麵包師傅藏木棍等囚 9 月 上訴遭駁回 官頒判詞:被告稱改裝地拖棍製「瑞士卷」 匪夷所思
【立場新聞】前年 11 月「三罷」多區堵路行動中,一名麵包師傅被指在大埔管有木棍及六角匙,早前遭裁定一項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成,判囚 9 個月。麵包師傅其後就定罪及刑罰提上訴但遭駁回,期間法官潘敏琦一度質疑,被告自辯所稱的「瑞士卷」與其僱主所供稱的「蛋卷」並不相同。法官今頒布書面判詞,指上訴人證供矛盾,其僱主亦無解釋他所指的「蛋卷」是否為上訴人所指的「瑞士卷」,且上訴人稱將改裝地拖棍製作食物即「瑞士卷」的說法亦屬匪夷所思,如僱主容許他這樣做更是毫無食物衞生意識。法官又指 9 個月刑期雖然嚴峻,但非明顯過重。
法官潘敏琦於判詞指,雖然上訴人事發前數天已把家中地拖棍改造成木棍,惟他盤問下無法不能解釋為何不於工作日而是放假當天,將木棍和六角匙帶回店舖。法官指上訴人證供充滿矛盾,包括他不能解釋須當日將兩工具帶回麵包工場的迫切性。而辯方第二證人,即上訴人僱主的證供亦從無顯示上訴人有需要帶全新六角匙回工場。再者,僱主亦沒有解釋其所指的「蛋卷」是否就是上訴人所指的「瑞士卷」,且上訴人稱將改裝地拖棍製作食品說法亦屬匪夷所思,如僱主容許他這樣做更是毫無食物衞生意識。
法官又指,原審時是上訴人的代表律師先使用「蛋卷」二字,上訴人僱主並沒有提及「瑞士卷」,且辯方律師亦從沒有向對方澄清兩者是否相同。法官又指,即使涉案兩工具適用於麵包工廠,但上訴人僱主並不能就上訴人當時的意圖作供,認為原審裁判官正確裁定,僱主證供於上訴人帶備相關工具的目的上並無作用。(全文)
📌 高等法院判案理由書
#20210430新聞 #1112大埔
【立場新聞】前年 11 月「三罷」多區堵路行動中,一名麵包師傅被指在大埔管有木棍及六角匙,早前遭裁定一項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成,判囚 9 個月。麵包師傅其後就定罪及刑罰提上訴但遭駁回,期間法官潘敏琦一度質疑,被告自辯所稱的「瑞士卷」與其僱主所供稱的「蛋卷」並不相同。法官今頒布書面判詞,指上訴人證供矛盾,其僱主亦無解釋他所指的「蛋卷」是否為上訴人所指的「瑞士卷」,且上訴人稱將改裝地拖棍製作食物即「瑞士卷」的說法亦屬匪夷所思,如僱主容許他這樣做更是毫無食物衞生意識。法官又指 9 個月刑期雖然嚴峻,但非明顯過重。
法官潘敏琦於判詞指,雖然上訴人事發前數天已把家中地拖棍改造成木棍,惟他盤問下無法不能解釋為何不於工作日而是放假當天,將木棍和六角匙帶回店舖。法官指上訴人證供充滿矛盾,包括他不能解釋須當日將兩工具帶回麵包工場的迫切性。而辯方第二證人,即上訴人僱主的證供亦從無顯示上訴人有需要帶全新六角匙回工場。再者,僱主亦沒有解釋其所指的「蛋卷」是否就是上訴人所指的「瑞士卷」,且上訴人稱將改裝地拖棍製作食品說法亦屬匪夷所思,如僱主容許他這樣做更是毫無食物衞生意識。
法官又指,原審時是上訴人的代表律師先使用「蛋卷」二字,上訴人僱主並沒有提及「瑞士卷」,且辯方律師亦從沒有向對方澄清兩者是否相同。法官又指,即使涉案兩工具適用於麵包工廠,但上訴人僱主並不能就上訴人當時的意圖作供,認為原審裁判官正確裁定,僱主證供於上訴人帶備相關工具的目的上並無作用。(全文)
📌 高等法院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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