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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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資訊部
保安檢查於十二月十八日擴展至西九龍法院大樓 ***************   司法機構今日(十二月八日)公布,為致力確保法官及司法人員、司法機構人員及法庭使用者的安全,司法機構計劃於下星期六(十二月十八日)起,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全面實施保安檢查。   在新安排下,法庭使用者進入西九龍法院大樓一至十一樓的法庭、登記處、會計部、資訊中心、辦公室範圍及相關設施時(受管制區域),須先接受保安檢查,包括通過金屬探測器檢查,隨身物品亦須接受X光行李掃瞄機檢查。司法機構會設置專用通道,以便利經常進出法院大樓的使用者…
西九龍法院首日安檢 警員保安 30 人 閉路電視包圍

【立場新聞】司法機構早前宣布,為防違禁物品,任何人今(18 日)起進入西九龍法院大樓,均須先到 1 樓中庭作安檢。新政策實施首日,便有一宗涉連登發布煽動帖文案在西九龍法院提堂。《立場》記者今到法院採訪,早上約 9 時半,見安檢區人手戒備森嚴,保安連同警員多達 30 人,閉路電視更包圍安檢區,數量多達 8 部。

以往市民在正門登記後,可直接往 A 座大樓乘搭電梯直上各座法庭。惟保安表示,今起有關安排不再,市民須經大門處扶手電梯或電梯先上 1 樓中庭安檢區完成安檢。不過,若由法庭離開,則可經 A 座電梯直落地面。

乘搭扶手電梯上 1 樓後,迎面即再見由排隊欄杆砌成的通道,供市民排隊安檢,穿過玻璃大門後可至安檢區。記者目測,閉路電視包圍安檢區,數量多達 8 部,設備亦有如機場安檢嚴密,設 X 光行李掃瞄機及金屬探測器各 3 座,掃瞄機成像為彩色,另有半身高膠桶供倒掉液體。

保安指示記者需放隨身物品至膠兜上,膠兜將經輸送帶送至 X 光行李掃瞄機檢查有否違禁品。放下隨身物品後,保安問記者身上尚有否金屬物品,記者答沒有後,便須通過金屬探測器。

記者沒有攜帶水樽進行安檢,惟保安經 X 光機掃瞄後,稱見有液體,便是記者是否有帶水。記者表示沒有,但有一枝消毒洗手液,並取出供保安檢查,保安起初似是不信沒帶水,再回頭看 X 光機數次,最終放行。過程中,保安沒有伸手搜袋。

司法機構早前表示,安檢程序旨在防止違禁物品,例如武器、刀、剪刀,外來水及飲品亦被禁止帶進法院大樓。但大樓各層設飲水機,市民在安檢區倒掉液體後,可在各層再斟水飲用。做法與高等法院一樣。(全文

#20211218新聞
【法庭手記】鄒幸彤、何桂藍讓我在法庭看到一場枷鎖重重的政治辯論

//這場審訊的主角是維園六四晚會,但1989年6月4日在天安門廣場上發生的一切,都與審訊完全無關。就本案而言,法庭只關注被告有沒有煽動及參與集會。

過去無數個大大小小的反修例案件之中,反修例運動的背景、來龍去脈、政治理念,同樣不會獲法庭考慮。

鄒幸彤和何桂藍,是首批將法庭視為政治辯論場,試圖與檢控方爭奪話語權的被告。皆因她們相信,即使是在枷鎖重重的司法制度中,仍然存在反抗體制的可能。

鄒幸彤在還柙期間撰文反問:「即使認罪,在陳情時痛斥政權的不是,闡述所相信的人權價值,效果不也是一樣嗎?」但熟悉法庭程序的她深明,一旦她認罪,就等於承認控方對去年六四集會的所有詮釋,庭上論述的空間便會徹底消失。她直言:「我無法一邊不認錯,說燭光無罪,一邊認罪,承認自己叫大家上街點燭光是在叫人犯罪。」

鄒被定罪後,選擇解聘律師,在犯人欄內用英語自行陳情。她說,二萬人因參與去年六四集會被認定為罪犯,然而,他們的共同經歷是無關,歷史是無關,政治是無關。她說:「政治打壓的現實永遠不能在庭上得到證明,因為這樣的證據,從來不可能獲准呈堂。」

何桂藍作供節奏同樣明快,但回應法官及控方提問時,她言詞更尖鋭,甚至有挑釁意味。

「大家可能會覺得,2020年六四只係過去30年嘅延續,伹至少我覺得係2019嘅延續。2019年通過嗰場運動,香港出現能動性(agency)爆發,香港人已經唔需要任何領袖或組織去實踐政治行動。」

這番說話,是基於她當晚在維園的實地觀察,「因為我想三十年來喺維園冇人見過呢啲嘢。同一時間,你左耳聽緊自由花,右耳聽緊願榮光歸香港喎。然後你見到有啲後生仔喺度嗌結束一黨專政,老人家喺到嗌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我覺得如果話呢啲人係支聯會 call 到出來呢,咁都幾侮辱人嘅智商喎。」

記得案件開審前,何桂藍在還柙期間撰文解釋,她選擇不認罪,是為了挑戰司法制度。她說:「我們要與政權爭奪正當性的話語權,不容政權壟斷對法律的詮釋,不容審訊歪曲對事實與記憶的定性,不容許法官迴避自身真正的責任。」

鄒幸彤說,要接受審判的,應是六四屠城的劊子手。判監12個月。

何桂藍說,法庭對我的判刑,是對當晚所有前往維園的香港人的判刑。判監6個月。

當公民社會、政治討論的空間逐漸凋零,在那侷促狹窄的犯人欄、證人台、旁聽席,卻仍能夠清晰聽見,異見者對公義的呼聲。//

📌 全文:《眾新聞》
旁聽人士戴《聖經》字句「公義」口罩被拒入庭 職員僅稱是法官指示

【獨立媒體】初選47人案被告之一的前職工盟主席吳敏兒,自今年3月提堂起還柙,她今(20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處理,有旁聽人士戴着黃黑色口罩,上面寫有聖經《阿摩司書》字句如「唯願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等,被保安及司法機構職員以法官指示為由拒絕進入法庭,並要求他更換口罩,才可以進入法庭,惟未有解釋其他原因。該旁聽人士不滿要求,並質疑:「如果你話我件衫、我條褲唔得,唔通我除咗佢呀?」。(全文

📌 庭上情況:法庭文字直播台

#20211220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黎智英刑恐《東方》記者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提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立場新聞】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 2017 年參與六四集會期間,被指在維園內恐嚇一名《東方日報》男記者,經審訊後獲裁定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定罪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院法官陳慶偉早前聽罷雙方陳詞後,今(20日)頒布裁決,指雖然原審裁判官就事主有否受驚的事實裁斷有瑕疵,惟律政司未能證明裁判官的另一事實裁決出錯,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黎智英刑恐罪名不成立。

法官指,律政司須證明原審裁判官的兩個事實裁斷均出錯,才可上訴得直,兩裁斷分別為:一:黎智英有否作出威脅令事主X受傷;二:事主是否因此受驚。

律政司一方指,黎與警方錄影會面時曾指,「唔會諗到話真喺用黑社會搞佢或者嗰啲咩」,顯示「搞」的意思並不含糊及黎會找黑社會「搞」事主。法官指律政司將疑犯否認指控的言論視為犯罪招認的邏輯,令人難以理解,如相關說法獲接納,將令兩者之間的界線變得難以分辨及可以互換,影響深遠。而於本案中,相關威脅指針對「人身傷害」,由於裁判官不肯定事主事後向精神科醫生求診的原因,與黎的言論有關,故裁判官指黎的言論不構成人身傷害威脅的裁斷,難言有錯或不合理。

至於裁判官裁定事主沒有因黎的言論受驚,因他事後仍繼續拍攝黎等。法官則認為是法律上犯錯,因黎作為一名擁豐富資源的顯赫商人,重複向事主表示「我實搞你」及已拍攝對方相片等,一般人均有可能受驚。且黎曾兩次折返指罵事主,顯示黎的言論可能並非出於狂怒及煩躁。

法官最終指,雖然原審裁判官就事主是否受驚的裁決有瑕疵,惟律政司未能證明裁判官的另一事實裁決出錯,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文

📌 相關資料:高院上訴庭判案理由書(英文)

#20211220新聞 #其他案件 #20170604銅鑼灣
特殊需要者遇官司 獲公平審訊嗎?

//大眼仔(化名)被指在街上跟蹤女子,以遊蕩罪被捕,經歷錄口供、上庭,加上精神科醫生證實他沒任何暴力傾向——六個月後,律政司撤銷控罪,大眼仔獲當庭釋放,讓社工、媽媽和大眼仔都鬆一口氣。

大眼仔在特殊需要的被捕人士中,已是較為幸運——他們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簡稱MIP),難以和別人溝通,理解能力亦有限,不少人是自閉症和智力障礙患者。反修例風波中,也有不少MIP被捕,引來社會關注。陷入訴訟時,他們難以招架接踵而來的作供、審訊,加上執法和司法部門普遍不熟悉如何處理MIP案件,令審訊過程荊棘滿途。

政府規定,如果MIP被捕,錄口供時必須由至少一名「合適成人」陪伴,此人可以是親人、監護人或社工,在旁協助他們作供。

張女士和社工作為「合適成人」陪同大眼仔在側,但她指自己不懂法律、不敢插口,社工又沉默地坐在一旁。其後,她在口供紙上竟發現「我唔識講,你幫我抄」的句子,她大感困惑:「兒子不可能回答完整句子」,懷疑口供所載不是他親口說出。但在警方要求下,她唯有簽署口供紙,其後回想,她也懊惱自己過於疏忽。

案件開初,當大眼仔母子與法援署派來的當值律師會面時,律師曾向他們稱:「認罪很小事」;又指若MIP被告認罪,他們可以精神疾病為由免去刑責,最嚴重的後果只是「入院令」。

張女士質疑,兒子不能表達自己、案情亦未明:「點解要他認罪?」加上兒子多年未曾離開自己,若法庭判處「入院令」,兒子要被關進精神病醫院,歸家無期,對當值律師的建議感到極為不安。透過張超雄轉介案件至黃纓淇大律師,在黃協助下,他們向私家醫院醫生索取精神科報告,證明大眼仔不宜上庭答辯、過往也沒有不良紀錄,成功游說律政司撤銷控罪。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如果MIP不適宜上庭答辯,以及有不良紀錄、或判斷他有傷害他人的傾向,「監管和治療令」、「監護令」、「入院令」都是法庭可考慮的方案。當中最為嚴重的,正正是「入院令」。

由作供到判刑,特殊需要被告面對的司法程序,比一般被告複雜,更甚,有法官不懂處理這些情況:「聽過有法官親口指自己『從來沒有處理過,我不懂做,需要控辯雙方的律師協助』,更離譜的是控方指無法協助。」

就有意見認為律師及法官對有MIP被告認識不足,本刊曾向司法機構查詢,司法機構回覆指,法庭會按照每一位MIP的情況,獨立審理案件。//

📌 全文:《大學線》
47 人案律師被控法院外阻差辦公開審 曾報警要求派督察到場 報案中心:請你同現場警員交涉

【立場新聞】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今年 3 月保釋聆訊期間,其中一名丘姓辯方律師要求進入已落閘的法院時,被指表現不合作,拒絕出示身份證,並與在場警員發生爭執。丘被控阻差辦公罪,案件今( 20日)於西九龍法庭開審。截停被告的警長供稱,丘當日拒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後,致電報案中心要求警方派督察到場。庭上播放被告報警的對話錄音,惟警方報案中心職員稱,「得啦我話俾同事聽啦」,又叫被告與現場警員交涉。

警長2404王偉傑(音譯)今供稱,於今年3月1日軍裝執勤,並受命於西九龍法院外管制人群。當日下午3時半法院外有大班群眾聚集,警方遂於法院外設立封鎖區,並封鎖法院正門一帶。約於晚上9時半,王於近東京街西行線執勤。約半小時後,身穿深色西裝、結領、戴眼鏡的被告經東京街進入封鎖區,王立即上前叫停被告,表示此處為警察封鎖區,並問被告去向,但對方並無理會繼續前往車站方向。

辯方盤問指,被告已經清楚表明是律師,加上斯文裝扮、西裝骨骨; 王沒有任何合理理由懷疑被告說謊,王回答當時並未懷疑被告,他只是執行職務。辯方直問王有否懷疑被告可能畜意誤導警員,王回答只是要求對方證明其律師身分

辯方直指「你都相信佢係,問得佢攞律師證」,王回答「未必百分百相信佢係」;辯方續指,「睇到律師證都唔可以話百分百啦,如果為拗而坳」。王認為視所有穿西裝手持文件的人為律師,警方會難以執法。辯方反指若有女子喊非禮,警員是否需要證明對方事實上被非禮才執法,指「有啲嘢係睇表面嘅姐」。

辯方指出,被告報案時曾透露名字及律師證編號,甚至願意報案,反問王當刻是否相信被告是律師。王承認聽到被告名字,但聽不到其律師編號。辯方表示,阻撓律師或法律從業人士前往法庭處理職務,或構成藐視法庭。案件明續。(全文

#20211220新聞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達明一派開騷 何桂藍獄中托友人獻花 黃耀明:唔好忘記每一位

【立場新聞】達明一派今(20 日)起舉行一連六場「達明一派 Replay Live 2021」演唱會,重新演繹逾 30 年前推出的唱片《我等着你回來》和《你還愛我嗎?》。演唱會一如以往,不乏回應社會時政的元素,包括惡搞「安心出行」等。黃耀明亦在台上透露,原本打算在表演時播放一些「回憶片段」,但片段被消失不能播放。對於剛過去的立法會選舉,黃耀明斥有自稱「民主派」的候選人持反同取態,並表明希望香港「唔好清一色」。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被告之一的何桂藍,以往是達明一派演唱會的常客,如今她正還押而未能現身。黃耀明亦在台上提及何桂藍,「舊年佢每一場都有嚟,今年佢嚟唔到,係我嘅朋友,亦都係大家嘅朋友,何桂藍」。他稱得悉何有托朋友代為獻花,希望大家「唔好忘記每一位」。(全文

#20211220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被捕人士資訊部
廉署起訴二人涉嫌煽惑他人立法會選舉投白票違反選舉條例 //廉政公署今日(12月16日)落案起訴二人,控告他們涉嫌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立法會選舉)的選舉期間,於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轉載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投白票的貼文。 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的貼文展開調查,並根據既定程序,就調查結果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廉署今日按有關法律意見,分案起訴其中兩名早前被捕人士。有關調查現在仍然繼續。 二人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下星期二(12月21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答辯。 控罪指二人涉嫌分別於202…
涉 FB 轉載許智峯籲投白票貼文 兩男女被控違選舉條例 准保釋 2.15 再訊

【立場新聞】當局早前修訂《選舉 ( 舞弊及非法行為) 條例》,禁止呼籲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至今累計有 10 人因轉載呼籲投白票或不投票帖文被捕。其中兩名男女,上周四(16 日)被廉署落案起訴,指控他們今年 10 至 12 月在 Facebook 個人帳戶上,轉載許智峯籲投白票貼文。案件今(21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兩人暫時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錢禮應辯方要求,押後案件至明年 2 月 15 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二人在控方不反對下,獲准以 1,000 元保釋候訊。(全文

#20211221新聞 #新案件 #2021立會選舉
初選案|黃子悅申保釋 黑衣中年漢挑戰法庭衣著官指令保安帶離

【頭條日報】前學民思潮發言人黃子悅涉參與民主派「35+初選」,被控違反國安法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黃另涉去年在油麻地聲援理大事件而被控暴動罪,暴動案排期在2023年開審。黃今向高等法院主審杜麗冰申請保釋,今再有旁聽人士挑戰法庭的衣著規範,早前多次身穿黃傘圖樣黑色衛衣到高等法院嘗試進入法庭的中年男子,今以全身黑色的打扮,戴上黑色口罩及黑色鴨嘴帽,原本坐在庭內公眾席旁聽近半小時,但法庭書記突然走到男子的座位,要求拿出醫生證明,男子交出並讓杜官細閱後,杜官遂指示書記影印該醫生證明以作紀錄,惟他張口質疑影印其醫生證明或涉觸及私隱條例。杜官則指此舉不涉及私隱,解釋法庭內不得戴帽,但如他向法庭提供醫生證明,便可獲准在法庭內繼續戴帽。杜官又指出干擾法庭程序的行為並不可取,完全是無濟於事之舉。男子再欲開口爭論不休時,杜官手指向他,指令保安:「Please take him out. He has no right to be here.」 (麻煩帶他出庭。他無權留在法庭內)。杜官再提及近日其法庭經常出現這些不必要的妨礙,亦表明她不喜歡法庭程序被人妨礙。

黃子悅由劉健大律師代表,律政司派出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代表,黃的丈夫亦到庭旁聽。杜麗冰法官需時考慮,將於下午3時宣布決定。(全文

#20211221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黎智英與兩高層被控欺詐 案件交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

【立場新聞】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壹傳媒集團營運總裁兼時任財務總裁周達權,以及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控欺詐罪,案件今( 21日)在區域法院再訊。控方早前申請將本案交予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指定法官陳廣池今日指,本案已交由他審理,因此現時再爭辯是否要由國安法指定法官來處理,只會「流於學術」。控辯雙方認同法官的說法,不再爭議有關事項。審訊早前定於 2022 年 3 月 14 日開審,審期為 25 日。

另外,黃偉強代表律師透露,黃為失聰人士,兩邊耳安裝了人工耳蝸,除非近距離大叫,否則他的聽力有限。為了令他理解審訊和證據,故向法庭申請將一部平板電腦放在黃前方,律師樓正在物色速記員,希望將庭上內容以文字形式即時讓黃理解。惟法官指有關安排涉及不少困難,例如有關文字會否變為謄本、法庭如何確保速記員記錄內容準確、所涉費用等。法官最後建議安排傳譯員即使覆讀庭上內容予黃,並指會安排擴音器,確保黃理解審訊。辯方申請容許黃使用私人耳機獲批,將於審前覆核時試用相關設備。(全文

#20211221新聞 #壹傳媒欺詐案
男警機場報案室偷6萬元失物囚9月 官:當值其間犯案 辜負市民信任須重判

【眾新聞】駐守機場客運大樓報案中心的29歲男警員馮奕鈞涉監守自盜,將一個由市民拾獲、內有逾5萬元現金的失物LV銀包放在茶水間的雪櫃底,經審訊後被裁定盜竊罪成。裁判官彭亮廷今(21日)判刑時指,被告不止身為警員,更在當值其間利用報案室犯案,辜負大眾市民、報案人和上司對他的信任,須判阻嚇性刑罰,判他入獄9個月。

裁判官彭亮廷指出,案發時報案室只有被告一人當值,本案無疑是監守自盜,絕對是違反誠信的案件,被告違反了大眾市民對警隊的信任,也違反了上司對他的信任。彭官續指,成為警察是被告的夢想,警隊也是相信他有抱負、有擔當才聘用他,「偏偏被告就濫用職位同崗位干犯本案」。

彭官引用早前一宗男警性侵未成年少女的上訴庭案例,強調警員犯法,無論犯案時當值與否,法庭都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彭官續指,被告不止身為警員,更在當值其間利用報案室犯案,遂以10個月為量刑起點。

被告獲十多位來自各行各業的親友撰信求情,眾人均形容他是好丈夫、好父親,希望法庭給予他更生機會。

惟彭官今直言:「既然如此,為何被告犯案前沒好好想清楚會有如此嚴重後果,會辜負社會、家人、朋友嘅期望,令自己前途盡毀?」彭官最後只酌情減刑一個月,判監9個月。(全文

#20211221新聞 #非手足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被捕人士資訊部
初選案|黃子悅申保釋 黑衣中年漢挑戰法庭衣著官指令保安帶離 【頭條日報】前學民思潮發言人黃子悅涉參與民主派「35+初選」,被控違反國安法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黃另涉去年在油麻地聲援理大事件而被控暴動罪,暴動案排期在2023年開審。黃今向高等法院主審杜麗冰申請保釋,今再有旁聽人士挑戰法庭的衣著規範,早前多次身穿黃傘圖樣黑色衛衣到高等法院嘗試進入法庭的中年男子,今以全身黑色的打扮,戴上黑色口罩及黑色鴨嘴帽,原本坐在庭內公眾席旁聽近半小時,但法庭書記突然走到男子的座位,要求拿出醫生證明,男子交出並讓杜官細閱後…
【初選 47 人案】還押近 10 個月黃子悅 獲高院准保釋 可回家做冬

【立場新聞】民主派初選案中,47 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提訊日,並押後至明年 3 月 4 日再訊,當中14名被告獲准保釋,其餘被告須還押。已遭還押近10個月的被告之一黃子悅,今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處理,她聽罷雙方陳詞後,批准黃子悅保釋。

黃子悅得知保釋獲批後表現平靜,其丈夫抬頭望天,看似放下心頭大石。黃的保釋條件之一為居於指定地址,法官提醒指,黃須認真對待及遵守保釋條件,她知道現時流行Staycation(留港度假),但黃不能離開指定住址。(全文

#20211221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收信部
小編昨日探訪Simon,他現正就去年六四非法集結案服刑,預計會在明年5月左右服刑完畢,他在昨天亦開始了第一天的工作。

明天,他在下午會就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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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街坊、朋友希望寫信予阿威,可寄信至 元朗派遞局 郵政信箱 399 號
註明 梁錦威 收

梁錦威團隊
初選 47 人案至今 15 人獲批擔保 仍有 32 人在囚 今在獄中渡冬至

【立場新聞】今天冬至,讀者都可能已回家「做冬」和家人晚飯團聚。

在 47 人初選案中,今天再有一名被告黃子悅獲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批出保釋申請,令案中獲保釋的被告增至 15 人。

不過,仍然有 32 人自被捕後不獲保釋,部分人亦因其他案正在服刑,至今仍在獄中,包括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吳政亨、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伍健偉、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何桂藍、劉頴匡、楊岳橋、林卓廷、譚凱邦、范國威、梁國雄、岑敖暉、王百羽。47 人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 22(3) 條和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及 159C 條。(全文

#20211221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律師被控阻差辦公 辯方指警方沒勒令離開 被告不構成阻撓

【立場新聞】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今年 3 月進行保釋聆訊期間,其中一名丘姓辯方律師要求進入已落閘的法院時,被指表現不合作,拒絕出示身份證,並與在場警員發生爭執。丘被控阻差辦公罪,案件今( 21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庭進行結案陳詞。辯方指,警員成功拒絕讓被告進入封鎖區,亦從來未要求被告立即離開,被告只是留下與警方理論,最多只為警方帶來不便,並未構成阻撓。案件押後至 2 月 9 日裁決。

辯方結案陳詞時指,按規矩若未能出示身份證明,警員可拒絕讓對方進入封鎖區;而案中警員亦成功拒絕讓被告進入,被告並未強闖封鎖區,只是留在原地與警員理論;律師稱,被告只是要求警方澄清其權限,僅為警方帶來雞毛蒜皮的不便,不構成故意阻撓。

辯方又指,根據案例,要畜意阻礙警方才能構成故意阻撓,指被告是律師深諳法律,他真誠相信警方無權阻撓他進入法院,因此當時認為警員封鎖法院門口並不合法。(全文

#20211221新聞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回家中,好彩警察今次到我屋企時仍然好有禮貌,無嚇親我阿媽,但旅遊證件應該一陣上高院會被沒收,到時要去旅行同去外國讀書就要每次申請。不過,呢單嘢一定上訴律政司點解可以咁樣對我呢位表證不成立嘅人,勁無奈!

陳虹秀
被捕人士資訊部
回家中,好彩警察今次到我屋企時仍然好有禮貌,無嚇親我阿媽,但旅遊證件應該一陣上高院會被沒收,到時要去旅行同去外國讀書就要每次申請。不過,呢單嘢一定上訴律政司點解可以咁樣對我呢位表證不成立嘅人,勁無奈! 陳虹秀
【831 灣仔】律政司提上訴 陳虹秀等 4 名暴動案脫罪被告突遭帶上庭 加保釋條件不准離港

【立場新聞】「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 8 人,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參與暴動。經審訊後,去年被裁定陳虹秀表面證供不成立,其餘 7 人其後亦被裁定無罪, 全部人無罪釋放。惟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陳虹秀與其中兩人,今日突然遭帶上高等法院緊急聆訊,由法官彭偉昌處理。律政司一方申請向三人施加保釋條件,獲法官批准,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交出所有保釋條件及每周到指定警署報到等。

今遭帶上法庭的三人分別為第二被告賴姓女子、第四被告龔姓男子及陳虹秀。三人保釋條件分別為:現金5000元、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周到指定警署報到一次及居於指定住址,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據了解,同案另一名獲裁定無罪的第三被告鍾姓男子,昨亦被帶上高院進行緊急聆訊,並獲同樣條件予以保釋。(全文

#20211222新聞 #0831灣仔
被捕人士資訊部
回家中,好彩警察今次到我屋企時仍然好有禮貌,無嚇親我阿媽,但旅遊證件應該一陣上高院會被沒收,到時要去旅行同去外國讀書就要每次申請。不過,呢單嘢一定上訴律政司點解可以咁樣對我呢位表證不成立嘅人,勁無奈! 陳虹秀
唔好意思!嚇親大家,雖然琴晚都知有機會被律政司要求收返旅遊證件,但今早突然有人上門都好突然。其實由2020年9月知道自己雖然表證不成立,律政司決定上訴,律師已同我講律政司有機會收返我嘅旅遊證件,避免我哋敗訴但人就走咗,所以當我仲選擇留喺香港,其實已有心理準備。

當初明知律政有機會再扣留我嘅證件,因為我太愛香港,亦有太多嘢未做完,加上家人都喺香港,所以一直隨遇而安做自己認為係正確嘅事。當琴晚知道同案另一位朋友,因為被查身份證而揭發我哋已在通輯拘捕名單,早已知道嚟緊會再傳召我哋上庭再申請保釋,只係無諗過佢咁急今朝早踩上嚟。似乎律政司擔心通輯名單通天,我會走佬,其實要走就一早走咗啦!雖然警察都非常有禮,但我阿媽真係被嚇親。連警察都奇怪,點解唔係法庭出信俾律師,等我哋早D做好準備,結果去到高等法院,連庭警都見唔到。

好多謝律師團隊幫我力爭取消保釋條件,雖然明知多數唔批,但無理由就咁放棄。律政司開出條件,要扣留旅遊證件,令我之後要外遊,外國讀書或外國交流,全部都要申請,仲唔知佢批唔批。呢個對於我呢D成年幾無走嘅人,律政司憑乜剝奪我嘅人生自由?我仲要每星期報到一次,令我嘅工作帶嚟麻煩。唔通我為咗就自己報到,唔去開組、見個案或攪活動?仲要今次唔知幾時排到期上訴,即代表未有上訴結果前,我嘅人生自由已嚴重受到影響,點會係少少不便呢?

當然,當日選擇唔走住,就預咗會咁,但我仍然會爭取應有權益,繼續如常生活,如常做我想做的事。今早打擾大家,千萬唔駛擔心我。🙇🏻‍♀️🙏🏻

陳虹秀
律政司去年覆核14宗示威案刑期 上訴庭全部受理加刑

【獨立媒體】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發表《香港刑事檢控2020》,回顧去年檢控工作。年報數字顯示,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的數字是10年以來新高,一共向上訴庭提出了17宗刑期覆核,14宗涉及示威案件,上訴庭全部受理改判刑罰。檢控科在年報稱,「本著政治中立的態度」,評估案件後才決定提出刑期覆核。

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在年報指,律政司可以基於刑罰原則上錯誤或明顯不足,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在2020年,律政司提出共17宗覆核,足足是2019年(4宗)數目的4倍,亦超越2017、18、19三年總和(共15宗)。翻查近10年年報,律政司去年提出的刑期覆核案件數目,是10年來最多。楊美琪在年報強調,17宗申請中,有14宗涉及「公眾秩序活動」,上訴法庭裁定全數上訴得直,改判其他刑罰,並強調「政治中立」。翻查有關反修例案件的刑期覆核申請,律政司不但全部勝訴,而且刑罰全部都要加監,或由非監禁式刑罰,改為監禁式刑罰。

律政司因應示威案件增多,在2020年4月成立「特別職務組」,年報指出該組成立之初,有8名檢控官,及2名高級檢控官,並由2名分別負責特別職務和公眾秩序活動及電腦網絡罪行的首長級人員領導。特別職務組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負責,2020年中該職位是楊美琪擔任,但她其後升職刑事檢控專員。現時該組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負責。

所有涉及《港區國安法》案件,現時均由「特別職務組」處理,但年報未有提及該些案件,或者有關國安案件的工作。事實上,年報隻字未提「國家安全」或「國安法」。(全文

📌 相關資料:《香港刑事檢控2020》

#20211222新聞
被指三度拒向警出示身份證 「王婆婆」阻差辦公罪成 判囚 7 天緩刑 1 年

【立場新聞】今年 2 月 22 日為陳彥霖逝世 17 個月,「王婆婆」王鳳瑤被指在將軍澳尚德悼念及叫口號期間,三次拒絕向警方出示身份證,她否認阻礙公職人員罪受審。裁判官鍾明新今(22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成,認為罰款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原擬為被告索社會服務令報告,遭王鳳瑤拒絕,因自己性格難與他人相處,但望法庭輕判。最終裁判官判被告囚 7 天,沒任何減刑因素,緩刑 1 年。

裁判官裁決時,指王在庭上就沒出示身份證,證供及立場多次更改,很多地方自我矛盾,批她證供不合情理及邏輯,當遇到不能解釋地方時,更則多次說與問題無關事情,故不接納其證供。

裁判官續指,案發時社會氣氛緊張,王鳳瑤卻叫具挑釁性口號,例如「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認為女警,當時懷疑王涉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而叫王鳳瑤出示身份證合理。而女警當時身穿軍裝,王與女警面對面對話及有互動,周邊只有王一人遭截查,不信納王以為女警與同事說話而非自己一說,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成。(全文

#20211222新聞 #20210222將軍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