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9.69K subscribers
3.81K photos
18 videos
3 files
8.07K links
推送同路人、被捕人士相關新聞及資訊
報料投稿至 @youarenotalonehk_infobot
後備:@youarenotalonehk_info2bot
‼️只限資訊部‼️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直播台】 @youarenotalonehk_live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Download Telegram
警署警長涉向同袍索取及接受逾 47 萬元貸款、呃「遮仔會」逾 8 萬元 被控 16 罪

【法庭線】52 歲警署警長涉嫌未經許可,向 4 名同袍索取及接受貸款,合共逾 47.4 萬元,並疑在廉政公署調查期間,煽惑其中一人作假口供,又涉向俗稱「遮仔會」的警察儲蓄互助社,詐騙逾 8 萬元貸款。他被落案起訴訂明人員接受及索取利益、欺詐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 16 項罪名。

案件周二(13 日)轉介至區院提堂。辯方申請押後至 11 月 9 日,以索取文件,獲法官高勁修批准,期間被告續准以 5,000 元保釋。(全文)

#20220913新聞 #瞞債42萬搏翻閹 #煽警作假口供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非手足
前警員涉逼子自慰案 陪審團裁定 2 項猥褻及 2 項煽惑猥褻罪成 還押 10.6 判刑

【法庭線】現年 47 歲前男警被指 2016 至 2018 年期間,多次向其 10 歲兒子播放色情影片及強逼他自慰,被控 10 項猥褻、虐兒罪,周三(14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九日審訊。

7 女 2 男組成的陪審團今早 10 時許開始退庭商議,約 9 小時後有結果,以 7 比 2 裁定被告 2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罪」,及 2 項「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嚴重猥褻行為罪」成立。

案件押至周四(15 日)續審,以商討男童創傷報告事宜,另訂於 10 月 6 日判刑,等候索取被告的心理及精神報告,被告期間須還押。(全文)

#20220914新聞 #強迫幼子自慰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非手足
涉計劃串謀黑幫合作假掃賭 三反黑警判監14至16個月

【明報】荃灣反黑組4名警員涉於2018年掃蕩非法賭場前,與黑幫接洽造假,事先表明掃蕩日期並要求安排假賭客予警方拘捕,遭一名在該賭場工作的警方臥底揭發。4名警員否認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受審後其中3人被裁定罪成,今(16日)在區院判刑。法官稱,作為專業的警員需要警剔,警員犯案更會削弱市民對警員的信心,而3人一念之差犯案,賠上多年的耕耘及前途,但考慮他們背景良好等,終判他們監禁14至16個月。

3名罪成的被告為趙廣林(55歲)、賴福康(51歲)、傅裕文(38歲)。暫委法官勞潔儀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稱,趙廣林服務警隊達30多年,因本案失去退休金及長俸,已是最大懲罰。賴福康服務警隊21年,曾協助沙士抗疫,及在社會運動的保安工作;傅裕文則在休班期間曾破獲案件。

勞官表示,本案3名被告的串謀計劃未有成功執行,沒有對司法公正造成實際影響。勞官又指,被告未有施行威嚇、武力等行為,且沒有證據證明他們從中收受利益。惟她重申,操控的行為對司法構成衝擊。

勞官續稱,3人案發時均為警員,他們犯案會削弱市民對警員的信心,影響警隊聲譽。另外,被告的職責會與三合會建立溝通渠道,但他們在過程中超越界線;而專業的警員需要警剔,3人一時魯莽犯案,更要賠上多年的耕耘及前途。(全文)

#20220916新聞 #賭檔無間道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非手足
楊明不小心駕駛囚18日 不服刑罰上訴 押後至12.22宣判

【獨立媒體】藝人楊明去年11月在東區裁判法院因為「不小心駕駛」罪被判監18日、罰款2千元及停牌2年,他獲准保釋以等候上訴,高院今(22日)進行上訴聆訊。楊不服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其代表資深大律師許紹鼎更指「人誰無過」,盼法庭考慮「寬大處理」。律政司一方則反駁指警員聞到楊明身上有酒氣,應構成加刑因素。法官陳仲衡表示需時考慮,押後至12月22日宣判,並批准楊明繼續保釋,期間減少到警署報到次數。

原名為林明樂的楊明,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許大狀指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案中沒有證據指出楊明曾服用酒精或藥物,質疑不應以「嚴重地受酒精影響」作為加刑因素,更指「人誰無過」,盼法庭考慮本案值得「寬大處理」。(全文

#20220922新聞 #非手足 #酒好飲墩好撼
【洪門宴】王詩雅涉虛報行蹤被票控8罪 不認罪擬召專家證患新冠影響記憶力

【獨立媒體】今年1月出席港區人大代表洪為民的生日派對的榮源茶行太子女王詩雅,事後染疫並涉嫌向當局訛稱1月3日晚上從家中出發前往舉辦生日派對的灣仔餐廳,以及 1月4日在「牛気」逗留少於一分鐘,被票控8項控罪,包括7項提供虛假資料及一項未有遵從防疫例要求提供資料。案件今(2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堂,王詩雅親自出庭,庭上可見她瘦削不少。她否認全部傳票控罪,辯方透露將傳召「新冠肺炎後遺症專家」證人,就新冠後遺症對記憶力影響等議題作供。暫委裁判官陳安婷將案件押後至12月20日作審前覆核。(全文

#20221025新聞 #非手足 #洪門宴
涉拆「法輪功」街站 男子刑毀罪成囚兩周、緩刑30個月 官:愛國不能為所欲為

【法庭線】一名內地出生的中年男子,被指於2020年在旺角、天星碼頭等地方,清拆及撕毀「法輪功」街站的宣傳品,早前被裁定5項刑事損壞罪成。裁判官李志豪周四(12月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兩星期,緩刑30個月。

裁判官認為被告背景不構成重大求情因素,而他於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悔意。根據報告,被告認為自己行為並無不當之處,可見他對守法沒有足夠的了解。雖然被告愛國值得尊重及表揚,但愛國並不能為所欲為,需判處阻嚇性刑罰,以防他重犯。而本案案情較輕,但亦涉及連環犯案。裁判官就每罪判被告囚兩周,5罪同期執行,緩刑30個月。

被告胡愛民(47歲,無業),他被控於2020年12月13日,在旺角豉油街及旺角惠豐中心門外,分別損壞4個及兩個拉起的橫額;他另被控於同年12月19日在黃大仙廣場外停車場損壞19塊展示發泡板、4張橫額及3支旗幟;以及同年12月20日,在天星渡輪碼頭損壞一個電腦架及一支旗幟;及同日在旺角豉油街損壞6個拉起的橫額及一支旗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而該財產屬於3名人士。(全文

#20221201新聞 #非手足 #強拆法輪功街站
19歲青年涉刀斬黃店餐廳老闆娘 控方申請押後以考慮轉交高院或區院處理

【獨立媒體】19歲無業青年涉今年8月闖進慈雲山一間「黃店」餐廳,以刀襲擊老闆娘,被捕後身上再被搜出一把生果刀,他被控蓄意傷人罪(傷人17)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自提堂起還柙逾三個月,他曾向高院申請保釋被拒。控方今(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法律意見,並考慮案件應轉交高等法院還是區域法院處理。控方亦透露,被告當日到食肆後一言不發,無故襲擊事主。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批准押後至明年1月19日,同時提醒控方把握時間。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柙。

被告馮志達(19歲),控罪指他於2022年8月24日,在香港九龍慈雲山嘉華大廈地下A&C號舖八道餐廳,意圖使曾潔妍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曾潔妍身體受嚴重傷害;以及在黃大仙警署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黑色柄生果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全文

#20221208新聞 #非手足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愛國男胡愛民等3人涉拆法輪功展板 一人開審前認罪 求情指無收取任何利益

【獨立媒體】47歲愛國男胡愛民涉去年與兩名男子清拆法輪功街站的展板及橫額,3人同被控兩項刑毀罪,今(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其中一名被告於開審前認罪,准保釋至下周一判刑。胡愛民及53歲男子則不認罪,將於明天開審。案情指認罪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我睇唔過眼啲法輪功禍害市民,所以我同人經過時,就見義勇為整爛佢哋啲檔口。」被告自行求情時提及自己「沒有收取任何利益」,是次屬個人行為,並非有組織,亦願意作出賠償。

3名被告為:胡愛民(47歲,無業)、周永林(43歲,裝修工)和卓進燊(53歲,無業),他們同被控兩項刑事毀壞罪。

沒有律師代表的周永林今承認兩罪,胡愛民及卓進燊則否認全部控罪。(全文

#20221208新聞 #非手足 #又強拆法輪功街站
楊明上訴被拒 官指曾有多項案底 惟過往輕判未能對他有效警惕

【獨立媒體】藝人楊明去年8月駕駛時失控撞毀戰前石壆,他被控不小心駕駛等罪,早前多次更改答辯意向,最終選擇認罪,被判監18日、罰款2千元及停牌2年,他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法官陳仲衡今(22日)駁回其上訴,楊明須即時服刑18日。法官指出楊明曾有多項交通案底,但明顯過往法庭的輕判,不能有效警惕他不可以酒後駕駛。法官亦指,楊明一度推翻其認罪決定,談不上「盡早認罪」,他同意楊明獲扣減三分一刑期,已多於其應得的扣減。

楊明一方指,判囚18天及停牌兩年是明顯過重。原訟庭法官陳仲衡同意原審裁判官鄧少雄指,本案沒有導致傷亡純屬僥倖。以上訴人的駕駛方式和態度,若上訴人車輛與其他車碰撞,其「潛在後果」可以極為嚴重。上訴人不能以本案沒有做成傷亡作為輕判理由。法官亦同意律政司所指,上訴人於本案的駕駛態度可謂「持續性的差勁」,上訴人案發時不顧酒精的影響駕車,妄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因此必須判具阻嚇性刑罰。

楊明一方亦指,裁判官在判刑時考慮楊明非初犯,是出現錯誤,因他過往並無「不小心駕駛」的定罪紀錄,本案是初犯。另外,上訴人的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已是15年前發生,裁判官不應過份倚重。

法官陳仲衡反駁,上訴人雖然無「不小心駕駛」的定罪紀錄,但本案與他2005年的「酒後駕駛罪」一樣,他當時被判社會服務令。

楊明一方另指,裁判官錯誤否定社會服務令或緩刑為合適的判刑。但法官卻反駁,裁判官有基礎指上訴人明顯沒有從過往的案件及刑罰中汲取教訓。

裁判官指出,上訴人於2005年因干犯「酒後駕駛罪」被判罰7,000元及停牌12個月;其後於2007年因干犯「刑事損壞罪」被判處15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賠償3,580元及訟費2,100元。此外,上訴人於2005年有超速、駕駛期間使用手提電話等的定額罰款紀錄。明顯地,過往法庭對上訴人的輕判(包括社會服務令),不能有效警惕上訴人不可以酒後駕駛。(全文

#20221222新聞 #非手足 #酒好飲墩好撼
沒備妥立法會選舉廣告供查閱 鄧飛稱大意入稟求免刑責 官批准:信無惡意

【法庭線】現任立法會議員、香港教育工作者聯會副主席兼中學校長鄧飛,於2021年參選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界別時,沒有按條例規定將一段於Facebook上載的宣傳片段,備妥於選管會中央平台供查閱。鄧早前以傳票入稟高等法院,稱因「粗心大意」及「計算錯誤」才違反規例,要求法庭頒令豁免懲罰。

法官高浩文周三(8日)頒下判詞,認為是次失誤並非因鄧忽視候選人責任所致,相信鄧有遵從其他選舉規例,接納鄧一方或因疏忽而導致是次違規,並非惡意行事,批准鄧的申請、豁免懲罰,並下令鄧向律政司支付3.5萬元訟費。

判詞提及,鄧的陳姓選舉代理的供詞指,陳因一時疏忽及當時龐大的工作量,而導致是次失誤。而鄧的選舉工程於 2021 年 12 月 1 至 19 日進行,鄧每天需出席 3 至 5 個不同會議,通常首個會議由早上 9 時開始。而鄧稱,陳為他兼任選舉代理人及選舉開支代理人,負責協調鄧忙碌的日程及所有會議。

陳於 2022 年 1 月底才發現忘記把有關片段備妥至指定平台。及至 3 月,陳向選舉管理委員會寄出載有片段副本及有關資料的 DVD。律政司一方確認,選舉管理委員會於 3 月 17 日收到 DVD。而陳及鄧均強調是因疏忽而導致事故,並不存在惡意。

法官在考慮所有情況後,認為是次失誤並非因鄧忽視候選人責任所致,正如律政司一方公正地指出,鄧曾上載約 136 項選舉廣告資料,僅遺漏一項。法官亦相信鄧有遵從其他選舉規例,終接納鄧一方或因疏忽而引致是次失誤,沒有證據證明有惡意,而且涉事片段一直在 Facebook 公開,可見他無意隱藏片段,終下令豁免相關懲罰。(全文

#20230208新聞 #非手足 #2021立會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