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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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資訊部
李家超:建議人大釋法 理清無本地全面執業資格律師 可否處理國安案件 【明報】特首李家超表示,將建議人大常委會釋法,理清沒有全面本地執業資格律師可否處理國安案件。(全文) #20221128新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律政司已去信高院申押後審黎智英案 據悉欲押後七日待釋法

【明報】終院駁回律政司的終極上訴許可,容許英國大律師Tim Owen代表被控《港區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抗辯,案件原本計劃本周四(12月1日)開審,特區政府則決定提請人大釋法。律政司回覆本報查詢指,已去信高等法院申請押後審訊,對進行中的案件細節不作評論。據悉,律政司申請將審訊押後7天,以待處理人大釋法。(全文

#20221129新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攝影師獲撤非法集結罪 律政司上訴終院 官關注如何區分攝影師僅工作或有集結意圖

【獨立媒體】前年3月8日市民於大埔悼念周梓樂,時任區議員涉追罵便衣警,蔡姓攝影師被指跟隨拍攝,被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3個月。蔡其後上訴,高院法官黃崇厚裁定上訴得直,定罪獲撤銷。惟律政司指法官錯用盧建民案原則,逐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今(29日)開庭審理。律政司強調,被告必然知道現場發生集結,仍持攝錄機與他人行動,顯示他有意圖。首席法官張舉能關注如何區分攝影師屬無辜、單純工作,還是與集結人士持相同意圖,並問:「即使攝影師代表電視台工作,但作出被禁行為,是否都要受罰?」,律政司指視乎有否超越底線。案件押後宣判,被告繼續保釋。

律政司解釋,真正的新聞從業員所作的行為,與有集結意圖者有分別,但需視乎情況而定。他又舉例稱,本案中便衣警受騷擾,已不想被追拍,但被告繼續拍攝,他明知會導致甚麼後果,這顯示他有犯罪意圖。

常任法官林文瀚問到,案發時便衣警被追罵及「起底」,有人讀出其個人及家人的資料,而攝影師則拍攝着情況,兩者的角色有否不同。律政司指,攝影師拍攝有機會讓更多人在媒體中看到「起底」資料。(全文

#20221129新聞 #20200308大埔
當值男警涉偷拍 休班女警涉超市盜竊

【明報】一名當值男警及一名休班女警,早前分別涉及兩宗偷拍及一宗超市盜竊案被捕及被停職。

今年5月31日下午5時許,警方接獲一名33歲女子報案,指在大埔安邦路被一名男子以手提電話偷拍。警方調查後拘捕一名52歲姓伍男子,涉嫌遊蕩,案件交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第一隊跟進。警方調查後發現他同日早上約11時在安埔路偷拍一名38歲女子。

被捕男警已暫控以一項遊蕩罪及一項破壞公眾體統罪,今早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警方確認被捕人為一名警員,已被停職。據悉他駐守大埔警區重案組,懷疑當值期間犯案。

另外,今年7月13日中午12時許,一名女子於青山屯順街1號一間超市,盜去食品及嬰兒用品總值700元。職員發現後報警,調查後該名39歲黎姓女子涉盜竊被捕。案件交屯門警區重案組第一隊跟進。該女子本月16日被控一項盜竊罪,今於屯門裁判法院提堂。警方確認被捕人為休班警員,已停職。據悉她駐守水警南分區。警方強調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犯法絕不姑息。(全文

#20221129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當值都偷拍 #休班就偷竊
8.18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7人申上訴 質疑警方禁遊行過份限制人權

【法庭線】2019年月18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及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判囚8至18個月,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被判緩刑。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上訴,周二(29日)在高院就申請上訴許可踏入第2日聆訊。

上訴方引案例指,原審法官沒評估警方不批民陣遊行之舉,是否過份限制人權,認為法庭要在公民基本權利及公共秩序間取平衡。上訴方又指,案發時群眾有強烈情緒,上訴人相對知名,現身現場有助安撫大眾情緒,認為法庭亦應考慮此點。

上訴方周二就第2項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陳詞。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及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先後引用與行使言論自由相關、2005年的案例「楊美雲案」,提出法庭考慮集結控罪時,要在公民基本權利及公共秩序間取平衡,不應過份限制人權。另指凡涉及公民基本權利,應予較寬鬆的解讀(liberal interpretation)。

二人先後指,原審法官胡雅文當時只考慮警方經內部評估後不批准涉案遊行,便裁定該遊行違法並不穩妥,又引案例指法庭有責任評估,警方不批民陣遊行的決定,是否符合相稱性原則(proportionality),有關限制是否超出必要。

余若薇另指,民陣召集人岑子杰、陳皓桓在案發前一日召開記者會,指集會將以「流水式」舉行,屆時民陣會協助群眾經地鐵站離開。根據案例,本案被告可循數方向達合理辯解,包括被告正行使權利進行和平集會;案發時集結正在「解散」(dispersal),被告在現場動機可能是離開,或協助人群疏散。

余又指,本案案發於社會陷「困境」之際,市民有較強烈情緒,認為群眾安然無恙並非單純走運,原因之一或是民陣邀較知名的上訴人現身,協助現場維持和平、安撫群眾情緒,繼續進行和平集會。反之這些上訴人被判囚,或令社會出現「寒蟬效應」。(全文

#20221129新聞 #0818維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