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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眼受傷少女就警方取其醫療報告 覆核上訴被駁回

【香港電台】前年在反修例示威中右眼受傷的女子,早前提出司法覆核,不滿警方申請法庭手令,取得她的醫療報告,並拒絕提供手令副本。她被判敗訴後提出上訴,上訴庭下午頒下書面判詞,駁回她的上訴。(原文

📌 高等法院判決書(英文)

#20210421新聞 #0811尖沙咀
被捕人士資訊部
右眼受傷少女就警方取其醫療報告 覆核上訴被駁回 【香港電台】前年在反修例示威中右眼受傷的女子,早前提出司法覆核,不滿警方申請法庭手令,取得她的醫療報告,並拒絕提供手令副本。她被判敗訴後提出上訴,上訴庭下午頒下書面判詞,駁回她的上訴。(原文) 📌 高等法院判決書(英文) #20210421新聞 #0811尖沙咀
爆眼少女不滿警拒提供法庭手令 司法覆核敗訴上訴亦遭駁回

【蘋果日報】女子「K」報稱前年8.11在尖沙咀被警方射彈擊傷右眼,警方其後向醫院索取K的醫療紀錄調查。K申請司法覆核,質疑警方拒絕提供法庭手令文本,令她無法興訟維護私隱,但遭高等法院裁定敗訴。K提上訴,上訴庭今頒判詞駁回,指K根本毋須取得手令,已可向裁判法院申請撤銷手令或提出司法覆核等訴訟。

上訴庭不認同上訴一方的理據,直指K的私隱權源自她的醫療資料,而非源自手令。K既得悉警方欲索取其醫療紀錄,已可提出不同訴訟,例如撤銷手令、申請禁制令、對侵犯私隱提出司法覆核等等,完全毋須取得手令本身。

判詞指,K可直接向裁判法院申請撤銷手令。即使K不知道簽發的裁判官是誰,也沒理由相信法院不會交由負責的裁判官處理。雖然提出法律挑戰時若不知道手令具體權限,可以說是不理想,但對本案影響不大,因為K已知道手令目標是索取醫療紀錄,而且法律理據可在訴訟過程中增補。

判詞用上一半篇幅,指出K原審時沒有挑戰警方侵犯私隱權,卻在上訴的回應陳詞加插這方面理據,屬濫用上訴程序,而且跟上訴方指K難以提出私隱訴訟之說自相矛盾,正確做法是另行提出司法覆核。(全文

#20210421新聞 #0811尖沙咀
據了解「爆眼少女」被列8.11 尖沙咀暴動案受查對象 O 記跟進  事主已離港

【立場新聞】據了解,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仍然以調查「暴動」案方向,調查在 2019 年 8 月 11 日,尖沙咀發生的警民衝突;據了解,當天在尖沙咀警署外,眼部受傷的「爆眼少女」,亦是其中一個受查對象。《立場新聞》亦接獲消息,「爆眼少女」已離港。

爆眼少女是在 8 月 11 在尖沙咀警署外受傷,她的眼罩懷疑被布袋彈打中後,右眼受傷,之後用手掩右眼的動作,「以眼還眼」成為反修例運動其中一個標誌,警方曾申請法庭手令向醫管局索取她的醫療報告,化名 K 的爆眼少女提出司法覆核禁止,但被上訴庭駁回。(原文

#20210524新聞 #0811尖沙咀
疫情嚴峻法庭押後大部分聆訊 區院判刑、高院陪審團商裁決繼續

【明報】本港第五波新冠疫情持續嚴峻,司法機構上周五(4日)宣布由今日(7日)起至4月11日的大部分法庭聆訊押後,只處理緊急事宜、保釋申請、還押候判及獲法庭指示批准的案件等。法庭停擺首日,原定開審的兩宗區域法院暴動案未有如期進行,還押候判案則繼續進行;另原定在高等法院宣讀的判辭無開庭處理,部分書面判辭則如常頒下,另一宗串謀謀殺案亦繼續讓陪審團退庭商議。

原定今日在區域法院開審的分別為8.11尖沙嘴暴動案及11.18「營救」理大暴動案,被告人數分別為8人及9人。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尖沙嘴暴動案另排期於3月28日再訊。(全文

#20220307新聞 #法院停擺 #0811尖沙咀 #1118油麻地
「爆眼女」申法援入稟向警索償 法援署要求她重新考慮是否提控

【明報】2019年8月11日反修例示威中,一名女子在尖沙嘴警署外被射爆眼。據了解,她正申請法援,以入稟區域法院向警方索償,但法律團隊早前收到法律援助署回信,署方要求她重新考慮會否提控,意味有機會拒絕提供法援。本報正向法律援助署查詢事件。

事件源於2019年8月11日於尖沙嘴的警民衝突,女子的右眼被射傷。根據香港大學法律與科技研究中心的「社區法網」,就人身傷害提出申索有3年限期。換言之,女子須於今年8月11日或之前入稟法院,才有機會成功追討。

翻查資料,該女子曾以代號「K」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指警方透過法庭手令取得其醫療報告,屬侵犯私隱。原訟庭裁定她敗訴,她後來上訴再被駁回。早前就有消息稱,她已於前年離港轉到台灣。(原文

#20220615新聞 #0811尖沙咀 #爆眼少女
被捕人士資訊部
「爆眼女」申法援入稟向警索償 法援署要求她重新考慮是否提控 【明報】2019年8月11日反修例示威中,一名女子在尖沙嘴警署外被射爆眼。據了解,她正申請法援,以入稟區域法院向警方索償,但法律團隊早前收到法律援助署回信,署方要求她重新考慮會否提控,意味有機會拒絕提供法援。本報正向法律援助署查詢事件。 事件源於2019年8月11日於尖沙嘴的警民衝突,女子的右眼被射傷。根據香港大學法律與科技研究中心的「社區法網」,就人身傷害提出申索有3年限期。換言之,女子須於今年8月11日或之前入稟法院,才有機會成功追討。 …
「爆眼女」申法援遭法援署要求重新考慮提控 署方稱若無合理理由可拒申請

【明報】2019年8月11日反修例示威中,一名女子在尖沙嘴警署外被射爆眼。據悉她正申請法援,以入稟區域法院向警方索償,但法律團隊早前收到法律援助署回信,署方要求她重新考慮會否提控,意味有機會拒絕提供法援。法律援助署今(16日)回覆查詢稱,署方如認為受助人不再有合理理由訴訟,或讓受助人繼續接受法律援助是不合理,可按規定取消有關證書。

據悉,事主的法律團隊於上月收到法援署的來信,並提出3點,要求事主提供回覆,再決定會否提供法援。署方表示,預料警方聲稱使用此等武力為合理及可接受;單純的疏忽不足以構成惡意傷害;追究警員的行為責任,需建基於惡意傷害,即必須證明開槍警員有意為之。(全文

#20220616新聞 #0811尖沙咀 #爆眼少女
男子涉暴動罪屢缺庭3萬保釋金被充公 擔保人母親稱子赴台升學後失聯

【星島日報】2019年8月11日,大批示威者於尖沙嘴警署外集結,11名男女被控暴動等罪,其中一人早前獲准保釋,但自去年12月就缺席法庭聆訊,直至同案被告審訊及判刑完成仍未依期歸押。法庭今午要求被告母親以擔保人身分到區域法院解釋,她解釋兒子早前赴台升學,去年6月畢業後理應自行安排買機票來港,惟之後便再無聯絡。法官王詩麗指,法庭相信被告一直知道應訊日期而未有依期歸押,事後亦無作出解釋,下令充公被告3萬元的保釋金。

羅母並無律師代表,親自解釋兒子早前獲法庭批准離港赴台升學,2021年6月畢業後應要自行安排購買機票回港,但她自此與兒子失去聯絡,承認沒有盡擔保人的責任,亦不反對法庭充公3萬元保釋金。控方確認,被告早前獲法庭批准離港,惟需在2021年8月15日之前回港,並在回港後24小時內通知警方,警方沒有收到通知;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最後的離港日期為2021年2月14日,目的地為台灣,之後並無返港。(全文

#20221007新聞 #0811尖沙咀
8.11圍尖沙咀警署 7人暴動判監36至45月 男學生攜鐳射筆囚11月

【獨媒報導】2019年8月11日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24歲冷氣技工早前認暴動罪正還柙,其餘7人不認罪,經審訊分別被裁定暴動和藏武罪成,還柙至今早(28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林偉權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親自作出暴力行為,但他們蓄意到場逗留,鼓勵其他暴動者,若非不積極者的支持,施暴者勢單力弱,亦不會明目張膽地破壞社會安寧,所以被告罪責不輕。考慮各人過往無案底、不爭議控方案情和身體狀況等因素,林官分別判7人監禁36至45個月不等。餘下一名男學生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監11個月。(全文

#20230128新聞 #0811尖沙咀
8.11尖沙咀|女教師暴動罪成囚3年半 申定罪上訴許可被拒 官指原審分析合乎常理

【法庭線】2019 年 8 月 11 日,大批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多人被控暴動罪。27歲女教師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 3 年半。她不服定罪提上訴許可,即日被高院上訴庭駁回。法官周三(5日)頒下判詞指,針對申請人的環境證據,如衣著及裝備,當中疊加效果所產生的推論是壓倒性,認為原審裁斷正確,分析合乎邏輯常理,拒絕批出許可,維持原判。(全文)

#20230705新聞 #0811尖沙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