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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區議員涉維園集會阻差辦公 警供稱無視警告

【頭條日報】前年區議會選舉前夕,多名民主派候選人參與維園未經批准的集會,遭警方介入驅趕。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被捕,被控阻差辦公罪,其中文更涉嫌以大聲公向警方「咆哮」,案件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警員劉家昇(音譯)供稱,3名被告無視警方警告,從人群中走到警員前,不斷宣稱自己可以進行集會,以「且行且停」的方式向警方推進的方向移動。

劉供稱,當日有約200人在維園聚集,警方警告無效更遭投擲水樽及被雷射筆照射,部分人不斷叫囂,情緒高漲;在示威者身旁後有「自稱區議會候選人」的人士,但分辨不到雷射光束來自3名被告抑或他人。警方之後快速向前推進,但3人從人群中走到警員面前阻撓行動。律政司檢控官蔡夢帆主問時多次遭裁判官黃雅茵中斷,包括指她問及與本控罪無關的細節,及在證人尚未認人時稱呼他們為「被告」。(全文

#20211005新聞 #1102銅鑼灣
被捕人士資訊部
3區議員涉維園集會阻差辦公 警供稱無視警告 【頭條日報】前年區議會選舉前夕,多名民主派候選人參與維園未經批准的集會,遭警方介入驅趕。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被捕,被控阻差辦公罪,其中文更涉嫌以大聲公向警方「咆哮」,案件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警員劉家昇(音譯)供稱,3名被告無視警方警告,從人群中走到警員前,不斷宣稱自己可以進行集會,以「且行且停」的方式向警方推進的方向移動。 劉供稱,當日有約200人在維園聚集,警方警告無效更遭投擲水樽及被雷射筆照射,部分人不斷叫囂,情緒高漲;在示威者身旁後有「自稱區議會…
【11.2 維園】區議員被控阻差辦公 警稱三人於防線前阻推進 影片證警曾叫三人「慢慢行」

【立場新聞】前年 11 月 2 日,128 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兩名現仼區議員「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前區議員文念志,被指當日在場阻礙警方驅散示威者,被控阻差辦公,案件今(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

案件下午續審,由辯方盤問,辯方指,片段定格畫面顯示,首被告與第三被告曾與總督察倪采欣有互動,詢問劉嘉昇是否記得,倪采欣曾叫他們「翻返入去(維園)」;並指劉嘉昇在警司張志偉到場後,曾命令「Echo 3(劉帶領的小隊)停係度,由佢哋自己離開」。劉嘉昇均先回答「無印象」,惟在觀看錄影片段後則表示,被告們與倪采欣「有啲大聲嘅對話」,同意倪采欣曾發出相關指示,自己亦曾命令隊員停留,但否認曾表示「由佢哋自己離開」。

辯方另稱,眾被告緩慢地向後倒行其中一原因,是在場有很多警察及記者,另一個原因則是劉嘉昇叫他們慢慢行。劉嘉昇同樣指自己「無印象」,惟錄影片段中,清楚聽到劉嘉昇向被告表示「小心啊,後面有我哋嘅同事」,以及次被告向警方說「保持克制,保持你哋警察嘅專業,我哋非常合作嘅」後,劉嘉昇回應指「無問題,慢慢喎,麻煩晒」。劉嘉昇觀看影片後,同意曾叫他們慢慢小心點行,但重申對自己表示「無問題」這一部分無印象。案件明早續審,各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全文

#20211005新聞 #1102銅鑼灣
3區議員阻差案 控方審訊中途突增兩警作證 官:有啲奇怪

【獨立媒體】前年11月2日區選前夕,民主派候選人於維園發起選舉聚會,警方以集會未經批准為由驅散,3名民主派候選人文念志、陳振哲及鄭仲恒被補,被控阻差辦公罪。案件今日第三日審訊,控方突然要求傳召多2名警員作供,指他們在案發時有份參與拘捕被告的部分,可證明被告有阻撓意圖。裁判官黃雅茵質疑「有啲奇怪」:「去到(審訊)中途先同我講,仲要係第二次審訊。」

控方今日突再申請,傳召其中2名有份拘捕陳振哲和文念志的警員作供。律政司檢控官蔡夢帆解釋,被告由阻撓警方推進到被拘捕,是一連串的行為,故希望傳召警員證明被告被捕時有不合作行為,從而證明被告之前的意圖是阻撓。

辯方表明反對。鄭仲恒的代表大狀沈君浩指,3人被捕後已再沒可能有阻撓警員驅散的意圖,認為有關警員的證供與案件不相關,法庭無須考慮。代表陳振哲的大狀黃立煒亦指,本案控罪過去已曾兩度修訂,雖控方表明不會再修訂,但現在疑是「攞返啲嘢出嚟」,即引用之前已刪去的控罪詳情,對被告不公平。

黃官亦質疑控方,「你冇告佢拒捕,但你叫我考慮佢拒捕嘅行為」,形容自己「越聽越不明白」。她又批評控方突再要求傳召證人「有啲奇怪」:「預5天審訊,今日第3日,去到中途先同我講,仲要係第二次審訊」。

黃官要求蔡夢帆,明天必須確認拘捕警員的人數、身份等資訊,如無法確認便要認真考慮是否仍需傳召。黃官又指,如案件要押後2至3月續審,自己很大機會不會批准,因今次已是第二次排期審訊。案件明天續審。(全文

#20211006新聞 #1102銅鑼灣
3區議員阻差案 控方稱陳振哲被捕時反抗警 辯方:開案陳詞「隻字不提」

【獨立媒體】前年11月2日區選前夕,民主派候選人於維園發起選舉聚會,警方以集會未經批准為由驅散,3名民主派候選人文念志、陳振哲及鄭仲恒被補,被控阻差辦公罪。在審訊第三天,控方突然要求傳召多2名警員作供,證明陳振哲被捕時有反抗動作。辯方質疑,控方在案情撮要和開案陳詞中,均對陳反抗一事「隻字不提」;官亦斥控方浪費法庭和辯方時間:「辯方爭議嘅嘢都要寫落開案陳詞,要寫晒落去,一般未聽過辯方唔同意,就唔寫落去」。

案件押後至本週一(4日)再開審,原定審訊5天,惟控方在審訊第3天突然要求傳召多2名警員作供,指他們在案發時有份參與拘捕被告。辯方表明反對,裁判官黃雅茵則要求控方交代涉拘捕過程的警員人數和身份。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蔡夢帆今確認,在拘捕文念志和陳振哲時各有3名警員證人。其中1名拘捕文的警員和3名拘捕陳的警員,屬早前已刪控罪詳情中的警方小隊成員。

代表陳振哲的大狀黃立煒重申,本案控罪已曾兩度修訂,如傳召控方所要求的兩名警員,等同引入之前控罪詳情的基礎,將控罪「改返上一個版本」。黃大狀又指,控方在案情撮要和開案陳詞中,均對陳振哲被捕時有反抗一事「隻字不提」,故辯方從沒想過要應付有關指控。代表鄭仲恒的大律師沈君浩亦指,控方多次改控罪基礎,漫長審訊對被告不公。

蔡夢帆則再三重申,控方不會再修改控罪。她解釋,控方在開案陳詞未有撰寫陳振哲被捕的部分,是因為控辯雙方就此有爭議,故打算待審訊時傳召證人作供。

黃官質疑,「辯方爭議嘅嘢都要寫落開案陳詞,要寫晒落去,一般未聽過辯方唔同意,就唔寫落去」,斥蔡浪費法庭和辯方時間。她強調,審訊第一日時已討論過要傳召多少證人,當時控方亦同意不傳召拘捕警員:「我宜家就好慘,時間一路跳」、「唔該你精細啲,我發現呢啲事經常發生」。

蔡夢帆否認自己曾同意只傳召4名證人,並稱控方在審訊第一日的說法是「若辯方承認拘捕事實,控方才不會傳召拘捕警員作供」。黃官連聲質疑:「你究竟係唔係現場?我哋用咗成個鐘去討論。洗唔洗睇返片?」她兩度表示自己「好唔滿意」:「第一日唔講(傳召證人),第三日講,第四日仲要糾纏緊。⋯你係咪要申請攞碟聽帶?」

其後控方表示,需再向律政司索取指示,同意案件押後至明日處理。(全文

📌 其餘審訊日子報道:第一日、第二日(上午/下午)、第三日(上午/下午)

#20211007新聞 #1102銅鑼灣
首宗管有索帶被定罪案 涉案經紀獲批向終院提出上訴

【東方日報】2019年11月2日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發生警民衝突,警方於現場拘捕32歲陳姓地產經紀,在其背囊內搜出48條索帶,他於翌年被裁定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成,判監5個半月,成為首宗管有索帶經審訊後被定罪的案件。他早前提出上訴,上訴庭於去年10月頒下判詞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不過陳不服裁決,並提出案件有重大法律爭議,要求上訴頒發許可證明書准許其往終院提出上訴。上訴庭今(5日)頒下判詞,並發出許可證明書,准許陳往終院提出上訴。

據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撰寫的判詞指,控方不反對陳往終院提出上訴,但控方與陳商討後,認為有4項爭議需終院釐清。首兩項爭議為在詮釋《簡易程序治罪條例》17條有關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的中英文版本條文時,所指「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之意思,以及有關「非法用途」是否需與條文中的「鐵筆、撬鎖工具、及百合匙」屬相近用途。

另外兩項爭議則是,在詮釋《簡易程序治罪條例》17條時,其中英文版本的條文中「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之意思,以及有關「任何非法用途」是否需與前述的工具有相近用途;上訴庭3位法官均認為本案確有重大法律爭議,故向陳批出往終院上訴的許可證明書。(原文

📌 相關資料:高等法院上訴庭決定理由書(英文)

#20220105新聞 #1102銅鑼灣
首宗藏索帶罪成案|地產經紀提終極上訴 終審庭押後裁決

【星島日報】首宗管有索帶罪成判囚的案件,34歲地產經紀被裁定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成,遭判囚5個半月。案件今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方指詮釋條文應視乎物件具體性質而言,條文列舉物品包括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工具和侵入處所三類工具,故應套用同類原則解釋「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為侵入處所工具,而索帶不屬其列。

上訴方代表大律師關文渭陳詞指條文中列舉物件應區分成三類,束縛人身工具、攻擊性武器等傷害人身工具,以及撬棍之後的侵入處所工具,由於「百合匙」和「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之間並沒有逗號,顯示兩者應屬同類物件,均用以侵入處所,故應套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 rule)來詮釋,考諸英文版本亦然。關文渭解釋索帶本身並非用以束縛人身,亦非侵入處所工具,不適用於「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不符立法規管原意。

法官林文瀚質疑該「非法用途的工具」何以需要跟從百合匙等物件性質而解釋。關文渭反駁詮釋條文應視乎物件具體性質而言,「手銬」以後物品同樣包括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工具和侵入處所三類工具,故可套用同類原則解釋「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為侵入處所工具。關文渭最後指條例應予人清晰明確,容讓人索取可靠法律意見,故條文文末「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中的「非法用途」,應秉承前述「非法用途的工具」的含意,不應有別。終審庭終押後裁決。(全文

#20220617新聞 #1102銅鑼灣
維園選舉集會|3 區議員被指阻差辦公 辯方指議員曾問「邊個方向離開」但不獲理會

【法庭線】2019 年 11 月區選前夕,民主派候選人於維園發起選舉聚會,警方其後作出驅散,有候選人與警方對峙;3 名民主派候選人文念志、陳振哲及鄭仲恒被補,被控阻差辦公罪。案件周一( 4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

辯方指,被告曾問警方,現場人士少於 50 人為何需要離開,又詢問「邊個方向離開」,惟警員只是不斷重複「有人選你哋咁又點,你唔使守法㗎,你哋唔識法律,我話你聽」等說話,未有正面回答被告問題。作供警員稱對此事沒有印象。(全文

#20220704新聞 #1102銅鑼灣
首宗藏索帶罪成案 地產經紀提終極上訴得直 終院判詞:索帶不屬條例中「非法用途工具」

【法庭線】地產經紀被指於2019年11月,在銅鑼灣波斯富街管有48條索帶,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判監5個半月,為首宗管有索帶被定罪的案件。

被告2021年10月被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即時服刑,及後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周五(15日)裁定地產經紀上訴得直,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只針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而索帶的製作目的並非為了束縛人身,也不屬於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因此控罪並不涵蓋索帶,被告不應被裁定罪成。

判詞又指,若就條文中的「非法用途」,給予不受限制的詮釋,會令條例的涵蓋範圍變得極廣闊,令相關罪行實際上成為「思想罪行」(thought crime),不符合條文的立法歷史。

判詞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頒下。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和議。上訴方由大律師關文渭及陳靄霆代表,律政司代表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檢控官李穎賢。(全文

📌 伸延閱讀:
FACC1/2022判案書原文
新聞摘要(英文) , (中文譯本)

#20220715新聞 #1102銅鑼灣
75 人涉藏索帶被控 22 人定罪大部分涉其他物品 大律師指「翻案」有難度

【法庭線】地產經紀被指管有 48 條索帶,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判監 5 個半月,為首宗管有索帶被定罪的案件。被告其後向終審法院上訴,終院周五(15 日)裁定他上訴得直。

《法庭線》翻查法庭紀錄及新聞報道,由 2019 年 6 月起,共有 75 人涉及藏有索帶而被控,當中 22 人被裁罪成,而只有今次終極上訴的被告與另一人,控罪只涉索帶;其餘 20 人除索帶外,亦涉管有其他物品。

有大律師認為,終院判詞的詮釋是「撥亂反正」,確立條文中的「非法用途工具」,只涵蓋 「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3 個範圍。換言之,索帶、鐳射筆等工具,日後不能再以此罪起訴。

但有大律師指,已被定罪者若想「翻案」,有一定難度,尤其當上訴期限已過,被告須向法庭解釋,為何限期前沒察覺判決有問題,加上終院裁決改變了法律詮釋並非罕見,以此為由申請逾期上訴,成功機會不大。(全文)

#20220716新聞 #1102銅鑼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
前區議員文念志涉選舉集會阻差辦公罪成 判240小時社服令

【明報】2019年11月2日區議會選舉前,民主派候選人在維園舉行選舉集會遭警方腰斬,三名候選人包括文念志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文念志因工傷押後至今天(3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稱,被告當時為了參與集會,其後演變成爭辯和「過分堅持」,但案件不涉及暴力,被告因檢控過程延誤飽受精神壓力,考慮相關因素後判他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就他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判處罰款5000元。(全文

#20230130新聞 #1102銅鑼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