月13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審訊 [1/2]
賈(19)
控罪:
(1)公眾妨擾 ‼️認罪
(2)(3) 2項襲警 ❌不認罪
傳召PW3警員8317 黃志超
控方證人PW1、PW2及PW3作供完畢。
PW1警員A及PW2警員B承認當天在「電光火石」間執行職務,口供和庭上作供均與影片有出入。
明天將傳召PW4一名醫生
辯方將會就有關醫療報告作簡單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10月13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提堂
D1: 林卓廷 D2: 庾 (35)
D3: 陳 (37) D4: 葉 (31)
D5: 鄺 (26) D6: 尹(48)
D7: 楊 (26)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大堂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背景: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2名陀槍的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轉身不顧而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到場協助受襲市民,事後竟與其他受害者被指鹿為馬的香港警察無理拘捕。
控方申請押後10星期
D3反對長時間押後,要求押後一星期
保釋相關事宜:
D1林卓廷
不得離港仍然生效
另加條件:離境申請必須證明為公務需要,離境前必須在72小時內通知警方並交出行程
D4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D7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轉介區域法院
✅除以上保釋條件更改,其餘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提堂
D1: 林卓廷 D2: 庾 (35)
D3: 陳 (37) D4: 葉 (31)
D5: 鄺 (26) D6: 尹(48)
D7: 楊 (26)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大堂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背景:2019年7月21日晚上,大批身穿白衣、手執藤條、木棍等武器的暴徒在元朗站發動恐怖襲擊,無差別攻擊手無寸鐵的乘客及途人,2名陀槍的軍裝警員到達元朗站目睹案發情況,竟轉身不顧而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到場協助受襲市民,事後竟與其他受害者被指鹿為馬的香港警察無理拘捕。
控方申請押後10星期
D3反對長時間押後,要求押後一星期
保釋相關事宜:
D1林卓廷
不得離港仍然生效
另加條件:離境申請必須證明為公務需要,離境前必須在72小時內通知警方並交出行程
D4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D7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轉介區域法院
✅除以上保釋條件更改,其餘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紅磡 #違反保釋條件
劉(27)
控罪: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
背景:事隔半年,在5月8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控方不反對被告繼續擔保
在11號早上5時40分左右,在旺角被截查,宵禁令為0000至0600,因工作關係提早出門
辯方願意再加$5,000擔保金
✅保釋批准✅
條件照舊
除擔保金由$5,000加至$10,000
裁判官提醒被告不得再違反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11月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註:手足情緒激動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1118紅磡 #違反保釋條件
劉(27)
控罪: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
背景:事隔半年,在5月8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控方不反對被告繼續擔保
在11號早上5時40分左右,在旺角被截查,宵禁令為0000至0600,因工作關係提早出門
辯方願意再加$5,000擔保金
✅保釋批准✅
條件照舊
除擔保金由$5,000加至$10,000
裁判官提醒被告不得再違反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11月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註:手足情緒激動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潤聰暫委裁判官
#0707旺角 #判刑
張(66)
控罪﹕
(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在呼氣中的酒精湛度超過訂明限制下駕駛汽車
案情簡介﹕網民去年 7 月 7 日發起「九龍再遊行」,示威者與警方在旺角爆發衝突。一名的士司機被指把的士橫泊在彌敦道分隔示威者及警方,並橫跨兩條行車線,沒有按警方要求將車駛走。的士司機早前承認醉酒駕駛罪,但否認阻差辦公及襲警。 (立場新聞 27/8/2020)
判刑:
-控一:兩個月
-控二:六個月
-控三:30天量刑起點
-停牌三年
❗️同時執行,需監禁六個月❗️
辯方指會就襲警罪及阻差辦公罪會上訴
申請擔保條件:
-現金五萬元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每週到警署報到
-居住報稱地址
✅上訴期間保釋申請獲批
*詳情稍後補上
#鄭潤聰暫委裁判官
#0707旺角 #判刑
張(66)
控罪﹕
(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在呼氣中的酒精湛度超過訂明限制下駕駛汽車
案情簡介﹕網民去年 7 月 7 日發起「九龍再遊行」,示威者與警方在旺角爆發衝突。一名的士司機被指把的士橫泊在彌敦道分隔示威者及警方,並橫跨兩條行車線,沒有按警方要求將車駛走。的士司機早前承認醉酒駕駛罪,但否認阻差辦公及襲警。 (立場新聞 27/8/2020)
判刑:
-控一:兩個月
-控二:六個月
-控三:30天量刑起點
-停牌三年
❗️同時執行,需監禁六個月❗️
辯方指會就襲警罪及阻差辦公罪會上訴
申請擔保條件:
-現金五萬元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每週到警署報到
-居住報稱地址
✅上訴期間保釋申請獲批
*詳情稍後補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審訊 [1-4/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PW3女警26210林巧慧(音)作供完畢。
PW4女警25223譚雅玲(音)作供。
❇️主問
當時穿著防暴裝束,職責是傳令員,負責將指揮和較高層的指示傳達給前線。2143於黃埔站A出口外觀察,有大量人在十字路口附近行人路聚集,有人叫囂及辱罵警察,有人用投擲石頭,約20米外的人群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察防線。當時主要留意強光及石頭來源,看到20米外有兩名女子站在馬莎位置向警員舉中指,留意到他們叫囂的聲音。因為他們身型細小行為卻十分激烈所以吸引到我的注意力。
她們分別穿著灰色短袖T恤黑褲黑鞋黑背囊,黑衫黑褲藍色腰包。兩人都沒有眼鏡但戴了口罩。2150推進時大部分人轉身跑,兩名女子轉身跑,我追了約一百米,在聚寶坊前一些的位置截停她們,期間一直望住他們的頭部沒有離開視線。我把她們帶回安全位置並叫人來支援。2157有另一女警到場對她們快速搜身,在其中一人的右前褲袋找到灰黑色口罩,向PW2張警長匯報。
[辯方D2律師補充,反對給PW4看涉及兩人的相作辨認,因為對PW4最初看到的兩人的身份有爭議,即不是D2 D3]
和PC14944將兩名女子帶上警車,灰黑口罩交給車上的PC16770,之後就繼續做傳令員 (沒有跟上警車)
播放控方片段P12 [D2 D3的搜查過程,見到PW4查看D2背囊,D2沒有戴口罩] 補充,在距離十至十五米追逐時兩人仍有戴口罩,之後兩人再轉身望向後面就有一人沒有戴口罩,但衣著沒有改變。
裁判官指示PW4將第一眼看見兩名被告時自己的位置和追截路線畫在地圖。[證物P15(3)]
🌟D2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1. PW4對於D2 D3的觀察詳情
PW4:2145第一次觀察到D2D3,望了約一分鐘,之後有望向其他方向,間歇性地望,五分鐘內有三至四次離開視線,D2D3不是站在第一行,有行人左右行過。見到兩人向警察舉中指,使用右手舉至膊頭高度,胸前位置。200至300名示威者叫了30秒至一分鐘「黑警死全家」,後期聲音消散,只聽見D2 D3的女星繼續嗌。
2. 掃蕩前的行動
PW4:有六名較高級的警員圍埋一齊傾,我在原地聽他們說話,亦繼續留意前方。2148當天指揮官警司鍾雅倫決定掃蕩。
3. 實際截停的位置
PW4:colourmix櫥窗外
辯方質疑:
辯:當時的距離和被告的站位,無法肯定D2 D3有舉中指,紅磡道當時已通車,如有車輛經過亦會遮擋到前面人群,亦可能是站在他們前面的人舉手。
PW4:有車經過可透過車窗望到對面,連續觀察不可能認錯人。
辯:如果被告帶住口罩,你點知佢哋有份叫?
PW4:佢哋身體有郁動配合,口罩有郁。
辯:如果係其他人叫,被告有動作,你都會以為係佢叫。
PW4:唔排除呢個可能
辯:你應該知道辨認證供非常重要,你在口供內只提及兩人衣著,冇講外表、紮馬尾、冇戴眼鏡、高矮肥瘦、年齡,當時是有其他人是一樣衣著[播放控方片段P11]
D2上衣寫住osaka,亦有佔了衣服三分一至四分一位置的nike logo,如此明顯,但你都冇在口供寫上。咁大隻字都睇唔到,中指你就睇到?亦可能你見到的人根本不是D2。
PW4:當時只注意手部,冇留意。
辯:P15(3) 顯示你一直在行人路追截。追截時你不在最前面,有高於D2 D3的市民和警員在你前面,你如何可以一直觀察著他們頭部?但你又見不到D2除口罩?
PW4:她們不是在我正前方就看到。不確定她如何除口罩。
辯:[播放P11片段]見到PW1追截到D1後,之後的防暴警員都停在D1附近,沒有你所說追住D2 D3的情況
PW4:這個時點我已經跑過左
辯:[播放鏡頭ER4片段]鏡頭影住德安街行人路,剛過馬莎樓梯口的位置,如果你有跑過一定影到。[鏡頭最初冇人,之後有大批市民跑過,第一次影到有防暴警察已是截停D1的情況,全程都影不到PW4] 鏡頭影哂成條德安街行人路,你根本冇跑過該位置,根本不是你截停D2 D3。
PW4:不同意
辯:根據你的記事冊,0415補錄事件詳情,0515補錄完畢。0510-0610做書面口供,但你記事冊又寫你0530 off duty,又冇寫幾時開始做書面口供。記事冊page 104有三行刪去。
其實你記事冊內的時間根本是偽造,你的記事冊內容是抄書面口供,刪去三行是因為你抄錯。
PW4:不同意,只是手文之誤。
辯:向你指出,你當時要協助指揮官,根本沒有時間觀察市民行為。你第一眼見到D2已是在聚寶坊,當時已有三名警員在場,你不知道D2在什麼時候出現,你將他人的行為加諸在D2身上,你記事冊的內容是抄書面口供的。
PW4:不同意。
🌟D3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辯:兩名女子有乜嘢咁值得你留意?當時冇其他人舉中指?
PW4:因為她們給我的印象反差很大,冇留意其他人有冇舉中指。
辯:20米外都見到D3有腰包?
官:其實20米唔係好遠,由我呢個位望去公眾席都有20米
辯:向你指出,所謂追捕過程根本冇發生過,舉中指和叫囂的不是D3,當時你根本見不到D3的特徵,你在拘捕後才確立外表,D3有解釋她只是要回家。
PW4:不同意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審訊 [1-4/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PW3女警26210林巧慧(音)作供完畢。
PW4女警25223譚雅玲(音)作供。
❇️主問
當時穿著防暴裝束,職責是傳令員,負責將指揮和較高層的指示傳達給前線。2143於黃埔站A出口外觀察,有大量人在十字路口附近行人路聚集,有人叫囂及辱罵警察,有人用投擲石頭,約20米外的人群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察防線。當時主要留意強光及石頭來源,看到20米外有兩名女子站在馬莎位置向警員舉中指,留意到他們叫囂的聲音。因為他們身型細小行為卻十分激烈所以吸引到我的注意力。
她們分別穿著灰色短袖T恤黑褲黑鞋黑背囊,黑衫黑褲藍色腰包。兩人都沒有眼鏡但戴了口罩。2150推進時大部分人轉身跑,兩名女子轉身跑,我追了約一百米,在聚寶坊前一些的位置截停她們,期間一直望住他們的頭部沒有離開視線。我把她們帶回安全位置並叫人來支援。2157有另一女警到場對她們快速搜身,在其中一人的右前褲袋找到灰黑色口罩,向PW2張警長匯報。
[辯方D2律師補充,反對給PW4看涉及兩人的相作辨認,因為對PW4最初看到的兩人的身份有爭議,即不是D2 D3]
和PC14944將兩名女子帶上警車,灰黑口罩交給車上的PC16770,之後就繼續做傳令員 (沒有跟上警車)
播放控方片段P12 [D2 D3的搜查過程,見到PW4查看D2背囊,D2沒有戴口罩] 補充,在距離十至十五米追逐時兩人仍有戴口罩,之後兩人再轉身望向後面就有一人沒有戴口罩,但衣著沒有改變。
裁判官指示PW4將第一眼看見兩名被告時自己的位置和追截路線畫在地圖。[證物P15(3)]
🌟D2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1. PW4對於D2 D3的觀察詳情
PW4:2145第一次觀察到D2D3,望了約一分鐘,之後有望向其他方向,間歇性地望,五分鐘內有三至四次離開視線,D2D3不是站在第一行,有行人左右行過。見到兩人向警察舉中指,使用右手舉至膊頭高度,胸前位置。200至300名示威者叫了30秒至一分鐘「黑警死全家」,後期聲音消散,只聽見D2 D3的女星繼續嗌。
2. 掃蕩前的行動
PW4:有六名較高級的警員圍埋一齊傾,我在原地聽他們說話,亦繼續留意前方。2148當天指揮官警司鍾雅倫決定掃蕩。
3. 實際截停的位置
PW4:colourmix櫥窗外
辯方質疑:
辯:當時的距離和被告的站位,無法肯定D2 D3有舉中指,紅磡道當時已通車,如有車輛經過亦會遮擋到前面人群,亦可能是站在他們前面的人舉手。
PW4:有車經過可透過車窗望到對面,連續觀察不可能認錯人。
辯:如果被告帶住口罩,你點知佢哋有份叫?
PW4:佢哋身體有郁動配合,口罩有郁。
辯:如果係其他人叫,被告有動作,你都會以為係佢叫。
PW4:唔排除呢個可能
辯:你應該知道辨認證供非常重要,你在口供內只提及兩人衣著,冇講外表、紮馬尾、冇戴眼鏡、高矮肥瘦、年齡,當時是有其他人是一樣衣著[播放控方片段P11]
D2上衣寫住osaka,亦有佔了衣服三分一至四分一位置的nike logo,如此明顯,但你都冇在口供寫上。咁大隻字都睇唔到,中指你就睇到?亦可能你見到的人根本不是D2。
PW4:當時只注意手部,冇留意。
辯:P15(3) 顯示你一直在行人路追截。追截時你不在最前面,有高於D2 D3的市民和警員在你前面,你如何可以一直觀察著他們頭部?但你又見不到D2除口罩?
PW4:她們不是在我正前方就看到。不確定她如何除口罩。
辯:[播放P11片段]見到PW1追截到D1後,之後的防暴警員都停在D1附近,沒有你所說追住D2 D3的情況
PW4:這個時點我已經跑過左
辯:[播放鏡頭ER4片段]鏡頭影住德安街行人路,剛過馬莎樓梯口的位置,如果你有跑過一定影到。[鏡頭最初冇人,之後有大批市民跑過,第一次影到有防暴警察已是截停D1的情況,全程都影不到PW4] 鏡頭影哂成條德安街行人路,你根本冇跑過該位置,根本不是你截停D2 D3。
PW4:不同意
辯:根據你的記事冊,0415補錄事件詳情,0515補錄完畢。0510-0610做書面口供,但你記事冊又寫你0530 off duty,又冇寫幾時開始做書面口供。記事冊page 104有三行刪去。
其實你記事冊內的時間根本是偽造,你的記事冊內容是抄書面口供,刪去三行是因為你抄錯。
PW4:不同意,只是手文之誤。
辯:向你指出,你當時要協助指揮官,根本沒有時間觀察市民行為。你第一眼見到D2已是在聚寶坊,當時已有三名警員在場,你不知道D2在什麼時候出現,你將他人的行為加諸在D2身上,你記事冊的內容是抄書面口供的。
PW4:不同意。
🌟D3辯方律師盤問(節錄)
辯:兩名女子有乜嘢咁值得你留意?當時冇其他人舉中指?
PW4:因為她們給我的印象反差很大,冇留意其他人有冇舉中指。
辯:20米外都見到D3有腰包?
官:其實20米唔係好遠,由我呢個位望去公眾席都有20米
辯:向你指出,所謂追捕過程根本冇發生過,舉中指和叫囂的不是D3,當時你根本見不到D3的特徵,你在拘捕後才確立外表,D3有解釋她只是要回家。
PW4:不同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 [1/1]
劉(42)
控罪:
(1)抗拒警務人員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特別事項
辯方對口頭招認、後補記錄的自願性、準確性和公平性有爭議。原因包括警員沒有警誡、沒有說明被告權利及有警務人員誘導被告回答。
PW1警員58828王姓警員就拘捕過程及向被告警誡作供,主問及盤問完成,將由控方律師覆問,詳情後補。
案件於10月20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0930續審
✅保釋條件照舊直至案件完結
💛感謝臨時直播員💛
#施祖堯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 [1/1]
劉(42)
控罪:
(1)抗拒警務人員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特別事項
辯方對口頭招認、後補記錄的自願性、準確性和公平性有爭議。原因包括警員沒有警誡、沒有說明被告權利及有警務人員誘導被告回答。
PW1警員58828王姓警員就拘捕過程及向被告警誡作供,主問及盤問完成,將由控方律師覆問,詳情後補。
案件於10月20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0930續審
✅保釋條件照舊直至案件完結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啟亮裁判官
#審訊
#1111黃大仙
張 (17)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詳情:
2019年11月11日在黃大仙黃大仙道近沙田拗道無合理權限下與其他不知明人士設置路障,而這些路障對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
🐶第1控方證人 14921
📌主問
於2019年11月11日以軍裝進行特別職務,於0944時完成黃大仙廣場驅散行動,準備乘車返回警署,0953時警車駛到沙田坳道,目測有20名穿著黑衫黑褲的人士聚集,部份人戴上口罩,他們大叫口號。證人看見有人將雜物(透明藍色水樽及疑似膠袋)掉出馬路,亦看見有人高舉灰色硬物(疑似磚頭)似乎要掉向警車,令街坊受驚及走避,於是證人打開車門向人群發出警告並下車驅散,人群因此四散。
證人追截一名黑衫黑褲男子(被告),由於被告曾身處黑衣人群,相信被告有份參與破壞社會安寧。被告沿沙田坳道往北逃跑,期間將背包掉到燈柱附近,被告右轉進入飛鳳街時跑速減慢,證人於是成功追截。
證人將被告帶返燈柱位置調查,詢問背包是否屬於被告,被告承認背包屬於其所有,證人調查背包發覺沒有可疑物品。證人亦曾向被告問及出現在沙田坳道的原因及是否認為黑衣人群,被告均拒絕回答。
0956時,證人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1000時帶回被告乘車返回警署。
📌盤問
證人指確實掉出的水樽數目約2至7個,而膠袋數目為2至3個,證人認為水樽內裝滿水,而水樽令警車受阻;認同黑衣人群只是將磚頭舉起而沒有投擲。
證人承認曾經於沙田坳道及黃大仙道一帶搜查,證人確認現場找不到灰色磚頭及白色膠袋,雖然行人路上有水樽,但不確定是否涉案物品。而自己及小隊隊員沒有撿取水樽作證物,辯方質疑警方沒有撿取水樽及膠袋作證物,證人解釋不確定被告有否親手投擲水樽,因此沒有進一步調查或撿取證物。辯方指沒有調查的原因是當日沒有人掉水樽或膠袋,證人一概否認。
🧷播放影片(顯示當天沒有發生指稱事件)
證人不同意片段拍攝事件中黑衣人群聚集的位置,辯方指證人的口供紙寫到「當警車駛到沙田坳道及黃大仙道交界,見到有20至30名黑色衫褲人群聚集於沙田坳道迎鳳德道交界西面的行人路,證人解釋是當時手文之誤,他當天位置無法看見鳳德道,正確位置是沙田坳道近黃大仙道。唯辯方呈上證人繪製的草圖,當中標示黑衣人群的圓圈符號也是落於鳳德道位置,雖然證人確認繪畫草圖前已參閱地圖,他表示「可能我草圖畫得唔完整,位置應該係近黃大仙道」,不同意草圖所標示的黑衣人群是影片顯示的人群。
影片反映交通順暢,證人亦同意影片反映車輛沒有受阻,行人亦沒有閃避,證人反駁指片段只顯示沙田坳道向南的路況,而案發地點在沙田坳道向北方向。辯方播放沙田坳道向北的路況,影片顯示一架藍色貨車順暢地駛過,證人質疑只反映事發後1分鐘的路況。
辯方案情
📌覆問
證人表示影片未能反映案發情況
🐶第2控方證人 2295
📌主問
2019年11月11日得悉有「黎明行動」,0945時在黃大仙廣場驅散示威者後在鳳德道乘坐警車沿沙田坳道往北行返回黃大仙警署,於沙田坳道及黃大仙道交界發現右手邊有人用石及雜物襲擊警車,警車停下來看見有20至30個黑衣人,大部分戴口罩,情緒激動,證人看見他們有投擲的動作,於是下車制止,他們便四散,證人看見其中一位隊員正在追捕,於是上前一同追截,於鳳德街成功追截被告。
📌盤問
證人承認沒有親眼目睹有人投擲石頭但看見有人手持石頭,亦因警車車窗發出「㗥」一聲而認為警車被石頭擊中,因為進行追截而沒有檢查車身情況,辯方指證人是因為覺得黑衣人群是示威者,所以追截,唯證人反駁並非因為衣普,而是相信他們是襲擊警車的人士。
辯方指用石頭襲擊警車是嚴重違法行為,質疑證人沒有撿取石頭作為證物,證人解釋因為早前有襲擊警車的行為,當時只想盡快離開現場,遭辯方再度質疑現場的黑衣人已散,證人認為有即時危險,因為以往有人突現出現施襲,辯方指出撿取證物需時很短。
辯方指出案情:
📌中段陳詞:
本案依賴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第1控方證人指黑衣人群投擲水樽及膠袋,而第2控方證人描述的是石頭。有關黑衣人群的位置,第1控方證人的筆錄口供清楚描述在燈柱AF0103(近鳳德街交界位置),有一群黑衣人聚集,但今天在法庭版本截然不同,辯方質疑不同的版本源自於證人觀看影片後臨時砌詞。
第1控方證人確認被告沒有投擲或協助他人擲投,背包或搜屋亦沒有找到可疑物品。
第2控方證人指有人向警車投擲石頭,而本案控罪需要證明有物件掉落到馬路阻礙車輛,而掟石只是純粹攻擊警車的行為,他的證供並不支持本次控罪。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
🎤被告作供
📌主問
被告當天穿著長袖Nike黑色衛衣、黑色長褲、穿黑白灰鞋,背著線色邊黑背包。
被告指當天是學校補假,約了同學到長沙灣食早餐,因為在慈雲山等車很久,徒步行到黃大仙,被防暴警員阻止進入港鐵站,被告聽從指示返回黃大仙道,因為無法進入港鐵站,龍翔道亦已經封鎖,被告於是在黃大仙道附近的欄杆停下,使用手機留意附近交通狀況。
被告指沙田坳道轉入黃大仙道沒有黑衣人聚集,左手邊突然有三架警車轉入黃大仙方向,約5名防暴警員於10至20米外下車並大嗌「死曱甴,你走唔甩㗎喇,入去坐幾年啦」,由於剩下被告一個挨近欄杆,他認為警員是衝著他而來。由於警員沒有作出任何警告,被告擔心自己辜被捕,於是沿東北方向奔跑。由於被告身形較肥胖,背包變得累贅,因此中途掉下。
📌盤問
被告表示知道當天有「黎明行動」但強調自己以及同學都無意參加,打算吃完早餐後與同學到元州商場或旺角逛街,唯控方質疑此舉會招人誤會。被告否認提早出門是想參與「黎明行動」。
控方指黃大仙E出口雖然大量防暴警員駐守,但被告可前往龍翔道尋找交通工具,被告堅稱當時龍翔道的去路被警方封鎖。
控方質疑被告為何逃跑,被告指當時警員衝向他,令他十分驚恐,他擔心無辜被捕。控方質疑被告肥胖仍然選擇逃跑,被告解釋當時只想離開現場,不想無辜被捕。
控方質疑被告穿著黑衫會令警員誤以為是示威者,被告指知道示威者通常穿著黑衫,但不會特別避免,因為知道自己不是參與違法行動。
📌結案陳詞:
控方需要證明兩項元素:
被告有否與其他人放置路障
第1控方證人指黑衣人群投擲了2至7個水樽以及2至3個膠袋,但第2控方證人只提及有人用雜物投擲警車,辯方質疑兩名證人乘搭同一部警車,但證供出現分歧,認為兩名證人都是講大話。
兩名警員事後都沒有撿取涉案物品,亦不曾想過調查或搜證,第2控方證人聲稱當時環境危險,盤問之下附近已經沒有黑衣人,警員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理應在現場搜證,而第2控方證人的解釋令人匪夷所思,他驅散時並不擔心黑衣人,反而他們散去後才擔心安全,辯方指出當時根本沒有黑衣人群投擲雜物。辯方批評控方沒有證據顯示有人曾經設置路障。
路障是否造成不便、阻礙或危害
假使法庭信納當時有路障,法庭仍要考慮當時是否造成不便、阻礙或危害。第1控方證人觀看片段後也認同案發附近順暢,有一架藍色貨車不需迴避仍可順暢行駛。辯方認為沒有證據顯示物件造成不便、阻礙或危害。
辯方批評第1控方證人的筆錄口供與庭上口供有出入,認為是證人在盤問下突然想到的解釋。
被告作供神態自然,盤問之下沒有動搖,清晰交代出現黃大仙的位置,清晰解釋逃跑的原因是害怕被人無故拘捕,法庭如果認為被告的說法有可能是真,法庭應接納被告的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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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於2020年10月29日15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
#葉啟亮裁判官
#審訊
#1111黃大仙
張 (17)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罪詳情:
2019年11月11日在黃大仙黃大仙道近沙田拗道無合理權限下與其他不知明人士設置路障,而這些路障對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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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控方證人 14921
📌主問
於2019年11月11日以軍裝進行特別職務,於0944時完成黃大仙廣場驅散行動,準備乘車返回警署,0953時警車駛到沙田坳道,目測有20名穿著黑衫黑褲的人士聚集,部份人戴上口罩,他們大叫口號。證人看見有人將雜物(透明藍色水樽及疑似膠袋)掉出馬路,亦看見有人高舉灰色硬物(疑似磚頭)似乎要掉向警車,令街坊受驚及走避,於是證人打開車門向人群發出警告並下車驅散,人群因此四散。
證人追截一名黑衫黑褲男子(被告),由於被告曾身處黑衣人群,相信被告有份參與破壞社會安寧。被告沿沙田坳道往北逃跑,期間將背包掉到燈柱附近,被告右轉進入飛鳳街時跑速減慢,證人於是成功追截。
證人將被告帶返燈柱位置調查,詢問背包是否屬於被告,被告承認背包屬於其所有,證人調查背包發覺沒有可疑物品。證人亦曾向被告問及出現在沙田坳道的原因及是否認為黑衣人群,被告均拒絕回答。
0956時,證人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1000時帶回被告乘車返回警署。
📌盤問
證人指確實掉出的水樽數目約2至7個,而膠袋數目為2至3個,證人認為水樽內裝滿水,而水樽令警車受阻;認同黑衣人群只是將磚頭舉起而沒有投擲。
證人承認曾經於沙田坳道及黃大仙道一帶搜查,證人確認現場找不到灰色磚頭及白色膠袋,雖然行人路上有水樽,但不確定是否涉案物品。而自己及小隊隊員沒有撿取水樽作證物,辯方質疑警方沒有撿取水樽及膠袋作證物,證人解釋不確定被告有否親手投擲水樽,因此沒有進一步調查或撿取證物。辯方指沒有調查的原因是當日沒有人掉水樽或膠袋,證人一概否認。
🧷播放影片(顯示當天沒有發生指稱事件)
證人不同意片段拍攝事件中黑衣人群聚集的位置,辯方指證人的口供紙寫到「當警車駛到沙田坳道及黃大仙道交界,見到有20至30名黑色衫褲人群聚集於沙田坳道迎鳳德道交界西面的行人路,證人解釋是當時手文之誤,他當天位置無法看見鳳德道,正確位置是沙田坳道近黃大仙道。唯辯方呈上證人繪製的草圖,當中標示黑衣人群的圓圈符號也是落於鳳德道位置,雖然證人確認繪畫草圖前已參閱地圖,他表示「可能我草圖畫得唔完整,位置應該係近黃大仙道」,不同意草圖所標示的黑衣人群是影片顯示的人群。
影片反映交通順暢,證人亦同意影片反映車輛沒有受阻,行人亦沒有閃避,證人反駁指片段只顯示沙田坳道向南的路況,而案發地點在沙田坳道向北方向。辯方播放沙田坳道向北的路況,影片顯示一架藍色貨車順暢地駛過,證人質疑只反映事發後1分鐘的路況。
辯方案情
📌覆問
證人表示影片未能反映案發情況
🐶第2控方證人 2295
📌主問
2019年11月11日得悉有「黎明行動」,0945時在黃大仙廣場驅散示威者後在鳳德道乘坐警車沿沙田坳道往北行返回黃大仙警署,於沙田坳道及黃大仙道交界發現右手邊有人用石及雜物襲擊警車,警車停下來看見有20至30個黑衣人,大部分戴口罩,情緒激動,證人看見他們有投擲的動作,於是下車制止,他們便四散,證人看見其中一位隊員正在追捕,於是上前一同追截,於鳳德街成功追截被告。
📌盤問
證人承認沒有親眼目睹有人投擲石頭但看見有人手持石頭,亦因警車車窗發出「㗥」一聲而認為警車被石頭擊中,因為進行追截而沒有檢查車身情況,辯方指證人是因為覺得黑衣人群是示威者,所以追截,唯證人反駁並非因為衣普,而是相信他們是襲擊警車的人士。
辯方指用石頭襲擊警車是嚴重違法行為,質疑證人沒有撿取石頭作為證物,證人解釋因為早前有襲擊警車的行為,當時只想盡快離開現場,遭辯方再度質疑現場的黑衣人已散,證人認為有即時危險,因為以往有人突現出現施襲,辯方指出撿取證物需時很短。
辯方指出案情:
📌中段陳詞:
本案依賴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第1控方證人指黑衣人群投擲水樽及膠袋,而第2控方證人描述的是石頭。有關黑衣人群的位置,第1控方證人的筆錄口供清楚描述在燈柱AF0103(近鳳德街交界位置),有一群黑衣人聚集,但今天在法庭版本截然不同,辯方質疑不同的版本源自於證人觀看影片後臨時砌詞。
第1控方證人確認被告沒有投擲或協助他人擲投,背包或搜屋亦沒有找到可疑物品。
第2控方證人指有人向警車投擲石頭,而本案控罪需要證明有物件掉落到馬路阻礙車輛,而掟石只是純粹攻擊警車的行為,他的證供並不支持本次控罪。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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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主問
被告當天穿著長袖Nike黑色衛衣、黑色長褲、穿黑白灰鞋,背著線色邊黑背包。
被告指當天是學校補假,約了同學到長沙灣食早餐,因為在慈雲山等車很久,徒步行到黃大仙,被防暴警員阻止進入港鐵站,被告聽從指示返回黃大仙道,因為無法進入港鐵站,龍翔道亦已經封鎖,被告於是在黃大仙道附近的欄杆停下,使用手機留意附近交通狀況。
被告指沙田坳道轉入黃大仙道沒有黑衣人聚集,左手邊突然有三架警車轉入黃大仙方向,約5名防暴警員於10至20米外下車並大嗌「死曱甴,你走唔甩㗎喇,入去坐幾年啦」,由於剩下被告一個挨近欄杆,他認為警員是衝著他而來。由於警員沒有作出任何警告,被告擔心自己辜被捕,於是沿東北方向奔跑。由於被告身形較肥胖,背包變得累贅,因此中途掉下。
📌盤問
被告表示知道當天有「黎明行動」但強調自己以及同學都無意參加,打算吃完早餐後與同學到元州商場或旺角逛街,唯控方質疑此舉會招人誤會。被告否認提早出門是想參與「黎明行動」。
控方指黃大仙E出口雖然大量防暴警員駐守,但被告可前往龍翔道尋找交通工具,被告堅稱當時龍翔道的去路被警方封鎖。
控方質疑被告為何逃跑,被告指當時警員衝向他,令他十分驚恐,他擔心無辜被捕。控方質疑被告肥胖仍然選擇逃跑,被告解釋當時只想離開現場,不想無辜被捕。
控方質疑被告穿著黑衫會令警員誤以為是示威者,被告指知道示威者通常穿著黑衫,但不會特別避免,因為知道自己不是參與違法行動。
📌結案陳詞:
控方需要證明兩項元素:
被告有否與其他人放置路障
第1控方證人指黑衣人群投擲了2至7個水樽以及2至3個膠袋,但第2控方證人只提及有人用雜物投擲警車,辯方質疑兩名證人乘搭同一部警車,但證供出現分歧,認為兩名證人都是講大話。
兩名警員事後都沒有撿取涉案物品,亦不曾想過調查或搜證,第2控方證人聲稱當時環境危險,盤問之下附近已經沒有黑衣人,警員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理應在現場搜證,而第2控方證人的解釋令人匪夷所思,他驅散時並不擔心黑衣人,反而他們散去後才擔心安全,辯方指出當時根本沒有黑衣人群投擲雜物。辯方批評控方沒有證據顯示有人曾經設置路障。
路障是否造成不便、阻礙或危害
假使法庭信納當時有路障,法庭仍要考慮當時是否造成不便、阻礙或危害。第1控方證人觀看片段後也認同案發附近順暢,有一架藍色貨車不需迴避仍可順暢行駛。辯方認為沒有證據顯示物件造成不便、阻礙或危害。
辯方批評第1控方證人的筆錄口供與庭上口供有出入,認為是證人在盤問下突然想到的解釋。
被告作供神態自然,盤問之下沒有動搖,清晰交代出現黃大仙的位置,清晰解釋逃跑的原因是害怕被人無故拘捕,法庭如果認為被告的說法有可能是真,法庭應接納被告的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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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於2020年10月29日15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司法機構有關熱帶氣旋公布 (三)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已經取消,所有受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影響的法院/審裁處聆訊會於下一個工作天(十月十四日)恢復進行。
原定於今日(十月十三日)出庭而受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影響的人士,包括陪審員,須於下一個工作天(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到達法庭。
原被傳召於今日到高等法院等候抽選為陪審員的人士,則無須到法院,司法機構將另行書面通知。
至於原被傳召於今日到死因裁判法庭等候抽選為陪審員的人士,則須於下一個工作天(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出庭。
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於下一個工作天(十月十四日)照常辦公。
完
2020年10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55分
司法機構公布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已經取消,所有受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影響的法院/審裁處聆訊會於下一個工作天(十月十四日)恢復進行。
原定於今日(十月十三日)出庭而受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影響的人士,包括陪審員,須於下一個工作天(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到達法庭。
原被傳召於今日到高等法院等候抽選為陪審員的人士,則無須到法院,司法機構將另行書面通知。
至於原被傳召於今日到死因裁判法庭等候抽選為陪審員的人士,則須於下一個工作天(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出庭。
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於下一個工作天(十月十四日)照常辦公。
完
2020年10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55分
司法機構公布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審訊 #1111上水
李(19)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扳手和螺絲批)
❌不認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一個對講機)
‼️認罪‼️
因颱風延期了,控辯雙方申請押後審訊,法庭批准。控方表示考慮會增加交替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930二號庭以中文審訊,擔保照舊。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審訊 #1111上水
李(19)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扳手和螺絲批)
❌不認罪❌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一個對講機)
‼️認罪‼️
因颱風延期了,控辯雙方申請押後審訊,法庭批准。控方表示考慮會增加交替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930二號庭以中文審訊,擔保照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15) 服刑中 #0930天水圍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一個未完成的汽油彈)
📎背景
答辯人於6月19日被水佳麗裁判官 判處12個月感化令,判刑時裁判官指倘若答辯人真的以涉案物品製成汽油彈,很大可能要受監禁式刑罰
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
覆核理由
--------------------------
🛑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感化官沒有建議社會服務令時數,法庭判處答辯人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撤銷原有的感化令
1) 在指定地方工作居住
2) 更改住址需通知督導主任
3) 宵禁19:00 - 06:00
4) 接受督導主任的指示及輔導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15) 服刑中 #0930天水圍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一個未完成的汽油彈)
📎背景
答辯人於6月19日被水佳麗裁判官 判處12個月感化令,判刑時裁判官指倘若答辯人真的以涉案物品製成汽油彈,很大可能要受監禁式刑罰
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
覆核理由
--------------------------
🛑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感化官沒有建議社會服務令時數,法庭判處答辯人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撤銷原有的感化令
1) 在指定地方工作居住
2) 更改住址需通知督導主任
3) 宵禁19:00 - 06:00
4) 接受督導主任的指示及輔導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審訊
賈(19)
控罪:公眾妨擾 2項襲警
警員A即PW1,警員B即PW2 及
警員8317 PW3,以上證人已完成作供及辯方盤問。
0955開庭
由於昨天颱風關係,順延今天,但因醫生證人及辯方大律師今天不能到庭,延至十二月十七日0930第八號法庭續審。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審訊
賈(19)
控罪:公眾妨擾 2項襲警
警員A即PW1,警員B即PW2 及
警員8317 PW3,以上證人已完成作供及辯方盤問。
0955開庭
由於昨天颱風關係,順延今天,但因醫生證人及辯方大律師今天不能到庭,延至十二月十七日0930第八號法庭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