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9.6K subscribers
3.81K photos
18 videos
3 files
8.07K links
推送同路人、被捕人士相關新聞及資訊
報料投稿至 @youarenotalonehk_infobot
後備:@youarenotalonehk_info2bot
‼️只限資訊部‼️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直播台】 @youarenotalonehk_live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Download Telegram
【立場案】辯方永久終止聆訊申請遭拒 官:未能證遲披露文件對審訊不公

【獨立媒體】《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由於控方審訊中途始呈上逾1,500頁未披露文件,辯方認為造成不公,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聽罷雙方證供及陳詞,今(22日)在區域法院駁回辯方申請,表示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辯方未能證明控方「未能披露」或「延遲披露」部分不使用的材料,會導致審訊不公;亦未能證明讓檢控繼續進行,會導致控方濫用法庭程序;也未能確立其他終止聆訊的有效理由。控方對二人檢控可繼續進行,被告須繼續受審。

本案10月31日開審,惟審訊第5天控方始交出557篇未披露文章,國安警作供時透露,曾檢視《立場》網站並篩出587篇涉違法文章,再篩至30篇交案件主管。辯方質疑警方篩選文章時銷毀文章,永久剝奪法庭審視更多資訊的權利,延遲披露文件亦對辯方不公,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控方則反駁,調查初期警方無責任保留或對辯方有用的材料,又指若有該些文章,實可納入控方檢控基礎,遲披露「其實對控方先失利」。(全文

#20221222新聞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熊仔餅」周柏均及同案被告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

【明報】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綽號「熊仔餅」的男生周柏均在西灣河遭警員開槍擊中腹部,他與另一男生被裁定阻差辦公等罪成,早前各判囚6年。司法機構文件顯示,兩名被告均提出定罪和刑期上訴。(全文

#20221222新聞 #1111西灣河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指單一匯款未能證明外國代理人說法 官押明年3.4裁決

【星島日報】已解散的支聯會去年被國安處指控為「外國代理人」,7名常委拒應警方要求遞交資料,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其中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控罪,案件今日(22日)於西九龍法院作結案陳詞。鄒幸彤陳詞時,指警方指控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但案中唯一相關證據只是一筆2萬元匯款,鄒指該單一匯款不足以證明外國代理人這說法。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明年3月4日裁決。

被告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不認罪,鄒今續親自陳詞,鄧岳君由大律師黃俊嘉代表,徐漢光則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

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時指,控方未能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而根據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警務處處長有權發通知要求組織提供資料,但前提是處長合理地相信該組織是外國代理人,而在本案中是缺乏相關基礎;涉案通知書要求交出的資料亦過於空泛,支聯會難以辨認哪些資料是相關,亦無責任去辨認資料相關性。大律師黃俊嘉亦陳詞指,案中缺乏證據去讓法庭考慮、或判斷處長是否合理地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全文

#20221222新聞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楊明上訴被拒 官指曾有多項案底 惟過往輕判未能對他有效警惕

【獨立媒體】藝人楊明去年8月駕駛時失控撞毀戰前石壆,他被控不小心駕駛等罪,早前多次更改答辯意向,最終選擇認罪,被判監18日、罰款2千元及停牌2年,他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法官陳仲衡今(22日)駁回其上訴,楊明須即時服刑18日。法官指出楊明曾有多項交通案底,但明顯過往法庭的輕判,不能有效警惕他不可以酒後駕駛。法官亦指,楊明一度推翻其認罪決定,談不上「盡早認罪」,他同意楊明獲扣減三分一刑期,已多於其應得的扣減。

楊明一方指,判囚18天及停牌兩年是明顯過重。原訟庭法官陳仲衡同意原審裁判官鄧少雄指,本案沒有導致傷亡純屬僥倖。以上訴人的駕駛方式和態度,若上訴人車輛與其他車碰撞,其「潛在後果」可以極為嚴重。上訴人不能以本案沒有做成傷亡作為輕判理由。法官亦同意律政司所指,上訴人於本案的駕駛態度可謂「持續性的差勁」,上訴人案發時不顧酒精的影響駕車,妄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因此必須判具阻嚇性刑罰。

楊明一方亦指,裁判官在判刑時考慮楊明非初犯,是出現錯誤,因他過往並無「不小心駕駛」的定罪紀錄,本案是初犯。另外,上訴人的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已是15年前發生,裁判官不應過份倚重。

法官陳仲衡反駁,上訴人雖然無「不小心駕駛」的定罪紀錄,但本案與他2005年的「酒後駕駛罪」一樣,他當時被判社會服務令。

楊明一方另指,裁判官錯誤否定社會服務令或緩刑為合適的判刑。但法官卻反駁,裁判官有基礎指上訴人明顯沒有從過往的案件及刑罰中汲取教訓。

裁判官指出,上訴人於2005年因干犯「酒後駕駛罪」被判罰7,000元及停牌12個月;其後於2007年因干犯「刑事損壞罪」被判處15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賠償3,580元及訟費2,100元。此外,上訴人於2005年有超速、駕駛期間使用手提電話等的定額罰款紀錄。明顯地,過往法庭對上訴人的輕判(包括社會服務令),不能有效警惕上訴人不可以酒後駕駛。(全文

#20221222新聞 #非手足 #酒好飲墩好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