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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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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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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50 廣播
0955 開庭
12人案好似全部都將會/申請法援。

1110 廣播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1/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0955 休庭30分鐘
因控辯雙方須檢閱複印的錄影謄本文件

1025 開庭
傳召PW1 警長14089 李泰來
隸屬PTU F大隊第三小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葵涌
#答辯

D1:冼(17)
D2:湯(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不認罪

控罪詳情:
2019年11 月 18 日在葵涌葵馥苑附近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瓶高濃度硫酸液體,樽外用一片紗布包裹着三氯異氰,以及沒有政府的牌照管有一部無線通訊器具

11位控方證人

第2被告獲准在律師陪同下到案發現場

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審前覆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119旺角

錢(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不認罪

控罪詳情:
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1位控方證人

獲准減少宵禁時間1小時。

案件押後至12月2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李(23)/ A2:陳(24)
A3:劉(23)/ A4:鄭(30)
A5:林(19)/ A6:廖(21)
A7:馬(24)/ A8:謝(22)
A9:容(23)/ A10:勞(22)
A11:梁(18)/ A12:張(28)

控罪:
(1)A1-12 暴動
(2)A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A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7)A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8)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9)A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0)A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1)A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A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3)A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A1-12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鎚
(3)A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
(4)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兩支螺絲批和三支鉗
(5)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6)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和一把扳手
(7)A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多用途鎚和一支多用途鉗
(8)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和一套六角匙
(9)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和三罐氣罐
(10)A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一支鉗、一把鎚和一包索帶
(11)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汽油彈
(12)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一支金屬棒
(13)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

控方開庭時指出本案為俗稱「支援理工大學」事件,其中涉及213名被告,分拆為12宗案件。今日主要處理三項議題:① 本案為新案,12名被告今天毋須答辯②A3和A10有保釋方面申請,控方不會反對包括二人在內的全部被告保釋 ③ 案件管理方面事宜,相信10月30日前會將12宗案件/213名被告全部轉介至區域法院提訊。

法官首先稱讚控方在預備文件方面較之前有進步;例如事項(30)列明視像證據與A7、A8相關,亦有列明播放邊段影片、片長、邊啲時段影到A7邊啲時段影到A8等。單單睇12人案嘅案件管理及文件係ok的,或未必需要沿用好似之前多人案件嘅處理方法。控方回應暫時未必需要重新編排各被告。

控方透露眾被告現正申請法援或將會申請法援而需要押後案件,亦因此今天毋須答辯。

保釋相關事宜:
⚪️A3申報更改地址
🟢(獲批)A10申請取消宵禁,承諾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12月4日110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另外,控方應辯方質詢,須於下次聆訊前不少於21天向辯方提供檢控基礎。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1216旺角

黎(26)🛑已還押逾20日

控罪:
企圖 #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
2019年12月16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恒生銀行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一輛警車。

判刑理由: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羅官採納感化官建議

判刑: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27旺角
#答辯

梁(31)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不認罪

控罪詳情:
2019年10月27日及28日在旺角彌敦道近奶路臣街交界,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員A

3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和錄影片段。
控方申請PW1 (受襲警員) 匿名令及使用屏風和特別通道,得悉辯方反對。控方承諾於11月2日前提及陳詞,法庭指示辯方需於11月9日前回應。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審前覆核及處理匿名令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2/2]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被告作供完畢,暫時休庭。
(詳情後補)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勞(27) / A2:呂(20)
A3:雷(24) / A4:梅(23)
A5:吳(22) / A6:吳(23)
A7:吳(25) / A8:倪(25)
A9:柯(23) / A10:安(20)
A11:潘(24) / A12:蕭(20)
A13:蕭(23) / A14:蕭(22)
A15:戴(20) / A16:黃(19)
A17:王(22) / A18:黃(26)
A19:黃(25) / A20:余(23)

控罪:
(1)A1-20暴動
(2)A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A1-20同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A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 525 至 543 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控方開庭時指出今日主要處理三項議題:① 本案為新案,20名被告今天毋須答辯,據悉眾人現正或已經申請緊法援②控方不反對全部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③ 案件管理方面事宜,控方可遵從法庭下達指令。

A14今天沒有律師代表,法庭提醒佢須繼續跟進。另外,本案今天沒有被告有保釋條件修訂申請。

法庭下達指令須於下次聆訊,不少於:
21天 - 控方向辯方提出針對各被告的檢控基礎及分拆案件的建議和理據
14天 - 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2天前 - 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110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2/2]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DW2 作供完畢
(後補)

案件將押後至11月27日 1500 裁決
控辯雙方需分別於10月21日及11月4日前提交書面陳詞。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1/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1306 休庭至1430

PW1 警長14089 李泰來
隸屬PTU F大隊第三小隊

上午接受主控盤問完畢
飯前辯方盤問中,下午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401大埔 #轉介文件
D1 :曾
D2 :羅
D3 :郭

控罪:縱火、襲警(涉向警署投擲汽油彈)

案情:被指於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曾及羅另各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長X及高級警員Y。

呈上修訂控罪1-3,辯方沒有反對。

🧷修訂控罪🧷
1. 縱火(在大埔警署外投擲汽油彈,罔顧警員26719的生命安全)
D1-3

2. 襲擊警務人員(警長1551)
D1

3. 襲擊警務人員(高級警員33922)
D2

控方無需被告答辯,被告更改保釋條件,如下:
d1宵禁時間更改,批准。
d2報到時間更改,批准。
d3宵禁時間更改,批准。

押後至10月2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以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25大埔 #答辯

D1:陳
D2:蔡
D3:陳

控罪:刑事損壞

辯方申請押後,以等待法律意見。

押後至10月27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提提各位旁聽師不要完了一單就走,還有其他手足案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前覆核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在尖沙嘴梳士巴利花園外保管一枝噴漆,意圖摧毀另一人的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D2在同日同地管有兩罐白電油與一個打火機,意圖摧毀另一人的財產

控方有4證人,都是現場警員,有化驗報告,無需寫報告人士出庭被盤問,無口頭招認,無影片

D1有1名辯方證人

預審期:2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15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同意案情需在開審7天前提交,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0佐敦 #答辯

陳(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0月20 佐敦道渡船街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使用一個黑色口罩

(3)公眾妨擾
同日同地向行車道上扔磚頭阻礙交通,對公眾造成滋擾

專家報告已提供給控方,控方申請押後以考慮辯方的提議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3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提堂

D1麥(28)
D2李(22)
合拼:D3黃(26)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D1)
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地上放置1個金屬罐、1塊磚頭和2個垃圾袋,這些物品或東西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2.非法集結(D2,D3)
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襲警(D2,D3)
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4267。

4.襲警(D2,D3)
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2365。

3被告不反對合併

保釋事宜:
。D2宵禁時間由2200-0600改為2300-0700
。D3由每星期報到兩次改為每星期一次
。D3更改報到時間

‼️D2早前作出兩項投訴:
1.警員在扣留被告時指示被告趕快認罪,指這樣可以「快啲離開警署」。
2.口供上的問答並無真正發生。被告在「抄寫」口供紙時,警員讀出一個捏造的對話,並讓被告默寫出來(即被告與警員並無發生該對話)。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區(25) / A2:陳(22)
A3:陳(18) / A4:陳(18)
A5:陳(18) / A6:陳(21)
A7:陳(22) / A8:鄭(25)
A9:鄭(23) / A10:鄭(23)
A11:張(24) / A12:張(23)
A13:周(41) / A14:鍾(28)
A15:方(23) / A16:馮(21)
A17:何(34) / A18:何(20)
A19:何(22) / A20:何(25)

控罪:
(1)A1-20暴動
(2)A8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A1-20同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A8被控於去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一包索帶
(3)A16被控於同日在上訴地點,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三包索帶

控方開庭時指出今日主要處理三項議題:① 本案為新案,20名被告今天毋須答辯,以便眾人申請或等候法援審批②控方不反對全部以原有條件被告保釋 ,原則上不反對A5和A8之保釋條件修訂申請③ 案件管理方面事宜,控方可遵從法庭下達指令。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5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
🟢(獲批)A8四項申請:
① 豁免根據附件一、二時間表列明指定日子的宵禁
② 豁免指定日子警署報到
③ 縮短指定日子宵禁時效至23~04:45
④ 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法庭下達指令須於下次聆訊,不少於:
21天 - 控方向辯方提出針對各被告的檢控基礎及分拆案件的建議和理據
14天 - 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2天前 - 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3太子
#判刑

冼(21)🛑已還押14日

控罪:
(1)刑事損壞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上次提堂詳情

勞教報告中醫療主任認為被告身體狀況不適合進勞教中心。而被告背景正面,從小在關愛中長大,學業良好,無不良嗜好,亦為自己一時衝動的行為感到後悔,願意賠償,希望服刑後繼續大學學業。

休庭20分鐘考慮判刑。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812沙田

D1: 區(25)
D2: 李(26)
D3: 葉(22)
D4: 楊(24)
D5: 蔡(23)
D6: 何(25)
D7: 林(19)

首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709

第二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033

開庭:
控方呈上錄影片段和證人列表,包括警察和專家證人共有29位,裁判官要求控辯雙方商議減少證人數目,和議定需要審訊日數,暫時休庭。

商議後減至24名證人,沒有特別事項,沒有任何被告的招認紀錄,拘捕過程無爭議,D1會提交專家證人報告;估計要12日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0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7名被告以現有條件保䆁,法庭要求控辯雙方在開審前7日呈交承認事實,D1要在2021年1月29日前呈交專家報告,控方要在2021年2月26日前回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3太子
#判刑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冼(21)🛑已還押14日

控罪:
(1)刑事損壞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速報:
監禁12個月

判詞撮要:
是次案情非常嚴重,涉及以噴漆破壞港鐵設施及攜帶金屬彈弓和彈珠。這些物品是被告刻意帶到案發現場,是有計劃的行動。案發在2019年9月,當時暴力非法活動可說是每日發生,此起彼落。響應號召參與不同行動的人不少,而參與的人情緒激動。在多人激動的場合帶備以上工具,如出現差池,後果不堪設想。被告當時已是成年人,應知道帶備這些物品的潛在危險和後果。裁判官看過照片,可用作發射的彈弓和金屬彈殺傷力可以很強大。
考慮到搜獲這些物品時,被告沒有手持物品或將它指向人群,否則會考慮更嚴重的量刑。

第一項控罪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因願意賠償可扣減多一個月,即7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即8個月監禁。
第三項控罪更為嚴重,因有50粒金屬彈,即可發射50發,18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即12個月監禁。

裁判官明白被告當時對社會上的事件有看法,甚至認為有欠公義,但以非法行為作回應,不能考慮為減刑因素。

以上刑期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2個月監禁。賠償令:需賠償$15,156予香港鐵路有限公司MTR Corporation Ltd.。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1/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PW1 警長14089 李泰來
隸屬PTU F大隊第三小隊

辯方盤問完成,控辯雙方不打算傳召PW2
裁判官要求控辯雙方能就幾條呈堂片段中將雙方不爭議的對話再完善謄本,例如一些不是出於被告口而又清楚聽得見的對話在現有謄本就明顯沒有記錄。

案件押後至明日上午10:00 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及旁聽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