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2/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1004 內庭已滿
因有文件謄本仍在準備中,控辯同意延後20分鐘開庭
1020 開庭
裁判官詢官問控方關於呈堂的DVD 3段片段,昨午只播放了一段,其餘將在何時播放。控方回應指未有打算播放,裁判官著控方組織一下沒用為何將片段呈堂,順便檢查其他呈堂檔案。
1027 休庭
1042 再開庭
主控確認有助審判之錄像已經全部播放,不用理會餘下未播片段
1055 又休庭
裁判官指證物錄像編號混亂,承認事實引述變為不清楚,請控辯雙方整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註:臨時直播員表示「浪費時間」😠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2/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1004 內庭已滿
因有文件謄本仍在準備中,控辯同意延後20分鐘開庭
1020 開庭
裁判官詢官問控方關於呈堂的DVD 3段片段,昨午只播放了一段,其餘將在何時播放。控方回應指未有打算播放,裁判官著控方組織一下沒用為何將片段呈堂,順便檢查其他呈堂檔案。
1027 休庭
1042 再開庭
主控確認有助審判之錄像已經全部播放,不用理會餘下未播片段
1055 又休庭
裁判官指證物錄像編號混亂,承認事實引述變為不清楚,請控辯雙方整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註:臨時直播員表示「浪費時間」😠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判刑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上回裁決
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去勞教中心,報告中提及了被告的背景,顯示被告由小到大都品格良好,本來可以有一個良好的未來,因為案件而影響了工作。期間被告也表現合作,有禮。爸爸也表示會繼續支持兒子,與家人關係良好。在還押的兩星期時間內,被告表現良好。
辯方呈上案例,與本案性質一樣,管有鐵鎚,士巴拿,打火機,一樣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企圖犯罪,而最後案件以4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法庭表示不會參考其他案例,因為案情嚴重,所以以9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因被告沒有認罪,亦沒有任何因素考慮減刑。
‼️判處9個月,即時監禁‼️
✅辯方申請上訴期間保釋,批准。✅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判刑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上回裁決
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去勞教中心,報告中提及了被告的背景,顯示被告由小到大都品格良好,本來可以有一個良好的未來,因為案件而影響了工作。期間被告也表現合作,有禮。爸爸也表示會繼續支持兒子,與家人關係良好。在還押的兩星期時間內,被告表現良好。
辯方呈上案例,與本案性質一樣,管有鐵鎚,士巴拿,打火機,一樣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企圖犯罪,而最後案件以4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法庭表示不會參考其他案例,因為案情嚴重,所以以9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因被告沒有認罪,亦沒有任何因素考慮減刑。
‼️判處9個月,即時監禁‼️
✅辯方申請上訴期間保釋,批准。✅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
10:06 開庭
補充結案陳詞10:40完畢,
結案陳詞,11:29中段休息。
#沈小民法官 [1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
10:06 開庭
補充結案陳詞10:40完畢,
結案陳詞,11:29中段休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02旺角
#審訊[1/1] #裁決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
譚(2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2日在旺角渡船街及奶路臣街交界,管有兩支士巴拿、一支鐵錘及一包膠索帶。
------------------------------------
🐶第1控方證人 13840
📌主問
當天為特別戰術小隊成員,當日2300時收到上級通知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有過1000人非法集結,示威者移向登打士街、豉油街及砵蘭街,每條街約100人,證人收到指示到上述地點展開拘捕行動,坐便裝車AM7028到現場駛向山東街,見到約60名黑衫人,戴防毒面具及穿著保護衣物,他們由亞皆老街左轉跑進塘尾道,於時尾隨到塘尾道天橋底下車展開拘捕行動,見到前面有5至6個人,於是大嗌「警察,咪郁!」,他們依然繼續奔跑,於是證人衝上,因被告跑得較慢而在渡船街浩賢蔬菜店外被截停,被告當時戴著深綠色鴨舌帽、長頭髮、戴眼鏡,身穿灰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及背著黑色斜孭袋。
18217上前幫手,由於擔心有人會搶犯或被捕人士逃跑,於是將被告帶離10米與同事會合,證人進行快速搜身,發現被告左邊褲袋有2枝六角匙板手,而斜孭袋發現錘仔、3個未開封的防毒面具‵黑色衫及黑色手套,由於當時沒有證物袋,所以證人暫時將證物擺回斜孭袋內,然後將被告交給刑偵同事。
📌盤問
證人承認非親眼看見1000人非法集會,收到指示後由九龍灣輔警總部出發,在廣東道見到的60人有部分並非身穿黑衫,而只有部分穿著保護裝備及面罩。
辯方指出證人於11月3日下午補錄口供,證人同意口供紙(當時記憶)會比庭上口供更好,以下事項證人均同意: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亞皆老街有路障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60名人中有部分並非身穿黑衫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60名人士跑去橫街窄巷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5至6人
辯方指出:
~當天60人均穿黑衣(唔同意)
~當天60人由亞皆老街轉入塘尾道(同意)
~沒有在亞皆老街見過路障或雜物(唔同意)
辯方指出案件本身與非法集結有關,質疑為何證人沒有提及其他人集結的情況,證人突然講「因為當天有1000人,可以講係暴動,懷疑佢係非法集結都好正常,而且佢身上有鐵錘」,張官澄清問題後,證人表示「直接寫被告,同邊唔重要所以唔寫」。辯方指出證人的口供紙上寫「當時我落車見AP跑向渡船街,向AP方向大叫『警察,咪走!』,辯方質疑口供紙顯示證人是先看到被告跑才大叫,與主問時的供詞不同。
辯方指出:
~當天並非在塘尾道落車(唔同意)
~當天在南頭街新泰大廈下車(唔同意)
~被告自己一個身處現場(唔同意)
~落車,從南頭街中段跑向被告(唔同意)
~被告人走避不及,被㩒低後頭望地下(同意)
~進行行動時沒親眼望到非法集結(同意)
~被告並非身穿黑衣,無戴保護裝備(同意)
~沒有耳聞目睹南頭街有非法集結(同意)
~沒有耳聞目睹廣東道有非法集結(同意)
📌覆問
證人補充因為在庭上想起當時亞皆老街有由索帶捆綁的鐵馬,記得有「死車」。補充當時是同時追捕及大叫「警察,咪走!」
🐶第2控方證人 58327
📌盤問
證人表示進行會面紀錄時應該會問被告的職業,當證人看過被告的會面紀錄上有寫被告的職業,表示「我咁寫落去,佢應該係咁講」
沒有中段陳詞,張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結案陳詞:
本案重點在於被告管有那些物品的意圖,辯方認為第1控方證人的證供不可信,11月3日的口供紙遠遠比庭上口供少很多,證人的口供是堆砌而來。
被告如果在渡船街聽到警員大叫,竟然向警察方向跑,而非跑向深圳街或廣東道跑,證人的證供不可信。
即使法庭接納第1控方證人的口供,本案就意圖的推論,南頭街及廣東道並沒有非法集結,有人跑亦非非法集結的罪行元素,控方並沒有證據顯示亞皆老街的路障幾時設置以及何人設置,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與其他非法集結人士結連在一起,辯方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的意圖。
被告是一個剷車工作員,鐵錘、士巴拿及索帶都是慣用工具,沒有唯一推論被告有傷人的意圖。
📌裁決理由:
本案主要依賴第1控方證人(13840)的口供,張官認為證人在庭上的證供與記事冊及口供紙有關鍵出入,當中包括:當時被告是自己一個還是5至6個人集結,亞皆老街上是否有路障
張官將口供紙的內容推到最高點,被告只是身穿黑衣且跑向渡船街,但被捕附近沒有非法集結,法庭無法肯定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再者被告在會面紀錄中提及自己是一名剷車工作員,被告是一名沒有案底的人士,法庭謹記被告的犯罪傾向性偏低,被告可能利用工具作合法或非法用途,法庭無法肯定被告有意圖使用工具作非法用途,環境證供不足以推論到毫無合理疑點,張官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張天雁裁判官 #1102旺角
#審訊[1/1] #裁決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
譚(2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2日在旺角渡船街及奶路臣街交界,管有兩支士巴拿、一支鐵錘及一包膠索帶。
------------------------------------
🐶第1控方證人 13840
📌主問
當天為特別戰術小隊成員,當日2300時收到上級通知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有過1000人非法集結,示威者移向登打士街、豉油街及砵蘭街,每條街約100人,證人收到指示到上述地點展開拘捕行動,坐便裝車AM7028到現場駛向山東街,見到約60名黑衫人,戴防毒面具及穿著保護衣物,他們由亞皆老街左轉跑進塘尾道,於時尾隨到塘尾道天橋底下車展開拘捕行動,見到前面有5至6個人,於是大嗌「警察,咪郁!」,他們依然繼續奔跑,於是證人衝上,因被告跑得較慢而在渡船街浩賢蔬菜店外被截停,被告當時戴著深綠色鴨舌帽、長頭髮、戴眼鏡,身穿灰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及背著黑色斜孭袋。
18217上前幫手,由於擔心有人會搶犯或被捕人士逃跑,於是將被告帶離10米與同事會合,證人進行快速搜身,發現被告左邊褲袋有2枝六角匙板手,而斜孭袋發現錘仔、3個未開封的防毒面具‵黑色衫及黑色手套,由於當時沒有證物袋,所以證人暫時將證物擺回斜孭袋內,然後將被告交給刑偵同事。
📌盤問
證人承認非親眼看見1000人非法集會,收到指示後由九龍灣輔警總部出發,在廣東道見到的60人有部分並非身穿黑衫,而只有部分穿著保護裝備及面罩。
辯方指出證人於11月3日下午補錄口供,證人同意口供紙(當時記憶)會比庭上口供更好,以下事項證人均同意: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亞皆老街有路障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60名人中有部分並非身穿黑衫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60名人士跑去橫街窄巷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5至6人
辯方指出:
~當天60人均穿黑衣(唔同意)
~當天60人由亞皆老街轉入塘尾道(同意)
~沒有在亞皆老街見過路障或雜物(唔同意)
辯方指出案件本身與非法集結有關,質疑為何證人沒有提及其他人集結的情況,證人突然講「因為當天有1000人,可以講係暴動,懷疑佢係非法集結都好正常,而且佢身上有鐵錘」,張官澄清問題後,證人表示「直接寫被告,同邊唔重要所以唔寫」。辯方指出證人的口供紙上寫「當時我落車見AP跑向渡船街,向AP方向大叫『警察,咪走!』,辯方質疑口供紙顯示證人是先看到被告跑才大叫,與主問時的供詞不同。
辯方指出:
~當天並非在塘尾道落車(唔同意)
~當天在南頭街新泰大廈下車(唔同意)
~被告自己一個身處現場(唔同意)
~落車,從南頭街中段跑向被告(唔同意)
~被告人走避不及,被㩒低後頭望地下(同意)
~進行行動時沒親眼望到非法集結(同意)
~被告並非身穿黑衣,無戴保護裝備(同意)
~沒有耳聞目睹南頭街有非法集結(同意)
~沒有耳聞目睹廣東道有非法集結(同意)
📌覆問
證人補充因為在庭上想起當時亞皆老街有由索帶捆綁的鐵馬,記得有「死車」。補充當時是同時追捕及大叫「警察,咪走!」
🐶第2控方證人 58327
📌盤問
證人表示進行會面紀錄時應該會問被告的職業,當證人看過被告的會面紀錄上有寫被告的職業,表示「我咁寫落去,佢應該係咁講」
沒有中段陳詞,張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結案陳詞:
本案重點在於被告管有那些物品的意圖,辯方認為第1控方證人的證供不可信,11月3日的口供紙遠遠比庭上口供少很多,證人的口供是堆砌而來。
被告如果在渡船街聽到警員大叫,竟然向警察方向跑,而非跑向深圳街或廣東道跑,證人的證供不可信。
即使法庭接納第1控方證人的口供,本案就意圖的推論,南頭街及廣東道並沒有非法集結,有人跑亦非非法集結的罪行元素,控方並沒有證據顯示亞皆老街的路障幾時設置以及何人設置,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與其他非法集結人士結連在一起,辯方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的意圖。
被告是一個剷車工作員,鐵錘、士巴拿及索帶都是慣用工具,沒有唯一推論被告有傷人的意圖。
📌裁決理由:
本案主要依賴第1控方證人(13840)的口供,張官認為證人在庭上的證供與記事冊及口供紙有關鍵出入,當中包括:當時被告是自己一個還是5至6個人集結,亞皆老街上是否有路障
張官將口供紙的內容推到最高點,被告只是身穿黑衣且跑向渡船街,但被捕附近沒有非法集結,法庭無法肯定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再者被告在會面紀錄中提及自己是一名剷車工作員,被告是一名沒有案底的人士,法庭謹記被告的犯罪傾向性偏低,被告可能利用工具作合法或非法用途,法庭無法肯定被告有意圖使用工具作非法用途,環境證供不足以推論到毫無合理疑點,張官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2/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1150 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1154 又再休庭
裁判官要求詳細結案陳詞,另又要求將有線片段補回聲音謄本,要求雙方律師討論所需時間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2/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1150 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1154 又再休庭
裁判官要求詳細結案陳詞,另又要求將有線片段補回聲音謄本,要求雙方律師討論所需時間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續審 [5/2]
李 (3項 #刑事損壞 #拒捕 #普通襲擊 #刑事恐嚇)
辯方結案陳詞撮要
就普通襲擊和刑事恐嚇,辯方立場是被告從來沒有襲擊亦沒有威嚇PW1。
PW1說被告一直追住他指罵,卻連一句說話內容都不記得,在案發當日是的口供亦沒有紀錄,與庭上作供有很大落差。PW1亦強調他當時好驚,但他遇到被告的指罵後的反應卻是繼續宣傳,「唔理佢」,之後聲稱被推膊頭卻看不到被告的動作。如果他真的擔心自己人身受威脅,起碼應該留意住被告的動向。而他被推之後的反應只是行開到行人路的另一邊,如他真的受驚不是應該避開?PW1說他驚到手震腳震是誇大其詞。
就刑事恐嚇,即使法庭相信被告有說過「唔好喺呢條村做宣傳」「唔好喺我面前出現,唔好畀我見到你」這兩句,亦不構成恐嚇。控罪要素需證明有人受驚,被威脅使其身體遭受損害,但被告並沒有提及如果PW1不照做,他會採取什麼行動。而被告是在情緒波動及憤怒的情況下對PW1說話,有案例指出在這種情況下說出"wild and rearing word"並不是意圖令人受驚。而以PW1的經驗,在這種情況下受驚亦不合理。
就抗拒警務人員,重點在於被告是否真誠相信面前的不是警察。從被告的庭上作供可見到,他認為如果面前的人是警察應該要出示委任證。此不信任/mistake of facts 如有環境支持,不需要合理辯解。以當時環境,被告是擔心會被政見不同的人士襲擊,如十月一日發生的事件。警察通例內亦有條文指示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出示委任證。最後,警員沒有向被告宣佈拘捕及警誡,則構成非法拘捕。
押後至10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續審 [5/2]
李 (3項 #刑事損壞 #拒捕 #普通襲擊 #刑事恐嚇)
辯方結案陳詞撮要
就普通襲擊和刑事恐嚇,辯方立場是被告從來沒有襲擊亦沒有威嚇PW1。
PW1說被告一直追住他指罵,卻連一句說話內容都不記得,在案發當日是的口供亦沒有紀錄,與庭上作供有很大落差。PW1亦強調他當時好驚,但他遇到被告的指罵後的反應卻是繼續宣傳,「唔理佢」,之後聲稱被推膊頭卻看不到被告的動作。如果他真的擔心自己人身受威脅,起碼應該留意住被告的動向。而他被推之後的反應只是行開到行人路的另一邊,如他真的受驚不是應該避開?PW1說他驚到手震腳震是誇大其詞。
就刑事恐嚇,即使法庭相信被告有說過「唔好喺呢條村做宣傳」「唔好喺我面前出現,唔好畀我見到你」這兩句,亦不構成恐嚇。控罪要素需證明有人受驚,被威脅使其身體遭受損害,但被告並沒有提及如果PW1不照做,他會採取什麼行動。而被告是在情緒波動及憤怒的情況下對PW1說話,有案例指出在這種情況下說出"wild and rearing word"並不是意圖令人受驚。而以PW1的經驗,在這種情況下受驚亦不合理。
就抗拒警務人員,重點在於被告是否真誠相信面前的不是警察。從被告的庭上作供可見到,他認為如果面前的人是警察應該要出示委任證。此不信任/mistake of facts 如有環境支持,不需要合理辯解。以當時環境,被告是擔心會被政見不同的人士襲擊,如十月一日發生的事件。警察通例內亦有條文指示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出示委任證。最後,警員沒有向被告宣佈拘捕及警誡,則構成非法拘捕。
押後至10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
主控結案陳詞完畢,現休庭,
下午2:30開庭,辯方代表大律師開始結案陳詞。
#沈小民法官 [1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
主控結案陳詞完畢,現休庭,
下午2:30開庭,辯方代表大律師開始結案陳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825西九龍法院大樓
D1: 李/ David/ Lunch哥(17)
D2: 賴(65)
控罪:
(1)D1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D2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詳情:
(1)-(2)各被控於2020年8月24日西九龍法院大樓公眾區向女子何姵誼、男子何潤來及女子陳芷君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行為及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說話相當可能導致破壞社會安寧
案件押後至11月26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825西九龍法院大樓
D1: 李/ David/ Lunch哥(17)
D2: 賴(65)
控罪:
(1)D1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D2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詳情:
(1)-(2)各被控於2020年8月24日西九龍法院大樓公眾區向女子何姵誼、男子何潤來及女子陳芷君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行為及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說話相當可能導致破壞社會安寧
案件押後至11月26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2/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辯方証人
1240是日審訊完畢
結案陳詞排期在11月26日下午1430進行
裁判官要求詳細書面結案陳詞及補交有線新聞片段聲音謄本,控辯及法庭同意安排如下:
10月15日
控方補交聲音謄本予辯方
10月29日
(1)控辯雙方同意之聲音謄本交法院
(2)詳細書面結案陳詞交予對方及法院
11月6日
回應對方書面結案陳詞(如有)
11月26日1430
雙方作結案陳詞
(審訊詳情後補)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2/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辯方証人
1240是日審訊完畢
結案陳詞排期在11月26日下午1430進行
裁判官要求詳細書面結案陳詞及補交有線新聞片段聲音謄本,控辯及法庭同意安排如下:
10月15日
控方補交聲音謄本予辯方
10月29日
(1)控辯雙方同意之聲音謄本交法院
(2)詳細書面結案陳詞交予對方及法院
11月6日
回應對方書面結案陳詞(如有)
11月26日1430
雙方作結案陳詞
(審訊詳情後補)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4秀茂坪 #判刑 🔥
幸(24)
控罪: #刑事損壞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秀茂坪道與曉光街交界休憩處在與4名不知名人士損壞康文署管治範圍2米乘2米的磚塊。
上次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699
感化報告指被告適合判處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但徐官考慮到案件性質,被掘起的磚有可能用作非法用途,例如堵路、傷人,認為社會服務令同時具懲罰及更生作用,較為適合。
🛑1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賠$316給康文署🛑
(12個月內完成,要準時開始服務,不可馬虎)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4秀茂坪 #判刑 🔥
幸(24)
控罪: #刑事損壞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秀茂坪道與曉光街交界休憩處在與4名不知名人士損壞康文署管治範圍2米乘2米的磚塊。
上次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699
感化報告指被告適合判處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但徐官考慮到案件性質,被掘起的磚有可能用作非法用途,例如堵路、傷人,認為社會服務令同時具懲罰及更生作用,較為適合。
🛑1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賠$316給康文署🛑
(12個月內完成,要準時開始服務,不可馬虎)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蔡 (18)
#新案件 (#1013屯門 參與非法集結、蒙面)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245章18(1)及(3)
2019年10月13日,在香港新界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違反241章3(1)(a)及3(2)
2019年10月13日,在香港新界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押後至12月3日下午2:30屯門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
$2000
不離港
每周一次警署報到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蔡 (18)
#新案件 (#1013屯門 參與非法集結、蒙面)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245章18(1)及(3)
2019年10月13日,在香港新界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違反241章3(1)(a)及3(2)
2019年10月13日,在香港新界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押後至12月3日下午2:30屯門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
$2000
不離港
每周一次警署報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 (35)
#新案件(#20200528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245章33(1)及(2)
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押後至12月7日下午2:30屯門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
$500
不離港
每周一次警署報到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 (35)
#新案件(#20200528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245章33(1)及(2)
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押後至12月7日下午2:30屯門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
$500
不離港
每周一次警署報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03大埔 #答辯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警員pc16194)
控方修改控罪,因早前文件有錯漏。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有2名警員證人並依賴警誡供詞,辯方對此有爭議。
辯方會傳召一名品格證人和專家證人,索取精神科報告,預計審訊2日。
因為報告需要6個星期準備,法庭表示可以先進行審前覆核,視乎到時是否需要依賴精神報告,再作審訊安排。
押後至12月14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作審前覆核,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03大埔 #答辯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警員pc16194)
控方修改控罪,因早前文件有錯漏。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有2名警員證人並依賴警誡供詞,辯方對此有爭議。
辯方會傳召一名品格證人和專家證人,索取精神科報告,預計審訊2日。
因為報告需要6個星期準備,法庭表示可以先進行審前覆核,視乎到時是否需要依賴精神報告,再作審訊安排。
押後至12月14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作審前覆核,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0旺角
#答辯
諸(33)🛑因其他案件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在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進行非法集結,抗拒警員7860,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接收器。
❌全部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就第三項控罪,對「管有」有爭議,證物鏈無爭議。辯方沒有證人。
押後至2021年2月1-2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0旺角
#答辯
諸(33)🛑因其他案件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在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進行非法集結,抗拒警員7860,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接收器。
❌全部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就第三項控罪,對「管有」有爭議,證物鏈無爭議。辯方沒有證人。
押後至2021年2月1-2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16) 🔥#判刑 (#20200612沙田 2項 #刑事損壞)
是日判刑,本案D1早前已認罪,裁判官押後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辯方以向被告解釋兩份報告詳細內容,辯方指報告內容正面,亦引用報告第二頁第二段指被告今年中五已退學,原本希望赴台灣的大學先修班,計劃就讀設計,但疫情下計劃需擱置。第四段指被告自去年五月開始積極關心社會,亦多次參與合法的集會遊行,希望「擁護社會公義及自由等」。
報告第五段中感化官續指被告犯案為衝動,沒有顧及後果而使用「不恰當的方法」。感化官亦指於索取報告間5次以電話抽查被告,5次被告皆在家,顯示被告生活規律。總括而然,感化官建議法庭判處感化令,不建議社會服務令。
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亦接受感化令,但辯方同時向法庭指感化令或會妨礙被告來年升學計劃,希望法庭考慮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裁判官認為刑事損壞罪罪名嚴重,但同時亦需相關案情嚴重性,就本案而言,法庭認為:
1. 損壞程度低
2. 案情沒有牽涉暴力,相關損壞亦非永久性
3. 被告同意賠償。
4. 被告年紀、認罪、沒有定罪紀錄
5. 報告指被告家人對被告的支持
法庭認為判刑需平衡阻嚇性及更生,明白感化令或會干擾升學計劃,但希望被告可與感化官商量安排。
裁判官正式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期間亦需按照感化官監管:
1. 居住及工作地點
2. 交友
3. 宵禁 (若感化官認為合適)
4. 參與更生小組活動 (若感化官認為合適)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16) 🔥#判刑 (#20200612沙田 2項 #刑事損壞)
是日判刑,本案D1早前已認罪,裁判官押後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辯方以向被告解釋兩份報告詳細內容,辯方指報告內容正面,亦引用報告第二頁第二段指被告今年中五已退學,原本希望赴台灣的大學先修班,計劃就讀設計,但疫情下計劃需擱置。第四段指被告自去年五月開始積極關心社會,亦多次參與合法的集會遊行,希望「擁護社會公義及自由等」。
報告第五段中感化官續指被告犯案為衝動,沒有顧及後果而使用「不恰當的方法」。感化官亦指於索取報告間5次以電話抽查被告,5次被告皆在家,顯示被告生活規律。總括而然,感化官建議法庭判處感化令,不建議社會服務令。
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亦接受感化令,但辯方同時向法庭指感化令或會妨礙被告來年升學計劃,希望法庭考慮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裁判官認為刑事損壞罪罪名嚴重,但同時亦需相關案情嚴重性,就本案而言,法庭認為:
1. 損壞程度低
2. 案情沒有牽涉暴力,相關損壞亦非永久性
3. 被告同意賠償。
4. 被告年紀、認罪、沒有定罪紀錄
5. 報告指被告家人對被告的支持
法庭認為判刑需平衡阻嚇性及更生,明白感化令或會干擾升學計劃,但希望被告可與感化官商量安排。
裁判官正式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期間亦需按照感化官監管:
1. 居住及工作地點
2. 交友
3. 宵禁 (若感化官認為合適)
4. 參與更生小組活動 (若感化官認為合適)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612觀塘
#不是聲援
🚹鄺星宇(27)🚹
控罪:
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2020年6月12日在觀塘同仁街臨時公共小巴總站襲擊男子A,因而對該男子造成身體傷害。
🎉認罪🎉
2. 傷人
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B。
🎉認罪🎉
3. 管有第一部毒藥(有修訂案情)
同日在觀塘警署接見室 3 號內管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毒藥,藥物化驗報告顯示被告管有的毒藥為壯陽藥「昔多芬」。
(摘自立場)
🎉認罪🎉
PW1手指輕微擦傷,拒絕接受治療,康復進度良好
PW2在聯合醫院留院觀察,左手虎口位有深傷痕、無名指受傷、右手手㬹擦傷、主動脈有割傷,醫生給予PW2病假,PW2雖然傷口癒合,但仍隱隱作痛並感到無力
求情:
。27歲未婚,與父母同住
。初犯
。7封求情信(自己:有悔意,令親友擔心很抱歉,承諾以後遠離政治)(爸爸:知道兒子後悔,支持兒子認罪,承諾教導被告正確人生)(教堂執事:十幾個人行動不便仍然到場支持被告😳)(?:有悔意,有做社區工作)(?分區會員蘇女士:狂風暴雨下,見到被告把電飯煲送到長者家,熱心做社會服務)(順天邨街坊:140多個人士簽名支持,說明被告如何服務社區)(上司:守時,工作有上進心,相處融合)
。讀完中學讀2年大學,大學未畢業就加入政黨,幫助社區,後來因為反修例事件而對政治心灰意冷
。放棄4年大學取錄機會,修讀2年高級文憑
。發生是因為政治意見不同
。被黑衣人圍毆頭部
。只是想制止PW1拍照,無意傷害他,只是不小心鎅傷PW2,被告亦十分抱歉
。刀是新買,已拆開只是想檢查有沒有損壞,出現在袋是因為隨手放,唯裁判官質疑為何刀具沒有重新包上
辯方指考慮被告背景,熱心服務社區,這次事件只是突發,與被告性格不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希望法庭輕判,希望第一、二項控罪同期執行,第三控罪判處罰款。
徐官指案情嚴重,案發時間是晚上九時多,當時有街站,有約100人聚集,是人來人往。就算政見不同也不能用暴力解決。拆開刀的包裝並放在袋,辯方的說法是不合情理,被告遇上事情必然會使用刀具,在人來人往的街道亮刀是十分嚴重,有風險傷害他人,但被告仍選擇去行事,最後造成2傷者,傷者疤痕非常長,要接受長時間治療才可完全康復🥺
押後至2020年10月23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繼續還押~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612觀塘
#不是聲援
🚹鄺星宇(27)🚹
控罪:
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2020年6月12日在觀塘同仁街臨時公共小巴總站襲擊男子A,因而對該男子造成身體傷害。
🎉認罪🎉
2. 傷人
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B。
🎉認罪🎉
3. 管有第一部毒藥(有修訂案情)
同日在觀塘警署接見室 3 號內管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毒藥,藥物化驗報告顯示被告管有的毒藥為壯陽藥「昔多芬」。
(摘自立場)
🎉認罪🎉
PW1手指輕微擦傷,拒絕接受治療,康復進度良好
PW2在聯合醫院留院觀察,左手虎口位有深傷痕、無名指受傷、右手手㬹擦傷、主動脈有割傷,醫生給予PW2病假,PW2雖然傷口癒合,但仍隱隱作痛並感到無力
求情:
。27歲未婚,與父母同住
。初犯
。7封求情信(自己:有悔意,令親友擔心很抱歉,承諾以後遠離政治)(爸爸:知道兒子後悔,支持兒子認罪,承諾教導被告正確人生)(教堂執事:十幾個人行動不便仍然到場支持被告😳)(?:有悔意,有做社區工作)(?分區會員蘇女士:狂風暴雨下,見到被告把電飯煲送到長者家,熱心做社會服務)(順天邨街坊:140多個人士簽名支持,說明被告如何服務社區)(上司:守時,工作有上進心,相處融合)
。讀完中學讀2年大學,大學未畢業就加入政黨,幫助社區,後來因為反修例事件而對政治心灰意冷
。放棄4年大學取錄機會,修讀2年高級文憑
。發生是因為政治意見不同
。被黑衣人圍毆頭部
。只是想制止PW1拍照,無意傷害他,只是不小心鎅傷PW2,被告亦十分抱歉
。刀是新買,已拆開只是想檢查有沒有損壞,出現在袋是因為隨手放,唯裁判官質疑為何刀具沒有重新包上
辯方指考慮被告背景,熱心服務社區,這次事件只是突發,與被告性格不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希望法庭輕判,希望第一、二項控罪同期執行,第三控罪判處罰款。
徐官指案情嚴重,案發時間是晚上九時多,當時有街站,有約100人聚集,是人來人往。就算政見不同也不能用暴力解決。拆開刀的包裝並放在袋,辯方的說法是不合情理,被告遇上事情必然會使用刀具,在人來人往的街道亮刀是十分嚴重,有風險傷害他人,但被告仍選擇去行事,最後造成2傷者,傷者疤痕非常長,要接受長時間治療才可完全康復🥺
押後至2020年10月23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25深水埗
A1: 葉(17)
A2: 林(36)
A3: 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控罪:
(1)A1:非法集結
(2)A1-10非法集結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8月25日於荃灣楊屋道參與非法集結
(2)A1-10同被控同日於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與另一案件的1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開庭表示今天會處理三項事宜:①不反對案件押後 ②不反對A3/5提出的保釋申請 ③案件管理事宜:本案部份控罪需要作出修訂但會留待下次聆訊才提出,因為部份代表律師不久方獲委派,應給予更多時間了解案件以免造成不公;另外今天不會處理與以上蘇(20)案作合併。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3申請豁免兩天宵禁
🟢(獲批)A5兩項申請:
①申請更改報到警署/日子
②申請豁免一天宵禁
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25深水埗
A1: 葉(17)
A2: 林(36)
A3: 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控罪:
(1)A1:非法集結
(2)A1-10非法集結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8月25日於荃灣楊屋道參與非法集結
(2)A1-10同被控同日於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與另一案件的1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開庭表示今天會處理三項事宜:①不反對案件押後 ②不反對A3/5提出的保釋申請 ③案件管理事宜:本案部份控罪需要作出修訂但會留待下次聆訊才提出,因為部份代表律師不久方獲委派,應給予更多時間了解案件以免造成不公;另外今天不會處理與以上蘇(20)案作合併。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3申請豁免兩天宵禁
🟢(獲批)A5兩項申請:
①申請更改報到警署/日子
②申請豁免一天宵禁
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荃灣
A1:曾(18)
A2:邱(26)
控罪:
(1)A1-2暴動
(2)A1襲擊警務人員
(3)A1襲擊警務人員
(1)A1-2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在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3)A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控方透露D1律師現與律政司商討案情上作調整,申請押後以待更新進展。D2表示剛得知此事宜,或會考慮改變答辯意向,故申請今天保留答辯。
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荃灣
A1:曾(18)
A2:邱(26)
控罪:
(1)A1-2暴動
(2)A1襲擊警務人員
(3)A1襲擊警務人員
(1)A1-2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在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3)A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控方透露D1律師現與律政司商討案情上作調整,申請押後以待更新進展。D2表示剛得知此事宜,或會考慮改變答辯意向,故申請今天保留答辯。
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