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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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案】對談節目邀美國退休軍官 張劍虹一度表憂慮 黎智英回應「我一定去到盡」

【獨立媒體】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案件今(26日)於高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踏入第17日審訊。認罪候判的前《蘋果日報》社長張劍虹,繼續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作供。就直播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張稱得悉會邀請前美軍副參謀長 Jack Keane 任嘉賓後,擔心被指勾結外國勢力,遂向黎表示:「呢啲時候請呢啲退休軍官,會唔會好敏感?」張憶述當時黎回應:「佢哋(中共)咁搞我,我一定去到盡㗎,我冇得褪㗎。」另外,張形容黎希望特朗普可以連任美國總統,又相信他即將出手實施制裁,因此吩咐員工報導選舉辯論時不要寫太多攻擊特朗普的言論。控方表示主問完畢,辯方申請押後至下周一(29日)才開始盤問證人,獲法官批准。

控方展示已故專欄作家李怡傳送給張劍虹的訊息:「劍虹兄:年紀老邁,最近感精力不繼,打算自下月起,每週減寫兩篇世道人生,即星期一三五刊出,繼續寫時評。」

控方問「世道人生」是指什麼,張劍虹指,李怡於2000年代起擔任《蘋果》的專欄作家,刊於論壇版「世道人生」,乃由黎智英親自邀請。當時李怡逢星期一至五,每天均會發布專欄文章,惟他指自己年紀大,所以提出減少撰寫文章數目。

張指,李以前是月刊《七十年代》的總編輯,亦是一名對共產黨很熟悉的作家,主要寫政治文章,內容提及反共、逆權和「攬炒」。

張續指,「佢(李怡)一路都係老闆(黎智英)好心儀嘅作者,佢喺《蘋果》寫咗不下十幾二十年,一路都係符合老闆黎先生嘅方向。」

張劍虹在本周一曾到庭閉門閱讀161篇涉案文章,他確認該些文章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發布,內容鼓吹抗爭和請求外國制裁。張續指:「呢啲文章全部係按黎生的編採指示、立場、方針嚟發表嘅。而我作為社長,同其他管理層都係按住職能,跟住黎生嘅編採指示嚟發表文章嘅。」

張補充,陳沛敏和林文宗專責實體報紙;羅偉光負責網上新聞;馮偉光負責整個英文版的運作;楊清奇則統籌論壇版,亦會撰寫社評;而張自己作社長,「係要確保黎生嘅編採政策和方針,係準確地執行到出嚟啦。」(全文

#20240126新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涉參與8.18集結 黎智英等人2.23申終極上訴許可 律政司同時針對「組織」脫罪上訴

【獨立媒體】2019年8月18日「流水式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和大律師吳靄儀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其中7人提上訴,獲裁定「組織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參與集結」罪則維持原判。7名被告及律政司均不服決定,分別就各自失敗的部份,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之證明書」,最終7名被告的申請獲批;而律政司的申請被拒。律政司其後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而7人則就「參與」罪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據終院網頁顯示,上述案件均排期於2月23日上午10時在終院聆訊,雙方各自申請上訴許可,並由3名常任法官審理,包括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

7名被告於2021年4月被區院法官胡雅文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和何秀蘭判監8至18個月,李柱銘、吳靄儀和何俊仁獲判緩刑。另兩名被告區諾軒和梁耀忠則在開審前承認控罪,分別判監10個月和緩刑。

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及何秀蘭向高院提出定罪和刑罰上訴。區諾軒和梁耀忠則沒有提出上訴。

上訴庭於2023年8月裁定7人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及刑罰。

其後律政司就各人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脫罪結果,申請「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但遭上訴庭拒絕。至於7名被告則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失敗的結果,申請「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最終獲上訴庭批准。(全文

#20240126新聞 #0818維園
【光城者案】23歲男學生認策劃炸法院囚6年 被指誤導警方調查失減刑 申刑期上訴

【獨立媒體】8男女被指策劃在法院、警察總部及政府大樓等公共設施放置炸彈,案中主腦、19歲青年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另外5人承認「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餘下一名24歲男司機則獲撤控。案中23歲男學生被指誤導警方調查,除了認罪扣減之外,便不能獲得協助警方調查方面的扣減,最終判監6年。他不服刑罰過重,據高院資料顯示,他於周二(1月23日)提出刑罰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上訴人為張昊揚(23歲,學生),他於去年12月28日承認《刑事罪行條例》下「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被《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判監6年。

控方在判刑當天庭上透露,張昊揚起初是本案的控方證人,惟隨後警方調查發現,張就自己在案中角色未有完全交代實情。之後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向警方提供資料,指證張昊揚,警方始決定起訴張。

控方指,張錯誤引導警方的調查,因此打算不繼續起訴首被告。最終控方向法庭申請終止檢控程序,獲法官李運騰批准,陳獲當庭釋放。(全文

#20240126新聞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男高級督察涉啟德襲擊18歲少女 表證成立待下月底裁決

【東網】警隊男高級督察涉嫌在放工後,於港鐵啟德站附近襲擊一名18歲女子。他早前於觀塘裁判法院否認一項普通襲擊罪,裁判官昨日(25日)裁定案件表證成立,今(26日)聽畢辯方結案陳詞後,把案件押後至2月29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涉案37歲被告劉震宇,控罪書上報稱任職公務員。他現時已被停職。被告面對一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他於2023年4月6日,在九龍啟德近啟德港鐵站A出口啟德車站廣場有蓋行人通道,襲擊姓莊女事主;辯方陳詞時指,控方所指的襲擊事件歷時只約1秒,但是並無相關片段拍到事發經過,而事主亦見不到有人觸碰她,只是感覺到有人行走時碰到她,其友人亦沒有目擊到事件。辯方質疑事主口供會否脗合到是意外被觸碰到。

事主稱當時沒有留意到附近有其他人,但當時被告下屬確在他身後,且稱見不到被告有碰到事主,辯方質疑眾證人的證供有矛盾之處故案件有疑點。雖然事主及其友人均有拍片,並顯示她們有大聲叫囂,但辯方指沒有證據顯示到被告當時與她們的實際距離,未能證明被告知否她們正叫囂及追着他。另外就事主聲稱見到被告笑容猥瑣一事,辯方指當日燈光灰暗,事主另外兩名友人則分別形容該笑容是不懷好意及微笑,辯方對她們的觀察有保留。辯方又指證供顯示被告當日確有不適,當時工作繁忙且趕着離開,故質疑被告是否有意圖干犯本案。辯方最後指,控方盤問被告下屬時亦形容被告是警隊明日之星,故質疑被告何以要自毀前途而犯案。(全文

#20240126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打女仔打女仔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