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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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總結 - 11月27日 星期三】

14件舊案件(18名被告): 4名繼續還押;14名繼續保釋

[1] 還押(向地院申請保釋失敗) - 2名被告(20-26) 暴動等 #1118理大 1名之前曾經被捕;另1名案發時涉以槌打傷警員右眼

[2] 還押 - 梁(37) - 管有攻擊性武器 #0904北角 遇截查未停車兼亮槍狀物體,揚言替示威者報仇

[3] 還押 - 王(23)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3大埔 3瓶汽油彈、1瓶疑似天拿水

[4] 保釋 - 劉(23) - 阻差辦公 #0727元朗 社工;阻礙警員陳沛杰

[5] 保釋 - 李(32) - 暴動 #0805黃大仙 將轉至區域法院;撤銷未能出示身份證罪

[6] 保釋 - 3名被告(23-24) - 串謀損壞財產 #0905屯門 曾在車內討論如何破壞輕鐵站財產並被搜出工具

[7] 保釋 - 鄧(21) - 侮辱国旗 #0921屯門 加控管有非法用途工具;1個士巴拿、7條六角匙、1對手套、1支火槍、1個口罩、1個金屬罐裝有白電油

[8] 保釋 - 張(20) - 暴動 #0929金鐘 申請離港申請日期在下次提堂之後,無權處理

[9] 保釋 - 2名被告(25-26) -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0930屯門 檢獲一批示威物品

[10] 保釋 - 葉(20) - 襲警等 #1001屯門 用雨傘擲向警員曾展鷹

[11] 保釋 - 陳(27)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03將軍澳 1把黑色摺刀、鐳射筆

[12] 保釋 - 鍾(24)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31中環 黑色可組合木棍

[13] 保釋 - 黃(22) - 襲警 #1031中環 撤回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14] 保釋 - 符(21) - 暴動、蒙面等 #1111中大 成功申請轉報地址及更改保釋條件

本頻記錄
總被告: 861
已結案: 20
被判入獄: 2
被控串謀暴動/暴動: 509
被控企圖襲警/襲警: 49
還押/拘留: 68

#非反送中
繼續還押 - 梁(26) - 謀殺 #0616中環 2男在碼頭發生爭執,六旬漢被推跌,2日後死亡

#721元朗恐襲
還押(向高院申請保釋失敗) - 林啟明(43) - 暴動等 #0721元朗 白衣人恐襲

更多其他被控人士資料 請參考【法庭時間表
青年涉推跌老伯遭控誤殺 辯方稱自衛 籲陪審團設身處地勿「馬後炮」

【獨立媒體】2019年6月16日200萬人上街遊行反修例,晚上大批市民在中環碼頭排隊乘船離開,期間一名63歲醉酒老伯疑插隊引來爭拗,26歲男子被指出手推老伯一下,導致他頭部著地跌倒,送院兩日後證實死亡。26歲男子否認一項誤殺罪,控辯雙方今(13日)於高院作結案陳詞。控方稱被告沒有面對迫切的人身威脅,故沒有合理辯解去推死者一下;而若果他認為自己無做錯,理應在得悉死訊後聯絡警方協助調查。辯方則籲陪審團設身處地想像案發情況,不要事後孔明或「馬後炮」,並指被告面對死者靠近,本能上推開他以保護自己是合理做法。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鄧銘聰指,陪審團須考慮兩大議題,一是被告是否真誠地相信有需要自衛,二是推老翁(下稱死者)的力度是否合理。鄧指,被告與死者爭執期間使用粗口「問候屋企人」,他未有即時離開,繼續留在隊伍中,直至死者在他背後踢了他臀部一下,其後沒有進一步的動作,可見被告並非面對迫切的暴力威脅令他需要自衛。

控方指,被告身高約1.75米,死者則身高約1.8米,兩人身高相近,惟死者比較不清醒、口齒不清,被告則較「大隻」,兩者差距並非如「大衛與哥利亞」。根據證人作供,被告雙手推死者肩膊後,死者退後了3步,頭部落地時發出「呯」一聲,可見被告使用了不合理和過量的力度。

辯方代表、大律師陳偉彥則指,被告遭死者腳踢臀部,遂僅僅推了死者一下,以保持距離及保護自己免受進一步襲擊,沒有人想過死者會立即倒地,並且在兩日後死亡。陳大狀認為,推死者肩膊一下的動作並不屬危險。

陳大狀冀陪審團設身處地思考當日情況,若某個人突然靠近自己的身體,理應會感受到迫切的威脅,並會本能地作出自衛動作。他籲陪審團不要事後孔明或「馬後炮」,又指事發經過只有數秒鐘,並沒有餘裕讓被告慢慢思考應如何反應。

陳大狀強調,被告只推了死者一下,而不是拳打或掌摑他;被插隊的證人潘沛螢在庭上憶述事件時亦神情驚訝,稱死者「突然冧咗」,可見沒有人想過出現如此結果。從證人曾仲康在入閘後偷拍的片段可見,被告事後向女友稱:「佢再郁手咁點算?」顯示他當時真誠的想法。辯方指,刑事審訊的定罪標準應達至亳無合理疑點,若果陪審團不能排除被告是自衛,便應該判他誤殺罪名不成立,讓他回復正常的生活。

法官杜麗冰預料明日開始引導陪審團。(全文

#20220113新聞 #0616中環
青年遊行後涉推跌老伯遭控誤殺 法官今引導陪審團 料下周一退庭商議

【獨立媒體】2019年6月16日的反修例遊行,晚上大批市民在中環碼頭排隊乘船離開,期間一名63歲醉酒老伯疑插隊引來爭拗,26歲男子被指出手推老伯一下,導致他頭部著地跌倒,送院兩日後證實死亡。26歲男子否認一項誤殺罪,經過5日審訊,法官杜麗冰今(14日)於高院引導陪審團,預料下周一(17日)可讓陪審團退庭商議。

杜官指,誤殺的控罪元素包括被告行為是「蓄意」、「非法」及「危險」。本案控辯雙方均不爭議被告的確有出手推老翁,但控方的說法是被告未有面對迫切的攻擊,因此推老翁並不屬於自衛;辯方的說法則是事發經過迅速,老翁踢了被告臀部一下,非常靠近被告,被告的本能反應是推開老翁。

杜官指,被告在審訊中選擇不作供,不代表他有罪或有所隱瞞,但同時代表他沒有就針對自己的證據提供解釋或削弱控方說法。

杜官指,被告推老翁一下的行為明顯是蓄意的,至於是否非法,視乎陪審團認為他是否真誠地相信正面對即時攻擊,即使這信念是錯誤的,只要陪審團相信這是被告的真誠信念,便可裁定他的行為屬自衛,以及合法的,並裁定罪名不成立;若陪審團認為被告不是自衛,便應裁定罪名成立。陪審團亦須要考慮被告的力度是否合理,是否令一般人覺得他將受害人置於風險之中。(全文

#20220114新聞 #0616中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