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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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人案】被控法院外阻差辦公等三罪 律師丘律邦准保釋候訊

【立場新聞】47 人案在 3 月進行近 40 小時的「馬拉松式」保釋聆訊,其中一名辯方律師丘律邦要求進入已落閘的法院時,被指表現不合作,拒絕出示身份證,並與在場警員發生爭執。事隔逾 4 個月,丘被正式落案起訴阻差辦公、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員命令等 3 罪,今( 2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 9 月 1 日再訊,批准丘以現金一萬元保釋,但不得離港。

丘被控故意阻撓警務人員、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員命令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共 3 罪,即指他於 2021 年 3 月 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外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拒絕或故意忽略由警員或督察以上級別作出或發出的命令,以及未能按警員規定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全文

#20210723新聞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新案件
47 人案律師被控法院外阻差辦公開審 曾報警要求派督察到場 報案中心:請你同現場警員交涉

【立場新聞】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今年 3 月保釋聆訊期間,其中一名丘姓辯方律師要求進入已落閘的法院時,被指表現不合作,拒絕出示身份證,並與在場警員發生爭執。丘被控阻差辦公罪,案件今( 20日)於西九龍法庭開審。截停被告的警長供稱,丘當日拒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後,致電報案中心要求警方派督察到場。庭上播放被告報警的對話錄音,惟警方報案中心職員稱,「得啦我話俾同事聽啦」,又叫被告與現場警員交涉。

警長2404王偉傑(音譯)今供稱,於今年3月1日軍裝執勤,並受命於西九龍法院外管制人群。當日下午3時半法院外有大班群眾聚集,警方遂於法院外設立封鎖區,並封鎖法院正門一帶。約於晚上9時半,王於近東京街西行線執勤。約半小時後,身穿深色西裝、結領、戴眼鏡的被告經東京街進入封鎖區,王立即上前叫停被告,表示此處為警察封鎖區,並問被告去向,但對方並無理會繼續前往車站方向。

辯方盤問指,被告已經清楚表明是律師,加上斯文裝扮、西裝骨骨; 王沒有任何合理理由懷疑被告說謊,王回答當時並未懷疑被告,他只是執行職務。辯方直問王有否懷疑被告可能畜意誤導警員,王回答只是要求對方證明其律師身分

辯方直指「你都相信佢係,問得佢攞律師證」,王回答「未必百分百相信佢係」;辯方續指,「睇到律師證都唔可以話百分百啦,如果為拗而坳」。王認為視所有穿西裝手持文件的人為律師,警方會難以執法。辯方反指若有女子喊非禮,警員是否需要證明對方事實上被非禮才執法,指「有啲嘢係睇表面嘅姐」。

辯方指出,被告報案時曾透露名字及律師證編號,甚至願意報案,反問王當刻是否相信被告是律師。王承認聽到被告名字,但聽不到其律師編號。辯方表示,阻撓律師或法律從業人士前往法庭處理職務,或構成藐視法庭。案件明續。(全文

#20211220新聞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47 人案律師被控阻差辦公 辯方指警方沒勒令離開 被告不構成阻撓

【立場新聞】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今年 3 月進行保釋聆訊期間,其中一名丘姓辯方律師要求進入已落閘的法院時,被指表現不合作,拒絕出示身份證,並與在場警員發生爭執。丘被控阻差辦公罪,案件今( 21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庭進行結案陳詞。辯方指,警員成功拒絕讓被告進入封鎖區,亦從來未要求被告立即離開,被告只是留下與警方理論,最多只為警方帶來不便,並未構成阻撓。案件押後至 2 月 9 日裁決。

辯方結案陳詞時指,按規矩若未能出示身份證明,警員可拒絕讓對方進入封鎖區;而案中警員亦成功拒絕讓被告進入,被告並未強闖封鎖區,只是留在原地與警員理論;律師稱,被告只是要求警方澄清其權限,僅為警方帶來雞毛蒜皮的不便,不構成故意阻撓。

辯方又指,根據案例,要畜意阻礙警方才能構成故意阻撓,指被告是律師深諳法律,他真誠相信警方無權阻撓他進入法院,因此當時認為警員封鎖法院門口並不合法。(全文

#20211221新聞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初選案辯方律師欲入法院拒出示證件 阻差辦公罪成 官:存心為難警方

【獨立媒體】初選47人案提堂首晚,警方圍封西九龍裁判法院,不准任何市民進入,一名代表被告的事務律師嘗試進入法院範圍,要求處理案件,惟遭警方阻止並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律師否認一項「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經早前審訊,今(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遭裁定罪成。裁判官鄭念慈指,被告拒絕出示證件,由始至終僅指控警方無權封鎖,卻未有要求警方澄清權力來源,因此肯定被告「存心、存意為難警方」。判刑押後至3月2日,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鄭官批准被告保釋候判,惟明言依然會考慮即時監禁。

鄭官指,辯方在審訊中並不爭議警方有權封鎖法院外的範圍,當日晚上仍有數以百計市民排隊進入法院,警方封鎖的決定合情合理。警長2404黃偉傑的職責是核實身份,以確保對方屬獲授權進入法院之人士,雖然警長承認晚上只剩下寥寥可數的記者,「閒雜人等少之又少」,而且被告外表「似一個律師」,但警方不能單單憑以上而放行,需透過證件來確認被告並非假冒律師。

縱使被告身穿西裝、手持文件,致電999時有提供姓名和律師證編號等,可是他在現場卻拒絕按警長的要求提供相關證件,而沒有任何解釋,令人懷疑他的身份是否真確,因此鄭官認為警長懷疑被告身份是合情合理,「絕對不是阻撓被告進入法庭」,裁定警長屬正當地執行職務。

鄭官指,被告兩度致電999報警,並多次稱警方無權封鎖法院外範圍,更宣稱會向法官投訴警方,此舉必然為了向警方施壓,可是當報案中心職員籲被告問警長為何攔住他時,被告由始至終均宣稱警方無權封鎖,亦未有要求澄清警方的權力來源。鄭官肯定被告「存心、存意為難警方」,並非真心相信警方無權封鎖及無權要求他出示證件,最終裁定他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成。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馬維騉求情指,本案情況特殊,當晚聆訊至晚上9時也仍在繼續,在香港司法史上屬罕見,被告阻撓歷時短暫,沒有涉及肢體接觸或武力,也沒有侮辱性或威嚇性的說話。辯方又稱,被告身為律師,被定罪已是很大教訓,冀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鄭官明言本案性質嚴重,即使被告初犯和背景良好,也不會考慮罰款,一般而言應判處即時監禁,但他決定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同時提醒被告所有判刑選項皆有可能,現階段依然認為只有即時監禁合適。(全文

#20220209新聞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