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提堂
D1麥(28)
D2李(22)
合拼:D3黃(26)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D1)
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地上放置1個金屬罐、1塊磚頭和2個垃圾袋,這些物品或東西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2.非法集結(D2,D3)
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襲警(D2,D3)
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4267。
4.襲警(D2,D3)
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2365。
3被告不反對合併
保釋事宜:
。D2宵禁時間由2200-0600改為2300-0700✅
。D3由每星期報到兩次改為每星期一次✅
。D3更改報到時間✅
‼️D2早前作出兩項投訴:
1.警員在扣留被告時指示被告趕快認罪,指這樣可以「快啲離開警署」。
2.口供上的問答並無真正發生。被告在「抄寫」口供紙時,警員讀出一個捏造的對話,並讓被告默寫出來(即被告與警員並無發生該對話)。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以現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提堂
D1麥(28)
D2李(22)
合拼:D3黃(26)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D1)
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地上放置1個金屬罐、1塊磚頭和2個垃圾袋,這些物品或東西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2.非法集結(D2,D3)
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襲警(D2,D3)
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4267。
4.襲警(D2,D3)
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2365。
3被告不反對合併
保釋事宜:
。D2宵禁時間由2200-0600改為2300-0700✅
。D3由每星期報到兩次改為每星期一次✅
。D3更改報到時間✅
‼️D2早前作出兩項投訴:
1.警員在扣留被告時指示被告趕快認罪,指這樣可以「快啲離開警署」。
2.口供上的問答並無真正發生。被告在「抄寫」口供紙時,警員讀出一個捏造的對話,並讓被告默寫出來(即被告與警員並無發生該對話)。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區(25) / A2:陳(22)
A3:陳(18) / A4:陳(18)
A5:陳(18) / A6:陳(21)
A7:陳(22) / A8:鄭(25)
A9:鄭(23) / A10:鄭(23)
A11:張(24) / A12:張(23)
A13:周(41) / A14:鍾(28)
A15:方(23) / A16:馮(21)
A17:何(34) / A18:何(20)
A19:何(22) / A20:何(25)
控罪:
(1)A1-20暴動
(2)A8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A1-20同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A8被控於去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一包索帶
(3)A16被控於同日在上訴地點,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三包索帶
控方開庭時指出今日主要處理三項議題:① 本案為新案,20名被告今天毋須答辯,以便眾人申請或等候法援審批②控方不反對全部以原有條件被告保釋 ,原則上不反對A5和A8之保釋條件修訂申請③ 案件管理方面事宜,控方可遵從法庭下達指令。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5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
🟢(獲批)A8四項申請:
① 豁免根據附件一、二時間表列明指定日子的宵禁
② 豁免指定日子警署報到
③ 縮短指定日子宵禁時效至23~04:45
④ 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法庭下達指令須於下次聆訊,不少於:
21天 - 控方向辯方提出針對各被告的檢控基礎及分拆案件的建議和理據
14天 - 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2天前 - 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區(25) / A2:陳(22)
A3:陳(18) / A4:陳(18)
A5:陳(18) / A6:陳(21)
A7:陳(22) / A8:鄭(25)
A9:鄭(23) / A10:鄭(23)
A11:張(24) / A12:張(23)
A13:周(41) / A14:鍾(28)
A15:方(23) / A16:馮(21)
A17:何(34) / A18:何(20)
A19:何(22) / A20:何(25)
控罪:
(1)A1-20暴動
(2)A8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A1-20同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A8被控於去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一包索帶
(3)A16被控於同日在上訴地點,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三包索帶
控方開庭時指出今日主要處理三項議題:① 本案為新案,20名被告今天毋須答辯,以便眾人申請或等候法援審批②控方不反對全部以原有條件被告保釋 ,原則上不反對A5和A8之保釋條件修訂申請③ 案件管理方面事宜,控方可遵從法庭下達指令。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5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
🟢(獲批)A8四項申請:
① 豁免根據附件一、二時間表列明指定日子的宵禁
② 豁免指定日子警署報到
③ 縮短指定日子宵禁時效至23~04:45
④ 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法庭下達指令須於下次聆訊,不少於:
21天 - 控方向辯方提出針對各被告的檢控基礎及分拆案件的建議和理據
14天 - 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2天前 - 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812沙田
D1: 區(25)
D2: 李(26)
D3: 葉(22)
D4: 楊(24)
D5: 蔡(23)
D6: 何(25)
D7: 林(19)
首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709
第二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033
開庭:
控方呈上錄影片段和證人列表,包括警察和專家證人共有29位,裁判官要求控辯雙方商議減少證人數目,和議定需要審訊日數,暫時休庭。
商議後減至24名證人,沒有特別事項,沒有任何被告的招認紀錄,拘捕過程無爭議,D1會提交專家證人報告;估計要12日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0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7名被告以現有條件保䆁,法庭要求控辯雙方在開審前7日呈交承認事實,D1要在2021年1月29日前呈交專家報告,控方要在2021年2月26日前回應。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812沙田
D1: 區(25)
D2: 李(26)
D3: 葉(22)
D4: 楊(24)
D5: 蔡(23)
D6: 何(25)
D7: 林(19)
首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709
第二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033
開庭:
控方呈上錄影片段和證人列表,包括警察和專家證人共有29位,裁判官要求控辯雙方商議減少證人數目,和議定需要審訊日數,暫時休庭。
商議後減至24名證人,沒有特別事項,沒有任何被告的招認紀錄,拘捕過程無爭議,D1會提交專家證人報告;估計要12日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0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7名被告以現有條件保䆁,法庭要求控辯雙方在開審前7日呈交承認事實,D1要在2021年1月29日前呈交專家報告,控方要在2021年2月26日前回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3太子
#判刑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冼(21)🛑已還押14日
控罪:
(1)刑事損壞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速報:
監禁12個月
判詞撮要:
是次案情非常嚴重,涉及以噴漆破壞港鐵設施及攜帶金屬彈弓和彈珠。這些物品是被告刻意帶到案發現場,是有計劃的行動。案發在2019年9月,當時暴力非法活動可說是每日發生,此起彼落。響應號召參與不同行動的人不少,而參與的人情緒激動。在多人激動的場合帶備以上工具,如出現差池,後果不堪設想。被告當時已是成年人,應知道帶備這些物品的潛在危險和後果。裁判官看過照片,可用作發射的彈弓和金屬彈殺傷力可以很強大。
考慮到搜獲這些物品時,被告沒有手持物品或將它指向人群,否則會考慮更嚴重的量刑。
第一項控罪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因願意賠償可扣減多一個月,即7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即8個月監禁。
第三項控罪更為嚴重,因有50粒金屬彈,即可發射50發,18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即12個月監禁。
裁判官明白被告當時對社會上的事件有看法,甚至認為有欠公義,但以非法行為作回應,不能考慮為減刑因素。
以上刑期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2個月監禁。賠償令:需賠償$15,156予香港鐵路有限公司MTR Corporation Ltd.。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3太子
#判刑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冼(21)🛑已還押14日
控罪:
(1)刑事損壞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速報:
監禁12個月
判詞撮要:
是次案情非常嚴重,涉及以噴漆破壞港鐵設施及攜帶金屬彈弓和彈珠。這些物品是被告刻意帶到案發現場,是有計劃的行動。案發在2019年9月,當時暴力非法活動可說是每日發生,此起彼落。響應號召參與不同行動的人不少,而參與的人情緒激動。在多人激動的場合帶備以上工具,如出現差池,後果不堪設想。被告當時已是成年人,應知道帶備這些物品的潛在危險和後果。裁判官看過照片,可用作發射的彈弓和金屬彈殺傷力可以很強大。
考慮到搜獲這些物品時,被告沒有手持物品或將它指向人群,否則會考慮更嚴重的量刑。
第一項控罪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因願意賠償可扣減多一個月,即7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即8個月監禁。
第三項控罪更為嚴重,因有50粒金屬彈,即可發射50發,18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即12個月監禁。
裁判官明白被告當時對社會上的事件有看法,甚至認為有欠公義,但以非法行為作回應,不能考慮為減刑因素。
以上刑期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2個月監禁。賠償令:需賠償$15,156予香港鐵路有限公司MTR Corporation Ltd.。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1/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PW1 警長14089 李泰來
隸屬PTU F大隊第三小隊
辯方盤問完成,控辯雙方不打算傳召PW2
裁判官要求控辯雙方能就幾條呈堂片段中將雙方不爭議的對話再完善謄本,例如一些不是出於被告口而又清楚聽得見的對話在現有謄本就明顯沒有記錄。
案件押後至明日上午10:00 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及旁聽師💛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1/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PW1 警長14089 李泰來
隸屬PTU F大隊第三小隊
辯方盤問完成,控辯雙方不打算傳召PW2
裁判官要求控辯雙方能就幾條呈堂片段中將雙方不爭議的對話再完善謄本,例如一些不是出於被告口而又清楚聽得見的對話在現有謄本就明顯沒有記錄。
案件押後至明日上午10:00 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及旁聽師💛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續審(3/5)
魏,梁(18-19)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全部證人作供完畢,控方表示不需要傳召測試警員。
明天預告:處理特別事項、觀看錄像測試、承認事實、裁決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案件會在明天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繼續審訊。
———————————————
後記:裁判官感謝大律師能以有效率的方式加快審訊過程。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續審(3/5)
魏,梁(18-19)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全部證人作供完畢,控方表示不需要傳召測試警員。
明天預告:處理特別事項、觀看錄像測試、承認事實、裁決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案件會在明天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繼續審訊。
———————————————
後記:裁判官感謝大律師能以有效率的方式加快審訊過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續審 [5/2]
李 (3項刑事損壞 拒捕 普通襲擊 刑事恐嚇)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確認不需傳召辯方證人,控辯雙方案情完成。
裁判官提出拒捕的控罪要素,如辯方只是「懷疑」對方不是警察,不是合理辯解,要被告「真誠相信」對方不是警察才構成答辯。如辯方有其他理解,請提出案例。
休庭至1030。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續審 [5/2]
李 (3項刑事損壞 拒捕 普通襲擊 刑事恐嚇)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確認不需傳召辯方證人,控辯雙方案情完成。
裁判官提出拒捕的控罪要素,如辯方只是「懷疑」對方不是警察,不是合理辯解,要被告「真誠相信」對方不是警察才構成答辯。如辯方有其他理解,請提出案例。
休庭至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2/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1004 內庭已滿
因有文件謄本仍在準備中,控辯同意延後20分鐘開庭
1020 開庭
裁判官詢官問控方關於呈堂的DVD 3段片段,昨午只播放了一段,其餘將在何時播放。控方回應指未有打算播放,裁判官著控方組織一下沒用為何將片段呈堂,順便檢查其他呈堂檔案。
1027 休庭
1042 再開庭
主控確認有助審判之錄像已經全部播放,不用理會餘下未播片段
1055 又休庭
裁判官指證物錄像編號混亂,承認事實引述變為不清楚,請控辯雙方整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註:臨時直播員表示「浪費時間」😠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2/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1004 內庭已滿
因有文件謄本仍在準備中,控辯同意延後20分鐘開庭
1020 開庭
裁判官詢官問控方關於呈堂的DVD 3段片段,昨午只播放了一段,其餘將在何時播放。控方回應指未有打算播放,裁判官著控方組織一下沒用為何將片段呈堂,順便檢查其他呈堂檔案。
1027 休庭
1042 再開庭
主控確認有助審判之錄像已經全部播放,不用理會餘下未播片段
1055 又休庭
裁判官指證物錄像編號混亂,承認事實引述變為不清楚,請控辯雙方整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註:臨時直播員表示「浪費時間」😠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判刑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上回裁決
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去勞教中心,報告中提及了被告的背景,顯示被告由小到大都品格良好,本來可以有一個良好的未來,因為案件而影響了工作。期間被告也表現合作,有禮。爸爸也表示會繼續支持兒子,與家人關係良好。在還押的兩星期時間內,被告表現良好。
辯方呈上案例,與本案性質一樣,管有鐵鎚,士巴拿,打火機,一樣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企圖犯罪,而最後案件以4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法庭表示不會參考其他案例,因為案情嚴重,所以以9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因被告沒有認罪,亦沒有任何因素考慮減刑。
‼️判處9個月,即時監禁‼️
✅辯方申請上訴期間保釋,批准。✅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判刑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上回裁決
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去勞教中心,報告中提及了被告的背景,顯示被告由小到大都品格良好,本來可以有一個良好的未來,因為案件而影響了工作。期間被告也表現合作,有禮。爸爸也表示會繼續支持兒子,與家人關係良好。在還押的兩星期時間內,被告表現良好。
辯方呈上案例,與本案性質一樣,管有鐵鎚,士巴拿,打火機,一樣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企圖犯罪,而最後案件以4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法庭表示不會參考其他案例,因為案情嚴重,所以以9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因被告沒有認罪,亦沒有任何因素考慮減刑。
‼️判處9個月,即時監禁‼️
✅辯方申請上訴期間保釋,批准。✅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
10:06 開庭
補充結案陳詞10:40完畢,
結案陳詞,11:29中段休息。
#沈小民法官 [1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
10:06 開庭
補充結案陳詞10:40完畢,
結案陳詞,11:29中段休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02旺角
#審訊[1/1] #裁決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
譚(2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2日在旺角渡船街及奶路臣街交界,管有兩支士巴拿、一支鐵錘及一包膠索帶。
------------------------------------
🐶第1控方證人 13840
📌主問
當天為特別戰術小隊成員,當日2300時收到上級通知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有過1000人非法集結,示威者移向登打士街、豉油街及砵蘭街,每條街約100人,證人收到指示到上述地點展開拘捕行動,坐便裝車AM7028到現場駛向山東街,見到約60名黑衫人,戴防毒面具及穿著保護衣物,他們由亞皆老街左轉跑進塘尾道,於時尾隨到塘尾道天橋底下車展開拘捕行動,見到前面有5至6個人,於是大嗌「警察,咪郁!」,他們依然繼續奔跑,於是證人衝上,因被告跑得較慢而在渡船街浩賢蔬菜店外被截停,被告當時戴著深綠色鴨舌帽、長頭髮、戴眼鏡,身穿灰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及背著黑色斜孭袋。
18217上前幫手,由於擔心有人會搶犯或被捕人士逃跑,於是將被告帶離10米與同事會合,證人進行快速搜身,發現被告左邊褲袋有2枝六角匙板手,而斜孭袋發現錘仔、3個未開封的防毒面具‵黑色衫及黑色手套,由於當時沒有證物袋,所以證人暫時將證物擺回斜孭袋內,然後將被告交給刑偵同事。
📌盤問
證人承認非親眼看見1000人非法集會,收到指示後由九龍灣輔警總部出發,在廣東道見到的60人有部分並非身穿黑衫,而只有部分穿著保護裝備及面罩。
辯方指出證人於11月3日下午補錄口供,證人同意口供紙(當時記憶)會比庭上口供更好,以下事項證人均同意: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亞皆老街有路障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60名人中有部分並非身穿黑衫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60名人士跑去橫街窄巷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5至6人
辯方指出:
~當天60人均穿黑衣(唔同意)
~當天60人由亞皆老街轉入塘尾道(同意)
~沒有在亞皆老街見過路障或雜物(唔同意)
辯方指出案件本身與非法集結有關,質疑為何證人沒有提及其他人集結的情況,證人突然講「因為當天有1000人,可以講係暴動,懷疑佢係非法集結都好正常,而且佢身上有鐵錘」,張官澄清問題後,證人表示「直接寫被告,同邊唔重要所以唔寫」。辯方指出證人的口供紙上寫「當時我落車見AP跑向渡船街,向AP方向大叫『警察,咪走!』,辯方質疑口供紙顯示證人是先看到被告跑才大叫,與主問時的供詞不同。
辯方指出:
~當天並非在塘尾道落車(唔同意)
~當天在南頭街新泰大廈下車(唔同意)
~被告自己一個身處現場(唔同意)
~落車,從南頭街中段跑向被告(唔同意)
~被告人走避不及,被㩒低後頭望地下(同意)
~進行行動時沒親眼望到非法集結(同意)
~被告並非身穿黑衣,無戴保護裝備(同意)
~沒有耳聞目睹南頭街有非法集結(同意)
~沒有耳聞目睹廣東道有非法集結(同意)
📌覆問
證人補充因為在庭上想起當時亞皆老街有由索帶捆綁的鐵馬,記得有「死車」。補充當時是同時追捕及大叫「警察,咪走!」
🐶第2控方證人 58327
📌盤問
證人表示進行會面紀錄時應該會問被告的職業,當證人看過被告的會面紀錄上有寫被告的職業,表示「我咁寫落去,佢應該係咁講」
沒有中段陳詞,張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結案陳詞:
本案重點在於被告管有那些物品的意圖,辯方認為第1控方證人的證供不可信,11月3日的口供紙遠遠比庭上口供少很多,證人的口供是堆砌而來。
被告如果在渡船街聽到警員大叫,竟然向警察方向跑,而非跑向深圳街或廣東道跑,證人的證供不可信。
即使法庭接納第1控方證人的口供,本案就意圖的推論,南頭街及廣東道並沒有非法集結,有人跑亦非非法集結的罪行元素,控方並沒有證據顯示亞皆老街的路障幾時設置以及何人設置,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與其他非法集結人士結連在一起,辯方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的意圖。
被告是一個剷車工作員,鐵錘、士巴拿及索帶都是慣用工具,沒有唯一推論被告有傷人的意圖。
📌裁決理由:
本案主要依賴第1控方證人(13840)的口供,張官認為證人在庭上的證供與記事冊及口供紙有關鍵出入,當中包括:當時被告是自己一個還是5至6個人集結,亞皆老街上是否有路障
張官將口供紙的內容推到最高點,被告只是身穿黑衣且跑向渡船街,但被捕附近沒有非法集結,法庭無法肯定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再者被告在會面紀錄中提及自己是一名剷車工作員,被告是一名沒有案底的人士,法庭謹記被告的犯罪傾向性偏低,被告可能利用工具作合法或非法用途,法庭無法肯定被告有意圖使用工具作非法用途,環境證供不足以推論到毫無合理疑點,張官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張天雁裁判官 #1102旺角
#審訊[1/1] #裁決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
譚(2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詳情:2019年11月2日在旺角渡船街及奶路臣街交界,管有兩支士巴拿、一支鐵錘及一包膠索帶。
------------------------------------
🐶第1控方證人 13840
📌主問
當天為特別戰術小隊成員,當日2300時收到上級通知在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有過1000人非法集結,示威者移向登打士街、豉油街及砵蘭街,每條街約100人,證人收到指示到上述地點展開拘捕行動,坐便裝車AM7028到現場駛向山東街,見到約60名黑衫人,戴防毒面具及穿著保護衣物,他們由亞皆老街左轉跑進塘尾道,於時尾隨到塘尾道天橋底下車展開拘捕行動,見到前面有5至6個人,於是大嗌「警察,咪郁!」,他們依然繼續奔跑,於是證人衝上,因被告跑得較慢而在渡船街浩賢蔬菜店外被截停,被告當時戴著深綠色鴨舌帽、長頭髮、戴眼鏡,身穿灰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及背著黑色斜孭袋。
18217上前幫手,由於擔心有人會搶犯或被捕人士逃跑,於是將被告帶離10米與同事會合,證人進行快速搜身,發現被告左邊褲袋有2枝六角匙板手,而斜孭袋發現錘仔、3個未開封的防毒面具‵黑色衫及黑色手套,由於當時沒有證物袋,所以證人暫時將證物擺回斜孭袋內,然後將被告交給刑偵同事。
📌盤問
證人承認非親眼看見1000人非法集會,收到指示後由九龍灣輔警總部出發,在廣東道見到的60人有部分並非身穿黑衫,而只有部分穿著保護裝備及面罩。
辯方指出證人於11月3日下午補錄口供,證人同意口供紙(當時記憶)會比庭上口供更好,以下事項證人均同意: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亞皆老街有路障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60名人中有部分並非身穿黑衫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60名人士跑去橫街窄巷
~記事冊及口供紙均沒有提及5至6人
辯方指出:
~當天60人均穿黑衣(唔同意)
~當天60人由亞皆老街轉入塘尾道(同意)
~沒有在亞皆老街見過路障或雜物(唔同意)
辯方指出案件本身與非法集結有關,質疑為何證人沒有提及其他人集結的情況,證人突然講「因為當天有1000人,可以講係暴動,懷疑佢係非法集結都好正常,而且佢身上有鐵錘」,張官澄清問題後,證人表示「直接寫被告,同邊唔重要所以唔寫」。辯方指出證人的口供紙上寫「當時我落車見AP跑向渡船街,向AP方向大叫『警察,咪走!』,辯方質疑口供紙顯示證人是先看到被告跑才大叫,與主問時的供詞不同。
辯方指出:
~當天並非在塘尾道落車(唔同意)
~當天在南頭街新泰大廈下車(唔同意)
~被告自己一個身處現場(唔同意)
~落車,從南頭街中段跑向被告(唔同意)
~被告人走避不及,被㩒低後頭望地下(同意)
~進行行動時沒親眼望到非法集結(同意)
~被告並非身穿黑衣,無戴保護裝備(同意)
~沒有耳聞目睹南頭街有非法集結(同意)
~沒有耳聞目睹廣東道有非法集結(同意)
📌覆問
證人補充因為在庭上想起當時亞皆老街有由索帶捆綁的鐵馬,記得有「死車」。補充當時是同時追捕及大叫「警察,咪走!」
🐶第2控方證人 58327
📌盤問
證人表示進行會面紀錄時應該會問被告的職業,當證人看過被告的會面紀錄上有寫被告的職業,表示「我咁寫落去,佢應該係咁講」
沒有中段陳詞,張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結案陳詞:
本案重點在於被告管有那些物品的意圖,辯方認為第1控方證人的證供不可信,11月3日的口供紙遠遠比庭上口供少很多,證人的口供是堆砌而來。
被告如果在渡船街聽到警員大叫,竟然向警察方向跑,而非跑向深圳街或廣東道跑,證人的證供不可信。
即使法庭接納第1控方證人的口供,本案就意圖的推論,南頭街及廣東道並沒有非法集結,有人跑亦非非法集結的罪行元素,控方並沒有證據顯示亞皆老街的路障幾時設置以及何人設置,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與其他非法集結人士結連在一起,辯方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的意圖。
被告是一個剷車工作員,鐵錘、士巴拿及索帶都是慣用工具,沒有唯一推論被告有傷人的意圖。
📌裁決理由:
本案主要依賴第1控方證人(13840)的口供,張官認為證人在庭上的證供與記事冊及口供紙有關鍵出入,當中包括:當時被告是自己一個還是5至6個人集結,亞皆老街上是否有路障
張官將口供紙的內容推到最高點,被告只是身穿黑衣且跑向渡船街,但被捕附近沒有非法集結,法庭無法肯定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再者被告在會面紀錄中提及自己是一名剷車工作員,被告是一名沒有案底的人士,法庭謹記被告的犯罪傾向性偏低,被告可能利用工具作合法或非法用途,法庭無法肯定被告有意圖使用工具作非法用途,環境證供不足以推論到毫無合理疑點,張官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2/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1150 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1154 又再休庭
裁判官要求詳細結案陳詞,另又要求將有線片段補回聲音謄本,要求雙方律師討論所需時間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2/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1150 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1154 又再休庭
裁判官要求詳細結案陳詞,另又要求將有線片段補回聲音謄本,要求雙方律師討論所需時間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續審 [5/2]
李 (3項 #刑事損壞 #拒捕 #普通襲擊 #刑事恐嚇)
辯方結案陳詞撮要
就普通襲擊和刑事恐嚇,辯方立場是被告從來沒有襲擊亦沒有威嚇PW1。
PW1說被告一直追住他指罵,卻連一句說話內容都不記得,在案發當日是的口供亦沒有紀錄,與庭上作供有很大落差。PW1亦強調他當時好驚,但他遇到被告的指罵後的反應卻是繼續宣傳,「唔理佢」,之後聲稱被推膊頭卻看不到被告的動作。如果他真的擔心自己人身受威脅,起碼應該留意住被告的動向。而他被推之後的反應只是行開到行人路的另一邊,如他真的受驚不是應該避開?PW1說他驚到手震腳震是誇大其詞。
就刑事恐嚇,即使法庭相信被告有說過「唔好喺呢條村做宣傳」「唔好喺我面前出現,唔好畀我見到你」這兩句,亦不構成恐嚇。控罪要素需證明有人受驚,被威脅使其身體遭受損害,但被告並沒有提及如果PW1不照做,他會採取什麼行動。而被告是在情緒波動及憤怒的情況下對PW1說話,有案例指出在這種情況下說出"wild and rearing word"並不是意圖令人受驚。而以PW1的經驗,在這種情況下受驚亦不合理。
就抗拒警務人員,重點在於被告是否真誠相信面前的不是警察。從被告的庭上作供可見到,他認為如果面前的人是警察應該要出示委任證。此不信任/mistake of facts 如有環境支持,不需要合理辯解。以當時環境,被告是擔心會被政見不同的人士襲擊,如十月一日發生的事件。警察通例內亦有條文指示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出示委任證。最後,警員沒有向被告宣佈拘捕及警誡,則構成非法拘捕。
押後至10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續審 [5/2]
李 (3項 #刑事損壞 #拒捕 #普通襲擊 #刑事恐嚇)
辯方結案陳詞撮要
就普通襲擊和刑事恐嚇,辯方立場是被告從來沒有襲擊亦沒有威嚇PW1。
PW1說被告一直追住他指罵,卻連一句說話內容都不記得,在案發當日是的口供亦沒有紀錄,與庭上作供有很大落差。PW1亦強調他當時好驚,但他遇到被告的指罵後的反應卻是繼續宣傳,「唔理佢」,之後聲稱被推膊頭卻看不到被告的動作。如果他真的擔心自己人身受威脅,起碼應該留意住被告的動向。而他被推之後的反應只是行開到行人路的另一邊,如他真的受驚不是應該避開?PW1說他驚到手震腳震是誇大其詞。
就刑事恐嚇,即使法庭相信被告有說過「唔好喺呢條村做宣傳」「唔好喺我面前出現,唔好畀我見到你」這兩句,亦不構成恐嚇。控罪要素需證明有人受驚,被威脅使其身體遭受損害,但被告並沒有提及如果PW1不照做,他會採取什麼行動。而被告是在情緒波動及憤怒的情況下對PW1說話,有案例指出在這種情況下說出"wild and rearing word"並不是意圖令人受驚。而以PW1的經驗,在這種情況下受驚亦不合理。
就抗拒警務人員,重點在於被告是否真誠相信面前的不是警察。從被告的庭上作供可見到,他認為如果面前的人是警察應該要出示委任證。此不信任/mistake of facts 如有環境支持,不需要合理辯解。以當時環境,被告是擔心會被政見不同的人士襲擊,如十月一日發生的事件。警察通例內亦有條文指示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出示委任證。最後,警員沒有向被告宣佈拘捕及警誡,則構成非法拘捕。
押後至10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
主控結案陳詞完畢,現休庭,
下午2:30開庭,辯方代表大律師開始結案陳詞。
#沈小民法官 [1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
主控結案陳詞完畢,現休庭,
下午2:30開庭,辯方代表大律師開始結案陳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825西九龍法院大樓
D1: 李/ David/ Lunch哥(17)
D2: 賴(65)
控罪:
(1)D1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D2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詳情:
(1)-(2)各被控於2020年8月24日西九龍法院大樓公眾區向女子何姵誼、男子何潤來及女子陳芷君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行為及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說話相當可能導致破壞社會安寧
案件押後至11月26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825西九龍法院大樓
D1: 李/ David/ Lunch哥(17)
D2: 賴(65)
控罪:
(1)D1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D2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詳情:
(1)-(2)各被控於2020年8月24日西九龍法院大樓公眾區向女子何姵誼、男子何潤來及女子陳芷君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行為及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說話相當可能導致破壞社會安寧
案件押後至11月26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2/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辯方証人
1240是日審訊完畢
結案陳詞排期在11月26日下午1430進行
裁判官要求詳細書面結案陳詞及補交有線新聞片段聲音謄本,控辯及法庭同意安排如下:
10月15日
控方補交聲音謄本予辯方
10月29日
(1)控辯雙方同意之聲音謄本交法院
(2)詳細書面結案陳詞交予對方及法院
11月6日
回應對方書面結案陳詞(如有)
11月26日1430
雙方作結案陳詞
(審訊詳情後補)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2/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辯方証人
1240是日審訊完畢
結案陳詞排期在11月26日下午1430進行
裁判官要求詳細書面結案陳詞及補交有線新聞片段聲音謄本,控辯及法庭同意安排如下:
10月15日
控方補交聲音謄本予辯方
10月29日
(1)控辯雙方同意之聲音謄本交法院
(2)詳細書面結案陳詞交予對方及法院
11月6日
回應對方書面結案陳詞(如有)
11月26日1430
雙方作結案陳詞
(審訊詳情後補)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4秀茂坪 #判刑 🔥
幸(24)
控罪: #刑事損壞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秀茂坪道與曉光街交界休憩處在與4名不知名人士損壞康文署管治範圍2米乘2米的磚塊。
上次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699
感化報告指被告適合判處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但徐官考慮到案件性質,被掘起的磚有可能用作非法用途,例如堵路、傷人,認為社會服務令同時具懲罰及更生作用,較為適合。
🛑1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賠$316給康文署🛑
(12個月內完成,要準時開始服務,不可馬虎)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4秀茂坪 #判刑 🔥
幸(24)
控罪: #刑事損壞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秀茂坪道與曉光街交界休憩處在與4名不知名人士損壞康文署管治範圍2米乘2米的磚塊。
上次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699
感化報告指被告適合判處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但徐官考慮到案件性質,被掘起的磚有可能用作非法用途,例如堵路、傷人,認為社會服務令同時具懲罰及更生作用,較為適合。
🛑1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賠$316給康文署🛑
(12個月內完成,要準時開始服務,不可馬虎)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蔡 (18)
#新案件 (#1013屯門 參與非法集結、蒙面)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245章18(1)及(3)
2019年10月13日,在香港新界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違反241章3(1)(a)及3(2)
2019年10月13日,在香港新界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押後至12月3日下午2:30屯門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
$2000
不離港
每周一次警署報到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蔡 (18)
#新案件 (#1013屯門 參與非法集結、蒙面)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245章18(1)及(3)
2019年10月13日,在香港新界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違反241章3(1)(a)及3(2)
2019年10月13日,在香港新界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押後至12月3日下午2:30屯門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
$2000
不離港
每周一次警署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