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20210707香港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法律代表:
#陳文瀚大律師
#詹鋌鏘大律師
#魏俊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宣揚恐怖主義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7條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交替控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詳情:
(1)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控方就反對四名被告保釋陳詞完畢
1606 休庭十分鐘以待辯方索取指示
1640 又廣播 1646 又開庭
1657 D1保釋申請陳詞完畢,D2開始陳詞
1733又休庭,以便控辯雙方澄清確認控罪文件夾附件字眼
1746控辯埋位了,預備再開庭
1750又再開庭,控方承認現階段澄明的確有困難,辯方立場維持不變;雙方同意毋須即席播放片段以免浪費法庭時間。
1752 D2保釋申請陳詞完畢,D3開始陳詞
1808 D3保釋申請陳詞完畢,D4開始陳詞
1854所有有關保釋申請陳詞完畢,羅官查詢當晚會議大概運作和情況等。
1901開始一片死寂
1915仍然deadair緊 🙏🏻集氣🙏🏻
1922 開口了
1924結論如下
❌D1/2/3保釋申請被拒❌
✅D4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5萬元現金擔保
。人事擔保5萬元
。不可以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令2200-0600
。每週警署報到4次
。住址如有更改
。不得接受任何媒體訪問
。不會住在香港大學任何宿舍
。不會參與任何香港大學學生組織活動
。不會直接或間接作出、發放任何有合理理由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行為的言論
。不會直接或間接作出任何有合理理由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行為
1934 律政司又9HI啦nlm
根據9H申請覆核保釋決定,並根據9I規定通知司法常務官,排期48小時內進行聆訊‼️即係D4都冇得保,需即時還押‼️
直至原訟庭下達決定
D1/2/3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1935法庭否決媒體就豁免9P的申請
‼️結論:全部還押‼️
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 - - - -
補充資料:
所謂9H即香港法例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H條 律政司司長就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准予保釋的決定而作出的覆核申請
用人話講就係當個官批出被告保釋,律政司代表會根據佢收到嘅指示即時企起身「質疑」呢個保釋批准決定,作出一個覆核保釋決定嘅申請。法庭係冇得say no,只可以將呢個議題交上高等法院原訟庭覆核。
9I係有關 等候覆核時的扣押
即係因為律政司提出咗保釋覆核申請,被覆核嘅被告就需要還押,並喺48小時內帶到高等法院原訟庭作保釋覆核聆訊。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20210707香港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法律代表:
#陳文瀚大律師
#詹鋌鏘大律師
#魏俊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宣揚恐怖主義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7條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交替控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詳情:
(1)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控方就反對四名被告保釋陳詞完畢
1606 休庭十分鐘以待辯方索取指示
1640 又廣播 1646 又開庭
1657 D1保釋申請陳詞完畢,D2開始陳詞
1733又休庭,以便控辯雙方澄清確認控罪文件夾附件字眼
1746控辯埋位了,預備再開庭
1750又再開庭,控方承認現階段澄明的確有困難,辯方立場維持不變;雙方同意毋須即席播放片段以免浪費法庭時間。
1752 D2保釋申請陳詞完畢,D3開始陳詞
1808 D3保釋申請陳詞完畢,D4開始陳詞
1854所有有關保釋申請陳詞完畢,羅官查詢當晚會議大概運作和情況等。
1901開始一片死寂
1915仍然deadair緊 🙏🏻集氣🙏🏻
1922 開口了
1924結論如下
❌D1/2/3保釋申請被拒❌
✅D4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5萬元現金擔保
。人事擔保5萬元
。不可以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令2200-0600
。每週警署報到4次
。住址如有更改
。不得接受任何媒體訪問
。不會住在香港大學任何宿舍
。不會參與任何香港大學學生組織活動
。不會直接或間接作出、發放任何有合理理由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行為的言論
。不會直接或間接作出任何有合理理由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行為
1934 律政司又9HI啦nlm
根據9H申請覆核保釋決定,並根據9I規定通知司法常務官,排期48小時內進行聆訊‼️即係D4都冇得保,需即時還押‼️
直至原訟庭下達決定
D1/2/3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1935法庭否決媒體就豁免9P的申請
‼️結論:全部還押‼️
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 - - - -
補充資料:
所謂9H即香港法例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H條 律政司司長就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准予保釋的決定而作出的覆核申請
用人話講就係當個官批出被告保釋,律政司代表會根據佢收到嘅指示即時企起身「質疑」呢個保釋批准決定,作出一個覆核保釋決定嘅申請。法庭係冇得say no,只可以將呢個議題交上高等法院原訟庭覆核。
9I係有關 等候覆核時的扣押
即係因為律政司提出咗保釋覆核申請,被覆核嘅被告就需要還押,並喺48小時內帶到高等法院原訟庭作保釋覆核聆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
D1: 支聯會,D2: 李卓人
D3: 何俊仁,D4: 鄒幸彤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鄒幸彤,梁錦威,徐漢光,鄧岳君,陳多偉
控罪: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10:20 開庭
10:40 D2 & D3 無保釋申請,D4 有,控方反對,陳辭中
10:54 D4 陳辭
11:03 拒絕D4保釋申請
11:15 9P 申請陳辭
11:26 放寬9P限制被否決
休庭10分鐘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
D1: 支聯會,D2: 李卓人
D3: 何俊仁,D4: 鄒幸彤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鄒幸彤,梁錦威,徐漢光,鄧岳君,陳多偉
控罪: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10:20 開庭
10:40 D2 & D3 無保釋申請,D4 有,控方反對,陳辭中
10:54 D4 陳辭
11:03 拒絕D4保釋申請
11:15 9P 申請陳辭
11:26 放寬9P限制被否決
休庭10分鐘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WKCC3633/202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D1: 鄒幸彤 支聯會副主席 (36)
D2: 鄧岳君 (53)
D3: 梁錦威 (36)
D4: 陳多偉 (57)
D5: 徐漢光 (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控罪詳情指5人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
📍上午聆訊進度
【11:59】 開庭,控方申請將本案押後兩星期待進一步調查,D2至D5無反對。鄒幸彤表示未有機會閲讀控方提供的文件,希望短暫休庭。現休庭10分鐘待鄒幸彤閲讀控方文件。
【12:12】開返庭。鄒幸彤反對案件押後,表示「唔明仲有咩要調查。」
【12:33】羅官認為控方要求押後的理由基於太多假設 (假設控方會向其他人發出提交資料的通知、假設收到通知的人不會在14日內提交資料、假設需要與本案一同處理),故否決控方將本案押後2星期的申請。
【12:34】休庭,下午14:30繼續,如無意外會進行答辯。
-------------------------
📍下午聆訊進度
【14:46】開庭,控方表示預備好答辯。控方透露第五被告徐漢光會就「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14:50】錄音系統壞壞哋傳出雜音,現休庭修理。
【15:03】開返庭,周天行代表控方繼續陳詞。
【15:10】鄒幸彤表示準備好答辯,但觀察到條例只針對「外國代理人」,惟控方在提供的控罪書中似乎沒有提及支聯會如何符合「外國代理人」的法律定義,質疑控罪書欠缺足夠控罪元素。
【15:12】#答辯 各被告不認罪,第二被告鄧岳君答辯時高呼「我不是外國代理人,我不認罪」。
【15:15】控方表示現階段仍然未為(約十幾名)控方證人錄取口供,大概需要1個月才能向各被告提供文件。鄒幸彤批評控方未準備好就將所有人告上法庭,做法極之不理想,辯方律師亦嘲諷控方「拉人嘅速度遠遠快過佢哋查案嘅速度。」
【15:23】暫定在2021年10月21日早上進行審前覆核。羅官指示控方須在今天起計4星期內向辯方提交證人口供及其他資料,雙方須在審前覆核的1星期前提交聯合問卷及草擬案情。
【15:25】現處理各被告的保釋申請。主控周天行提出「被告一日唔交資料,一日都係繼續犯罪」的觀點。
【15:45】辯方張耀良大律師陳詞中......
【15:50】鄒幸彤親自陳詞。
【16:00】羅官靜默考慮了5分鐘。
‼️【16:03】羅官拒絕各被告的保釋申請。‼️
*持續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D1: 鄒幸彤 支聯會副主席 (36)
D2: 鄧岳君 (53)
D3: 梁錦威 (36)
D4: 陳多偉 (57)
D5: 徐漢光 (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控罪詳情指5人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
📍上午聆訊進度
【11:59】 開庭,控方申請將本案押後兩星期待進一步調查,D2至D5無反對。鄒幸彤表示未有機會閲讀控方提供的文件,希望短暫休庭。現休庭10分鐘待鄒幸彤閲讀控方文件。
【12:12】開返庭。鄒幸彤反對案件押後,表示「唔明仲有咩要調查。」
【12:33】羅官認為控方要求押後的理由基於太多假設 (假設控方會向其他人發出提交資料的通知、假設收到通知的人不會在14日內提交資料、假設需要與本案一同處理),故否決控方將本案押後2星期的申請。
【12:34】休庭,下午14:30繼續,如無意外會進行答辯。
-------------------------
📍下午聆訊進度
【14:46】開庭,控方表示預備好答辯。控方透露第五被告徐漢光會就「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14:50】錄音系統壞壞哋傳出雜音,現休庭修理。
【15:03】開返庭,周天行代表控方繼續陳詞。
【15:10】鄒幸彤表示準備好答辯,但觀察到條例只針對「外國代理人」,惟控方在提供的控罪書中似乎沒有提及支聯會如何符合「外國代理人」的法律定義,質疑控罪書欠缺足夠控罪元素。
【15:12】#答辯 各被告不認罪,第二被告鄧岳君答辯時高呼「我不是外國代理人,我不認罪」。
【15:15】控方表示現階段仍然未為(約十幾名)控方證人錄取口供,大概需要1個月才能向各被告提供文件。鄒幸彤批評控方未準備好就將所有人告上法庭,做法極之不理想,辯方律師亦嘲諷控方「拉人嘅速度遠遠快過佢哋查案嘅速度。」
【15:23】暫定在2021年10月21日早上進行審前覆核。羅官指示控方須在今天起計4星期內向辯方提交證人口供及其他資料,雙方須在審前覆核的1星期前提交聯合問卷及草擬案情。
【15:25】現處理各被告的保釋申請。主控周天行提出「被告一日唔交資料,一日都係繼續犯罪」的觀點。
【15:45】辯方張耀良大律師陳詞中......
【15:50】鄒幸彤親自陳詞。
【16:00】羅官靜默考慮了5分鐘。
‼️【16:03】羅官拒絕各被告的保釋申請。‼️
*持續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及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620控方指出今天無須答辯及反對擔保
-1623 控方反對擔保陳詞
-1625 辯方申請保釋陳詞
-1639 ‼️‼️保釋被拒‼️‼️被告放棄八天
-1639完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及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620控方指出今天無須答辯及反對擔保
-1623 控方反對擔保陳詞
-1625 辯方申請保釋陳詞
-1639 ‼️‼️保釋被拒‼️‼️被告放棄八天
-1639完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16)
D7:郭(18)
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618 開庭
控方申請新案今天毋須答辯,及押後以預備轉介文件
1624 D7代表律師不反對押後、確認今天沒有保釋申請及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1625 控方就反對保釋陳詞
1634 控方陳詞完畢
1635 D1/D2保釋申請陳詞
1651 D3保釋申請陳詞
1702 D3陳詞完,羅官有補充問題
1707 D4保釋申請陳詞
1714 D5保釋申請陳詞
1719 D6保釋申請陳詞
1749 D6陳詞完,羅官有補充問題
1754 羅官考慮中...
1759 考慮完,全部拒絕保釋
- - - - -
老老竇竇,代表緊某男手足嘅律師真係廢廢的,陳詞好多rhetorical😪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16)
D7:郭(18)
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618 開庭
控方申請新案今天毋須答辯,及押後以預備轉介文件
1624 D7代表律師不反對押後、確認今天沒有保釋申請及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1625 控方就反對保釋陳詞
1634 控方陳詞完畢
1635 D1/D2保釋申請陳詞
1651 D3保釋申請陳詞
1702 D3陳詞完,羅官有補充問題
1707 D4保釋申請陳詞
1714 D5保釋申請陳詞
1719 D6保釋申請陳詞
1749 D6陳詞完,羅官有補充問題
1754 羅官考慮中...
1759 考慮完,全部拒絕保釋
- - - - -
老老竇竇,代表緊某男手足嘅律師真係廢廢的,陳詞好多rhetorical😪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新案件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答辯
👤崔(26) #網上言論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若被告第一次就此控罪(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定罪,法庭可判處被告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
控方由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代表。
被告明白控罪。
控方申請無需答辯,讓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包括錄取更多口供及檢驗與案相關裝置。
控方申請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14日14:30提堂,控方反對被告在侯審期間保釋。
法庭考慮雙方陳詞後批出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20000 (需要明早11:00前交到法庭)
•每星期3天到警署報到
•居住在報稱地址,轉地址需在24小時通知警署
•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不接受所有媒體訪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
•不再使用社交媒體,包括Telegram
(詳情後補)
=============
*法庭是以《 #港區國安法 》的標準處理本案的保釋申請
*法庭拒絕放寛9P條款的限制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答辯
👤崔(26) #網上言論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若被告第一次就此控罪(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定罪,法庭可判處被告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
控方由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代表。
被告明白控罪。
控方申請無需答辯,讓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包括錄取更多口供及檢驗與案相關裝置。
控方申請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14日14:30提堂,控方反對被告在侯審期間保釋。
法庭考慮雙方陳詞後批出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20000 (需要明早11:00前交到法庭)
•每星期3天到警署報到
•居住在報稱地址,轉地址需在24小時通知警署
•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不接受所有媒體訪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
•不再使用社交媒體,包括Telegram
(詳情後補)
=============
*法庭是以《 #港區國安法 》的標準處理本案的保釋申請
*法庭拒絕放寛9P條款的限制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D1: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D2:鍾沛權 (52)
D3:林紹桐 (34)
控罪: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控罪詳情指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及林紹桐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具以下意圖的刊物:
(a) 引起僧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版;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乾視或激起對其雕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指今天毋須答辯,申請押後八星期至2022年2月25日再提訊,待警方調查昨天收集的新證據6箱文件,62部電腦,27個storing device、D3的電話內容等等。辯方不反對押後。
第三被告林紹桐今天留醫未能出席聆訊,其代表律師 #曾藹琪大律師 向法庭交代病情,希望容許在被告缺席情況下提出保釋申請。控方對此申請有法律爭議,表示法庭不應該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處理其保釋申請。
控方引法律條文,指被捕者需在48小時內儘快帶到法庭,到法官席前處理保釋事宜,指出被告缺席由代表律師申請保釋,只適用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罪行,而本案控罪屬可公訴罪行……
16:37,休庭一陣
開庭
D3 仍在留院觀察,確認今天未能上庭。辯方已獲指示繼續進行保釋申請,暫不押後案件。
關於保釋申請
控方反對D2 及D3 作出保䆁申請。
控方提出對D3 在缺席下作保釋申請的法律爭議,指根據警察條例第52條,簡易程序冶罪條例下的罪行,被拘捕人士在被扣留後須於48小時內被帶上法庭,而其擔保亦須於法官席前處理。#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 聽畢後指過往亦有被告不在場而代表律師按被告的指示作出保釋申請的例子,故駁回控方提出的爭議。
控方反對D2、3的保釋申請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建議將保釋申請押後至明天早上,待D3 出席後再作處理。D3 辯方律師指已獲指示,D3 希望能在今天作出保釋申請。
18:43 更新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表示已對D2 及D3 的保釋申請作分開考慮,唯D2 及D3 的保釋申請均被拒絕。D2 放棄作8 天保釋申請。D3 須於明天(即2021年12月31日)上午10:30 出庭聆聽控罪內容,期間交由警方看管。
關於解除9P 申請
羅官指本案必然引起社會的關注,今天庭上所提及的內容有很多證供與期後審訊有莫大關連,社會亦有很多揣測及討論,某些討論已達偏極。因此考慮以上,否決解除9P 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5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而D3需於明日10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押後期間兩人交由懲教/警方看管。
按:好多記者親友在散庭後哭,場面傷心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D1: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D2:鍾沛權 (52)
D3:林紹桐 (34)
控罪: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控罪詳情指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及林紹桐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具以下意圖的刊物:
(a) 引起僧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版;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乾視或激起對其雕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指今天毋須答辯,申請押後八星期至2022年2月25日再提訊,待警方調查昨天收集的新證據6箱文件,62部電腦,27個storing device、D3的電話內容等等。辯方不反對押後。
第三被告林紹桐今天留醫未能出席聆訊,其代表律師 #曾藹琪大律師 向法庭交代病情,希望容許在被告缺席情況下提出保釋申請。控方對此申請有法律爭議,表示法庭不應該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處理其保釋申請。
控方引法律條文,指被捕者需在48小時內儘快帶到法庭,到法官席前處理保釋事宜,指出被告缺席由代表律師申請保釋,只適用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罪行,而本案控罪屬可公訴罪行……
16:37,休庭一陣
開庭
D3 仍在留院觀察,確認今天未能上庭。辯方已獲指示繼續進行保釋申請,暫不押後案件。
關於保釋申請
控方反對D2 及D3 作出保䆁申請。
控方提出對D3 在缺席下作保釋申請的法律爭議,指根據警察條例第52條,簡易程序冶罪條例下的罪行,被拘捕人士在被扣留後須於48小時內被帶上法庭,而其擔保亦須於法官席前處理。#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 聽畢後指過往亦有被告不在場而代表律師按被告的指示作出保釋申請的例子,故駁回控方提出的爭議。
控方反對D2、3的保釋申請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建議將保釋申請押後至明天早上,待D3 出席後再作處理。D3 辯方律師指已獲指示,D3 希望能在今天作出保釋申請。
18:43 更新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表示已對D2 及D3 的保釋申請作分開考慮,唯D2 及D3 的保釋申請均被拒絕。D2 放棄作8 天保釋申請。D3 須於明天(即2021年12月31日)上午10:30 出庭聆聽控罪內容,期間交由警方看管。
關於解除9P 申請
羅官指本案必然引起社會的關注,今天庭上所提及的內容有很多證供與期後審訊有莫大關連,社會亦有很多揣測及討論,某些討論已達偏極。因此考慮以上,否決解除9P 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5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而D3需於明日10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押後期間兩人交由懲教/警方看管。
按:好多記者親友在散庭後哭,場面傷心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古思堯(75)
控罪:《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保釋申請被拒,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其間須還押待訊。
相關新聞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今早資訊出現混亂,僅此致歉🙇♂️🙇♂️🙇♂️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古思堯(75)
控罪:《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保釋申請被拒,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其間須還押待訊。
相關新聞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今早資訊出現混亂,僅此致歉🙇♂️🙇♂️🙇♂️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初凝.芝茶負責人
D1:侯(24)
D2:林(21)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兩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
D1因今早發高燒而未能到庭,其律師今早已代表她完成保釋申請陳詞,被法庭拒絕保釋。案件會押後至一星期後的3月3日再訊,屆時將會向D1讀出控罪。
上午提堂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727
【15:05 開庭】
法庭向D2 宣讀控罪,D2明白控罪。
控方需時進行案件調查,包括D1D2手機及店舖的CCTV ,因此申請押後案件。
控方亦反對D2擔保。
【15:14 D2保釋陳詞】
就保釋申請陳詞,簡述個人背景及提出可遵守之條款。因法例規限,而未能透露內容。
【15:32】
D2保釋被拒。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本案將會押後至4月21日 1430 西九龍法院再訊。D1 會提前在3月3日 1200再提訊。
2名被告期間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15:39完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初凝.芝茶負責人
D1:侯(24)
D2:林(21)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兩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
D1因今早發高燒而未能到庭,其律師今早已代表她完成保釋申請陳詞,被法庭拒絕保釋。案件會押後至一星期後的3月3日再訊,屆時將會向D1讀出控罪。
上午提堂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727
【15:05 開庭】
法庭向D2 宣讀控罪,D2明白控罪。
控方需時進行案件調查,包括D1D2手機及店舖的CCTV ,因此申請押後案件。
控方亦反對D2擔保。
【15:14 D2保釋陳詞】
就保釋申請陳詞,簡述個人背景及提出可遵守之條款。因法例規限,而未能透露內容。
【15:32】
D2保釋被拒。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本案將會押後至4月21日 1430 西九龍法院再訊。D1 會提前在3月3日 1200再提訊。
2名被告期間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15:39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