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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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5年前發文稱炸解放軍軍營 27歲男罪成囚4年半

【明報】27歲大專男生2017年以「不排除製作硝酸甘油炸藥轟炸解放軍軍營」為題,在高登討論區發帖,翌年被捕。他否認一項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罪,經審訊後罪成,還押至今(14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鄭紀航認為,被告的目標指向解放軍軍營,令案情進一步惡化,加重刑責,但考慮控方事隔3年才提控,「有不必要的延誤」及被告年輕等因素,減刑半年,判囚4年半,另指令懲教署在有需要時提供心理輔導或治療。

鄭官認為,硝酸甘油炸藥的殺傷力比TATP及手鎦彈更強,雖然帖文沒有提及脫敏程序,炸藥可能在送抵目標地前爆炸,但仍能令製作者或無辜巿民受傷。而被告在高登發文,足以煽惑分布各區,受眾者可以倍數製作炸藥,後果或極其嚴重。

另外,心理報告顯示被告患有自大型妄想症,鄭官指出被告獲倫敦大學取錄,反映其智力無異常,相信他犯案時「經過深思熟慮,是有意識、有邏輯」,不會因其心理狀況減刑。(全文

#20221114新聞 #網上言論 #煽惑炸軍營
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黎智英申永久終止聆訊

【明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港區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今(14日)於高等法院審前覆核。案件於12月1日開審之前,黎智英一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stay application),理據包括本案由3名法官而非陪審團審理。法官聽罷後,要求控辯雙方就終止聆訊呈上書面陳辭。

案件涉及4名被告,分別為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以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智英今被解押到庭應訊,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全文

#20221114新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林卓廷等4人涉逼删相案 時任網媒記者否認脅逼供稱只想助事主解圍

【明報】2019年屯門遊行後,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和許智峯涉與另外兩人,要求一名男子刪除示威者的照片。已流亡的許智峯沒有應訊,其餘3人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等共4罪,今(14日)於區院續審。當時任網媒記者的男被告出庭作供稱,他當時曾說「啲相重要啲定你條命重要啲」,是因為有示威者開遮,擔心X被襲,故試圖為他解圍,直言「一人一拳都好傷吓」,重申無威逼X刪去照片及影片。案件定於12月20日結案陳辭。

被告曾(28)供稱,他當時為「OnX協會」直播記者,並於2019年7月6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進行直播。他稱,當晚在屯門警署外聽到有人大叫「就係呢個人有影人哋相」,事主X遭多名示威者包圍,他遂上前直播,形容現場氣氛惡劣、情緒高漲。

被告曾經向X問「啲相重要啲定你條命重要啲」,他解釋當時有示威者開遮,擔心X被襲,故試圖為X解圍,他亦張開手推開示威者的遮。另他向X說「宜家你想點」,純粹想知道X的行動,同時令示威者不再向X計時倒數,以免X被襲,更有示威者覺得被告隔開X,是「做架兩」。

控方盤問下稱,沒有片段顯示到被告的直播,且他當日的衣著未有顯示到他為記者。曾稱,專頁在2020年刪去,但當日有新聞片段拍到他直播。控方指,被告當時是配合在場人士,逼X就範,被告否認,重申絕無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威逼X刪去照片及影片。(全文

#20221114新聞 #0706屯門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質疑六四晚會發言如何危國安 證人:涉「五大綱領」

【法庭線】支聯會被指拒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案,前副主席鄒幸彤等3人否認控罪,周一(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7日審訊,續由鄒盤問負責調查支聯會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爭議國安處發出「遞交資料通知書」,是否基於有紕漏的調查。

國安處一份六四集會調查附表中,有一欄目為「涉及違法/危害國家安全講者及原文」。鄒幸彤列舉多個例子,例如表中引述司儀指「劉曉波病逝,離開心愛的妻子劉霞」、天安門母親成員丁子霖說出失去兒子之情等,問洪相關內容如何危害國家安全。證人均回應,相信和支聯會一直謀求執行「五大綱領」有關。

鄒幸彤另指,調查報告所引述的集會發言謄本有誤,例如將「令屠夫政權見到」一句,寫成「跌倒」,證人稱或是同事無心之失。(全文

#20221114新聞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涉偽造口供教仔講大話等 被告男警傾向不認罪 押明年12.9開審

【東網】一名男警涉嫌在7宗刑事案件中偽造證人口供、向上司謊稱受害人不追究,以及教導被捕人兒子欺騙警方表示被捕人在葵涌醫院留醫等,被控7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今日(14日)於區院再訊。辯方表明被告傾向不認罪,法官排期於明年12月9日開審,預計審訊10天,以中文審訊。法官亦排期於明年10月21日作審前覆核。

辯方早前申請向控方索取進一步文件,辯方今指收到大部份文件,但仍有少量文件未確認可否取得,要求再押後答辯。控方則指相關事宜不影響答辯,故反對押後。法官最終認為現時適合答辯。涉案24歲被告胡兆俊,控罪書沒寫報稱職業。他被控7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罪指他在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9月18日期間,在香港身為擔任公職的人,即香港警務處警員,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與7宗案件有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全文

#20221114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又老作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