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4人與休班警互毆 3男被控襲擊明提堂
【東方日報】去年10月15日凌晨約2時半警方接報,指有人在屯門鄉事會路近安定邨巴士站發生爭執及打鬥。人員接報到場,經初步調查,相信兩名俱姓何(18及25歲)男子、兩名姓甄(18歲)及姓張(28歲)女子,在上址與一名姓利(29歲)男子爭執後,4人與利男懷疑互相以手襲擊對方。
警方其後以涉嫌「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拘捕前者4人。利男則涉嫌「普通襲擊」被捕,他頸、手、膝及頭受傷,由救護車送屯門醫院治理。警方指,利男為一名休班警務人員,現已被停職。案件交由屯門警區重案組跟進。
人員經進一步調查及徵詢法律意見後,沒有足夠證據對兩名女子提出檢控,已獲無條件釋放。而該3名男子則被各控以一項「普通襲擊」罪,案件將於明日(11日)上午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警隊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警隊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全文)
#20230110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襲擊卻無法造成實際傷害
【東方日報】去年10月15日凌晨約2時半警方接報,指有人在屯門鄉事會路近安定邨巴士站發生爭執及打鬥。人員接報到場,經初步調查,相信兩名俱姓何(18及25歲)男子、兩名姓甄(18歲)及姓張(28歲)女子,在上址與一名姓利(29歲)男子爭執後,4人與利男懷疑互相以手襲擊對方。
警方其後以涉嫌「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拘捕前者4人。利男則涉嫌「普通襲擊」被捕,他頸、手、膝及頭受傷,由救護車送屯門醫院治理。警方指,利男為一名休班警務人員,現已被停職。案件交由屯門警區重案組跟進。
人員經進一步調查及徵詢法律意見後,沒有足夠證據對兩名女子提出檢控,已獲無條件釋放。而該3名男子則被各控以一項「普通襲擊」罪,案件將於明日(11日)上午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警隊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警隊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全文)
#20230110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襲擊卻無法造成實際傷害
男警收工蒲吧遭兩漢拉落的士 3人疑互相襲擊罪表證成立
【東網】兩名男警收工後到酒吧飲酒,之後跟新相識女酒客搭的士離開,途中卻遭兩漢截停,他們涉嫌拉了其中一警出車,3人疑互相襲擊,因而共被控兩項普通襲擊罪。他們全部不認罪,案件今(27日)在屯門裁判法院續審。辯方陳詞時指,同坐一車的男警之所以無動於衷,沒有表露身份阻止罪案發生,是因為根本沒發生打鬥。裁判官裁定所有控罪表證成立,押後至8月25日裁決,各被告續准保釋。
3名被告依次為何東森(25歲、文員)、何力桓(19歲、文員)及利茂生(29歲、警員)。控罪指,何東森及何力桓於2022年10月15日,在屯門鄉事會路二號安定邨近安定邨巴士站路邊(往兆麟苑方向)襲擊利茂生。利茂生則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何力桓。據悉利現已被停職。與利茂生同坐一車的男警王偉成昨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承認同袍被拉落車時,自己無表露警察身份阻止罪案發生,事後亦無即時離開車廂,而是等的士駛前,他付車資後,才折返欲了解事件。
控方舉證完畢後,3名被告的代表大狀均有中段陳詞,代表首兩名被告的大狀指出,警員王偉成近距離見到同袍受襲,卻無動於衷沒有執法,原因是根本沒有發生打鬥,又謂王聲稱自己事後有報警,但其實他自己便是警察,形容王的說法荒謬,力陳他非可靠證人。代表利茂生的大狀則指,警察理論上24小時待命,如果王偉成當時是清醒,應阻止罪案;反之,如果王受酒精影響非完全清醒,其證據價值便十分薄弱。因此,法庭應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裁判官聽罷陳詞後,裁定所有控罪表證成立,3名被告俱不自辯,也不傳辯方證人,裁判官押後至8月25日裁決。(全文)
#20230727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襲擊卻無法造成實際傷害
【東網】兩名男警收工後到酒吧飲酒,之後跟新相識女酒客搭的士離開,途中卻遭兩漢截停,他們涉嫌拉了其中一警出車,3人疑互相襲擊,因而共被控兩項普通襲擊罪。他們全部不認罪,案件今(27日)在屯門裁判法院續審。辯方陳詞時指,同坐一車的男警之所以無動於衷,沒有表露身份阻止罪案發生,是因為根本沒發生打鬥。裁判官裁定所有控罪表證成立,押後至8月25日裁決,各被告續准保釋。
3名被告依次為何東森(25歲、文員)、何力桓(19歲、文員)及利茂生(29歲、警員)。控罪指,何東森及何力桓於2022年10月15日,在屯門鄉事會路二號安定邨近安定邨巴士站路邊(往兆麟苑方向)襲擊利茂生。利茂生則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何力桓。據悉利現已被停職。與利茂生同坐一車的男警王偉成昨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承認同袍被拉落車時,自己無表露警察身份阻止罪案發生,事後亦無即時離開車廂,而是等的士駛前,他付車資後,才折返欲了解事件。
控方舉證完畢後,3名被告的代表大狀均有中段陳詞,代表首兩名被告的大狀指出,警員王偉成近距離見到同袍受襲,卻無動於衷沒有執法,原因是根本沒有發生打鬥,又謂王聲稱自己事後有報警,但其實他自己便是警察,形容王的說法荒謬,力陳他非可靠證人。代表利茂生的大狀則指,警察理論上24小時待命,如果王偉成當時是清醒,應阻止罪案;反之,如果王受酒精影響非完全清醒,其證據價值便十分薄弱。因此,法庭應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裁判官聽罷陳詞後,裁定所有控罪表證成立,3名被告俱不自辯,也不傳辯方證人,裁判官押後至8月25日裁決。(全文)
#20230727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襲擊卻無法造成實際傷害
涉與兩對情侶互毆 29歲警罪成判罰3000元 官:肯定是故意掌摑非自衛
【法庭線】29歲警員涉嫌在2022年10月15日休班期間,在屯門一巴士站與兩對情侶爭執互毆,5人當場被捕,該警員多處受傷、送院時清醒。警方調查後,因證據不足無條件釋放其中2名女子,並以 2 項普通襲擊罪,落案起訴警員與其餘2男。經審訊後,案件周五(25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裁決。
暫委裁判官鄭潤聰指,雖然涉案片段所見,2名男子目露凶光、拍打車頭,行為非常可疑,但控方證人無法說出雙方拉扯的細節,不能肯定實際上發生甚麼事,遂裁定2男罪名不成立。
至於涉案警員,裁判官指片段拍到他伸手向次被告左臉,對方的臉部隨即向後轉,故肯定警員有掌摑、並且是故意掌摑,並非自衛,終裁定罪成,判罰3000元。
裁判官表示,被告利茂生友人、警員王偉成庭上供稱,當晚他與利到荃灣酒吧消遣,其後乘坐的士離開。他聲稱目睹利被拉出車外約半分鐘,但盤問下稱自己從沒回頭看。裁判官質疑,既然王沒有回頭,怎會看到事發經過,且他無法說出拉扯的時間、力度等細節。裁判官又指,王在利被拉出車外,直至有人在車頭拍打,除了2次詢問「乜事」外,沒有進一步行動,故對其所述的事發經過有保留。
被告利茂生(29歲,警員)與另外2名被告,分別為何東森(25歲,文員)和何力桓(19歲,文員),分別被控2項普通襲擊罪,即何東森和何力桓於2022年10月15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安定邨巴士站(往兆麟苑方向)用手襲擊利茂生;利茂生於同時同地用手襲擊何力桓。(全文)
#20230817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襲擊卻無法造成實際傷害
【法庭線】29歲警員涉嫌在2022年10月15日休班期間,在屯門一巴士站與兩對情侶爭執互毆,5人當場被捕,該警員多處受傷、送院時清醒。警方調查後,因證據不足無條件釋放其中2名女子,並以 2 項普通襲擊罪,落案起訴警員與其餘2男。經審訊後,案件周五(25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裁決。
暫委裁判官鄭潤聰指,雖然涉案片段所見,2名男子目露凶光、拍打車頭,行為非常可疑,但控方證人無法說出雙方拉扯的細節,不能肯定實際上發生甚麼事,遂裁定2男罪名不成立。
至於涉案警員,裁判官指片段拍到他伸手向次被告左臉,對方的臉部隨即向後轉,故肯定警員有掌摑、並且是故意掌摑,並非自衛,終裁定罪成,判罰3000元。
裁判官表示,被告利茂生友人、警員王偉成庭上供稱,當晚他與利到荃灣酒吧消遣,其後乘坐的士離開。他聲稱目睹利被拉出車外約半分鐘,但盤問下稱自己從沒回頭看。裁判官質疑,既然王沒有回頭,怎會看到事發經過,且他無法說出拉扯的時間、力度等細節。裁判官又指,王在利被拉出車外,直至有人在車頭拍打,除了2次詢問「乜事」外,沒有進一步行動,故對其所述的事發經過有保留。
被告利茂生(29歲,警員)與另外2名被告,分別為何東森(25歲,文員)和何力桓(19歲,文員),分別被控2項普通襲擊罪,即何東森和何力桓於2022年10月15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安定邨巴士站(往兆麟苑方向)用手襲擊利茂生;利茂生於同時同地用手襲擊何力桓。(全文)
#20230817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襲擊卻無法造成實際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