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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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煽惑投白票判緩刑 前中大學生會長蘇浚鋒擬提案件呈述上訴 據悉爭議控罪合憲性

【法庭線】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被指2021年在網上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倡選舉投白票帖文,事隔一年被廉署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辯方爭議控罪合憲性,而裁判官裁定合憲後,蘇隨即改為認罪,被判囚兩個月、緩刑18個月。 案件周三(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據庭上指,辯方欲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故需開庭處理相關法律文件。據悉,上訴是為爭議控罪是否合憲。 (全文)

#20231122新聞 #2021立會選舉
兩還押男子否認串謀探訪人士冒簽文件 案件明年5月開審 辯方將爭議被告沒意圖犯罪

【庭刊】兩名男子聲稱在警署內被警員毆打,於是入稟高等法院向警務處提出民事索償,並在今年3月還柙期間被探訪時,涉着探訪人士為他們冒簽申索文件,因而被控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兩人早前否認控罪,案件今(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

辯方表示,不爭議收柙所的錄音和錄影真確性,並透露兩被告擬出庭作供,抗辯方向主要爭議兩人沒有意圖干犯控罪,以及案中沒有人蒙受不利。裁判官把案件排期明年5月2日開審,預計需時3日審訊。 (全文)

#20231122新聞 #其他案件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終審 控:警集會禁令不可經刑事程序挑戰 辯:控罪元素一部分

明報】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2021年於社交媒體及《明報》發表關於六四的文章,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高院早前判鄒幸彤上訴得直,鄒幸彤獲撤銷定罪及15個月刑期。律政司終極上訴,終院今(22日)開庭審理。律政司主張,警方禁止維園六四集會的命令合理,鄒幸彤無權在刑事程序挑戰禁令。終院今午聽畢雙方陳辭,將擇日裁決。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今表示,被告不可在裁判法院的刑事程序之中,挑戰警方禁令的合法性;被告僅可以提出司法覆核,由具經驗的高院處理。譚強調,警方考慮疫情嚴重而禁止集會,舉辦集會涉及國家安全和公眾健康,如果被告有權在刑事程序挑戰警方決定,會給予公眾錯誤印象,以為可以無視警方禁令,將破壞法律和社會秩序。

代表鄒幸彤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則指,根據案例,政府有積極責任(positive duty)採取措施,確保合法集會舉行;警方禁令是鄒幸彤面對的控罪元素一部分,她有權在刑事程序挑戰禁令。彭提到,司法覆核需要一定法律知識和財政資源,例如鄒幸彤希望加入近期一宗禁制令案件,最終要承擔律政司的訟費。(全文

#20231122新聞 #網上言論 #20210604維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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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呃遮仔會14萬元 警員明年1月再訊

【東網】一名男警涉嫌訛稱沒有向銀行或財務機構貸款,詐騙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俗稱「遮仔會」,下稱互助社),向他批出兩筆共逾14萬元的貸款,遭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兩項欺詐罪,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法庭應辯方要求,把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7日再訊,被告續准保釋。

47歲被告林俊杰,報稱任職高級警員,案發時是互助社社員。被告代表律師昨申請讓被告暫時毋須答辯,並把案押後至8星期,以便索取銀行資料等文件,並向律政司就控罪適合性等作陳述。裁判官遂應要求,把案押後至明年1月17日,批准被告續以一萬元保釋,期間不可接觸證人,另新增一項保釋條件,即居於報稱地址。

被告被控兩罪,首罪指他於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間 ,填寫2021年2月10日的互助社貸款申請表,在申請表上訛稱他沒有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任何貸款;以及訛稱申請表上載有的所有資料均為正確及完整;並意圖詐騙而誘使互助社批出一筆港幣80,160元的貸款。次罪指他於2021年10月5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間,填寫 2021年10月5日的互助社貸款申請表,並意圖詐騙而誘使互助社批出一筆60,120元的貸款。

警員詐騙「遮仔會」案件屢見不鮮。其中入職警隊25年的男警長黃栢倫,2017年至2019年間,兩度虛報其貸款每月所需償還金額,從而詐騙互助社向他批出兩筆貸款共約16.5萬元,他承認兩項欺詐罪,本月被判入獄3個月。另外,時任男警長羅志民於2017年8月至2020年10月,詐騙互助社向他批出4筆貸款共逾76萬元,他承認4項欺詐罪,今年8月被判履行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全文)

#20231124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又呃遮仔會
於屯門抗議警方基地洩不明氣體 9人認非法集結12.8判刑 法庭為兩人索報告

【獨立媒體】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有人包圍警方大興行動基地,以抗議據稱警方早前進行催淚彈訓練。防暴警驅散時一度進入兆軒苑逸生閣,命居民跪地抱頭接受搜查。26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分兩案審理。13人案中早前一人認罪已判刑,另外12人排期審訊,但開審前有9人認罪。案件今(24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法院)求情,暫委法官鄭紀航將案押後至12月8日判刑,期間為兩名分別17及18歲的學生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等報告,但他強調仍然有機會判監。

辯方早前呈交書面求情陳詞,暫委法官鄭紀航今逐一向各辯方問及詳細內容。鄭官一度質疑數名大學教授及僱主的求情信,沒有寫及被告的在學或在職日期,又問:「點解全部唔識寫日子嘅呢?」另外,第四被告的排球隊教練有撰寫求情信,鄭官追問:「點解有兩個主教練咁特別嘅?唔係應該正同副教練?」辯方澄清兩人於不同時期任主教練。

代表第八被告的辯方指,希望法庭考慮同日事件其他案件的判刑,避免有太大分歧。鄭官質疑「上訴庭有冇咁講?」,又指:「以我所知唔一定要跟晒,咁跟最高定最低?都唔會一致㗎!」代表第九被告的辯方呈上義工計劃的證書,鄭官一度問,如果是義工計劃的話,為何證書寫着「congratulations(恭喜)」而非「多謝你」。辯方解釋被告當時入選該計劃。

代表第十三被告的辯方指,希望法庭為他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被告,但鄭官指被告年滿18歲,因此教導所並非選項。

鄭官最後為第十被告即17歲男學生,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另外為第十三被告即18歲男學生,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他強調法庭仍然有機會判監。(全文

#20231124新聞 #1030屯門
青年以刀襲黃店老闆娘 判無期限醫院令 官指屬「危險人物」

【獨立媒體】20歲無業青年涉去年8月闖進慈雲山一間「黃店」餐廳,以刀襲擊老闆娘,被捕後身上再被搜出另一把刀,警誡下稱因餐廳是「黃店」,與其政治立場不同 ,所以不喜歡餐廳而犯案。他早前承認蓄意傷人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28日)在區域法院被判處不設期限的醫院令。該青年患有精神病,其精神科報告顯示他具有妄想及極高的暴力傾向,醫生形容被告屬「極其不可預測的人」。法官王詩麗考慮報告後,認為被告是一名「危險人物」,為了保護公眾,遂接納醫生建議,判無期限的醫院令,認為符合公眾及被告的利益。

被告馮志達(20歲)承認蓄意傷人(傷人17)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全文)

#20231128新聞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申司法覆核國安委越權被拒 黎智英提上訴 排期明年4月審理

【法庭線】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早前獲高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來港抗辯。律政司不服提上訴,先後被上訴庭、終審法院駁回。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應港府提請,就《國安法》第 14 及 47 條釋法,指在危害國安案件批准聘任海外律師前,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黎智英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 Tim Owen 批出簽證,僭越《國安法》權力,被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駁回。黎智英不服決定提上訴,司法機構網頁顯示,聆訊排期於 2024 年 4 月 16 日審理,預計審期一天。 (全文)

#20231128新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初選47人案第116天|控方結案陳詞 詮釋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他非法手段」字眼 無需與武力相關或涉刑事罪行 濫權可屬非法手段

【庭刊】47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因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否認控罪受審,今(2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踏入第116日審訊,控辯雙方分別作結案陳詞。

控方陳詞指,《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條文中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這個控罪元素無需與武力相關,認為如果條文詮釋收窄至只是禁止「武力、威脅使用武力」的手段是不合理,因為在現今社會,散播謠言對抗政府已可對政府架構及政權造成影響,不一定要涉及武力才能對抗政府,強調維護國安是至為重要,所以條文應採用較闊而非狹隘的詮釋。

控方續指,「其他非法手段」也不一定要涉及刑事罪行,即使法庭認為被告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只屬濫權(abuse of power)而不至於觸犯刑事罪行,則同樣可屬「其他非法手段」。 (全文)

#20231129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初選47人案第117天|辯方不同意違反職責也算「非法手段」 指不能以國安法作「尚方寶劍」要求法庭如此詮釋

【庭刊】47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因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否認控罪受審,今(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踏入第117日審訊,辯方續作結案陳詞。

資深大律師潘熙指,難以想像基本法第50至52條所預視的情境(即立法會兩度否決財政預算案後,行政長官必須辭職),會被視為憲政危機或政治不穩的情況,而當被告只是在做一些基本法准許的事,很難說他們是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

就控罪中「非法手段」的定義,辯方多名大律師均表示,不同意控方指違反職責(breach of duties)就已經可算屬「非法手段」,又認為應涉刑事罪行才能算是非法。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陳世傑則指,按控方的說法,「非法手段」是沒有界限,不限於刑事罪行,也不限於違反民事法,反問控方這個說法有甚麼案例或條文支持。陳又指,控方不能稱控罪是國安法罪行,以維護國安作為「尚方寶劍」,去要求法庭如此詮釋「非法手段」的定義。 (全文)

#20231130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一名警員涉危駕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周五提堂

【Now新聞台】一名警員涉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明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事發6月5日凌晨兩時許,一輛的士沿旺角彌敦道北行至旺角道交界時,被一輛私家車撞到,的士懷疑失控,撞毀約兩米鐵欄及撞倒一名女途人。另一輛的士之後懷疑收掣不及,撞向該輛私家車,3名司機及女途人受傷送院。

警方上周三在旺角拘捕該名二十八歲私家車男司機,他是一名警員,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全文)

#20231130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男警涉危駕釀3車相撞4傷意外 控方申轉介區院處理 被告准保釋

【東網】28歲休班警員於今年6月凌晨時分,駕駛私家車在旺角彌敦道及旺角道交界疑撞到一輛的士,至其失控撞毀約2米鐵欄及撞倒1名女途人,另一輛的士則懷疑收掣不及撞向該輛私家車。經執法部門調查及徵詢法律意見後,於上月拘捕該名涉案警員,落案起訴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今早(12月1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指案件適合交由區院處理,故申請押後以等待轉介文件。裁判官最終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2日再訊,其間被告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須居於報稱地址,及交出駕駛執照不得駕駛任何汽車。

被告姚新燊,報稱任職警察。他被控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他於2023年6月5日,在旺角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馮姓女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

警員涉及各種罪行過往時有發生。今年7月26日下午5時許,警方接獲屯門屯隆街2號一店舖職員報案,指懷疑1名女子從上址盜去一些總值約160港元的貨物。人員接報到場,經初步調查,該名姓黎(39歲)女子涉嫌「盜竊」被捕。疑犯於被控1項「盜竊」罪,並於10月26日於屯門裁判法院提堂,案件將於12月7日再訊。被捕人為1名休班警務人員,已被停職。

今年4月6日,警方接獲1名18歲女子報案,指她於同日在牛頭角港鐵啟德站附近疑被1名男子襲擊。人員經調查及徵詢法律意見後,於8月4日拘捕1名37歲男子。該被捕男子被控以1項「普通襲擊」罪,案件已於8月16日提堂,他否認控罪,案件將於明年1月23日開審。該名男子為1名休班警務人員,已被停職。 (全文)

#20231201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未甩P就危駕
兩警涉越權索CCTV片段被控行為失當 辯方指僅為調查之用 明年2月裁決

【星島日報】油尖警區反黑組警署警長和警員前年11月涉嫌越權,訛稱駐守秀茂坪警署,索取一宗九龍灣傷人案閉路電視片段。2人否認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受審。控辯雙方早前呈上書面結案陳詞,裁判官劉綺雲今於觀塘裁判法院處理陳詞。辯方強調,2人的上司曾指示「收風」,「收風」非限制性指示,做出非職責範圍內容行為才等於失當。劉官押後至明年2月21日裁決。

被告為沈志明(41歲)及楊卓麟 (35歲),被控於2021年11月18日在九龍灣身為香港警務處警署警長和警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使用虛假身份及出示訛稱由警方簽發的信件,以獲取涉及發生於同年11月17日凌晨,超越他們職權範圍的一宗傷人案件的閉路電視錄像。據悉,2名警員早前已被停職。

控方指2人使用假身分、使用訛稱由警方簽發的信件和跨區索閉路電視片段,即符合檢控基礎屬越權。證據顯示2人不可以此方式處理案件,「問題癥結所在係呃人」。 (全文)

#20231201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偽造信呃CCTV
涉在秀茂坪非禮女童 警員被控3罪押後至12.29再訊

【東網】一名男警3年多前休班期間,涉嫌在紀律部隊宿舍3度非禮一名十餘歲女童。執法人員今年6月接獲相關報案,之後展開調查,7月4日拘捕被告,並落案起訴他3項非禮罪,案件今日(12月1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訊。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應辯方要求,把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再訊,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匿名被告代號「U.K.B.」,現年27歲。控罪書中文版本報稱是其他職業,英文版本職業一欄則被劃去。據執法部門新聞資料指,被告為一名休班警員,已被停職。辯方今日申請把案押後4星期,以便進一步審視相關片段。控方不反對,裁判官遂把案押後到本月29日再提訊,並批准被告繼續保釋。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2月某日、2020年7月某日、2020年8月某日,在九龍秀茂坪和康徑1號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非禮女童X。據了解,被告與女童是親戚關係。

警員不時捲入風化案。已婚34歲警隊高級督察李卓賢,2021年涉嫌強吻懷孕3個月的女店長再「揸」胸,之後下跪求饒,揚言「一球唔夠畀夠兩球你呀!」,經審訊後被裁定非禮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兩罪罪成,今年7月判入獄6個月2周。另外,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的陸振中警司,被指在去年中於粉嶺一熟食中心殘廁內,先後3度非禮同一名女子。他被控非禮等7項罪名,排期明年8月12日開審。 (全文)

#20231201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三度非禮少女
【理大圍城】申加刑遭拒 律政司質疑原審官過度強調被告非暴動策劃者

【獨立媒體】2019年11月「理大圍城」,17人被指從理大「突圍而出」逃入科學館,被控暴動罪。5人承認暴動罪,被判囚15至19個月。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早前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訊,法官最後指雖然原審官原則性犯錯,但由於各人即將出獄,故駁回律政司申請。法官今(1日)頒下判詞,當中提到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陳廣池過度強調各被告非暴動策劃者,又猜測各人只是「受害人」,而暴動另有「幕後黑手」,這會影響對各人的個人罪責判斷。

判詞提及,律政司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表示原審法官以兩年為量刑起點實在是「原則有錯及明顯不足」。他又指,11月18日的暴動是理大暴動的延續,而是次暴動是當時公共秩序嚴重失序的部分,其規模、持續時間及暴力程度都是前所未有,對附近區域甚至整個香港造成巨大的影響。

張卓勤亦批評,原審法官過度強調認罪答辯是認罪協商的結果,認為是控方「放生」各人,以致不當地把本案的暴動從理大暴動的背景分割出來。張又認為,原審法官過度強調各人的品格、背景及或較低的重犯風險,以致錯誤地認為應該對他們從輕發落,而忽略了懲罰和阻嚇是嚴重罪行的主要考慮。原審法官同時過度強調各人非暴動策劃者,又猜測各人只是「受害人」,而暴動另有「幕後黑手」,這會影響對各人的個人罪責判斷。

法官考慮相關因素,包括答辯人和其他示威者只是逃離理大,並非主動出來攻擊警方。法官認為可以較低的年期作為量刑基準,但無論如何也不應少於3年。不過由於這是一次刑期覆核申請,答辯人依慣例可獲得一定程度的刑期減免,再加上他們原本會很快刑滿出獄,一般會給他們酌情再減,所以在權衡取捨下,法官不認為把他們改判會符合公眾利益。 (全文)

#20231201新聞 #1118理大
【12港人】鄧棨然遭加控妨礙司法公正罪 繼續還柙待轉介區院處理

【獨立媒體】12名涉及反修例案件的港人,於2020年8月試圖潛逃台灣,途中被廣東海警截獲拘留,其中鄧棨然因「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在內地判監3年。他今年8月刑滿出獄移交香港,在區域法院提堂後一直還柙。他另被加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今(4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申請毋須答辯,因本案需要轉介至區域法院,並申請押後至12月21日在區院聽取答辯,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批准。鄧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柙。 (全文)

#20231204新聞 #十二港人案 #save12hkyouths
區議會選舉|涉轉載文章煽惑杯葛選舉 廉署拘一男

明報】廉政公署拘捕一名38歲男子,涉嫌煽惑他人杯葛區議會選舉。

廉署指,被捕男子任職電腦程式員,涉嫌於一個網上社交平台轉載煽惑他人杯葛區選的文章。廉署於行動中檢走被捕男子的手提電話,並扣留該名男子調查,不排除再有進一步執法行動。廉署完成調查後,會將調查結果交予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以決定是否檢控。 (全文)

#20231204新聞
黃竹坑兩可疑男山邊遇查 揭藏化學物圖製炸藥被捕

【東方日報】執法人員於本周日(3日)下午,在黃竹坑南風道一帶巡邏期間,截查兩名分別33及34歲的本地男子,在他們身上檢獲斧頭、鐮刀及錘等工具。人員其後在現場附近山邊,發現一個約1米乘半米大、約半米深的地洞,地洞以木板及迷彩防水布遮蓋,內藏一批自製燃燒工具,包括熔爐、金屬器皿、煙囪,以及約1公斤家用或工業化學物品及儲存器皿。

其後,人員於地洞附近發現一個試驗燃燒位置,並檢獲多個化學物包裝袋,由於有關化學物包含可製作「TATP」或硝酸銨類炸藥,執法人員相信兩名男子在山邊收藏原材料,並在現場進行燃燒及爆破實驗。經調查後以涉嫌「製造或管有炸藥」捕兩人,據悉他們分別報稱無業及任電工,相信透過網上群組認識,現時仍處於炸藥試驗階段,初步未有明確行動或襲擊目標。

執法部門搜查兩被捕男子分別位於鴨脷州及柴灣的寓所,並再檢獲30公斤同類原材料及化學物,以及包括電子磅、蒸餾機、實驗室器材、手機、手提電腦和製造炸藥的筆記簿等。人員經調查後,稍後將暫控兩人共3項有關罪名,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據悉,兩名被捕男子並無黑幫背景,惟人員在其寓所內檢獲一批政治宣傳單張,其電話內亦有加入反政府的社交媒體群組。 (全文)

#20231205新聞 #20231203香港仔
廉署起訴一人另通緝一人涉嫌煽惑他人區議會選舉不投票違反《選舉條例》

廉政公署今早(12月5日)落案起訴一名男子,控告他涉嫌在2023年區議會一般選舉(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於其個人網上社交媒體專頁轉載一則煽惑他人杯葛區議會選舉的貼文。廉署並獲裁判官簽發手令,通緝該貼文的原作者。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轉載的貼文,原本由黃世澤於選舉期間在兩個網上社交媒體平台發布,該貼文並附有一項超連結,內容為黃世澤在一個社交網站頻道煽惑他人在區議會選舉中不投票的直播影片。

黃世澤,45歲,面對三項控罪,即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條例》第27A(1)(a)條。他涉嫌在2023年區議會選舉期間,分別在三個網上社交媒體平台,展示上述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一段影片及兩則貼文。

廉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