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團隊收到家成消息,昨日家成及一名代表律師已被正式落案控告,並將於下星期二提堂。 另外,團隊成員在徵詢法律意見後,為保障各方利益,已於前日刪除國安因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未經批准被攜離監獄拘捕家成及律師的帖文。如有不便,敬請見諒。 鄒家成
鄒家成及律師被控「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周二提堂
【獨立媒體】國安處於周二(24日)拘捕因初選47人案還柙的鄒家成及兩名律師,指他們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鄒的社交媒體指,因他被懲教禁止收取書籍,有意寫信向申訴專員公處投訴,投訴信件卻經常在懲教人員阻撓下無法送達,於是改透過律師寄出信件。國安處周五(27日)傍晚落案起訴鄒家成及其中一名律師「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案件將於下周二(31日)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另一名被捕律師獲准保釋候查,將於11月下旬向警方報到。另外,鄒家成社交媒體已將有關帖文刪除,其團隊稱在徵詢法律意見後,為保障各方利益而刪帖。 (全文)
#20231028新聞 #投訴信
【獨立媒體】國安處於周二(24日)拘捕因初選47人案還柙的鄒家成及兩名律師,指他們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鄒的社交媒體指,因他被懲教禁止收取書籍,有意寫信向申訴專員公處投訴,投訴信件卻經常在懲教人員阻撓下無法送達,於是改透過律師寄出信件。國安處周五(27日)傍晚落案起訴鄒家成及其中一名律師「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案件將於下周二(31日)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另一名被捕律師獲准保釋候查,將於11月下旬向警方報到。另外,鄒家成社交媒體已將有關帖文刪除,其團隊稱在徵詢法律意見後,為保障各方利益而刪帖。 (全文)
#20231028新聞 #投訴信
鄒家成及女律師否認擅把申訴專員投訴表格攜離監獄 辯方質疑無法例賦權懲教檢查寄予申訴專員投訴信
【庭刊】民主派初選案被告之一的鄒家成,被指在2023年5月透過律師,把一份未經授權的「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攜離荔枝角收押所,鄒家成及女律師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案件今(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被傳召出庭的一級懲教助理指,當日派發投訴表格時,已向鄒表明「唔好自行寄出」或交予他人,須交由懲教作保安檢查。惟辯方質疑有關做法有何基礎,懲教助理就表示是根據工作指引,但不肯定是否根據法例。此外,辯方質疑當時鄒曾交代投訴原因,即早前由家人嘗試寄入《心之勇士》及《希望新生》兩本書籍但不成功,疑遭懲教職員撕掉書皮,並指當時助理曾提醒鄒「記得執倉喇,保安實搞你」,助理就在庭上否認。
女律師一方作中段陳詞指,《監獄規則》列明須准許在囚人士寫信及寄予申訴專員,涉案文件屬已授權物品,質疑本案基礎僅建基於「監獄裡面自己嘅守則,全部都唔係法律嚟」、「你唔照佢呢個指引去做就係犯法,冇可能」。案件明續,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將裁定是否表證成立,女律師續准保釋,鄒須繼續還柙。(全文)
#20240627新聞 #投訴信
【庭刊】民主派初選案被告之一的鄒家成,被指在2023年5月透過律師,把一份未經授權的「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攜離荔枝角收押所,鄒家成及女律師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案件今(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被傳召出庭的一級懲教助理指,當日派發投訴表格時,已向鄒表明「唔好自行寄出」或交予他人,須交由懲教作保安檢查。惟辯方質疑有關做法有何基礎,懲教助理就表示是根據工作指引,但不肯定是否根據法例。此外,辯方質疑當時鄒曾交代投訴原因,即早前由家人嘗試寄入《心之勇士》及《希望新生》兩本書籍但不成功,疑遭懲教職員撕掉書皮,並指當時助理曾提醒鄒「記得執倉喇,保安實搞你」,助理就在庭上否認。
女律師一方作中段陳詞指,《監獄規則》列明須准許在囚人士寫信及寄予申訴專員,涉案文件屬已授權物品,質疑本案基礎僅建基於「監獄裡面自己嘅守則,全部都唔係法律嚟」、「你唔照佢呢個指引去做就係犯法,冇可能」。案件明續,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將裁定是否表證成立,女律師續准保釋,鄒須繼續還柙。(全文)
#20240627新聞 #投訴信
涉擅將投訴表格攜離監獄 鄒家成及女律師被裁表證成立 二人選擇不作供
【獨媒報導】因初選47人案及佔領立會案還柙的鄒家成,與一名女律師被指在未獲懲教許可下,將一份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攜離監獄,被國安處拘捕。兩人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今(2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考慮證人證供及控辯雙方中段陳詞後,裁定二人就控罪表證成立,二人均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案件押後至7月2日作結案陳詞。
控方昨日完成傳召證人,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今補充,懲教職員於4月28日派發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予鄒家成的時候,已經屬於「授權」;當鄒於5月2日把投訴表格交給第二被告胡詠斯寄出去,而未有通知懲教,便屬於在沒有授權下把投訴表格「帶離」監獄。
代表胡詠斯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則反駁,「好明顯控方錯誤地理解《監獄規則》」,根據《監獄規則》懲教是沒有權去「授權」,因為囚犯要申請和得到懲教的批准才能發信給申訴專員,並非《監獄規則》入面的規則,而僅是懲教入面的「指引」,所以不跟從懲教入面的規矩,並不等如犯罪。辯方又指,懲教的內部「指引」,只有懲教職員才會知道,其他人並不會知道。(全文)
#20240628新聞 #投訴信
【獨媒報導】因初選47人案及佔領立會案還柙的鄒家成,與一名女律師被指在未獲懲教許可下,將一份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攜離監獄,被國安處拘捕。兩人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今(2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考慮證人證供及控辯雙方中段陳詞後,裁定二人就控罪表證成立,二人均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案件押後至7月2日作結案陳詞。
控方昨日完成傳召證人,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今補充,懲教職員於4月28日派發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予鄒家成的時候,已經屬於「授權」;當鄒於5月2日把投訴表格交給第二被告胡詠斯寄出去,而未有通知懲教,便屬於在沒有授權下把投訴表格「帶離」監獄。
代表胡詠斯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則反駁,「好明顯控方錯誤地理解《監獄規則》」,根據《監獄規則》懲教是沒有權去「授權」,因為囚犯要申請和得到懲教的批准才能發信給申訴專員,並非《監獄規則》入面的規則,而僅是懲教入面的「指引」,所以不跟從懲教入面的規矩,並不等如犯罪。辯方又指,懲教的內部「指引」,只有懲教職員才會知道,其他人並不會知道。(全文)
#20240628新聞 #投訴信
被指未獲授權經律師寄投訴信 鄒家成及女律師罪成 官:為達有效管治 須按懲教內部指示寄信
【法庭線】去年5月,因「47人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透過律師寄出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國安處控以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兩人不認罪受審,周一(2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罪成,案件押後至8月14日求情。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在裁決時指,《監獄規則》除了確保在囚人士的基本權利,亦對在囚者的通訊和探訪安排施加規定,為了「達至有效的監獄管治,依照懲教署的內部指引,是不可或缺的」,而法例沒授權在囚者在署方毫不知情、未進行保安檢查下,自行寄投訴信,否則「無疑破壞監獄保安制度」。官又認為,法例授權署方於在囚人士面前檢查信件,加上署方只會進行簡短的保安檢查,不會閱讀內容,沒違反信件須保密的原則。 (全文)
#20240729新聞 #投訴信
【法庭線】去年5月,因「47人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透過律師寄出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國安處控以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兩人不認罪受審,周一(2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罪成,案件押後至8月14日求情。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在裁決時指,《監獄規則》除了確保在囚人士的基本權利,亦對在囚者的通訊和探訪安排施加規定,為了「達至有效的監獄管治,依照懲教署的內部指引,是不可或缺的」,而法例沒授權在囚者在署方毫不知情、未進行保安檢查下,自行寄投訴信,否則「無疑破壞監獄保安制度」。官又認為,法例授權署方於在囚人士面前檢查信件,加上署方只會進行簡短的保安檢查,不會閱讀內容,沒違反信件須保密的原則。 (全文)
#20240729新聞 #投訴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