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欺詐案控方申分案 黎因鎖倉未出庭 官要求致電索指示:唔會打電話傳染
【獨立媒體】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高層周達權及黃偉強,涉未有按租契使用將軍澳壹傳媒大樓,同被控一項欺詐罪。案件將於3月24日開審,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審理。控方今(21日)申請將周達權分案審理,陳官詢問黎智英意見,由於黎因懲教「鎖倉」未能出庭,亦未能探訪,代表大狀表示不反對分案。陳官質疑辯方可透過懲教致電黎,辯方指懲教不容許打電話,只提供視像通話,但預約已滿。陳官要求再嘗試查詢懲教,若懲教未能安排會尊重,又指:「以常識嚟計,唔會打電話傳染」。
最後辯方成功致電黎,並告知被告不反對分案。陳官批准控方的分案申請,並安排周的案件編號為:DCCC349A/2021,他將於7月21日再提訊,期間獲准豁免到警署報到。而黎及黃的案件將於3月24日開審,為期25日。(全文)
#20220221新聞 #壹傳媒欺詐案
【獨立媒體】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高層周達權及黃偉強,涉未有按租契使用將軍澳壹傳媒大樓,同被控一項欺詐罪。案件將於3月24日開審,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審理。控方今(21日)申請將周達權分案審理,陳官詢問黎智英意見,由於黎因懲教「鎖倉」未能出庭,亦未能探訪,代表大狀表示不反對分案。陳官質疑辯方可透過懲教致電黎,辯方指懲教不容許打電話,只提供視像通話,但預約已滿。陳官要求再嘗試查詢懲教,若懲教未能安排會尊重,又指:「以常識嚟計,唔會打電話傳染」。
最後辯方成功致電黎,並告知被告不反對分案。陳官批准控方的分案申請,並安排周的案件編號為:DCCC349A/2021,他將於7月21日再提訊,期間獲准豁免到警署報到。而黎及黃的案件將於3月24日開審,為期25日。(全文)
#20220221新聞 #壹傳媒欺詐案
荔枝角收押所廚房工作男囚染疫 膳食暫由私人供應商提供
【東方日報】據了解,茘枝角收押所今(21日)發現有囚人士染疫,該人主要在廚房工作,所內廚房即時停止運作,暫時需要安排私人膳食供應商提供食物。
據了解,現時管理層已安排膳食供應提供今天晚餐及明天(22日)早餐。消息人士透露,過去幾天的病毒檢測成功在茘枝角收押所發現幾條隱形傳播鏈,亦目睹感染個案在短時間內調去沙咀懲教所等的隔離中心,相信在未來數天仍可能有感染個案出現。
懲教署回覆稱,署方已經制訂緊急應變機制,處理一旦廚房發現感染個案,需要隔離一起工作的在囚人士,導致廚房停止運作,署方會即時安排食物供應商為所內在囚人士提供膳食,讓署方能夠安排消毒工作及人手調配,盡快重新啟動廚房的運作。(全文)
#20220221新聞 #肺炎疫情
【東方日報】據了解,茘枝角收押所今(21日)發現有囚人士染疫,該人主要在廚房工作,所內廚房即時停止運作,暫時需要安排私人膳食供應商提供食物。
據了解,現時管理層已安排膳食供應提供今天晚餐及明天(22日)早餐。消息人士透露,過去幾天的病毒檢測成功在茘枝角收押所發現幾條隱形傳播鏈,亦目睹感染個案在短時間內調去沙咀懲教所等的隔離中心,相信在未來數天仍可能有感染個案出現。
懲教署回覆稱,署方已經制訂緊急應變機制,處理一旦廚房發現感染個案,需要隔離一起工作的在囚人士,導致廚房停止運作,署方會即時安排食物供應商為所內在囚人士提供膳食,讓署方能夠安排消毒工作及人手調配,盡快重新啟動廚房的運作。(全文)
#20220221新聞 #肺炎疫情
黃之鋒六四案上訴獲減刑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判刑過重及原則上犯錯
【獨立媒體】2020年六四集會,黃之鋒和梁凱晴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分別判囚10及4個月,兩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和彭寶琴裁定黃獲減刑至8個月,其中2個月與6.21圍警總和反蒙面法遊行案的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3.5個月。今日(21日)頒布的書面理由指,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下令本案刑期完全分期執行,是過重及原則上犯錯。
兩人共同提出的上訴理據包括法官陳廣池錯誤地將「非法集結」的判刑原則應用在本案的「未經批准集結」控罪上、錯誤地考慮從未發生的暴力風險、忽略了被告動機良好和集會全程和平,以及陳官量刑與法官胡雅文不一致。黃之鋒另外指出陳官將本案刑期與另案完全分期執行,欠缺考慮刑罰整體性。
黃之鋒代表大狀指胡雅文對於角色相若的同案被告,監禁刑期也是由6至9個月不等;即使陳廣池考慮黃非初犯及在保釋期間犯案,量刑起點也不致於15個月。上訴庭則認為,考慮黃於現場兩度接受訪問、第三次觸犯相類罪行及於保釋期間犯案,恰當的量刑起點應為12個月,認罪扣減至8個月。
上訴庭亦認同黃之鋒一方所指,原審法官陳廣池不應將本案刑期與6.21圍警總和反蒙面法遊行共17個半月刑期完全分期執行,因為加刑因素已反映在量刑起點上,若根據陳官原先的判刑,黃就3案的總刑期為27個半月,是過重及原則上錯誤。上訴庭考慮刑罰整體性,公道的做法是將8個月的其中6個月分期執行。換言之,上訴後的總刑期為23個半月。
黃現正於監獄服刑,並另涉初選47人案,扣除假期和獄中行為良好,預料最快可於今年3月服刑完畢,由「服刑人士」轉為「還押人士」身份。(全文)
📌 相關資料:高院上訴庭判案理由書(英文)
#20220221新聞 #20200604維園
【獨立媒體】2020年六四集會,黃之鋒和梁凱晴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分別判囚10及4個月,兩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和彭寶琴裁定黃獲減刑至8個月,其中2個月與6.21圍警總和反蒙面法遊行案的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3.5個月。今日(21日)頒布的書面理由指,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下令本案刑期完全分期執行,是過重及原則上犯錯。
兩人共同提出的上訴理據包括法官陳廣池錯誤地將「非法集結」的判刑原則應用在本案的「未經批准集結」控罪上、錯誤地考慮從未發生的暴力風險、忽略了被告動機良好和集會全程和平,以及陳官量刑與法官胡雅文不一致。黃之鋒另外指出陳官將本案刑期與另案完全分期執行,欠缺考慮刑罰整體性。
黃之鋒代表大狀指胡雅文對於角色相若的同案被告,監禁刑期也是由6至9個月不等;即使陳廣池考慮黃非初犯及在保釋期間犯案,量刑起點也不致於15個月。上訴庭則認為,考慮黃於現場兩度接受訪問、第三次觸犯相類罪行及於保釋期間犯案,恰當的量刑起點應為12個月,認罪扣減至8個月。
上訴庭亦認同黃之鋒一方所指,原審法官陳廣池不應將本案刑期與6.21圍警總和反蒙面法遊行共17個半月刑期完全分期執行,因為加刑因素已反映在量刑起點上,若根據陳官原先的判刑,黃就3案的總刑期為27個半月,是過重及原則上錯誤。上訴庭考慮刑罰整體性,公道的做法是將8個月的其中6個月分期執行。換言之,上訴後的總刑期為23個半月。
黃現正於監獄服刑,並另涉初選47人案,扣除假期和獄中行為良好,預料最快可於今年3月服刑完畢,由「服刑人士」轉為「還押人士」身份。(全文)
📌 相關資料:高院上訴庭判案理由書(英文)
#20220221新聞 #20200604維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