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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資訊部
【Now新聞】818流水式集會案,李柱銘、黎智英、吳靄儀等七人,兩項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原文) #20210401新聞 #0818維園 全英文裁決理由按此
8.18未經批准集結案 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7人兩罪罪成本月16日判刑 五被告准繼續保釋

【蘋果日報】前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民陣發起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李柱銘與黎智英等九名泛民主派人士被控當日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遊行,其中七人不認罪,案件上月開審。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宣讀裁決,裁定七名被告兩罪罪成。在休庭後,控方引用周庭與黃之鋒的案例,申請撤銷所有被告的保釋,惟法官最終批准七名被告中原獲准保釋的五人繼續保釋,以準備求情陳詞,案件押後至本月16日。

被告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與區諾軒。各人共同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法官胡雅文在簡短的裁決中提到,在違憲挑戰方面,她認為終院2005年已裁定未經批准集結罪合憲,對本庭有約束力,因此辯方挑戰罪行違憲失敗。至於辯方質疑執法檢控決定違憲,法官指辯方未能提出有理的理據,同樣駁回。(全文

#20210401新聞 #0818維園
民主派元老 8.18「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今天法庭如何審判一場和平示威?

【立場新聞】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發起「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經審訊後昨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梁耀忠及區諾軒在開審前認罪。案件將押後至本月 16 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本案所涉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法例訂定但凡公眾聚集中有 3 名或以上參加者「拒絕服從或故意忽略」警方發出的命令,包括針對遊行路線及時間的規定,即屬違法。

與「非法集結」不同,「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元素中不涉暴力或破壞安寧,但最高刑罰同為監禁 5 年。

正因「暴力」並非未經批准集結罪行元素之一,2019 年後被控以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多是和理非集會或民主派元老級人物。如本案所涉的 8.18 流水式集會,正是當時極少有的一次「無煙(催淚煙)」周末。控方案情顯示,除有證據顯示曾有一名黑衣人於軒尼詩道上腳踢一個警方雪糕筒,8.18 是一次完全和平的遊行集會。(全文

#20210402新聞 #0818維園
黎智英身負 6 案 4案同於 4.16 聆訊

【立場新聞】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及民主黨前主席楊森,昨日 (7 日) 就前年 8.31 遊行案,承認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官胡雅文聽取求情後,押後案件至 4 月 16 日 (下周五) 判刑。他另外面對的 8.18 維園案,亦會在同日、由同一位法官聽取求情及判刑。

而當日還有 2 宗在法庭提訊的案件,與黎智英有關,分別是他在去年12月被控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以及壹傳媒高層被控欺詐案,都會再提堂。(原文

#20210408新聞 #0818維園 #083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壹傳媒欺詐案
8.18集結案︱李柱銘黎智英等人罪成 法官今早聽取求情 或於下午判刑

【綜合報道】前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民陣發起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李柱銘與吳靄儀等多名泛民元老以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共7人,月初被裁定組織及參與前年8.18港島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法官胡雅文今聽取各人的求情陳詞,並表示已閱讀各被告的書面求情,如果各人今早能完成口頭求情,她會利用午膳時間考慮今早的額外求情陳詞,然後判刑。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陳情時,回應控方援引周庭包圍警總案和黃之鋒公民廣場案,指與本案案情不同,本案不是非法集結,不涉及暴力和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而且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即使牽涉輕微暴力,法庭仍可判處非監禁刑罰。

資深大律師戴啟思為李卓人及何秀蘭求情陳詞。戴啟思指,案發當日兩人以平和及安全態度參加活動,希望可以安全疏散在場人士。戴啟思又指,就著案發當日的情況及判刑原則,將會採納代表首被告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之陳詞。

法官將於下午處理梁耀忠及區諾軒認罪的判刑,同時亦會就8.31遊行案三名認罪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及楊森作出判刑。

報道來源:蘋果日報1蘋果日報2

#20210416新聞 #0818維園 #0831灣仔
被捕人士資訊部
8.18集結案︱李柱銘黎智英等人罪成 法官今早聽取求情 或於下午判刑 【綜合報道】前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民陣發起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李柱銘與吳靄儀等多名泛民元老以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共7人,月初被裁定組織及參與前年8.18港島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法官胡雅文今聽取各人的求情陳詞,並表示已閱讀各被告的書面求情,如果各人今早能完成口頭求情,她會利用午膳時間考慮今早的額外求情陳詞,然後判刑。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陳情時,回應控方援引周庭包圍警總案和黃之鋒公民廣場案,指與本案案情不同,本案不是…
【8.18 維園案判刑】吳靄儀親自陳詞:人民先於法律,法律須服務人民

【立場新聞】前年的 8.18 維園集會案今日(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求情和判刑。被告之一的吳靄儀早上表示,解除代表律師職務,在庭上親自求情。吳靄儀說,自己透過新聞工作和進入議會,關注新聞自由、守護法治,當人民權利被侵犯,就要強硬回應。對於 8.18 遊行,吳靄儀指 170 萬港人滂沱大雨下仍然克制、保持耐性,連控方也不可爭辯。吳靄儀最後引用英國著名法官的名句,指自己是法律的僕人,但人民行先於法律,因為法律必須為人民服務,而非相反。(I stand the law’s good servant, but the people's first. For the law must serve the people, not the people the law.)(全文

#20210416新聞 #0818維園
【立場新聞】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何俊仁和楊森,今日(16 日)分別在 8.18 維園集會案及 8.31 港島遊行案,被判囚及獲准緩刑。兩人步出西九龍裁判法院後見記者,他們都對法庭的判決感驚訝。

何俊仁表示,一個和平、有秩序、理性的集會,在國際法及人權法的框架下,應受到尊重。何俊仁說:「縱使我得到緩刑,但我對被判這樣的刑罰、其他人要即時入獄感到痛心!」

楊森表示,平時和平集會,最多被判罰款,或社會服務令,但 8.18 案量刑起點是監禁 18 個月。他說:「我對這判決匪夷所思。是否法庭配合國安處,透過嚴刑去打壓和平示威?」(原文

#20210416新聞 #0818維園 #0831灣仔
黎智英囚14個月 8.31案求減刑 與李柱銘何俊仁就8.18案上訴

【東方日報】上周五(16日)黎智英分別就前年8.18日及8.31的2宗未經批准集結案,被判合共入獄14個月。而8.18案中另外2名被告何俊仁及李柱銘則被判緩刑。3人昨日(20日)分別就8.18案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定罪及減刑;而黎智英同時就8.31案提出減刑申請。

他們現同時就8.18案件被定罪以及判刑提出上訴。在此案中,黎智英被判即時監禁12個月,李柱銘被判監11個月但緩刑2年,何俊仁則被判監12個月但緩刑2年。

至於8.31之案件,黎智英在此案被判即時監禁8個月,其中2個月刑期與8.18案的刑期分期執行。他現在亦就此案的判刑提出上訴。司法機構暫時仍未就這2宗上訴案安排聆訊日期。(全文

#20210421新聞 #0818維園 #0831灣仔
8.18集結案︱大律師公會就定罪查李柱銘吳靄儀 若裁定專業失當可被「釘牌」

【蘋果日報】網媒Hong Kong Free Press今早(28日)報道,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Bar Council)關注兩人的定罪,引述公會指正進行有關調查,但在有結果前不會公佈任何細節。報道指,執委會會決定是否將事件轉介到大律師紀律審裁組進行研訊。

按照大律師公會網頁,若有大律師違反《行為守則》,大律師公會執委會會將投訴個案轉介大律師紀律審裁組進行研訊。紀律審裁組運作獨立,成員由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倘若該名大律師被裁定為專業失當,大律師紀律審裁組有權頒佈紀律處分,包括罰款、暫時吊銷或正式取消執業資格。(全文

📌 相關報道:Hong Kong legal icons Martin Lee and Margaret Ng face Bar Council probe over peaceful demo convictions, Hong Kong Free Press

#20210428新聞 #0818維園
【8.18 維園案】區諾軒申保釋候上訴遭拒

【立場新聞】前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發起「流水式集會」,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於開審前承認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被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判囚 10 個月。區今(28 日)向上訴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畢雙方陳詞後,拒絕申請,擇日頒佈書面理由。

除本案之外,區諾軒另因 47人初選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須還押候訊。區今天身穿灰藍色恤衫、戴黑粗框眼鏡出庭。開庭及散庭時對親屬微笑揮手,聆訊時亦翻閱文件及作筆記。

控方今由原審主控官,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特別職務) 蕭啟業代表,區諾軒亦由在原審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據了解,區諾軒將會提出刑期上訴,上訴聆訊尚未排期。(全文

#20210728新聞 #0818維園
被捕人士資訊部
黎智英囚14個月 8.31案求減刑 與李柱銘何俊仁就8.18案上訴 【東方日報】上周五(16日)黎智英分別就前年8.18日及8.31的2宗未經批准集結案,被判合共入獄14個月。而8.18案中另外2名被告何俊仁及李柱銘則被判緩刑。3人昨日(20日)分別就8.18案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定罪及減刑;而黎智英同時就8.31案提出減刑申請。 他們現同時就8.18案件被定罪以及判刑提出上訴。在此案中,黎智英被判即時監禁12個月,李柱銘被判監11個月但緩刑2年,何俊仁則被判監12個月但緩刑2年。 至於8.31之案件…
818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等8民主派提上訴 排期11月審理

【明報】2019年8.18維園流水式集會案,9名泛民主派早前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及入獄8至18個月不等。根據司法機構網頁,其中8人分別就定罪和判刑上訴,上訴庭排期於今年11月28日審理,預料需時3天,網頁未顯示主審法官名單。

上訴人依次為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支聯會主席李卓人、立法會前議員吳靄儀、前議員梁國雄、前議員何秀蘭、民主黨前副主席何俊仁、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以及前議員區諾軒。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前議員梁耀忠不在上訴之列。(全文

📌 判刑詳情:法庭文字直播台

#20220217新聞 #0818維園
8.18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7人不服定罪判刑提上訴 指僅協助疏散人群

【法庭線】2019年8月18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及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判囚8至18個月,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被判緩刑。

黎智英、吳靄儀、李柱銘及梁國雄等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上訴,周一(28日)在高院處理許可申請。上訴方指,「組織」是指「事前」準備,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有份組織,又以韓國梨泰院、香港蘭桂坊的人踩人事件為例,指出「流水式」集會協助疏散人群,亦有其重要性。聆訊周二(29日)續。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申請定罪上訴,當中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另就判刑上訴,他們分別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彭耀鴻、戴啟思、何沛謙及潘熙等代表;律政司由大律師林芷瑩、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

上訴方先就「組織」元素陳詞,並指各上訴人並非組織者。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被告沒份設計遊行路線,與組織者定義不符。她又以韓國梨泰院、香港蘭桂坊的人踩人事件為例,指出「流水式」集會協助疏散人群,亦有其重要性,而非如原審法官胡雅文所指「對抗警方」。

另外,她引述原審指,被告與民主派人士有聯繫(ties),她反駁指,自己與胞弟、庭上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亦是「有聯繫」,但這不代表他們知道對方所想所為。

余若薇指,沒有證據顯示黎智英與民陣有聯繫,僅指他支持民主,不足以證明他參與集會。她又指,如支持同一立場的人士便是「有聯繫」,那投票給民主派的香港人,也會被視作「有聯繫」。(全文

#20221128新聞 #0818維園
8.18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7人申上訴 質疑警方禁遊行過份限制人權

【法庭線】2019年月18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及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判囚8至18個月,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被判緩刑。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上訴,周二(29日)在高院就申請上訴許可踏入第2日聆訊。

上訴方引案例指,原審法官沒評估警方不批民陣遊行之舉,是否過份限制人權,認為法庭要在公民基本權利及公共秩序間取平衡。上訴方又指,案發時群眾有強烈情緒,上訴人相對知名,現身現場有助安撫大眾情緒,認為法庭亦應考慮此點。

上訴方周二就第2項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陳詞。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及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先後引用與行使言論自由相關、2005年的案例「楊美雲案」,提出法庭考慮集結控罪時,要在公民基本權利及公共秩序間取平衡,不應過份限制人權。另指凡涉及公民基本權利,應予較寬鬆的解讀(liberal interpretation)。

二人先後指,原審法官胡雅文當時只考慮警方經內部評估後不批准涉案遊行,便裁定該遊行違法並不穩妥,又引案例指法庭有責任評估,警方不批民陣遊行的決定,是否符合相稱性原則(proportionality),有關限制是否超出必要。

余若薇另指,民陣召集人岑子杰、陳皓桓在案發前一日召開記者會,指集會將以「流水式」舉行,屆時民陣會協助群眾經地鐵站離開。根據案例,本案被告可循數方向達合理辯解,包括被告正行使權利進行和平集會;案發時集結正在「解散」(dispersal),被告在現場動機可能是離開,或協助人群疏散。

余又指,本案案發於社會陷「困境」之際,市民有較強烈情緒,認為群眾安然無恙並非單純走運,原因之一或是民陣邀較知名的上訴人現身,協助現場維持和平、安撫群眾情緒,繼續進行和平集會。反之這些上訴人被判囚,或令社會出現「寒蟬效應」。(全文

#20221129新聞 #0818維園
8.18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7人申上訴 指獲民陣邀持橫額疏散人群至中環

【法庭線】2019年8月18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及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人士,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提出定罪和刑罰上訴,周三(30日)在高院就申請許可踏入第3日聆訊。

上訴方提出,當日人群塞滿維園足球場,幾名上訴人獲民陣邀請持大橫額「流水式」離開,協助疏散人群至中環。法官質疑,沒證據顯示市民沒自行解散能力。上訴方指,當時人流繼續湧入,如要逆流離開有困難。

上訴方另提出,當日參與遊行人數非由上訴人控制,「出來的人數,就是證明有多少人抱相同想法,要參與和平示威…就是多少人為著胸口的鬱悶,去回應民陣號召」。至於刑期上訴爭議,雙方將改以作書面陳詞。法庭將在2023年7月前頒下書面判詞。(全文

#202211230新聞 #0818維園
8.18流水式集會 7人組織集結定罪上訴得直 參與集結罪維持原判

【獨立媒體】2019年8月18日「流水式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和大律師吳靄儀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分別判監禁或緩刑。除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和梁耀忠之外,7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今(14日)宣布判決,裁定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及刑罰,但因為另一罪刑罰撤銷,故其中4人監禁刑期亦相應下調。

李卓人和何俊仁由囚車押解往法院應訊。李柱銘和吳靄儀則親自到庭聽。黎智英早前透過事務律師申請缺席聆訊獲批准。梁國雄則須出席初選案審訊,亦獲准缺席本案聆訊。

因應其中一罪上訴得直,黎智英刑期由原本12個月下調至9個月。李卓人刑期由12個月下調至6個月。梁國雄刑期由18個月下調至12個月。何秀蘭刑期由8個月下調至5個月。4人早前已服刑完畢。

餘下獲判緩刑的李柱銘、吳靄儀和何俊仁則刑罰不變。

7名上訴人於2021年4月被區院法官胡雅文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和何秀蘭判監8至18個月,李柱銘、吳靄儀和何俊仁獲判緩刑。另兩名被告區諾軒和梁耀忠則在開審前承認控罪,分別判監10個月和緩刑,二人沒有申請上訴。 (全文)

#20230814新聞 #0818維園
8.18流水式集會案 7民主派經上訴獲撤「組織集結」罪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

【獨立媒體】2019年8月18日「流水式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和大律師吳靄儀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分別判監禁或緩刑。其中7人提出上訴,上訴庭早前宣判,指缺乏證據證明上訴人是遊行的「組織者」,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但「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維持定罪及刑罰。律政司今回覆《獨媒》查詢,確認已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以證明上訴庭的判決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案件暫未有聆訊。(全文

#20230831新聞 #0818維園
8.18流水式集會|黎智英等7人准就參與集結罪上訴至終院 律政司就組織集結罪申上訴被拒

【法庭線】2019年8月18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7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8至18個月,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獲判緩刑。

7人早前就「組織集結」提定罪上訴得直,但就「參與集結」的上訴被駁回。被告一方及律政司均不服決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上訴庭周五(8日)頒判詞,拒絕律政司申請,指律政司所提的事實爭議,已在高院上訴時處理。被告一方就「參與集結」罪申請上訴,上訴庭則認為《公安條例》在執行層面有否違反相稱性,即檢控過程中延遲執法及定罪,有否違反集會自由等基本權利,或存在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就此論據批出上訴證明書。(全文

#20231208新聞 #0818維園
涉參與8.18集結 黎智英等人2.23申終極上訴許可 律政司同時針對「組織」脫罪上訴

【獨立媒體】2019年8月18日「流水式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和大律師吳靄儀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其中7人提上訴,獲裁定「組織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參與集結」罪則維持原判。7名被告及律政司均不服決定,分別就各自失敗的部份,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之證明書」,最終7名被告的申請獲批;而律政司的申請被拒。律政司其後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而7人則就「參與」罪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據終院網頁顯示,上述案件均排期於2月23日上午10時在終院聆訊,雙方各自申請上訴許可,並由3名常任法官審理,包括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

7名被告於2021年4月被區院法官胡雅文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和何秀蘭判監8至18個月,李柱銘、吳靄儀和何俊仁獲判緩刑。另兩名被告區諾軒和梁耀忠則在開審前承認控罪,分別判監10個月和緩刑。

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及何秀蘭向高院提出定罪和刑罰上訴。區諾軒和梁耀忠則沒有提出上訴。

上訴庭於2023年8月裁定7人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及刑罰。

其後律政司就各人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脫罪結果,申請「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但遭上訴庭拒絕。至於7名被告則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失敗的結果,申請「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最終獲上訴庭批准。(全文

#20240126新聞 #0818維園
818流水集會案|終院駁回民主派部分上訴許可申請 指被告有意圖參與遊行 公安條例最高罰則也合憲

【庭刊】民陣於2019年8月18日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7名民主派人士包括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人早前在高院上訴庭獲判「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惟「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維持原判。7人就部分議題獲批上訴至終審法院,早前就其他議題包括《公安條例》最高罰則是否過重、遊行定義是否涵蓋「流水式集會」,再向終審庭申請上訴許可。

終審庭今(5日)頒下判詞,認為上訴方其他議題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缺乏基礎,駁回有關上訴許可申請。對於上訴方指參與罪以監禁5年為最高刑罰或造成「寒蟬效應」,終審庭強調法庭有酌情空間,判刑存在不同可能性包括緩刑,不接納最高刑罰會令控罪違憲,並特別指出本案中吳靄儀、李柱銘和何俊仁均獲判緩判。

終審庭將於今年6月24日開庭審理民主派7人就其他議題的上訴案。(全文

#20240305新聞 #0818維園
8.18流水式集會終極上訴 終院8.12頒下裁決

 【法庭線】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上訴庭裁定 7 人「組織集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參與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被告一方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檢控、定罪決定損害集會自由。司法機構網頁顯示,終院將於下周一(12 日)上午頒下裁決,預計需時 10 分鐘。❨全文

#20240808新聞 #0818維園
8.18集會案 7名民主派終極上訴被駁回 參與集結罪維持原判

【獨立媒體】2019年8月18日「流水式集會」,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和大律師吳靄儀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其中7人獲裁定「組織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參與集結」罪則維持原判。7人繼續就「參與集結」罪的判決上訴至終院,終院今(12日)頒布判決,一致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早前獲准提出一項具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議題,即終審法院是否應採納英國最高法院在 DPP v Ziegler (SC(E)) 和/或 Reference by the Attorney General for Northern Ireland - Abortion Services (Safe Access Zones) (Northern Ireland) Bill,兩案中具說服力,但對終院並無約束力的判例?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法庭應在什麼情況下,及多大程度上進行「執行相稱性」的評估(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 exercise)?

在早前的聆訊中,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法庭應該在把被告定罪之前,進行「執行相稱性」評估,因為法庭有責任確保不會對集會自由權利造成不必要和過份的限制。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指,上訴人有很多途徑可以挑戰警方禁令,然而他們故意地違反警方禁令,卻以不符相稱性為由,要求法庭不要裁定他們有罪,是「搬龍門」。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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