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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囚14個月 8.31案求減刑 與李柱銘何俊仁就8.18案上訴

【東方日報】上周五(16日)黎智英分別就前年8.18日及8.31的2宗未經批准集結案,被判合共入獄14個月。而8.18案中另外2名被告何俊仁及李柱銘則被判緩刑。3人昨日(20日)分別就8.18案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定罪及減刑;而黎智英同時就8.31案提出減刑申請。

他們現同時就8.18案件被定罪以及判刑提出上訴。在此案中,黎智英被判即時監禁12個月,李柱銘被判監11個月但緩刑2年,何俊仁則被判監12個月但緩刑2年。

至於8.31之案件,黎智英在此案被判即時監禁8個月,其中2個月刑期與8.18案的刑期分期執行。他現在亦就此案的判刑提出上訴。司法機構暫時仍未就這2宗上訴案安排聆訊日期。(全文

#20210421新聞 #0818維園 #0831灣仔
8.18集結案︱大律師公會就定罪查李柱銘吳靄儀 若裁定專業失當可被「釘牌」

【蘋果日報】網媒Hong Kong Free Press今早(28日)報道,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Bar Council)關注兩人的定罪,引述公會指正進行有關調查,但在有結果前不會公佈任何細節。報道指,執委會會決定是否將事件轉介到大律師紀律審裁組進行研訊。

按照大律師公會網頁,若有大律師違反《行為守則》,大律師公會執委會會將投訴個案轉介大律師紀律審裁組進行研訊。紀律審裁組運作獨立,成員由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倘若該名大律師被裁定為專業失當,大律師紀律審裁組有權頒佈紀律處分,包括罰款、暫時吊銷或正式取消執業資格。(全文

📌 相關報道:Hong Kong legal icons Martin Lee and Margaret Ng face Bar Council probe over peaceful demo convictions, Hong Kong Free Press

#20210428新聞 #0818維園
【8.18 維園案】區諾軒申保釋候上訴遭拒

【立場新聞】前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發起「流水式集會」,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於開審前承認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被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判囚 10 個月。區今(28 日)向上訴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畢雙方陳詞後,拒絕申請,擇日頒佈書面理由。

除本案之外,區諾軒另因 47人初選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須還押候訊。區今天身穿灰藍色恤衫、戴黑粗框眼鏡出庭。開庭及散庭時對親屬微笑揮手,聆訊時亦翻閱文件及作筆記。

控方今由原審主控官,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特別職務) 蕭啟業代表,區諾軒亦由在原審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據了解,區諾軒將會提出刑期上訴,上訴聆訊尚未排期。(全文

#20210728新聞 #0818維園
被捕人士資訊部
黎智英囚14個月 8.31案求減刑 與李柱銘何俊仁就8.18案上訴 【東方日報】上周五(16日)黎智英分別就前年8.18日及8.31的2宗未經批准集結案,被判合共入獄14個月。而8.18案中另外2名被告何俊仁及李柱銘則被判緩刑。3人昨日(20日)分別就8.18案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定罪及減刑;而黎智英同時就8.31案提出減刑申請。 他們現同時就8.18案件被定罪以及判刑提出上訴。在此案中,黎智英被判即時監禁12個月,李柱銘被判監11個月但緩刑2年,何俊仁則被判監12個月但緩刑2年。 至於8.31之案件…
818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等8民主派提上訴 排期11月審理

【明報】2019年8.18維園流水式集會案,9名泛民主派早前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及入獄8至18個月不等。根據司法機構網頁,其中8人分別就定罪和判刑上訴,上訴庭排期於今年11月28日審理,預料需時3天,網頁未顯示主審法官名單。

上訴人依次為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支聯會主席李卓人、立法會前議員吳靄儀、前議員梁國雄、前議員何秀蘭、民主黨前副主席何俊仁、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以及前議員區諾軒。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前議員梁耀忠不在上訴之列。(全文

📌 判刑詳情:法庭文字直播台

#20220217新聞 #0818維園
8.18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7人不服定罪判刑提上訴 指僅協助疏散人群

【法庭線】2019年8月18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及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判囚8至18個月,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被判緩刑。

黎智英、吳靄儀、李柱銘及梁國雄等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上訴,周一(28日)在高院處理許可申請。上訴方指,「組織」是指「事前」準備,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有份組織,又以韓國梨泰院、香港蘭桂坊的人踩人事件為例,指出「流水式」集會協助疏散人群,亦有其重要性。聆訊周二(29日)續。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申請定罪上訴,當中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另就判刑上訴,他們分別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彭耀鴻、戴啟思、何沛謙及潘熙等代表;律政司由大律師林芷瑩、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

上訴方先就「組織」元素陳詞,並指各上訴人並非組織者。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被告沒份設計遊行路線,與組織者定義不符。她又以韓國梨泰院、香港蘭桂坊的人踩人事件為例,指出「流水式」集會協助疏散人群,亦有其重要性,而非如原審法官胡雅文所指「對抗警方」。

另外,她引述原審指,被告與民主派人士有聯繫(ties),她反駁指,自己與胞弟、庭上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亦是「有聯繫」,但這不代表他們知道對方所想所為。

余若薇指,沒有證據顯示黎智英與民陣有聯繫,僅指他支持民主,不足以證明他參與集會。她又指,如支持同一立場的人士便是「有聯繫」,那投票給民主派的香港人,也會被視作「有聯繫」。(全文

#20221128新聞 #0818維園
8.18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7人申上訴 質疑警方禁遊行過份限制人權

【法庭線】2019年月18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及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判囚8至18個月,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被判緩刑。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上訴,周二(29日)在高院就申請上訴許可踏入第2日聆訊。

上訴方引案例指,原審法官沒評估警方不批民陣遊行之舉,是否過份限制人權,認為法庭要在公民基本權利及公共秩序間取平衡。上訴方又指,案發時群眾有強烈情緒,上訴人相對知名,現身現場有助安撫大眾情緒,認為法庭亦應考慮此點。

上訴方周二就第2項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陳詞。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及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先後引用與行使言論自由相關、2005年的案例「楊美雲案」,提出法庭考慮集結控罪時,要在公民基本權利及公共秩序間取平衡,不應過份限制人權。另指凡涉及公民基本權利,應予較寬鬆的解讀(liberal interpretation)。

二人先後指,原審法官胡雅文當時只考慮警方經內部評估後不批准涉案遊行,便裁定該遊行違法並不穩妥,又引案例指法庭有責任評估,警方不批民陣遊行的決定,是否符合相稱性原則(proportionality),有關限制是否超出必要。

余若薇另指,民陣召集人岑子杰、陳皓桓在案發前一日召開記者會,指集會將以「流水式」舉行,屆時民陣會協助群眾經地鐵站離開。根據案例,本案被告可循數方向達合理辯解,包括被告正行使權利進行和平集會;案發時集結正在「解散」(dispersal),被告在現場動機可能是離開,或協助人群疏散。

余又指,本案案發於社會陷「困境」之際,市民有較強烈情緒,認為群眾安然無恙並非單純走運,原因之一或是民陣邀較知名的上訴人現身,協助現場維持和平、安撫群眾情緒,繼續進行和平集會。反之這些上訴人被判囚,或令社會出現「寒蟬效應」。(全文

#20221129新聞 #0818維園
8.18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7人申上訴 指獲民陣邀持橫額疏散人群至中環

【法庭線】2019年8月18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及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人士,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提出定罪和刑罰上訴,周三(30日)在高院就申請許可踏入第3日聆訊。

上訴方提出,當日人群塞滿維園足球場,幾名上訴人獲民陣邀請持大橫額「流水式」離開,協助疏散人群至中環。法官質疑,沒證據顯示市民沒自行解散能力。上訴方指,當時人流繼續湧入,如要逆流離開有困難。

上訴方另提出,當日參與遊行人數非由上訴人控制,「出來的人數,就是證明有多少人抱相同想法,要參與和平示威…就是多少人為著胸口的鬱悶,去回應民陣號召」。至於刑期上訴爭議,雙方將改以作書面陳詞。法庭將在2023年7月前頒下書面判詞。(全文

#202211230新聞 #0818維園
8.18流水式集會 7人組織集結定罪上訴得直 參與集結罪維持原判

【獨立媒體】2019年8月18日「流水式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和大律師吳靄儀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分別判監禁或緩刑。除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和梁耀忠之外,7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今(14日)宣布判決,裁定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及刑罰,但因為另一罪刑罰撤銷,故其中4人監禁刑期亦相應下調。

李卓人和何俊仁由囚車押解往法院應訊。李柱銘和吳靄儀則親自到庭聽。黎智英早前透過事務律師申請缺席聆訊獲批准。梁國雄則須出席初選案審訊,亦獲准缺席本案聆訊。

因應其中一罪上訴得直,黎智英刑期由原本12個月下調至9個月。李卓人刑期由12個月下調至6個月。梁國雄刑期由18個月下調至12個月。何秀蘭刑期由8個月下調至5個月。4人早前已服刑完畢。

餘下獲判緩刑的李柱銘、吳靄儀和何俊仁則刑罰不變。

7名上訴人於2021年4月被區院法官胡雅文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和何秀蘭判監8至18個月,李柱銘、吳靄儀和何俊仁獲判緩刑。另兩名被告區諾軒和梁耀忠則在開審前承認控罪,分別判監10個月和緩刑,二人沒有申請上訴。 (全文)

#20230814新聞 #0818維園
8.18流水式集會案 7民主派經上訴獲撤「組織集結」罪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

【獨立媒體】2019年8月18日「流水式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和大律師吳靄儀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分別判監禁或緩刑。其中7人提出上訴,上訴庭早前宣判,指缺乏證據證明上訴人是遊行的「組織者」,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但「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維持定罪及刑罰。律政司今回覆《獨媒》查詢,確認已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以證明上訴庭的判決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案件暫未有聆訊。(全文

#20230831新聞 #0818維園
8.18流水式集會|黎智英等7人准就參與集結罪上訴至終院 律政司就組織集結罪申上訴被拒

【法庭線】2019年8月18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7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8至18個月,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獲判緩刑。

7人早前就「組織集結」提定罪上訴得直,但就「參與集結」的上訴被駁回。被告一方及律政司均不服決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上訴庭周五(8日)頒判詞,拒絕律政司申請,指律政司所提的事實爭議,已在高院上訴時處理。被告一方就「參與集結」罪申請上訴,上訴庭則認為《公安條例》在執行層面有否違反相稱性,即檢控過程中延遲執法及定罪,有否違反集會自由等基本權利,或存在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就此論據批出上訴證明書。(全文

#20231208新聞 #0818維園
涉參與8.18集結 黎智英等人2.23申終極上訴許可 律政司同時針對「組織」脫罪上訴

【獨立媒體】2019年8月18日「流水式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和大律師吳靄儀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其中7人提上訴,獲裁定「組織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參與集結」罪則維持原判。7名被告及律政司均不服決定,分別就各自失敗的部份,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之證明書」,最終7名被告的申請獲批;而律政司的申請被拒。律政司其後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而7人則就「參與」罪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據終院網頁顯示,上述案件均排期於2月23日上午10時在終院聆訊,雙方各自申請上訴許可,並由3名常任法官審理,包括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

7名被告於2021年4月被區院法官胡雅文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和何秀蘭判監8至18個月,李柱銘、吳靄儀和何俊仁獲判緩刑。另兩名被告區諾軒和梁耀忠則在開審前承認控罪,分別判監10個月和緩刑。

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及何秀蘭向高院提出定罪和刑罰上訴。區諾軒和梁耀忠則沒有提出上訴。

上訴庭於2023年8月裁定7人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及刑罰。

其後律政司就各人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脫罪結果,申請「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但遭上訴庭拒絕。至於7名被告則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失敗的結果,申請「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最終獲上訴庭批准。(全文

#20240126新聞 #0818維園
818流水集會案|終院駁回民主派部分上訴許可申請 指被告有意圖參與遊行 公安條例最高罰則也合憲

【庭刊】民陣於2019年8月18日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7名民主派人士包括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人早前在高院上訴庭獲判「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惟「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維持原判。7人就部分議題獲批上訴至終審法院,早前就其他議題包括《公安條例》最高罰則是否過重、遊行定義是否涵蓋「流水式集會」,再向終審庭申請上訴許可。

終審庭今(5日)頒下判詞,認為上訴方其他議題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缺乏基礎,駁回有關上訴許可申請。對於上訴方指參與罪以監禁5年為最高刑罰或造成「寒蟬效應」,終審庭強調法庭有酌情空間,判刑存在不同可能性包括緩刑,不接納最高刑罰會令控罪違憲,並特別指出本案中吳靄儀、李柱銘和何俊仁均獲判緩判。

終審庭將於今年6月24日開庭審理民主派7人就其他議題的上訴案。(全文

#20240305新聞 #0818維園
8.18流水式集會終極上訴 終院8.12頒下裁決

 【法庭線】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上訴庭裁定 7 人「組織集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參與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被告一方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檢控、定罪決定損害集會自由。司法機構網頁顯示,終院將於下周一(12 日)上午頒下裁決,預計需時 10 分鐘。❨全文

#20240808新聞 #0818維園
8.18集會案 7名民主派終極上訴被駁回 參與集結罪維持原判

【獨立媒體】2019年8月18日「流水式集會」,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和大律師吳靄儀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其中7人獲裁定「組織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參與集結」罪則維持原判。7人繼續就「參與集結」罪的判決上訴至終院,終院今(12日)頒布判決,一致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早前獲准提出一項具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議題,即終審法院是否應採納英國最高法院在 DPP v Ziegler (SC(E)) 和/或 Reference by the Attorney General for Northern Ireland - Abortion Services (Safe Access Zones) (Northern Ireland) Bill,兩案中具說服力,但對終院並無約束力的判例?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法庭應在什麼情況下,及多大程度上進行「執行相稱性」的評估(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 exercise)?

在早前的聆訊中,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法庭應該在把被告定罪之前,進行「執行相稱性」評估,因為法庭有責任確保不會對集會自由權利造成不必要和過份的限制。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指,上訴人有很多途徑可以挑戰警方禁令,然而他們故意地違反警方禁令,卻以不符相稱性為由,要求法庭不要裁定他們有罪,是「搬龍門」。 (全文)

#20240812新聞 #0818維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