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47人案】辯方需時審視鍾錦麟手機資料 押下周四續審
【獨立媒體】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26日)踏入審訊第51天。控方昨表示上周六(22日)始破解第三名控方證人鍾錦麟的電話,辯方需時審視昨午才收到的逾2,400則訊息,押至今天處理。辯方今表示仍需時審視,望於下周才傳召鍾錦麟,法官陳慶偉押至下周四(5月4日)續審,又向控方指「不希望再有任何意外和延遲」。法官李運騰關注審訊進度,提及他於9月底有案件要處理,又指除不認罪的16名被告,亦需時處理其餘31人的求情判刑。翻查資料,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涉勾結外國勢力案定於9月底開審。
控方昨表示,於上周六(22日)始破解鍾錦麟電話,並於昨午向辯方提供逾2,400則訊息。控方稱不會依賴新資料,辯方則指需時審視,押後至今天處理。
代表黃碧雲和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今表示,團隊仍在審視新的WhatsApp訊息和附件,亦需向當事人索取指示,建議鍾錦麟的主問押後至本周五開始,並望能於當天完結,可於下周四開始盤問,並指大部分辯方律師均同意。法官早前宣布,明天(27日)、下周二及周三(5月2日及3日)均不開庭。
李運騰其後表示,由於趙家賢已完成作供,相信之後的證人需時較短,問審訊是否仍預計需時90日?萬德豪指,視乎可同意多少事實,仍與辯方商討。李運騰指越快越好,因他在9月底有很重大的案件要處理(very substantive engagement),又指考慮到法官的數量,更換法官並不可行。李又指,大律師關文渭也有參與該案,關則指主控周天行亦有參與該案。翻查資料,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原定今年9月25日開審,李運騰為該案主審法官之一,本案主控周天行亦為該案主控。(全文)
#20230426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獨立媒體】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26日)踏入審訊第51天。控方昨表示上周六(22日)始破解第三名控方證人鍾錦麟的電話,辯方需時審視昨午才收到的逾2,400則訊息,押至今天處理。辯方今表示仍需時審視,望於下周才傳召鍾錦麟,法官陳慶偉押至下周四(5月4日)續審,又向控方指「不希望再有任何意外和延遲」。法官李運騰關注審訊進度,提及他於9月底有案件要處理,又指除不認罪的16名被告,亦需時處理其餘31人的求情判刑。翻查資料,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涉勾結外國勢力案定於9月底開審。
控方昨表示,於上周六(22日)始破解鍾錦麟電話,並於昨午向辯方提供逾2,400則訊息。控方稱不會依賴新資料,辯方則指需時審視,押後至今天處理。
代表黃碧雲和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今表示,團隊仍在審視新的WhatsApp訊息和附件,亦需向當事人索取指示,建議鍾錦麟的主問押後至本周五開始,並望能於當天完結,可於下周四開始盤問,並指大部分辯方律師均同意。法官早前宣布,明天(27日)、下周二及周三(5月2日及3日)均不開庭。
李運騰其後表示,由於趙家賢已完成作供,相信之後的證人需時較短,問審訊是否仍預計需時90日?萬德豪指,視乎可同意多少事實,仍與辯方商討。李運騰指越快越好,因他在9月底有很重大的案件要處理(very substantive engagement),又指考慮到法官的數量,更換法官並不可行。李又指,大律師關文渭也有參與該案,關則指主控周天行亦有參與該案。翻查資料,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原定今年9月25日開審,李運騰為該案主審法官之一,本案主控周天行亦為該案主控。(全文)
#20230426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元朗區議員「田雞東」等7人涉自稱三合會 10罪成立還柙下月判刑
【東方日報】警方2016至2017年臥底行動中,綽號「田雞東」的元朗廈村鄉事委員會主席兼元朗區議員鄧勵東等7男被捕,他們涉嫌在元朗某芬蘭浴室中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及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7人拒認共12罪,經審訊後,法官葉佐文今(26日)在區域法院裁定7人、共10項罪名成立。鄧勵東和其中兩人還柙至5月11日判刑;其餘4人則還柙至5月24日判刑。
7名被告胡學霖、張銓漢、元朗區議員「田雞東」鄧勵東、郭贊財、文冠榮、黃繹維、張允耀。 7人分別被控於2016年至2017年,在香港新界元朗合益路合益中心地庫「銀湖芬蘭浴室」,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或幹事,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
葉官今裁決時,指辯方質疑臥底警員的可信性和「流水簿」記錄的真確性,例如辯方指臥底曾遭銀湖職員和客人懷疑身分,質疑臥底要如何在銀湖搜集情報,但葉官認為臥底只是被個別人士懷疑,只要臥底小心行事,其實並無額外風險;相反,如果臥底行動立即結束,就如同承認臥底身分,日後警方亦會難以在銀湖安插臥底。
葉官續提到,辯方指流水簿沒有任何寫錯字情況,質疑流水簿是在整個臥底行動結束後才謄寫,內容可能是虛構。惟葉官認為流水簿稱不上「新淨」,如果臥底警員是想清楚才記錄,沒有寫錯字也不足為奇。葉官認為臥底警員的證供合情合理,亦是可信可靠的證人。(全文)
#20230426新聞 #非手足 #浴室自稱14K
【東方日報】警方2016至2017年臥底行動中,綽號「田雞東」的元朗廈村鄉事委員會主席兼元朗區議員鄧勵東等7男被捕,他們涉嫌在元朗某芬蘭浴室中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及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7人拒認共12罪,經審訊後,法官葉佐文今(26日)在區域法院裁定7人、共10項罪名成立。鄧勵東和其中兩人還柙至5月11日判刑;其餘4人則還柙至5月24日判刑。
7名被告胡學霖、張銓漢、元朗區議員「田雞東」鄧勵東、郭贊財、文冠榮、黃繹維、張允耀。 7人分別被控於2016年至2017年,在香港新界元朗合益路合益中心地庫「銀湖芬蘭浴室」,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或幹事,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
葉官今裁決時,指辯方質疑臥底警員的可信性和「流水簿」記錄的真確性,例如辯方指臥底曾遭銀湖職員和客人懷疑身分,質疑臥底要如何在銀湖搜集情報,但葉官認為臥底只是被個別人士懷疑,只要臥底小心行事,其實並無額外風險;相反,如果臥底行動立即結束,就如同承認臥底身分,日後警方亦會難以在銀湖安插臥底。
葉官續提到,辯方指流水簿沒有任何寫錯字情況,質疑流水簿是在整個臥底行動結束後才謄寫,內容可能是虛構。惟葉官認為流水簿稱不上「新淨」,如果臥底警員是想清楚才記錄,沒有寫錯字也不足為奇。葉官認為臥底警員的證供合情合理,亦是可信可靠的證人。(全文)
#20230426新聞 #非手足 #浴室自稱14K
刑事程序遙距聆訊最快下年中實施 司法機構不建議審訊採用
【獨立媒體】司法機構早前公布《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容許刑事案件採用遙距聆訊,早前完成3個月公眾諮詢。根據司法機構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收到大律師公會、律師會、警隊等持份者意見,普遍「反應正面」。司法機構列出法庭考慮頒令遙距聆訊的七個條件,包括與訟各方的意見和權利、對證人可信性及證據可靠性的影響等。司法機構計劃在今年第四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將會在條例通過後6個月開始實行。
司法機構提交的草案,與早前公眾諮詢版本大致相約,就刑事案件被告「遙距出庭」,司法機構設限制,大原則是「法院只有在認為做法屬公平公正」一才可以作出遙距聆訊令。司法機構認為,「尤其建議不就刑事審訊採用遙距聆訊」,亦不建議被告首次在裁判官席前出庭時採用遙距聆訊,因為裁判官應當要有機會親身看見被告出庭,特別是當被告人有機會投訴在拘留期間遭執法機關不當對待。
至於公眾如何參加遙距聆訊,司法機構指預期「可能會有一些例外情況,包括公眾不能夠進入法院大樓,或遙距聆訊不在法院大樓進行」。司法機構指有意旁聽法律程序的人士須事先向法院登記,獲遙距旁聽權限的人,可透過指定途徑旁聽有關法律程序,遙距聆訊旁聽者須承諾保持肅靜,即將話筒設為靜音,以及保持「隱身」,將攝影鏡頭保持關閉,並不得在未經授權下記錄或發布所旁聽的法律程序。(全文)
#20230426新聞
【獨立媒體】司法機構早前公布《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容許刑事案件採用遙距聆訊,早前完成3個月公眾諮詢。根據司法機構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收到大律師公會、律師會、警隊等持份者意見,普遍「反應正面」。司法機構列出法庭考慮頒令遙距聆訊的七個條件,包括與訟各方的意見和權利、對證人可信性及證據可靠性的影響等。司法機構計劃在今年第四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將會在條例通過後6個月開始實行。
司法機構提交的草案,與早前公眾諮詢版本大致相約,就刑事案件被告「遙距出庭」,司法機構設限制,大原則是「法院只有在認為做法屬公平公正」一才可以作出遙距聆訊令。司法機構認為,「尤其建議不就刑事審訊採用遙距聆訊」,亦不建議被告首次在裁判官席前出庭時採用遙距聆訊,因為裁判官應當要有機會親身看見被告出庭,特別是當被告人有機會投訴在拘留期間遭執法機關不當對待。
至於公眾如何參加遙距聆訊,司法機構指預期「可能會有一些例外情況,包括公眾不能夠進入法院大樓,或遙距聆訊不在法院大樓進行」。司法機構指有意旁聽法律程序的人士須事先向法院登記,獲遙距旁聽權限的人,可透過指定途徑旁聽有關法律程序,遙距聆訊旁聽者須承諾保持肅靜,即將話筒設為靜音,以及保持「隱身」,將攝影鏡頭保持關閉,並不得在未經授權下記錄或發布所旁聽的法律程序。(全文)
#20230426新聞
司法機構建議提高法庭內拍照等罰則 同時擴大「拍照」定義
【明報】司法機構計劃立法容許在法庭程序中使用遙距聆訊,司法機構政務處今日(26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提高《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法院內拍照、素描或日後發布庭內照片或語音的罰則,由現時罰款2000元,增至罰款5萬元及監禁1年。司法機構解釋,提高罰則是令罰則與罪行嚴重性相符。
根據草案建議,司法機構建議擴大有關法院拍照的定義,至涵蓋庭內或遙距聆訊下拍照、製作影音紀錄或發布上述庭內照片或錄音。在草案下,除獲司法機構批准(如傳媒指定地點拍攝),否則若無合理辯解下製作、發布、上載或複製法院處所內或庭內人士的音像、視像紀錄或串流直播,經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1年。根據草案,無合理辯解下故意在庭內「肖像、繪圖或素描」仍屬犯法。(全文)
#20230426新聞
【明報】司法機構計劃立法容許在法庭程序中使用遙距聆訊,司法機構政務處今日(26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提高《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法院內拍照、素描或日後發布庭內照片或語音的罰則,由現時罰款2000元,增至罰款5萬元及監禁1年。司法機構解釋,提高罰則是令罰則與罪行嚴重性相符。
根據草案建議,司法機構建議擴大有關法院拍照的定義,至涵蓋庭內或遙距聆訊下拍照、製作影音紀錄或發布上述庭內照片或錄音。在草案下,除獲司法機構批准(如傳媒指定地點拍攝),否則若無合理辯解下製作、發布、上載或複製法院處所內或庭內人士的音像、視像紀錄或串流直播,經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1年。根據草案,無合理辯解下故意在庭內「肖像、繪圖或素描」仍屬犯法。(全文)
#20230426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