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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被指煽動案 控方結案:憲法確立中共領導地位 辱罵中共或違反煽動罪 憎警察等同憎政府

【立場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14日)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 控方提到,中國共產黨有憲法確立的領導地位,「係憲法確立的國家最高政治力量」,亦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最高力量,因此「唔尊重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實際上係否定一國兩制的根基」,故辱罵共產黨便有機會違反煽動罪。

此外,控方又指,「警察作為維護香港秩序的重要一環,對警方有憎恨的話,必然是憎恨香港政府」。法官將案件押後到明年 2 月 22 日裁決。

辯方指, 煽動罪 (即《刑事罪行條例》第 9和第10 條)說明煽動意圖是指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惡感及敵意」,相關字眼的「定義光譜非常之闊」。簡單而言,煽動意圖意指煽動者希望「他人心裹有Emotion (反應)」。但這些字眼十分虛無縹緲、含糊不清,令人難以遵循,有違「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的原則。

辯方又指,煽動罪不相稱地限制市民自由。辯方強調一條法例要視乎它有沒有正當目的(legitimate aim)、是否可以達到相關目的(rational connection),以及是否必要(no more than necessary )。法官質疑,一個合法政府產生的任何條例,「係某程度上都係合法架喎」。辯方不同意,指這視乎立法的目的,而且法例都可以變得不合時宜,煽動罪立法背景為君主制度,當時當權者高高在上,但這已不適用於當今社會,英國和紐西蘭亦已廢除煽動罪。

辯方又指,《釋義及通則條例》 附表 8 列明,原有法律中的詞語和詞句在 1997年 7 月 1 日後的解釋。當中,針對原有煽動罪所包含的「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應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但不包括中國共產黨,因此被告叫喊有關「共產黨」的口號,未必違反煽動罪。

控方強調「唔承認共產黨有領導地位,實質上係挑戰憲制秩序」。控方又指,「警察作為維護香港秩序的重要一環,對警方有憎恨的話,必然是憎恨香港政府」,「如果有人憎恨香港警方,當然要睇所有證據,有可能憎恨警察等於憎恨香港政府」。(全文

#20211214新聞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117大埔
被捕人士資訊部
譚得志被指煽動案 控方結案:憲法確立中共領導地位 辱罵中共或違反煽動罪 憎警察等同憎政府 【立場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14日)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 控方提到,中國共產黨有憲法確立的領導地位,「係憲法確立的國家最高政治力量」,亦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最高力量,因此「唔尊重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實際上係否定一國兩制的根基」,故辱罵共產黨便有機會違反煽動罪。 此外,控方又指,「警察作為維護香港秩序的重要一環,對…
「快必」涉發表煽動文字案押明年2.22裁決 官下令警啟錄影機拍攝公眾離去

【頭條日報】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早前在街站發表「光時」、涉嫌辱警、仇恨政府等口號,他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期間法官陳廣池怒斥公眾席喧嘩的旁聽人士,警告旁聽人士干犯藐視法庭罪,表示他們「自律精神十分薄弱」要求警務人員準備攝錄器材「對住公眾席」,警員隨即拿出已裝上腳架的錄影機,瞄向公眾席,惟仍未啟動錄影功能。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22日裁決,法官陳廣池完庭前下令警員開啟攝錄機,拍攝公眾人士離去。(全文

#20211214新聞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117大埔
「快必」譚得志涉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成 還柙3.31判刑

【頭條日報】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前年多次在街站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共14罪。《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今早在區域法院裁定快必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1項舉行未經批准公眾遊行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共11項罪罪名成立,另外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及2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則罪脫。

陳官押後案件至本月31日下午判刑,以待索取快必背景報告,期間快必繼續還柙看管。

快必前黨友「慢必」陳志全今日有到庭旁聽支持。(全文

#20220302新聞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117大埔
被捕人士資訊部
「快必」譚得志涉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成 還柙3.31判刑 【頭條日報】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前年多次在街站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共14罪。《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今早在區域法院裁定快必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1項舉行未經批准公眾遊行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共11項罪罪名成立,另外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及2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則罪脫。 陳官押後案件至本月31日下午判刑,以待索取快必背景報告,期間快必繼續還柙看管。…
快必案 辯方質疑條文回歸後從未動用 法官反駁解讀需「因時制宜」

【獨立媒體】前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今被裁定11罪成,僅3罪脫。《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裁決時花很大篇幅反駁辯方論點。辯方強調政府過去數十年均未有動用「發表煽動文字」條例作出檢控,但陳官指解讀條例要與時並進,讓「敵意」、「惡感」等概念性字眼,可供法庭因時制宜地作出解讀,又斥辯方說法過份武斷。

辯方早前爭議「發表煽動文字罪」的條文內容過於廣泛,令市民難以理解遵從,質疑條文違反「依法規定」、言論自由等憲法原則。辯方又強調,政府過去數十年均未有動用該條例作出檢控。

陳官今指,任何人的自由都不能「無限放大」,不能凌駕於其他人的自由及國家安全之上。陳官續指,解讀條例要與時並進,讓「敵意」、「惡感」等概念性字眼,可供法庭因時制宜地作出解讀。陳官又認為,政府過去未有動用條例,可能是基於社會、政治生態改變等原因,直指辯方說法過份武斷、有誤導之嫌。

陳官認為,條文內容並非過份廣泛,而是為保留適時性及彈性,而未有採用單一而全面覆蓋的定義,裁定條文合乎人權法和基本法的標準。

對於辯方指譚只是指出弊端,不應被視為煽動,陳官認為,被告對國安法明顯沒有深入認識,「只是陳腔濫調地指言論自由被侵犯⋯只說自己有信心贏立法會初選,但對國安法的內容一律欠奉,正正是政治人物煽動他人手法的技倆。」陳官續指,譚的言論並非合法批評,而是在煽動他人無視國安法、挑戰警方公權力、甚至攻擊立法會的建制派議員。

辯方早前力陳,煽動罪涵蓋針對「女皇陛下」的言行,按照法例在回歸後應解讀為中央或特區政府,但沒有明文包括「中國共產黨」,因此快必批評共產黨的語句未必犯法。不過,陳官批評此說屬混淆視聽,指出香港特區政府是由中國憲法所產生,針對香港政府的言論,也是針對中國政府;他又強調攻擊共產黨只是煽動文字的一部分,即使刪除有關內容,文字仍有煽動成份,故法庭無須就此議題作出裁決。

陳官多次引述集會內容批評譚的言行,直指他明顯缺乏自己的原則立場,有時「明明在說東,卻又說西」,又多次辱罵警員及其家人,引起他人對政府的敵意,毫不掩飾其煽動意圖,裁定他14項控罪中11項罪成。(全文

#20220302新聞 #20220302新聞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117大埔
譚得志發表「光時」煽動文字 11項罪成囚40月 罰款5000元

【明報】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前年在街站發表「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國安法指定法官、區院法官陳廣池早前裁定其中11項罪名成立,今(20日)在區域法院判譚得志監禁40個月,另罰款5000元。

49歲被告譚得志早前否認14項控罪,包括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3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1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控罪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發生,分別在大埔、銅鑼灣、牛頭角、旺角等地干犯。

國安法指定法官、區院法官陳廣池早前裁決時稱,被告在不同場合帶領在場者叫「光時」、侮辱警方及其家人的口號,煽動意圖明顯不過,旨在討好同路人,以求在民主派初選勝出,繼而進入立法會抗爭。對於辯方質疑條例中「煽動意圖」定義過寬屬違憲,陳官反駁稱,條例需與時並進,讓法庭因時制宜地解讀「惡感」及「憎恨」等概念字眼。

另外,陳官拒絕接納辯方專家、港大語言學教授梁曉姿對「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的解讀,並接納控方專家、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分析,裁定「光時」意指將香港特區從中國分離出去。(全文

#20220420新聞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524銅鑼灣 #20200117大埔
發表煽動文字等罪成判囚 3 年 4 月 「快必」不服定罪及刑期提上訴

【法庭線】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擺街站時屢發表「黑警死全家」等言論,今年 4 月經審訊後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 11 項罪名成立,判囚 40 個月、罰款 5000 元。他判刑後明言會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資料顯示,譚得志已於今年 5 月 18 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譚得志 11 項罪成控罪,包括 1 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7 項「發表煽動文字控罪」,以及各 1 項 「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集結」及「拒絕遵從授權人員的指令」。其中「發表煽動文字控罪」,有 4 項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被告保釋時犯下。(全文

#20220708新聞 #20200117大埔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首宗煽動案上訴 「快必」譚得志一方指須證意圖及在高院審 上訴庭9個月內宣判 

【法庭線】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2020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時」等言論,經審訊後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判囚40個月。譚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周二(4日)在高院上訴庭處理許可申請,是1997年後首宗煽動罪上訴案。

譚得志一方指,煽動罪須證明被告的煽動意圖及暴力元素,又指根據《國安法》,危害國安罪行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即只有高院有權處理。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毋須證明有煽動意圖,又引述《國安法》英文版,指當中「shall」可理解為「may(可)」,故此危害國安罪行非必須在高院審理。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引中文版指,只寫有「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周重申要考慮語境。

3名法官聽畢陳詞,表示將於9個月內頒下判決理由。譚穿著灰色西裝外套出庭,面露笑容與旁聽人士打招呼;社民連成員曾健成到場旁聽。譚離庭前,與旁聽人士揮手。 (全文)

#20230704新聞 #港區國安法 #港區國安法 #20200524銅鑼灣 #20200117大埔
律師陳子遷受襲 3男經律政司覆核加刑1年半至2年多 上訴庭:原審官量刑忽略私了行為

【獨立媒體】2020年5月24日示威者抗議國安法及國歌法,多次接受《大公報》訪問的律師陳子遷譴責示威者堵路及「裝修」後,遭人追打。3人暴動及蓄意傷人等罪成,判囚1年7個月至2年10個月。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最終3人分別被加刑1年半至2年3個月,改判監3年1個月至5年1個月。上訴庭於判詞指,本案涉及「私了」,示威者不滿其破壞行為受譴責而施襲,這等「仇視、霸凌、恫嚇和滅聲」行為,讓社會易陷於無法無天的混亂狀態,然而原審官就暴動等罪量刑時,完全沒有提及「私了」。上訴庭亦認為答辯人指受害人挑釁的說法是「強詞奪理、顛倒是非曲直」,因受害人是見示威者破壞商店才譴責。 (全文)

#20230825新聞 #20200524銅鑼灣
首宗煽動案上訴 譚得志一方指須證煽暴意圖 上訴庭本周四頒判詞

【法庭線】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2020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時」等言論,經審訊後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判囚40個月。譚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庭將於本周四(7日)上午頒下判詞。

本案爭議點之一,是控方須否證煽暴意圖,「立場案」亦因應押後裁決。法官郭偉健早前指,會在「快必案」有上訴結果後一個月內,就「立場案」再作裁決。(全文

#20240305新聞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524銅鑼灣 #20200117大埔
「快必」譚得志煽動定罪及刑罰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指對英國樞密院案例有保留 裁定煽暴意圖非入罪必要元素

【庭刊】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指2020年在街站發表「光時」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審訊後被裁定當中11罪成,判囚3年4個月及罰款5,000元,是香港回歸以來首宗發布煽動文字的定罪案件。他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上訴庭今(7日)頒下判詞,裁定煽動暴力意圖並非入罪的必要元素,並表明對英國樞密院案例有保留,強調各地不同的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可引伸出不同詮釋,最終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煽動罪條文是否過份含糊、過份干預言論自由,上訴庭認為條文已足夠清晰,明確區分非法及合法言論,法庭定罪與否,僅取決於言論是否有損害中共或港府權威等非法意圖,受眾實際是否有被煽動,無關重要。上訴庭強調,現今煽動行為有多種形式,不暴力的手段能夠帶來同等破壞,認為煽動罪已在言論自由及維護國安之間取得平衡,沒有違憲。

譚方另爭議,煽動罪屬危害國安的罪行,據《國安法》必須循可公訴程序處理,交由設有陪審團的高等法院審理。惟上訴庭認為,《國安法》沒有推翻現有本地法例的效力,煽動罪仍屬成文法而非普通法,故區域法院有權審理。(全文

#20240307新聞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524銅鑼灣 #20200117大埔
首宗煽動上訴案被駁回 據悉譚得志就定罪申上訴至終院

【法庭線】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2020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時」等言論,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判囚40個月。譚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上周四(7日)均被上訴庭駁回。據悉,譚得志周四(14 日)就定罪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法庭線》正向律政司查詢。

本案是1997年後首宗煽動罪上訴案,爭議點之一,是控方須否證煽暴意圖。由於「立場案」涉及相同爭議,法官郭偉健早前指,會在上訴庭就「快必案」頒判詞後一個月內,就「立場案」作出裁決。 (全文)

#20240314新聞 #20200524銅鑼灣
首宗煽動上訴案 譚得志獲批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終院8.14處理申請

【法庭線】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2020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時」等言論,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判囚40個月,已完成服刑。譚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均被上訴庭駁回。

譚得志早前就定罪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上訴庭周三(10日)頒判詞指,本案控罪是《維護國安條例》下新煽動罪的前身,涉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值得終院作出裁決,因此批准申請。

終院網站顯示,將於8月14日處理申請終極上訴許可的聆訊,法官「容後通知」(To be confirmed)。(全文

#20240710新聞 #港區國安法 #20200524銅鑼灣 #20200117大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