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A1陳(26)/ A2鄧(17)/ A3陳(24)/
A4何(21)/ A5李(24)/ A6陳(20)/
A7吳(38)/ A8許(20)/ A9伍(21)/
A10關(18)/A11吳(21)/ A12*(14)/
A13*(15)/ A14*(15)/ A15鄧(17)/
A16梁(23)/ A17陸(19)/ A18 王(22)/
A19*(15)
控罪:
(1)A1-18參與非法集結
(2)-(15)A1-4,7-14,18,19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6)A1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19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5)A1-4,7-14,18,19(9)-(14)D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A1 - 1條圍巾、A2 - 1個口罩、A3 - 1件T恤、A4 - 1條圍巾、A7 - 1條圍巾、A8 - 1個外科口罩、A9 - 1個口罩、A10 - 1條圍巾、A11 - 1個口罩、A12 - 1條圍巾、A13 - 1條圍巾、A14 - 1個外科口罩、A18 - 1個口罩、A19 - 1個口罩
(16)A19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透露暫時保留以兩宗案件處理,或會調動兩案被告好使人數較均等及方便法庭處理。法官指法庭無法提供場地以容納咁多人的案件,尤其近期涉多人的案件為數不少;控方應該積極考慮分拆案件。法庭制訂粗略時間表,下次聆訊前:
21天控向辯提出分拆建議及檢控基礎
14天辯回覆,控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向法庭匯報結果
保釋相關事宜:
⚪️A19由控方申請增加條款獲批:
①不得離港 ②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批准)A3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批准)A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批准)A11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法官促請各被告積極跟進法援申請,否則處理唔切則後果自負。
法庭頒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少年被告身份,不得發佈或廣播其姓名、地址、學校、圖片或使人可識別少年被告的資訊。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A1陳(26)/ A2鄧(17)/ A3陳(24)/
A4何(21)/ A5李(24)/ A6陳(20)/
A7吳(38)/ A8許(20)/ A9伍(21)/
A10關(18)/A11吳(21)/ A12*(14)/
A13*(15)/ A14*(15)/ A15鄧(17)/
A16梁(23)/ A17陸(19)/ A18 王(22)/
A19*(15)
控罪:
(1)A1-18參與非法集結
(2)-(15)A1-4,7-14,18,19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6)A1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19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5)A1-4,7-14,18,19(9)-(14)D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A1 - 1條圍巾、A2 - 1個口罩、A3 - 1件T恤、A4 - 1條圍巾、A7 - 1條圍巾、A8 - 1個外科口罩、A9 - 1個口罩、A10 - 1條圍巾、A11 - 1個口罩、A12 - 1條圍巾、A13 - 1條圍巾、A14 - 1個外科口罩、A18 - 1個口罩、A19 - 1個口罩
(16)A19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透露暫時保留以兩宗案件處理,或會調動兩案被告好使人數較均等及方便法庭處理。法官指法庭無法提供場地以容納咁多人的案件,尤其近期涉多人的案件為數不少;控方應該積極考慮分拆案件。法庭制訂粗略時間表,下次聆訊前:
21天控向辯提出分拆建議及檢控基礎
14天辯回覆,控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向法庭匯報結果
保釋相關事宜:
⚪️A19由控方申請增加條款獲批:
①不得離港 ②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批准)A3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批准)A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批准)A11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法官促請各被告積極跟進法援申請,否則處理唔切則後果自負。
法庭頒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少年被告身份,不得發佈或廣播其姓名、地址、學校、圖片或使人可識別少年被告的資訊。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A1:鄧(23)
A2:何(27)
A3:彭(22)
A4:吳(20)
A5:張(20)
A6:李(24)
A7:周(21)
控罪:
(1)A1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A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A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5)A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A6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7)A7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A1-7非法集結
(9)-(14)A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2)A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4)A4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A5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把 12 鎅刀、1塊多用途金屬片和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A6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7)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2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8)A1-7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9)-(14)A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A1 - 1個口罩、A2 - 1個口罩、A3 - 1條圍巾、A4 - 1條圍巾、A5 - 1個口罩、A6 - 1個口罩
控方透露暫時保留以兩宗案件處理,或會調動兩案被告好使人數較均等及方便法庭處理。法官指法庭無法提供場地以容納咁多人的案件,尤其近期涉多人的案件為數不少;控方應該積極考慮分拆案件。法庭制訂粗略時間表,下次聆訊前:
21天控向辯提出分拆建議及檢控基礎
14天辯回覆,控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A1:鄧(23)
A2:何(27)
A3:彭(22)
A4:吳(20)
A5:張(20)
A6:李(24)
A7:周(21)
控罪:
(1)A1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A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A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5)A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A6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7)A7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A1-7非法集結
(9)-(14)A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2)A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4)A4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A5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把 12 鎅刀、1塊多用途金屬片和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A6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7)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2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8)A1-7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9)-(14)A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A1 - 1個口罩、A2 - 1個口罩、A3 - 1條圍巾、A4 - 1條圍巾、A5 - 1個口罩、A6 - 1個口罩
控方透露暫時保留以兩宗案件處理,或會調動兩案被告好使人數較均等及方便法庭處理。法官指法庭無法提供場地以容納咁多人的案件,尤其近期涉多人的案件為數不少;控方應該積極考慮分拆案件。法庭制訂粗略時間表,下次聆訊前:
21天控向辯提出分拆建議及檢控基礎
14天辯回覆,控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一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亦有一名事實證人。
辯方對控方呈堂的CCTV片段及警方現場錄影搜身片段不爭議。
📜承認事實(P1)
- 被告無刑事記錄
- 被告案發日15:09被告在北角電氣道169號理文商業中心後巷
- 理文商業中心的CCTV影到被告當日進出後巷及大堂的情況
- 相關CCTV片段燒錄成光碟(P2), 另有cap圖(P3)
- 警員6321(現為警長) 於15:13-15:20在現場拍攝搜查時的片段燒錄成光碟(P4), 另有cap圖(P5)
- 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背囊、木棍、棍套、軟墊、護踭/膝/脛及相同品牌的保護套、2張八達通、防毒面具,護目鏡、鴨舌帽...
- 警員17869截停並搜查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表示「我驚出街比人打,我攞嚟自衛嘅」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PW1) 警員17869 蘇鴻源(音)
💬控方主問
PW1案發當日駐守港島衝鋒隊,於更前訓示時指揮官唐督察表明北角當日將會有公眾活動,因此PW1在北角一帶巡邏。
PW1巡至電氣道169號時見被告頭戴鴨舌帽孭背囊拎棍狀物從後巷行出,之後「神色緊張」轉身向後巷方向離開。PW1有所懷疑上前截停被告,被告表示「喺上面做嘢,漏咗嘢,返去攞返」。
PW1向被告告知截停搜查的原因並搜查被告,在被告身上搜出承認事實上的物品後警誡被告。PW1問被告「我喺你背囊揾到呢啲物品同木棍拎嚟做乜」,被告回答「我驚比人打,所以拎黎自衛」,其後偵緝警員到場協助及搜證,15:22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藏有攻擊性武器。
📺播放警員6321(現為警長) 所拍攝的搜查片段(P2)
PW1確認當時在電氣道169號外後巷從被告身上搜出上述提及過的各樣物品,亦確認了搜出時各證物的狀態,當中包括木棍(P7)當時仍在棍套(P8)內。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一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亦有一名事實證人。
辯方對控方呈堂的CCTV片段及警方現場錄影搜身片段不爭議。
📜承認事實(P1)
- 被告無刑事記錄
- 被告案發日15:09被告在北角電氣道169號理文商業中心後巷
- 理文商業中心的CCTV影到被告當日進出後巷及大堂的情況
- 相關CCTV片段燒錄成光碟(P2), 另有cap圖(P3)
- 警員6321(現為警長) 於15:13-15:20在現場拍攝搜查時的片段燒錄成光碟(P4), 另有cap圖(P5)
- 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背囊、木棍、棍套、軟墊、護踭/膝/脛及相同品牌的保護套、2張八達通、防毒面具,護目鏡、鴨舌帽...
- 警員17869截停並搜查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表示「我驚出街比人打,我攞嚟自衛嘅」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PW1) 警員17869 蘇鴻源(音)
💬控方主問
PW1案發當日駐守港島衝鋒隊,於更前訓示時指揮官唐督察表明北角當日將會有公眾活動,因此PW1在北角一帶巡邏。
PW1巡至電氣道169號時見被告頭戴鴨舌帽孭背囊拎棍狀物從後巷行出,之後「神色緊張」轉身向後巷方向離開。PW1有所懷疑上前截停被告,被告表示「喺上面做嘢,漏咗嘢,返去攞返」。
PW1向被告告知截停搜查的原因並搜查被告,在被告身上搜出承認事實上的物品後警誡被告。PW1問被告「我喺你背囊揾到呢啲物品同木棍拎嚟做乜」,被告回答「我驚比人打,所以拎黎自衛」,其後偵緝警員到場協助及搜證,15:22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藏有攻擊性武器。
📺播放警員6321(現為警長) 所拍攝的搜查片段(P2)
PW1確認當時在電氣道169號外後巷從被告身上搜出上述提及過的各樣物品,亦確認了搜出時各證物的狀態,當中包括木棍(P7)當時仍在棍套(P8)內。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22青衣
D1:黃 (19)
D2:黃 (23)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於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路政署啲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涉噴上「721、831」及「Free HK」等字眼)
控方指上次押後原因為要校對油漆及檢視cctv,而油漆校對已完成,唯cctv尚未能開啟,以及需檢取更多cctv,故需申請再押後6星期。
D1將爭議招認自願性及準確性,原因:受警員威嚇而作出一些對答,而對答內容亦非如控方書面紀錄,希望法庭紀錄在案。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7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22青衣
D1:黃 (19)
D2:黃 (23)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於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路政署啲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涉噴上「721、831」及「Free HK」等字眼)
控方指上次押後原因為要校對油漆及檢視cctv,而油漆校對已完成,唯cctv尚未能開啟,以及需檢取更多cctv,故需申請再押後6星期。
D1將爭議招認自願性及準確性,原因:受警員威嚇而作出一些對答,而對答內容亦非如控方書面紀錄,希望法庭紀錄在案。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7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1銅鑼灣
#新案件
趙(17)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本年3月2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附近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射光束的雷射裝置
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500現金
-不得離開香港
-居住於報住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11pm~6am)
-禁足(銅鑼灣一帶)
案件將押後至 12月1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1銅鑼灣
#新案件
趙(17)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本年3月2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附近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射光束的雷射裝置
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500現金
-不得離開香港
-居住於報住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11pm~6am)
-禁足(銅鑼灣一帶)
案件將押後至 12月1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1旺角
D2 陶(20)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及摧毀財物
(4)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2)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公園內管有27條索帶、一把摺刀、兩支螺絲批、五把六角匙
(3)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支噴漆
(4)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 A
控方最後暫時決定將傳召2名證人。辯方透露就證物鏈方面有爭議,控方曾應辯方要求擬定傳召10名證人(包括值日官及證物房文員)。
案件排期至21年1月5至6日0939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為期兩天的中文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1旺角
D2 陶(20)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及摧毀財物
(4)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2)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公園內管有27條索帶、一把摺刀、兩支螺絲批、五把六角匙
(3)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支噴漆
(4)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 A
控方最後暫時決定將傳召2名證人。辯方透露就證物鏈方面有爭議,控方曾應辯方要求擬定傳召10名證人(包括值日官及證物房文員)。
案件排期至21年1月5至6日0939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為期兩天的中文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提堂
張 (3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及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新世紀廣場外保管一把剪刀、一把鉗、一個扳手及一把鎅刀,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件,以摧毁或破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本案沒有警誡供詞,控方將傳召2位證人,沒有影片呈堂,預計一天審期。
案件排期至2020年11月19日09:30於東區法院第十庭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提堂
張 (3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及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新世紀廣場外保管一把剪刀、一把鉗、一個扳手及一把鎅刀,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件,以摧毁或破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本案沒有警誡供詞,控方將傳召2位證人,沒有影片呈堂,預計一天審期。
案件排期至2020年11月19日09:30於東區法院第十庭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3青衣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阻街
陳(18)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過去2020.9.22於彭亮廷裁判官席前裁決
彭官正與控辯雙方討論刑罰的「相稱性」及「整體性」,原因是被告牽涉2項控罪,然而,兩者嚴重性不一,就控罪2,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或監禁3個月,鑑於被告年紀小,及已還押一段時間,若判處以中心拘留形式,最少都會交由懲教看管3個月,會否造成不合理?(會否導致青年人罪犯遠遠嚴重過成年人?)若就控罪2判以罰款又會否過輕。然而,若把兩項控罪分開處理,卻又實際不可行,因一名被告難以同時執行兩項命令。
暫時休庭10分鐘
#彭亮廷裁判官
#1113青衣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阻街
陳(18)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過去2020.9.22於彭亮廷裁判官席前裁決
彭官正與控辯雙方討論刑罰的「相稱性」及「整體性」,原因是被告牽涉2項控罪,然而,兩者嚴重性不一,就控罪2,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或監禁3個月,鑑於被告年紀小,及已還押一段時間,若判處以中心拘留形式,最少都會交由懲教看管3個月,會否造成不合理?(會否導致青年人罪犯遠遠嚴重過成年人?)若就控罪2判以罰款又會否過輕。然而,若把兩項控罪分開處理,卻又實際不可行,因一名被告難以同時執行兩項命令。
暫時休庭10分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3青衣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阻街
陳(18)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判刑速報:
控罪一 判入更生中心❗️❗️
控罪二 判入更生中心❗️❗️
兩項判刑同期執行
辯方提出定罪上訴,申請保釋以等候上訴,暫定1445再開庭處理保釋申請
詳情後補
#彭亮廷裁判官
#1113青衣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阻街
陳(18)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判刑速報:
控罪一 判入更生中心❗️❗️
控罪二 判入更生中心❗️❗️
兩項判刑同期執行
辯方提出定罪上訴,申請保釋以等候上訴,暫定1445再開庭處理保釋申請
詳情後補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3青衣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阻街
陳(18)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是一名大學生,已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亦已聽取辯方律師進一步的求情。
彭官表示自己謹記上訴庭於SWS案(案件編號:CAAR1/2020)中,少年罪犯量刑需平衡各因素:
1. 青年更生
2. 保護公眾
3. 加諸懲罰
4. 以收阻嚇
本案中尤以控罪一為嚴重,若被告為成年犯(即年滿21歲)將有相當大可能判以拘留式刑罰,即監禁。
該串六角匙早前已在裁決時被彭官裁定為有意圖使用的攻擊性武器。
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拘留式刑罰是唯一合適選項。判刑須同時顧及保護社會安寧及阻嚇作用,當中不僅要阻嚇被告重犯,也要阻嚇其他公眾人士模仿。
彭官也指出其已謹記終審法院Wong Chun Cheong案(案件編號:FACC9/2000)中提及拘留時期與罪行之相稱性問題。
故此,一般而言,教導所將為期12-18個月,對控罪1而言是過重,因此,唯一合適考慮判刑為更生中心。就控罪2而言,法例並無限制並判入懲教院舍的可能性。考慮到案發背景,在被告更生及社會安寧安全的平衡下,後者更為重要,判感化令或罰款皆不合適,而判入懲教院舍並不會有不相稱性的問題。
因此,控罪一二皆判入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辯方提出定罪上訴,將於本日1445第十九庭進行保釋申請。
#彭亮廷裁判官
#1113青衣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阻街
陳(18)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是一名大學生,已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亦已聽取辯方律師進一步的求情。
彭官表示自己謹記上訴庭於SWS案(案件編號:CAAR1/2020)中,少年罪犯量刑需平衡各因素:
1. 青年更生
2. 保護公眾
3. 加諸懲罰
4. 以收阻嚇
本案中尤以控罪一為嚴重,若被告為成年犯(即年滿21歲)將有相當大可能判以拘留式刑罰,即監禁。
該串六角匙早前已在裁決時被彭官裁定為有意圖使用的攻擊性武器。
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拘留式刑罰是唯一合適選項。判刑須同時顧及保護社會安寧及阻嚇作用,當中不僅要阻嚇被告重犯,也要阻嚇其他公眾人士模仿。
彭官也指出其已謹記終審法院Wong Chun Cheong案(案件編號:FACC9/2000)中提及拘留時期與罪行之相稱性問題。
故此,一般而言,教導所將為期12-18個月,對控罪1而言是過重,因此,唯一合適考慮判刑為更生中心。就控罪2而言,法例並無限制並判入懲教院舍的可能性。考慮到案發背景,在被告更生及社會安寧安全的平衡下,後者更為重要,判感化令或罰款皆不合適,而判入懲教院舍並不會有不相稱性的問題。
因此,控罪一二皆判入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辯方提出定罪上訴,將於本日1445第十九庭進行保釋申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1北角 #提堂
韋(3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她於去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而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剩餘文件
案件押後至11月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1北角 #提堂
韋(3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她於去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而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剩餘文件
案件押後至11月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24灣仔 #答辯
許(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12月24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正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8名證人,依賴3段影片,沒有警誡供詞。
審訊預計需時兩天
案件押後至12月9日0930起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24灣仔 #答辯
許(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12月24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正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8名證人,依賴3段影片,沒有警誡供詞。
審訊預計需時兩天
案件押後至12月9日0930起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唐(23)
控罪:(兩罪均作出修訂)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於7月1日由東區海底隧道到灣仔謝斐道至柯布連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於7月1日由東區海底隧道到灣仔謝斐道至柯布連道一帶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導致警員8260、2674、12197重傷
====================
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案件將於11月16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程序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唐(23)
控罪:(兩罪均作出修訂)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
於7月1日由東區海底隧道到灣仔謝斐道至柯布連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 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
於7月1日由東區海底隧道到灣仔謝斐道至柯布連道一帶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導致警員8260、2674、12197重傷
====================
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案件將於11月16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程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3青衣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陳(18)
辯方指被告指示定罪及刑期皆會上訴。
據上訴庭案例,批出保釋等候上訴有2個考慮因素:
1. 勝訴機會
2. 刑期時間
裁判官經休庭15分鐘考慮後,認為沒有合理的可爭辯之處或合理勝算,故服刑時間至上訴時已大部分或已完結之因素並不重要。
❗️❗️法庭拒絕批出保釋,被告有權向原訟法院申請保釋。
#彭亮廷裁判官
#1113青衣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陳(18)
辯方指被告指示定罪及刑期皆會上訴。
據上訴庭案例,批出保釋等候上訴有2個考慮因素:
1. 勝訴機會
2. 刑期時間
裁判官經休庭15分鐘考慮後,認為沒有合理的可爭辯之處或合理勝算,故服刑時間至上訴時已大部分或已完結之因素並不重要。
❗️❗️法庭拒絕批出保釋,被告有權向原訟法院申請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PW1 警員17869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1523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暫時休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PW1 警員17869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1523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暫時休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高(14-18) #審前覆核 (#1007觀塘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拒捕)
註: 本案D4於 8/9 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1.非法集結(D1-D3) (D4控罪已被撤回)
2.刑事毀壞(D1-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7.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4)
案情:
D1-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4月7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1438 開庭。
控方呈交獲承認事實,最後一段需修改,即「所有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控方指主要可撇除地鐵站與案發地盤的CCTV片段,亦會有23名控方證人,但控方第20、23證人不需傳召。因辯方會爭議證物鏈,控方亦會傳召警署證物房的文職職員。
裁判官質疑控方第9證人沒有傳召需要,辯方確認,控方同意可撇除。裁判官同時質問控方為何刪去需賠償金額,即原有29萬元,控方指控方第21、22證人,分別為港鐵職員及港鐵維修職員,會就維修報價單作供。
控方確認D1、D2對控罪二有口頭招認,在家長在場下有簽署,D3錄影會面下承認在場及藏有部分有關物品。D1、D2將爭議控方聲稱的招認,D3辯方不會爭議錄影會面的真確性,但保留對自願性及準確性爭議。
控方第14證人為雷射筆專家證人,第12證人為聲稱由D3搜出彈珠的測試者,測試片段,D3保留彈珠攻擊性的爭議。
控方堅持毋須修改D3控罪一,指律政署advising council 認為案情以提供足夠描述指稱聲稱為示威者破壞地鐵站下以等於非法集結。裁判官同意控方毋須修改控罪五,指區域法院案例DCCC248/2020中亦有相類「任何他人的財產」的描述。D3律師認為「共同目的」的描述必須清楚說明如何共同行事,裁判官認為控方控罪指「破壞設施」及「集結在一起」的描述可被理解成為指稱兩者為同一群人,但亦質疑控方案情中不斷轉換地點是否正確。D3引用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內容,指「行為並不代表目的」,裁判官指出控方已於Open Court清楚指出共同目的為「與他人集結在一起,破壞屬於港鐵站的設施」。
D3亦質疑控方未有清楚列明控罪是否為意圖、是否屬自己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控方認為兩者皆會依賴,裁判官認為現階段毋須「限死」控方舉證。
辯方認為本案需6日審訊,將保留爭議被告身上衣物及物品。D1保留一名交替程序的辯方證人。D2特別事項保留除被告外一名事實證人及兩名醫生證人爭議,一般事項沒有其他證人。D3不爭議衣物及物品,將就控罪六的事實爭議,一般事項保留一名辯方證人。
辯方認為較少爭議的證人如下:
控方第15、16證人為重新拘捕被告的證人
裁判官指法庭最早可行審期為一月。
案件審期定為2021年1月18-22日、25日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各被告按原有條件擔保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高(14-18) #審前覆核 (#1007觀塘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拒捕)
註: 本案D4於 8/9 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1.非法集結(D1-D3) (D4控罪已被撤回)
2.刑事毀壞(D1-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案情:
D1-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4月7日首次提堂,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1438 開庭。
控方呈交獲承認事實,最後一段需修改,即「所有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控方指主要可撇除地鐵站與案發地盤的CCTV片段,亦會有23名控方證人,但控方第20、23證人不需傳召。因辯方會爭議證物鏈,控方亦會傳召警署證物房的文職職員。
裁判官質疑控方第9證人沒有傳召需要,辯方確認,控方同意可撇除。裁判官同時質問控方為何刪去需賠償金額,即原有29萬元,控方指控方第21、22證人,分別為港鐵職員及港鐵維修職員,會就維修報價單作供。
控方確認D1、D2對控罪二有口頭招認,在家長在場下有簽署,D3錄影會面下承認在場及藏有部分有關物品。D1、D2將爭議控方聲稱的招認,D3辯方不會爭議錄影會面的真確性,但保留對自願性及準確性爭議。
控方第14證人為雷射筆專家證人,第12證人為聲稱由D3搜出彈珠的測試者,測試片段,D3保留彈珠攻擊性的爭議。
控方堅持毋須修改D3控罪一,指律政署advising council 認為案情以提供足夠描述指稱聲稱為示威者破壞地鐵站下以等於非法集結。裁判官同意控方毋須修改控罪五,指區域法院案例DCCC248/2020中亦有相類「任何他人的財產」的描述。D3律師認為「共同目的」的描述必須清楚說明如何共同行事,裁判官認為控方控罪指「破壞設施」及「集結在一起」的描述可被理解成為指稱兩者為同一群人,但亦質疑控方案情中不斷轉換地點是否正確。D3引用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內容,指「行為並不代表目的」,裁判官指出控方已於Open Court清楚指出共同目的為「與他人集結在一起,破壞屬於港鐵站的設施」。
D3亦質疑控方未有清楚列明控罪是否為意圖、是否屬自己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控方認為兩者皆會依賴,裁判官認為現階段毋須「限死」控方舉證。
辯方認為本案需6日審訊,將保留爭議被告身上衣物及物品。D1保留一名交替程序的辯方證人。D2特別事項保留除被告外一名事實證人及兩名醫生證人爭議,一般事項沒有其他證人。D3不爭議衣物及物品,將就控罪六的事實爭議,一般事項保留一名辯方證人。
辯方認為較少爭議的證人如下:
控方第15、16證人為重新拘捕被告的證人
裁判官指法庭最早可行審期為一月。
案件審期定為2021年1月18-22日、25日 09:30 觀塘法院第八庭,各被告按原有條件擔保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1:周(16) D2:周(16)
D3:*(15) D4:*(15)
D5:王(17) D6:梁(17)
控罪
D1-4
(1)刑事損壞
於2020年5月13日新城市廣場喜茶,無合理辯解地損壞屬喜茶的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總值$15,200。
D1
(2)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D2
(3)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4)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警員14511。
D5
(5)受合法拘捕而襲擊
於同日同地因刑事毀壞受合法拘捕,襲擊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D6
(6)阻撓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1511開庭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文件、法律意見及向律政司提出商討事項
D2-4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裁判官考慮後,更新以下條件:
D1
宵禁由1900-0600改至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D2
宵禁由1900-0600改至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D3
宵禁由1900-0600改至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取消警署報到
❌保釋金由$100,000下調至$50,000被拒❌
裁判官要求律師提交一些證明再作申請。
D4
宵禁由1900-0600改至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D5-6
現金$1,0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押後至11月16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一庭提訊。
✅眾被告除上述更改,以現有條件維持保釋。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1:周(16) D2:周(16)
D3:*(15) D4:*(15)
D5:王(17) D6:梁(17)
控罪
D1-4
(1)刑事損壞
於2020年5月13日新城市廣場喜茶,無合理辯解地損壞屬喜茶的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總值$15,200。
D1
(2)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D2
(3)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4)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警員14511。
D5
(5)受合法拘捕而襲擊
於同日同地因刑事毀壞受合法拘捕,襲擊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D6
(6)阻撓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1511開庭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索取文件、法律意見及向律政司提出商討事項
D2-4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裁判官考慮後,更新以下條件:
D1
宵禁由1900-0600改至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D2
宵禁由1900-0600改至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D3
宵禁由1900-0600改至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取消警署報到
❌保釋金由$100,000下調至$50,000被拒❌
裁判官要求律師提交一些證明再作申請。
D4
宵禁由1900-0600改至2200-06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D5-6
現金$1,000
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內通知警署
押後至11月16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一庭提訊。
✅眾被告除上述更改,以現有條件維持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