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藉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樓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579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依賴2段共長15的影片,沒有警誡供詞。
審期預計需時兩天
案件押後至12月9日起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藉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樓梯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1579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依賴2段共長15的影片,沒有警誡供詞。
審期預計需時兩天
案件押後至12月9日起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答辯 #判刑
#20200215天水圍
傅(20)
控罪: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15日在天水圍港鐵輕鐵天秀站1號月台,沒有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
‼️被告認罪‼️
證物編號:
P1 無線電通訊器材
P1(1)天線
P1(2)黑色無線電機套
辯方律師呈上兩封求情信及一份工作副本,求情信以個人、家庭、參與校內活動方面為要點:
(1)由被告自己撰寫(內容提及到年紀、案情、在現場充當救護員、家庭背景、第一時間認罪)
(2)(理工大學專上學院)學校教授撰寫
判刑:裁判官認為被告:(1)無刑事案底、(2)接納辯方律師代表求情,認為被告當時是以急救員身份到場,並對有關法律不知情,判處罰款$3000。證物一號充公。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答辯 #判刑
#20200215天水圍
傅(20)
控罪: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15日在天水圍港鐵輕鐵天秀站1號月台,沒有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
‼️被告認罪‼️
證物編號:
P1 無線電通訊器材
P1(1)天線
P1(2)黑色無線電機套
辯方律師呈上兩封求情信及一份工作副本,求情信以個人、家庭、參與校內活動方面為要點:
(1)由被告自己撰寫(內容提及到年紀、案情、在現場充當救護員、家庭背景、第一時間認罪)
(2)(理工大學專上學院)學校教授撰寫
判刑:裁判官認為被告:(1)無刑事案底、(2)接納辯方律師代表求情,認為被告當時是以急救員身份到場,並對有關法律不知情,判處罰款$3000。證物一號充公。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806葵涌
張(33)🛑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縱火罪
詳情:
被控於20年8月6日,在葵涌警署正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意圖損毀屬於香港政府的充水式護欄,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保釋相關事宜:
今天是首次於羅官席前申請保釋,被拒
案件押後至10月2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806葵涌
張(33)🛑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縱火罪
詳情:
被控於20年8月6日,在葵涌警署正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意圖損毀屬於香港政府的充水式護欄,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保釋相關事宜:
今天是首次於羅官席前申請保釋,被拒
案件押後至10月2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答辯
陳(25)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嘴麼地道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噴水池旁,在公眾地方作擾亂秩序行為,即叫囂謾罵惡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據悉,被告當時和群眾一同大叫與警察有關的侮辱性話語,被指有份令其他人起哄。
(摘自立場)
❌不認罪❌
控方有3證人
除了被告本人,沒其他辯方證人
證物鏈有爭議,其中1個控方證物是被告電話,控方不會承認證物鏈
控方要等律政司意見
預審期:1天
保釋事宜:
更改報到時間✅
宵禁0000-0600改為2300-05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答辯
陳(25)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嘴麼地道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噴水池旁,在公眾地方作擾亂秩序行為,即叫囂謾罵惡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據悉,被告當時和群眾一同大叫與警察有關的侮辱性話語,被指有份令其他人起哄。
(摘自立場)
❌不認罪❌
控方有3證人
除了被告本人,沒其他辯方證人
證物鏈有爭議,其中1個控方證物是被告電話,控方不會承認證物鏈
控方要等律政司意見
預審期:1天
保釋事宜:
更改報到時間✅
宵禁0000-0600改為2300-050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續審 #阻街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辯方在庭上就早前審訊中提交的影片呈堂性提出案例支持,辯方舉出上級法院案例*指出即使無證據的制作人(拍片者) 者出庭作證,法庭也可依賴影片的內容,從而接納影片及給予比重。
辯方亦指出控方陳詞中有兩處記錄上的錯誤。
1) 控方指D3同意截停她的是PW3及PW4
但辯方記錄並不是這樣,根據辯方記錄相關問題在審訊第三日1507後的控方盤問中,當時D3的回答是「不認得,只記得1個是便衣」,控方追問是否庭上的警員,D3回應「不知」。
2)由於PW3未能在庭上指認出兩名被告,因此其後無論主問或盤問時的問答中均沒用上控方所記錄D2,D3字眼。
控方同意第一點,D3沒確認截停她的是PW3,PW4 。
就第二點,控方律師表示她的記錄的確如此記載,又指控方不如辯方般有多人記錄或有出錯,希望裁判官再從法庭記錄中確認。
(其間控方律師又再將D2,D3講咗PW3,PW4…)
案件押後至10月29日 1500 再審
2名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庭上只讀名無讀出編號估計其中一案例 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豪 (2013)
16 HKCFAR 609 一案,關乎法院是否可接納以聲音辨認錄音資料。在該案中,終審法院對於是否可接納新形式的電子證據,採取較寬容的手法處理。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續審 #阻街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辯方在庭上就早前審訊中提交的影片呈堂性提出案例支持,辯方舉出上級法院案例*指出即使無證據的制作人(拍片者) 者出庭作證,法庭也可依賴影片的內容,從而接納影片及給予比重。
辯方亦指出控方陳詞中有兩處記錄上的錯誤。
1) 控方指D3同意截停她的是PW3及PW4
但辯方記錄並不是這樣,根據辯方記錄相關問題在審訊第三日1507後的控方盤問中,當時D3的回答是「不認得,只記得1個是便衣」,控方追問是否庭上的警員,D3回應「不知」。
2)由於PW3未能在庭上指認出兩名被告,因此其後無論主問或盤問時的問答中均沒用上控方所記錄D2,D3字眼。
控方同意第一點,D3沒確認截停她的是PW3,PW4 。
就第二點,控方律師表示她的記錄的確如此記載,又指控方不如辯方般有多人記錄或有出錯,希望裁判官再從法庭記錄中確認。
(其間控方律師又再將D2,D3講咗PW3,PW4…)
案件押後至10月29日 1500 再審
2名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庭上只讀名無讀出編號估計其中一案例 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豪 (2013)
16 HKCFAR 609 一案,關乎法院是否可接納以聲音辨認錄音資料。在該案中,終審法院對於是否可接納新形式的電子證據,採取較寬容的手法處理。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A1陳(26)/ A2鄧(17)/ A3陳(24)/
A4何(21)/ A5李(24)/ A6陳(20)/
A7吳(38)/ A8許(20)/ A9伍(21)/
A10關(18)/A11吳(21)/ A12*(14)/
A13*(15)/ A14*(15)/ A15鄧(17)/
A16梁(23)/ A17陸(19)/ A18 王(22)/
A19*(15)
控罪:
(1)A1-18參與非法集結
(2)-(15)A1-4,7-14,18,19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6)A1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19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5)A1-4,7-14,18,19(9)-(14)D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A1 - 1條圍巾、A2 - 1個口罩、A3 - 1件T恤、A4 - 1條圍巾、A7 - 1條圍巾、A8 - 1個外科口罩、A9 - 1個口罩、A10 - 1條圍巾、A11 - 1個口罩、A12 - 1條圍巾、A13 - 1條圍巾、A14 - 1個外科口罩、A18 - 1個口罩、A19 - 1個口罩
(16)A19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透露暫時保留以兩宗案件處理,或會調動兩案被告好使人數較均等及方便法庭處理。法官指法庭無法提供場地以容納咁多人的案件,尤其近期涉多人的案件為數不少;控方應該積極考慮分拆案件。法庭制訂粗略時間表,下次聆訊前:
21天控向辯提出分拆建議及檢控基礎
14天辯回覆,控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向法庭匯報結果
保釋相關事宜:
⚪️A19由控方申請增加條款獲批:
①不得離港 ②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批准)A3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批准)A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批准)A11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法官促請各被告積極跟進法援申請,否則處理唔切則後果自負。
法庭頒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少年被告身份,不得發佈或廣播其姓名、地址、學校、圖片或使人可識別少年被告的資訊。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A1陳(26)/ A2鄧(17)/ A3陳(24)/
A4何(21)/ A5李(24)/ A6陳(20)/
A7吳(38)/ A8許(20)/ A9伍(21)/
A10關(18)/A11吳(21)/ A12*(14)/
A13*(15)/ A14*(15)/ A15鄧(17)/
A16梁(23)/ A17陸(19)/ A18 王(22)/
A19*(15)
控罪:
(1)A1-18參與非法集結
(2)-(15)A1-4,7-14,18,19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6)A1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19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5)A1-4,7-14,18,19(9)-(14)D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A1 - 1條圍巾、A2 - 1個口罩、A3 - 1件T恤、A4 - 1條圍巾、A7 - 1條圍巾、A8 - 1個外科口罩、A9 - 1個口罩、A10 - 1條圍巾、A11 - 1個口罩、A12 - 1條圍巾、A13 - 1條圍巾、A14 - 1個外科口罩、A18 - 1個口罩、A19 - 1個口罩
(16)A19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德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透露暫時保留以兩宗案件處理,或會調動兩案被告好使人數較均等及方便法庭處理。法官指法庭無法提供場地以容納咁多人的案件,尤其近期涉多人的案件為數不少;控方應該積極考慮分拆案件。法庭制訂粗略時間表,下次聆訊前:
21天控向辯提出分拆建議及檢控基礎
14天辯回覆,控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向法庭匯報結果
保釋相關事宜:
⚪️A19由控方申請增加條款獲批:
①不得離港 ②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批准)A3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批准)A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批准)A11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法官促請各被告積極跟進法援申請,否則處理唔切則後果自負。
法庭頒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少年被告身份,不得發佈或廣播其姓名、地址、學校、圖片或使人可識別少年被告的資訊。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A1:鄧(23)
A2:何(27)
A3:彭(22)
A4:吳(20)
A5:張(20)
A6:李(24)
A7:周(21)
控罪:
(1)A1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A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A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5)A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A6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7)A7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A1-7非法集結
(9)-(14)A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2)A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4)A4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A5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把 12 鎅刀、1塊多用途金屬片和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A6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7)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2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8)A1-7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9)-(14)A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A1 - 1個口罩、A2 - 1個口罩、A3 - 1條圍巾、A4 - 1條圍巾、A5 - 1個口罩、A6 - 1個口罩
控方透露暫時保留以兩宗案件處理,或會調動兩案被告好使人數較均等及方便法庭處理。法官指法庭無法提供場地以容納咁多人的案件,尤其近期涉多人的案件為數不少;控方應該積極考慮分拆案件。法庭制訂粗略時間表,下次聆訊前:
21天控向辯提出分拆建議及檢控基礎
14天辯回覆,控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30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大興popo行動基地氣體洩漏)
A1:鄧(23)
A2:何(27)
A3:彭(22)
A4:吳(20)
A5:張(20)
A6:李(24)
A7:周(21)
控罪:
(1)A1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A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A4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5)A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A6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7)A7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A1-7非法集結
(9)-(14)A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2)A2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4)A4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A5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把 12 鎅刀、1塊多用途金屬片和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A6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7)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2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8)A1-7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9)-(14)A1-6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分別是A1 - 1個口罩、A2 - 1個口罩、A3 - 1條圍巾、A4 - 1條圍巾、A5 - 1個口罩、A6 - 1個口罩
控方透露暫時保留以兩宗案件處理,或會調動兩案被告好使人數較均等及方便法庭處理。法官指法庭無法提供場地以容納咁多人的案件,尤其近期涉多人的案件為數不少;控方應該積極考慮分拆案件。法庭制訂粗略時間表,下次聆訊前:
21天控向辯提出分拆建議及檢控基礎
14天辯回覆,控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候查。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一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亦有一名事實證人。
辯方對控方呈堂的CCTV片段及警方現場錄影搜身片段不爭議。
📜承認事實(P1)
- 被告無刑事記錄
- 被告案發日15:09被告在北角電氣道169號理文商業中心後巷
- 理文商業中心的CCTV影到被告當日進出後巷及大堂的情況
- 相關CCTV片段燒錄成光碟(P2), 另有cap圖(P3)
- 警員6321(現為警長) 於15:13-15:20在現場拍攝搜查時的片段燒錄成光碟(P4), 另有cap圖(P5)
- 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背囊、木棍、棍套、軟墊、護踭/膝/脛及相同品牌的保護套、2張八達通、防毒面具,護目鏡、鴨舌帽...
- 警員17869截停並搜查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表示「我驚出街比人打,我攞嚟自衛嘅」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PW1) 警員17869 蘇鴻源(音)
💬控方主問
PW1案發當日駐守港島衝鋒隊,於更前訓示時指揮官唐督察表明北角當日將會有公眾活動,因此PW1在北角一帶巡邏。
PW1巡至電氣道169號時見被告頭戴鴨舌帽孭背囊拎棍狀物從後巷行出,之後「神色緊張」轉身向後巷方向離開。PW1有所懷疑上前截停被告,被告表示「喺上面做嘢,漏咗嘢,返去攞返」。
PW1向被告告知截停搜查的原因並搜查被告,在被告身上搜出承認事實上的物品後警誡被告。PW1問被告「我喺你背囊揾到呢啲物品同木棍拎嚟做乜」,被告回答「我驚比人打,所以拎黎自衛」,其後偵緝警員到場協助及搜證,15:22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藏有攻擊性武器。
📺播放警員6321(現為警長) 所拍攝的搜查片段(P2)
PW1確認當時在電氣道169號外後巷從被告身上搜出上述提及過的各樣物品,亦確認了搜出時各證物的狀態,當中包括木棍(P7)當時仍在棍套(P8)內。
#崔美霞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蔡(29)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去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一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亦有一名事實證人。
辯方對控方呈堂的CCTV片段及警方現場錄影搜身片段不爭議。
📜承認事實(P1)
- 被告無刑事記錄
- 被告案發日15:09被告在北角電氣道169號理文商業中心後巷
- 理文商業中心的CCTV影到被告當日進出後巷及大堂的情況
- 相關CCTV片段燒錄成光碟(P2), 另有cap圖(P3)
- 警員6321(現為警長) 於15:13-15:20在現場拍攝搜查時的片段燒錄成光碟(P4), 另有cap圖(P5)
- 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背囊、木棍、棍套、軟墊、護踭/膝/脛及相同品牌的保護套、2張八達通、防毒面具,護目鏡、鴨舌帽...
- 警員17869截停並搜查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表示「我驚出街比人打,我攞嚟自衛嘅」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PW1) 警員17869 蘇鴻源(音)
💬控方主問
PW1案發當日駐守港島衝鋒隊,於更前訓示時指揮官唐督察表明北角當日將會有公眾活動,因此PW1在北角一帶巡邏。
PW1巡至電氣道169號時見被告頭戴鴨舌帽孭背囊拎棍狀物從後巷行出,之後「神色緊張」轉身向後巷方向離開。PW1有所懷疑上前截停被告,被告表示「喺上面做嘢,漏咗嘢,返去攞返」。
PW1向被告告知截停搜查的原因並搜查被告,在被告身上搜出承認事實上的物品後警誡被告。PW1問被告「我喺你背囊揾到呢啲物品同木棍拎嚟做乜」,被告回答「我驚比人打,所以拎黎自衛」,其後偵緝警員到場協助及搜證,15:22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藏有攻擊性武器。
📺播放警員6321(現為警長) 所拍攝的搜查片段(P2)
PW1確認當時在電氣道169號外後巷從被告身上搜出上述提及過的各樣物品,亦確認了搜出時各證物的狀態,當中包括木棍(P7)當時仍在棍套(P8)內。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22青衣
D1:黃 (19)
D2:黃 (23)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於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路政署啲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涉噴上「721、831」及「Free HK」等字眼)
控方指上次押後原因為要校對油漆及檢視cctv,而油漆校對已完成,唯cctv尚未能開啟,以及需檢取更多cctv,故需申請再押後6星期。
D1將爭議招認自願性及準確性,原因:受警員威嚇而作出一些對答,而對答內容亦非如控方書面紀錄,希望法庭紀錄在案。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7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22青衣
D1:黃 (19)
D2:黃 (23)
控罪:
刑事損壞
詳情:
被控於20年7月22日,在青衣青敬路33號近青衣城青衣北橋橋墩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路政署啲三條橋墩,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涉噴上「721、831」及「Free HK」等字眼)
控方指上次押後原因為要校對油漆及檢視cctv,而油漆校對已完成,唯cctv尚未能開啟,以及需檢取更多cctv,故需申請再押後6星期。
D1將爭議招認自願性及準確性,原因:受警員威嚇而作出一些對答,而對答內容亦非如控方書面紀錄,希望法庭紀錄在案。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7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1銅鑼灣
#新案件
趙(17)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本年3月2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附近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射光束的雷射裝置
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500現金
-不得離開香港
-居住於報住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11pm~6am)
-禁足(銅鑼灣一帶)
案件將押後至 12月1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1銅鑼灣
#新案件
趙(17)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本年3月2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附近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射光束的雷射裝置
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500現金
-不得離開香港
-居住於報住地址,如有更改需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11pm~6am)
-禁足(銅鑼灣一帶)
案件將押後至 12月1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1旺角
D2 陶(20)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及摧毀財物
(4)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2)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公園內管有27條索帶、一把摺刀、兩支螺絲批、五把六角匙
(3)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支噴漆
(4)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 A
控方最後暫時決定將傳召2名證人。辯方透露就證物鏈方面有爭議,控方曾應辯方要求擬定傳召10名證人(包括值日官及證物房文員)。
案件排期至21年1月5至6日0939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為期兩天的中文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1旺角
D2 陶(20)
控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及摧毀財物
(4)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2)被控於19年11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公園內管有27條索帶、一把摺刀、兩支螺絲批、五把六角匙
(3)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支噴漆
(4)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 A
控方最後暫時決定將傳召2名證人。辯方透露就證物鏈方面有爭議,控方曾應辯方要求擬定傳召10名證人(包括值日官及證物房文員)。
案件排期至21年1月5至6日0939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為期兩天的中文審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提堂
張 (3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及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新世紀廣場外保管一把剪刀、一把鉗、一個扳手及一把鎅刀,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件,以摧毁或破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本案沒有警誡供詞,控方將傳召2位證人,沒有影片呈堂,預計一天審期。
案件排期至2020年11月19日09:30於東區法院第十庭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提堂
張 (37)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及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新世紀廣場外保管一把剪刀、一把鉗、一個扳手及一把鎅刀,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件,以摧毁或破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本案沒有警誡供詞,控方將傳召2位證人,沒有影片呈堂,預計一天審期。
案件排期至2020年11月19日09:30於東區法院第十庭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3青衣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阻街
陳(18)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過去2020.9.22於彭亮廷裁判官席前裁決
彭官正與控辯雙方討論刑罰的「相稱性」及「整體性」,原因是被告牽涉2項控罪,然而,兩者嚴重性不一,就控罪2,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或監禁3個月,鑑於被告年紀小,及已還押一段時間,若判處以中心拘留形式,最少都會交由懲教看管3個月,會否造成不合理?(會否導致青年人罪犯遠遠嚴重過成年人?)若就控罪2判以罰款又會否過輕。然而,若把兩項控罪分開處理,卻又實際不可行,因一名被告難以同時執行兩項命令。
暫時休庭10分鐘
#彭亮廷裁判官
#1113青衣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阻街
陳(18)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過去2020.9.22於彭亮廷裁判官席前裁決
彭官正與控辯雙方討論刑罰的「相稱性」及「整體性」,原因是被告牽涉2項控罪,然而,兩者嚴重性不一,就控罪2,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或監禁3個月,鑑於被告年紀小,及已還押一段時間,若判處以中心拘留形式,最少都會交由懲教看管3個月,會否造成不合理?(會否導致青年人罪犯遠遠嚴重過成年人?)若就控罪2判以罰款又會否過輕。然而,若把兩項控罪分開處理,卻又實際不可行,因一名被告難以同時執行兩項命令。
暫時休庭10分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3青衣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阻街
陳(18)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判刑速報:
控罪一 判入更生中心❗️❗️
控罪二 判入更生中心❗️❗️
兩項判刑同期執行
辯方提出定罪上訴,申請保釋以等候上訴,暫定1445再開庭處理保釋申請
詳情後補
#彭亮廷裁判官
#1113青衣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阻街
陳(18)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判刑速報:
控罪一 判入更生中心❗️❗️
控罪二 判入更生中心❗️❗️
兩項判刑同期執行
辯方提出定罪上訴,申請保釋以等候上訴,暫定1445再開庭處理保釋申請
詳情後補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3青衣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阻街
陳(18)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是一名大學生,已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亦已聽取辯方律師進一步的求情。
彭官表示自己謹記上訴庭於SWS案(案件編號:CAAR1/2020)中,少年罪犯量刑需平衡各因素:
1. 青年更生
2. 保護公眾
3. 加諸懲罰
4. 以收阻嚇
本案中尤以控罪一為嚴重,若被告為成年犯(即年滿21歲)將有相當大可能判以拘留式刑罰,即監禁。
該串六角匙早前已在裁決時被彭官裁定為有意圖使用的攻擊性武器。
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拘留式刑罰是唯一合適選項。判刑須同時顧及保護社會安寧及阻嚇作用,當中不僅要阻嚇被告重犯,也要阻嚇其他公眾人士模仿。
彭官也指出其已謹記終審法院Wong Chun Cheong案(案件編號:FACC9/2000)中提及拘留時期與罪行之相稱性問題。
故此,一般而言,教導所將為期12-18個月,對控罪1而言是過重,因此,唯一合適考慮判刑為更生中心。就控罪2而言,法例並無限制並判入懲教院舍的可能性。考慮到案發背景,在被告更生及社會安寧安全的平衡下,後者更為重要,判感化令或罰款皆不合適,而判入懲教院舍並不會有不相稱性的問題。
因此,控罪一二皆判入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辯方提出定罪上訴,將於本日1445第十九庭進行保釋申請。
#彭亮廷裁判官
#1113青衣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阻街
陳(18)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是一名大學生,已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教導所報告,亦已聽取辯方律師進一步的求情。
彭官表示自己謹記上訴庭於SWS案(案件編號:CAAR1/2020)中,少年罪犯量刑需平衡各因素:
1. 青年更生
2. 保護公眾
3. 加諸懲罰
4. 以收阻嚇
本案中尤以控罪一為嚴重,若被告為成年犯(即年滿21歲)將有相當大可能判以拘留式刑罰,即監禁。
該串六角匙早前已在裁決時被彭官裁定為有意圖使用的攻擊性武器。
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拘留式刑罰是唯一合適選項。判刑須同時顧及保護社會安寧及阻嚇作用,當中不僅要阻嚇被告重犯,也要阻嚇其他公眾人士模仿。
彭官也指出其已謹記終審法院Wong Chun Cheong案(案件編號:FACC9/2000)中提及拘留時期與罪行之相稱性問題。
故此,一般而言,教導所將為期12-18個月,對控罪1而言是過重,因此,唯一合適考慮判刑為更生中心。就控罪2而言,法例並無限制並判入懲教院舍的可能性。考慮到案發背景,在被告更生及社會安寧安全的平衡下,後者更為重要,判感化令或罰款皆不合適,而判入懲教院舍並不會有不相稱性的問題。
因此,控罪一二皆判入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辯方提出定罪上訴,將於本日1445第十九庭進行保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