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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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煽惑他人前年7.1襲警 23歲裝修工事隔一年半被起訴 轉介區院再訊

【法庭線】23歲容姓裝修工人,被指煽感他人於2021年7月1日襲警,事隔一年半被起訴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周三(1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控方指,本案將轉介至區域法案審理,申請押後至3月15日再訊,以備轉介文件,獲裁判官曾慶東批准。控方不反對被告保釋,被告准以2,000元現金擔保,期間不得離港,須每周赴警署報到一次。(全文

#20230118新聞 #七一刺警
暴動罪脫遭上訴 陳虹秀被指不近示威人群 官質疑距離遠不代表沒參與集結

【獨立媒體】2019年8.31灣仔暴動案陳虹秀等8人,以及短租單位藏示威物品案6人,皆分別獲已離職的法官沈小民裁定暴動及串謀暴動罪不成立。律政司就兩案共13人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其中9人已離港,僅餘4人應訊。高院上訴庭今(18日)繼續聆訊。代表陳虹秀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原審法官已裁定陳沒有與其他人集結在一起,亦與遙遠的示威人群沒有共同目的,惟法官質疑潘熙對「集結」理解過於狹窄,不能單憑物理距離便代表某人不是「集結」一份子。3名法官聽過各方陳詞後,表示需時考慮,將於6個月內頒下判詞,期間批准4名答辯人保釋條件由原本每周報到一次,改為每個月報到一次。

潘熙亦反對案件發還重審,指事發至今已4年,由於原審法官沈小民已離職,必定由另一名法官審理,將對答辯人陳虹秀造成不公。對此,律政司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反駁指,本案控罪嚴重,證據絕非薄弱,既然控方提出如此控罪,就必須透過司法程序處理。即使交由另一法官重新審理,也是基於新案例和原有證據去作裁決,絕不會造成不公。至於年代久遠、證人記憶模糊的問題,律政司則指所有控方證人需重新作供,反而對辯方有利。(全文

#20230118新聞 #0831銅鑼灣 #1001銅鑼灣
銀行經理認寓所藏手槍子彈判囚8年 不服刑罰獲批上訴許可

【法庭線】39歲銀行經理被指於2020年在元朗洪水橋寓所內,管有曲尺手槍及390發子彈,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判囚8年。他不服刑罰,周三(18日)在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考慮雙方陳詞後,認為應交由上訴庭判斷理據,並補充指,無牌管有槍械在香港可被判處相當重的刑期,但案件有合理可辯之處,故批出上訴許可。

申請人由大律師劉偉聰代表。麥機智引述上訴方提出的 3 項上訴理據,提及原審法官李素蘭在判刑時,錯誤考慮了沒有包括在控罪的兩個手槍工具箱,並視作加刑因素,影響陳的量刑起點;李素蘭另錯誤斷定陳有周詳計劃,故意分開從海外訂購手槍零件,以避開當局監測;又指李素蘭沒考慮求情因素,如陳把手槍妥善保存在其寓所。而法官判刑時指,若被告住所遭爆竊,放置手槍的夾萬鎖匙便可能落在外人手中,上訴方認為此說法牽強,而手槍沒有上膛,陳從未使用亦沒有打算使用手槍,稱他從小已沉迷槍械。(全文

#20230118新聞 #20200609元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