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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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黎明行動中大暴動案 五名中大生罪成 判囚 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

【誌hk.feature】11.11黎明行動中大暴動案,五被告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違反《禁蒙面法》。其中兩名被告再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符凱晴在求情信中表示香港的法庭再不是彰顯公義的地方,對自己行為並無後悔,亦不再相信法治。她寫道:如果法官「認為可以用重判形式令本人從而後悔及反省,那便悉隨尊便」。

✍️ #符凱晴求情信 :對於自己的行為並無後悔

法官閣下:

首先表明,我無意以這封求情信來博取法官閣下的憐憫。

我索取背景報告時,我坦言對於自己的行為並無後悔,亦沒有說話要向法官閣下求情,因為我並不認同法例本身,亦不覺得自己有做錯的地方。簡單而言,我不認為這是合理的判決。

在某部分人眼中,示威者「犯法就係犯法,就係要負責」,有些人亦可能認為法庭的裁決證明了示威者的行為是錯誤,是徒勞無功的。但我認為,權威並不代表正確。

首先,香港現時的法律,並非由人民共同認可,社會並沒有空間討論現行法律合理與否。其次,暴動條例的定義本來就模糊不清,以便政權靈活解釋和操控。2019年後暴動案件急升,法庭時而重新詮譯暴動定義,令更多行為被列為「法律不認可的行為」,從而令更多人入罪,令政權得以打壓異見者。

極權下的法律只是政權用以規範人民行為的不流血暴力手段,而法庭也不是一個彰顯公義的地方。這裏只會流於表面地關注社會秩序,並不會著眼社會撕裂的根本原因。

當政治案件的刑罰日益加重,有些被告會選擇認罪或向法官求情,以減輕刑期,但或許並不代表他們認同現行法律具有道德正當性。法官閣下可能會指出,若不滿閣下裁決,大可以申請上訴。然而,本人已不再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再高級的法庭亦不見得會聆聽異見者的聲音。

我只是希望藉此機會表達我的不滿。如果法庭聽畢本人以上的言論,認為可以用重判形式令本人從而後悔及反省,那便悉隨尊便。(全文

📌 判刑詳情:法庭文字直播台

#20211019新聞 #1111中大
【10.7 紅磡】三少女被控非法集結 押後 10.26 裁決 辯:警證供存疑

【立場新聞】前年 10 月 7 日多區有示威者抗議《禁蒙面法》,三名少女被指在紅磡掟磚後,遭便衣警長尾隨及拘捕,被控非法集結罪。三人否認控罪,案件今(19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結案陳詞。辯方指,警長證供不盡不實,有潛在揮之不去的疑點,認為他跟蹤過程出錯,其觀察到參與罪行的三名少女,並非最後遭拘捕的三名被告。裁判官鄭念慈押後至 10 月 26 日下午裁決,各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呈交了書面陳詞,未有在庭上讀出。辯方則於結案陳詞指,控方第二證人警長盧卓康不可靠、不可信,盧於主問時,未曾提及首被告身後的背包、第三被告的鴨舌帽,更指穿著涼鞋的第二被告當時穿著波鞋。辯方續稱,即使有經驗的證人亦有機會犯錯,出現誤會或誤差,直言盧錯指第二被告穿著波鞋這一點,令其證供有潛在揮之不去的疑點,認為盧觀察和跟蹤的過程出錯。

辯方又表示,盧就為何留意三名少女的解釋證供不盡不實,對比被捕後的照片,第三被告打扮相當男性化,認為盧的證供前後矛盾。辯方指,盧盤問時改口承認附近有多間商舖營業,亦有人進出商舖,因此被告可以是從商舖走出來的人,而非盧一直觀察的三名少女。

裁員官聽罷陳詞後稱,盧一開始提及三名少女中有一人戴著鴨舌帽,但三名被告遭拘捕當刻並沒有人戴帽,故向控方確認相關證供。控方同意,指盧致電同袍時也表示三名少女當中有一人佩戴鴨舌帽,另無證供顯示被告遭警長跟蹤期間曾脫下帽子。裁判官押後案件至 10 月 26 日下午裁決,各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全文

#20211019新聞 #1007黃埔
博士生就6.12向警方索償律政司提上訴 官擇日頒判詞

【頭條日報】科大博士生吳姓男子前年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警方前年六一二集會中在毫無警告下發射催淚彈,無理地施用不必要武力去驅散和平集會,令他精神受創,要求索償7.5萬港元。審裁官早前拒絕律政司以「瑣碎無聊或無理纏擾」為由駁回申索的要求,下令暫緩案件,律政司今到高等法院就申請被拒進行上訴,表明即使警方非法使用催淚彈,亦不構成襲擊或毆打,故認為本案在法律上沒有認可的合理訴訟因由。潘兆童法官聽畢雙方陳詞,需時考慮將擇日頒布判詞。

署理主任審裁官張志偉去年裁定警方有意圖使用催淚彈去達到威嚇,從而達到驅散的目的,相關行動是否構成侵害人身的事宜,並非毫無合理訴訟因由,故拒絕駁回申索。

梁偉文資深大律師代表律政司今到高等法院就上述決定進行上訴,指明襲擊是指某人作出某些行為,令人感受到非法武力,但認為警方放催淚彈與「襲擊」風馬牛不相及,而催淚氣體沒有「接觸」到吳,故不構成襲擊或毆打,認為本案在法律上沒有認可的合理訴訟因由。梁又認為吳純粹不滿警方的驅散行動,故別有用心以訴訟向警方施壓,濫用法庭程序,同時認為吳應改為申請司法覆核。(全文

#20211019新聞 #0612金鐘
4 女生認刑毀優品 360 律政司成功覆核 上訴庭改判入更生中心 官:不姑息野蠻行徑

【立場新聞】網民前年 10 月 13 日發起「十八區開花」,7 人被指在葵芳破壞「優品 360」,當中 4 名 16 至 19 歲女學生承認一項刑事毁壞罪,被判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高院改判 4 人入更生中心。法官張慧玲在判詞指,原審裁判官羅德泉平衡懲罰及更生兩方面「拿捏不準」,量刑時著重更生。法官指法庭須向社會發出強烈信息,「法庭不會姑息因他人持不同信念,便大肆破壞該人的財物此類野蠻行徑。」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法官張慧玲及法官李運騰共同審理。法官張慧玲在判詞指案情嚴重,事發於香港面對差不多無日無之的示威、破壞社會安寧事件的「高危日子」。4 名被告響應網上號召,穿著示威者常見裝扮,連同其他人進入涉案的店舖內大肆搗亂,破壞店內物品,令當時在店內的顧客慌忙離開,店內職員亦驚慌掩耳躲在收銀機後。

法官表示明白 4 人基於她們的信念而參與此破壞行動,案發後已經非常後悔,但法庭不能忽視本案事態嚴重,須向社會發出強烈信息,「法庭不會姑息因他人持不同信念,便大肆破壞該人的財物此類野蠻行徑。」

法庭又指,即使被告真誠悔改,在懲罰、阻嚇其他人「有樣學樣」與給予她們更生機會,兩者之間作平衡考慮,唯一恰當的判刑是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好讓她們接受應得的懲罰,同時亦獲得改過自新的機會。」(全文

📌 相關資料:高院上訴庭判案理由書(中文)

#20211019新聞 #1013葵芳
涉派港獨單張 還柙至今逾4個月 45歲女文員第五度申保釋遭拒

【獨立媒體】45歲女文員及17歲中四男生,涉去年5月至12月設計及派發宣揚「港獨」單張被捕,被控「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女文員自6月起提堂還柙至今,中四男生早前獲高院批出保釋。案件今(19日)於區域法院提訊,押後至11月25日再訊。女文員第五度提出保釋申請,惟再次遭《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拒絕。

散庭後,旁聽人士大叫:「撐住呀!」曹亦揮手道別。惟曹的親人向旁聽人士不滿道:「撐咩呀?又唔係你坐!」、「唔好再同我講呢啲!」(全文

#20211019新聞 #港區國安法
記協稱投訴附照片及具名 監警會未有效履行職責感失望

【香港電台】香港記者協會表示,前年6月去信監警會,投訴共27宗涉及個別警員涉嫌在反修例運動期間,對新聞工作者過度使用暴力行為的個案,並要求行政長官徹查。記協昨日接獲投訴警察課回信指,截至本月11日,只有一名新聞工作者親身向警方提供指控的資料,有關個案已完成調查並轉交監警會。至於其餘個案,警方稱,因當事人未有提交進一步資料,因此被歸類為「無法追查」個案。

記協表示,對於現行機制內的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無法有效履行職責表示失望,亦對於未能協助所有當事人取回公道表示遺憾。

記協指出,所有個案資料由當事人具名提供,並附以照片及影像記錄,大部分當事人亦願意將資料呈交監警會,但投訴警察課是警隊架構內的部門,質疑有「自己人查自己人」之嫌。而監警會並無調查權力,不能推翻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果,又說監警會去年發表有關反修例示威的警方行動調查報告,對大批記者受警方暴力對待的事件及投訴,近乎置若罔聞,監察作用形同虛設,當事人對現存投訴機制完全失去信心,屬意料之內。記協又認為,投訴警察課指稱記協及當事人不提供進一步資料而無法調查,是本末倒置。(原文

#20211019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