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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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仔餅」周柏均及同案被告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

【明報】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綽號「熊仔餅」的男生周柏均在西灣河遭警員開槍擊中腹部,他與另一男生被裁定阻差辦公等罪成,早前各判囚6年。司法機構文件顯示,兩名被告均提出定罪和刑期上訴。(全文

#20221222新聞 #1111西灣河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指單一匯款未能證明外國代理人說法 官押明年3.4裁決

【星島日報】已解散的支聯會去年被國安處指控為「外國代理人」,7名常委拒應警方要求遞交資料,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其中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控罪,案件今日(22日)於西九龍法院作結案陳詞。鄒幸彤陳詞時,指警方指控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但案中唯一相關證據只是一筆2萬元匯款,鄒指該單一匯款不足以證明外國代理人這說法。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明年3月4日裁決。

被告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不認罪,鄒今續親自陳詞,鄧岳君由大律師黃俊嘉代表,徐漢光則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

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時指,控方未能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而根據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警務處處長有權發通知要求組織提供資料,但前提是處長合理地相信該組織是外國代理人,而在本案中是缺乏相關基礎;涉案通知書要求交出的資料亦過於空泛,支聯會難以辨認哪些資料是相關,亦無責任去辨認資料相關性。大律師黃俊嘉亦陳詞指,案中缺乏證據去讓法庭考慮、或判斷處長是否合理地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全文

#20221222新聞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楊明上訴被拒 官指曾有多項案底 惟過往輕判未能對他有效警惕

【獨立媒體】藝人楊明去年8月駕駛時失控撞毀戰前石壆,他被控不小心駕駛等罪,早前多次更改答辯意向,最終選擇認罪,被判監18日、罰款2千元及停牌2年,他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法官陳仲衡今(22日)駁回其上訴,楊明須即時服刑18日。法官指出楊明曾有多項交通案底,但明顯過往法庭的輕判,不能有效警惕他不可以酒後駕駛。法官亦指,楊明一度推翻其認罪決定,談不上「盡早認罪」,他同意楊明獲扣減三分一刑期,已多於其應得的扣減。

楊明一方指,判囚18天及停牌兩年是明顯過重。原訟庭法官陳仲衡同意原審裁判官鄧少雄指,本案沒有導致傷亡純屬僥倖。以上訴人的駕駛方式和態度,若上訴人車輛與其他車碰撞,其「潛在後果」可以極為嚴重。上訴人不能以本案沒有做成傷亡作為輕判理由。法官亦同意律政司所指,上訴人於本案的駕駛態度可謂「持續性的差勁」,上訴人案發時不顧酒精的影響駕車,妄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因此必須判具阻嚇性刑罰。

楊明一方亦指,裁判官在判刑時考慮楊明非初犯,是出現錯誤,因他過往並無「不小心駕駛」的定罪紀錄,本案是初犯。另外,上訴人的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已是15年前發生,裁判官不應過份倚重。

法官陳仲衡反駁,上訴人雖然無「不小心駕駛」的定罪紀錄,但本案與他2005年的「酒後駕駛罪」一樣,他當時被判社會服務令。

楊明一方另指,裁判官錯誤否定社會服務令或緩刑為合適的判刑。但法官卻反駁,裁判官有基礎指上訴人明顯沒有從過往的案件及刑罰中汲取教訓。

裁判官指出,上訴人於2005年因干犯「酒後駕駛罪」被判罰7,000元及停牌12個月;其後於2007年因干犯「刑事損壞罪」被判處15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賠償3,580元及訟費2,100元。此外,上訴人於2005年有超速、駕駛期間使用手提電話等的定額罰款紀錄。明顯地,過往法庭對上訴人的輕判(包括社會服務令),不能有效警惕上訴人不可以酒後駕駛。(全文

#20221222新聞 #非手足 #酒好飲墩好撼
10.1荃灣 兩人暴動罪成囚4年3個月 申請定罪上訴許可被拒

獨立媒體】2019年10月1日國慶日,有人在荃灣示威,期間警方曾開實彈槍,多人被捕。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其中被判囚4年3個月的兩名男子,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日前遭高等法院拒絕批出。法官今(23日)頒下判詞,其中上訴方不滿原審法官練錦鴻在宣告口頭裁決後,延誤近3個月才向被告交付書面裁決理由書,有違條例的21天規定。但高院法官潘敏琦反駁,該規定是要求在限期內將口述宣告轉為文字記錄,而非將文本交給控辯雙方。她又批評上訴方說法牽強,其推斷並不公平。(全文

#20221223新聞 #1001荃灣
社民連工黨示威限聚令案 7人申上訴至終院 押後宣判

【獨立媒體】前年五一勞動節,社民連黃浩銘、曾健成、吳文遠和梁國雄及工黨李卓人等8人,於金鐘遊行至政總,促政府設立失業援助金,惟中途遭警方截停並票控違反限聚令。8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14日、緩刑18個月,高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早前駁回定罪及刑罰上訴,維持原判。其中7名上訴人今(23日)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黃官表示需時考慮,押後宣布決定。

7名上訴人為:社民連黃浩銘、曾健成和梁國雄,及工黨李卓人、麥德正、郭永健和何偉航。其中李卓人另涉支聯會顛覆案還柙,由囚車押送至法庭,因初選案還柙的梁國雄則未有到庭。吳文遠未有參與是次上訴。

上訴方爭議,若兩組4人的「聚集」相隔不少於1.5米,是否仍構成防疫規例下的「受禁羣組聚集」;又強調即使整個遊行期間,兩組人有某些時候距離不超過1.5米,也不應被視為「受禁羣組聚集」。

法官黃崇厚在上訴判決中裁定,是次聚集並沒有合理辯解,故定罪裁決亦符合相稱性。上訴方認為行使和平遊行的權利可構成合理辯解,而「是否有合理辯解」議題是法律問題,惟黃官則強調此乃事實裁斷。(全文

#20221223新聞 #20200501金鐘
《立場》被指煽動案|辦公室業主稱未能聯絡租戶 看電視始知「《立場》租我寫字樓」

【法庭線】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以及《立場》所屬公司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兩人還押近一年,先後獲准保釋。案件周五(23 日)於區域法院踏入第十日審訊。《立場》辦公室的業主供稱,2022 年初打算與租戶商討續租事宜,惟對方「電話打極都冇人聽」,其後看電視才知道租戶是《立場》。

業主之後聯絡另一位職員,惟對方表示「心情唔好唔覆」,最終給予他辦公室密碼。他上門發現辦公室一片凌亂,「睇到《立場》就好憎,搞到我單位咁」。另外,稅務局職員應控方要求,讀出報稅表上的《立場》「重點」員工名稱,包括林彥邦、何桂藍,以及涉案文章作者、非職員的「盧斯達」。案件下周三(28 日)續審。(全文

#20221223新聞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中大生非法集結等3罪成囚6月 服刑後上訴 管非法工具上訴得直 兩罪維持原判

【法庭線】2019年10月20日「九龍遊行」,中大學生梁姓被告被指和同校學生會前會長等人參與示威、堵路,梁經審訊後被裁定3罪罪成,包括非法集結、違《禁蒙面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下稱管有罪),判囚6個月,之前已完成服刑。

梁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周五(23日)頒下判詞,裁定按終審法院最新案例《陳俊傑案》,管有罪定罪不穩妥、不應維持,因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餘下兩罪則維持原判,指考慮雙方陳詞後,裁定「上訴人是從涉案非法集結的地方跑出來的人」,稱推論獲上訴人衣著、所攜物品等證據支持。(全文

#20221223新聞 #1020旺角
梁振英控告鍾劍華、《立場新聞》誹謗 鍾未能繳交陪審團開支 高院裁失陪審團審訊權

【獨立媒體】前特首梁振英於2018年入稟高等法院,循民事途徑控告《立場新聞》和香港民研名譽總監、前理大助理教授鍾劍華,指《立場新聞》刊登鍾的文章,內容誹謗梁振英。雙方同意於明年進行陪審團審訊,惟鍾一直未能繳交陪審團開支的款項,加上《立場新聞》已無律師代表,今(23日)被高等法院法官歐陽桂如裁定失去陪審團審訊的權利。梁振英一方另提及,有關文章涉批評作為全國政協副主席的梁,涉干犯《國安法》,法官指有關文章刊登於2018年,故《國安法》並不適用。(全文

#20221223新聞 #小桃園飯局
邵家臻冬至探余慧明 引述稱不要只記掛她:而是一群信念相同相受囚困的人

【獨立媒體】昨( 22日)是冬至,有人回家團圓,亦有人到監房探監。前立法會議員邵家臻昨到大欖懲教所探望因初選47人案還柙的余慧明。他指,余慧明有稍微增磅,亦穿足夠禦寒衣物,當日最想食湯圓,希望與家人團圓。邵又引述余慧明指,明白大家對她的想念,但不要只是記掛她,「而是一群信念相同,相受囚困的人」。

邵家臻昨日下午在Facebook 發文,指今年是余慧明在監獄渡過的第二個冬至,當刻在想要不要跟她講「冬至快樂」時,她已「笑口迎迎」地說「冬至快樂」,因為她「已經看得很化」,只是希望在外面的人生活平安和快樂。

曾因「佔中案」入獄的邵家臻指,監房在節日時會為在囚人士加餸,例如鹵水雞髀、廚師腸及臘腸等,但僅限聖誕及農曆新年,不包括冬至。不過邵家臻指,余慧明當刻最想吃的是湯圓,因為「希望能夠一家人團團圓圓」。

後日便是聖誕節,邵家臻表示余慧明沒有公開收信,但仍然收到不少聖誕卡和信,而她會閱讀和回覆每一封信。邵引述余慧明稱,明白大家對她的想念,但基於不同理由,她不能進一步表示,但會帶著他們的力量上庭,為自己討回公道。不過,她希望大家「記掛的不只是余慧明,而是一群信念相同,相受囚困的人」。(全文

#20221223新聞
非法禁錮《環時》記者判囚51月 畢慧芬申上訴被駁回 判詞:上訴理由與定罪無關

【法庭線】時任《環球時報》記者、內地男子付國豪,報稱 2019 年 8 月 13 日在香港機場遭禁錮、受襲,3 男女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其中「佔旺女村長」畢慧芬被判囚 51 月。畢於 2022 年 12 月不服定罪及刑期,申請上訴許可,即日被駁回。

高院上訴庭 3 名法官周三(28日)頒下書面判詞,指畢慧芬的上訴理由,與 3 罪的定罪構成「根本無關」,定罪「不在乎」畢慧芬有否用武器、有否破壞物品等。而畢在聆訊時力指有律師沒理其個人意願,要求她不認罪及拒絕其親自作供等,判詞指她直認用意是望法庭視她認罪,「給她減掉大部分刑期而已」,而「最終決定,還是申請人自己的決定,與人無尤」,最終駁回兩項上訴許可申請。(全文

#20221228新聞 #0813機場
懲教院所最新探訪安排

因應政府有關防疫措施的最新安排,懲教署今日(十二月二十八日)表示,由明日(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訪客進入懲教院所進行探訪無須出示「疫苗通行證」二維碼。為減低病毒流入院所風險,訪客仍須於探訪當天自行進行快速抗原測試並取得陰性結果,在到達懲教院所後經「健康申報表」申報有關測試結果。

探訪安排及相關措施或會因應疫情發展而有所變更,訪客須留意懲教署部門網頁發布的最新資訊。

政府新聞公報
立場煽動案|蒐證警員今作供 分6區撿取證物包括特刊《立誌》

【明報】「立場新聞」前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及其所屬母公司,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今(28日)於區域法院進入第11天審訊。控方傳召到立場新聞辦公室蒐證的警員,確認警方檢取的逾300件證物,包括立場新聞的特刊《立誌》,警員在控方邀請下讀出序章,提及「在沒有英雄的時代裡,我們將繼續以筆桿書寫真相,以真相追求公義」。審訊明續。

控方傳召於去年12月29日,到立場新聞辦公室蒐證的其中4名警員。各名警員駐守警方國安處,因有「特別任務」,當日凌晨3時起當值,約6時半抵達位於觀塘的辦公室。偵緝警員劉兆榮供稱,抵達後約10分鐘,一名立場男職員到場稱要上班,警方隨即向他表明身份及出示手令,職員便開門供警方入內。

警方將辦公室分成A至F六個區域,偵緝警員陳龍杰、張柏豪、李百謙、劉兆榮分別負責在A、B、D及F區蒐證,及繪畫各區域的草圖。

警方檢取的證物包括鍾沛權、林紹桐及另外數名立場員工的公司卡片,一本由立場新聞出版的特刊《立誌》。控方又描述刊物內統計因反修例運動被捕的人數,刊印立場美術部的設計,包括印出「721、831」字眼的作品,另有版面列出立場員工取得的新聞獎項。

警方亦檢取電腦、手機、硬盤、錄音機、與「主場新聞」相關的銀行文件等,並取下牆上掛起的立場母公司商業登記證及保險通知。警方檢取所有證物後,已被捕的林紹桐在律師陪同下簽署確認。(全文

#20221228新聞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47歲男警涉影女途人裙底表證成立 被告:見隔離女仔幾靚貪玩想影佢

【法庭線】47歲男警於2022年2月休班期間,在馬鞍山新港城中心Market Place涉偷拍女途人裙底。他否認「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及交替的「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案件周三(28日)於沙田裁判法院開審。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他在購物時因「見隔離女仔幾靚,貪玩想影佢」,所以持手機按下連拍影女事主,又形容當時「覺得佢著條裙著得幾靚」,打算拍攝其全身,但其實「唔知影嚟做乜」。他又供稱「知好唔禮貌」、「知唔啱」,所以當他被事主質問時、不懂應對,立即跑走。 裁判官曾宗堯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案件押後至周四(29日)繼續由辯方結案陳詞,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確認被告已被停職。(全文

#20221228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休班去偷拍
【立場案】辯方質疑搜查目的「確保唔可以再運作」 警:並非我收到嘅指示

【獨立媒體】《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今(29日)於區域法院踏入審訊第12天。今天是二人被捕和《立場》被搜的一周年,負責搜查《立場》辦公室的國安警續作供,稱當日獲指示主要搜查《立場》的電子器材及母公司文件。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質疑,警方當天將辦公室所有電子儀器和文件檢取,「根本目的係確保《立場》呢個網媒係唔可以再運作」,警員回應:「呢個並非我收到嘅指示,所以我答唔到」,但承認若有員工到場,不可能在警方看不到的情況下做任何事情。

另一名有份蒐證的國安警員10457葉甫今作供,他表示當天早上5時獲總督察王振業訓示,約6時抵達《立場》辦公室,負責E區的他檢取了立場母公司租用該辦公室、租期2020年4月至2023年4月的租約影印本,亦檢取了鍾沛權2017年6月至2020年2月的糧單,及員工卡片、電腦、硬盤、記憶卡等物品。

余若薇質疑,警方當天將辦公室所有電子儀器和文件檢取,「根本目的係確保《立場》呢個網媒係唔可以再運作」,葉回應,「呢個並非我收到嘅指示,所以我答唔到」。余若薇再指,「但如果個個人都好似你咁,將所有電子儀器檢取,根本冇員工可以喺《立場》辦公室繼續辦公或營運,係咪先?」,葉再重覆稱這並非他收到的指示,無法回答。

葉在盤問下又指,因行動範圍大、牽涉多名同袍,不能確定當天有多少警員參與行動,「淨係可以答到10人以上」。他同意搜查當日有其他人到場,但不知道是否《立場》員工;而對余若薇指若有員工到場,「冇可能做任何嘢而冇比你哋(警察)睇到」,葉答:「我相信係囉。」翻查資料,當日有逾200名警員到場搜查。

案件下午續審。(全文

#20221229新聞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社民連等4人一組請願違限聚 7人欲申上訴至終院許可 高院拒批證明書

【法庭線】社民連梁國雄及工黨李卓人等8人,2020年五一勞動節以4人一組遊行到政總外請願,被裁定違「限聚令」罪成,判囚14天、緩刑一年半。8人今年10月,被高等法院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當中 7 人上周五(23日)再向高院申請證明書,以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高院法官黃崇厚周四(29日) 頒下判詞,駁回申請。

7名申請人合共提出7項聲稱具重大而廣泛影響的法律爭議,遭法官黃崇厚全數駁回。法官在判詞中表示,本案定罪及判刑均能通過「相稱性測試」。其中申請方爭議,行使遊行集會等憲法權利,可否構成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的合理辯解。黃崇厚在判詞指,是否構成合理辯解,屬「事實爭議」,而非可上訴至終院的「法律爭議」,故拒批證明書。他又認為,各申請人都在本案上均沒合理辯解。

申請方亦提出,如何詮釋「群組聚集」及「受禁群組聚集」屬「法律爭議」,而申請方認為,出現「受禁群組聚集」的前設為聚集者彼此相隔少於1.5米距離。黃崇厚在判詞指,當時「群組聚集」限於4人以內,而「受禁群組聚集」指一班人聚集於禁止聚集地方,而到底有否出現「受禁群組聚集」,同樣屬「事實爭議」而非「法律爭議」,因此拒批證明書。(全文

#20221229新聞 #20200501金鐘
被指詐騙選舉開支 前區議員曾錦榮被控違選舉條例 明年1.9答辯

【法庭線】前屯門區議員曾錦榮,被指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向選舉事務處不實申報以8,000元聘請選舉助理2個月。他在9月出境時被捕,被廉署落案起訴違反《選舉條例》及企圖欺詐罪。

案件周五(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辯方指正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申請押後至明年1月9日答辯,獲裁判官劉淑嫻批准,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包括不得離港和交出旅遊證件等。(全文

#20221230新聞 #其他案件
少年藏雷射筆罪脫入稟向律政司索償 法官今剔除案件 原告人須支付訟費

【明報】涉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在旺角管有雷射筆的17歲彭姓少年,去年親自抗辯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罪名不成立。他早前入稟區域法院向律政司索償52萬元,指警方沒提供兩份警員口供,令他蒙受損失。法官高勁修今天(30日)頒下判辭,認為彭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申索屬瑣碎且濫用程序,因此剔除申索和涉及的傳票許可申請,下令彭須支付訟費。彭獲悉結果後,於區院外表示需要仔細研究判辭後作下一步行動。

彭就警員不披露相關供辭對他構成不公,增加法律開支,索償2.1萬元訟費及50萬元懲罰性賠償。但法官認為,彭未能證明其承受重大損失,而控方存有惡意,故在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下應剔除申索。

彭又稱,申索因警員行為所致,不應受限於原審案件。不過,法官指出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裁判官可向無罪的被告頒令判予訟費,彭沒向裁判官申請訟費,反而循民事入稟索償,屬濫用程序。而且法官認為彭涉自招嫌疑,即使他提出申請,亦不會獲批;基於上述理由,決定剔除申索。(全文

#20221230新聞 #1111旺角
國安法首釋法|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取得特首證明書 李家超: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法庭線】一連四天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下午(30日)閉幕,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是自1997年人大第6次釋法,以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能否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港區國安法》第14條涉及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相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等。第47條則訂明,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遇有相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而有關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至於特首李家超提請人大常委會,希望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人大常委會表示,有關問題屬《國安法》第47條內規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對此情況作出判斷及決定。

特首李家超發聲明,歡迎及感謝人大常委會對《港區國安法》的解釋,指國安委及特區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尤其是國安委就「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國家安全的問題所作出的判斷和決定,特區政府會配合 ,並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全文

#20221230新聞 #港區國安法
男警訛稱證人拒助查 公職行為失當罪成候判 官指市民期望誠實執勤

【獨媒報導】一名警員在調查一宗店舖盗竊時涉訛稱證人拒錄口供,並杜撰電郵予上司,導致調查終止。警員否認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經審訊後今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辯方一度要求索取服務令報告,但裁判官指做法不務實,被告還柙至明年1月13日判刑。裁判官指市民和警隊期望調查的警員「至少能妥善誠實執行職務」,被告行為嚴重。

案件發生在2019年,被告温志煒(50歲)負責調查沙田乙明邨一宗百佳超市盜竊案。超市疑被盜去逾2,000元貨物,警方調查時發現1名疑犯登上私家車逃去。

控方案情指被告冒認該私家車車主發電郵予上司,投訴被告不斷找她而感滋擾,並表明拒絕協助調查。辯方則曾稱被告與上司高級督察林偉關係交惡,指涉案的投訴電郵實為林偉列印,陷害被告。

辯方指,被告多次受上司讚賞,望法庭能考慮本案為單一事件,一般公職人員失當罪行大多涉及貪污,但本案沒有。他形容被告在案件中是「大輸家」,被告在調查期間被停職,僅能領六成薪金;而今後他亦不能復職,失去長俸,對被告來說已是很大的懲罰。

辯方續提到,被告尚有5年便能退休,但現時「一切成泡影」,希望法庭能考慮非監禁式刑罰,能先索社會服務令報告或以緩刑處理。惟曾官認為本案有相當嚴重性,索社會服務令報告並不務實,最終下令只索背景報告,並拒絕被告擔保候判。

温志煒(50歲),控罪指他在香港身為警務人員,無合理辯解或理由,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作出蓄意及可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即在2019年3月26日與2019年6月4日之間,虛假地在案件編號 TS RN 18023685 的警察檔案的調查報告,以及 M.12 和 M.14 的紀錄中,表示陳詩媚曾通知警方,她不會就一宗指稱的店舖盜竊案向警方提供口供,而導致該案的調查延誤及警方的調查終止。

被告原被控兩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惟他其中一罪早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其後裁判官撤銷控罪。(全文

#20221230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老作口供
【理大外圍暴動案213份之一 電工學徒入獄前呷一杯凍檸茶的光陰】

12月3日理大外圍暴動案判決,所有被告暴動罪罪成,第3被告劉家樂(Oscar)被判囚5年。

回到Oscar判刑前的一天,他喜上眉梢對記者說,「那種感覺是,那一天終於來到了,終於有個了斷。」在後父的電器公司擔任秘書和電器裝嵌工人的Oscar,自2019年11月18日開始,每天晚上宵禁準時回家,事件發生至今已超過1000天。在這1000天當中,他說首半年感到沮喪,前路茫茫,亦不知何時入獄⋯⋯

等了約莫180天之後,Oscar開始平常心面對生活,兩年間結織現任女友,如常放工後打桌球,如常在工作地方荔枝角散步到石峽尾的家,家裏多了一名新成員,一隻叫「籮底橙」的布偶貓 。在入獄前生命中多了兩個成員,他說一切隨緣,說到底還是想「出到嚟(出獄)可以繼續一齊」。在家中,貓在,女友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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