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3月3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聲援預告2021.03.02-2021.03.05] [上庭總結2021.03.02] [2021.03.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10:00 👤陳(17)🛑已還押14日…
【#上庭總結 - 3月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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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15) #判刑 (#1116旺角 暴動 企圖縱火)
👉🏻【直播台】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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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陳(17) #刑期覆核 (#20200119旺角 襲警;於2020年9月17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上訴法庭於本年2月10日批准覆核申請)
👉🏻【直播台】改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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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鄭(18) #判刑 (#1121尖沙咀 企圖誤導警員)
👉🏻【直播台】判處18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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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李,李(17-20) #審訊 (#1006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拒捕)
👉🏻【直播台】李(17) 承認首項控罪,續還押至3月17日判刑‼️
李(20) 則續保釋至3月4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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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余(20) #提堂 (#1118理大 2項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保釋申請被拒,續還押至3月12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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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黃,莫,許,明,陳,方,鄭,伍,謝,朱(17-26) #提堂 (#1118理大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直播台】莫(21),陳(24),方(26),鄭(22) 4名被告保釋申請被拒,續還押至3月12日再訊‼️
其餘6名被告保釋申請則獲批,押後至同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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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王(22) #裁決 (#0907沙田 襲警)
👉🏻【直播台】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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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曾(21) #裁決 (#1031太子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直播台】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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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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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15) #判刑 (#1116旺角 暴動 企圖縱火)
👉🏻【直播台】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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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陳(17) #刑期覆核 (#20200119旺角 襲警;於2020年9月17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上訴法庭於本年2月10日批准覆核申請)
👉🏻【直播台】改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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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鄭(18) #判刑 (#1121尖沙咀 企圖誤導警員)
👉🏻【直播台】判處18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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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李,李(17-20) #審訊 (#1006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拒捕)
👉🏻【直播台】李(17) 承認首項控罪,續還押至3月17日判刑‼️
李(20) 則續保釋至3月4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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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余(20) #提堂 (#1118理大 2項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保釋申請被拒,續還押至3月12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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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黃,莫,許,明,陳,方,鄭,伍,謝,朱(17-26) #提堂 (#1118理大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直播台】莫(21),陳(24),方(26),鄭(22) 4名被告保釋申請被拒,續還押至3月12日再訊‼️
其餘6名被告保釋申請則獲批,押後至同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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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王(22) #裁決 (#0907沙田 襲警)
👉🏻【直播台】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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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曾(21) #裁決 (#1031太子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直播台】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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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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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5月17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4.04]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5.14] [2021.05.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司徒敬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10:00 👤盧建民🛑服刑中…
【#上庭總結 - 5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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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曾(31) #判刑 (#1020大埔 串謀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直播台】判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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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黃(23) #宣讀判詞 (#20200119大埔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0月8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直播台】上訴申請被拒,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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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謝/社民連幹事(25) #判刑 (#0609銅鑼灣 襲警)
👉🏻【直播台】判囚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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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張(33)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612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2月9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直播台】撤回上訴申請,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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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14) #判刑 (#1123粉嶺 2項縱火)
👉🏻【直播台】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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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14-15)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9金鐘 暴動)
👉🏻【直播台】承認控罪,須還押至6月7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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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黎智英,單仲偕,蔡耀昌 (#1001國殤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資訊部】10名被告皆承認控罪,除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黎智英因另案須繼續服刑外,其餘6人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5月18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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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陳,黃(17-34) #審訊 (#20200419旺角 違反限聚令)
👉🏻【直播台】黃(17) 承認控罪,判罰款$8,000‼️
陳(37) 則押後至5月25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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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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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曾(31) #判刑 (#1020大埔 串謀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直播台】判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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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黃(23) #宣讀判詞 (#20200119大埔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0月8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直播台】上訴申請被拒,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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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謝/社民連幹事(25) #判刑 (#0609銅鑼灣 襲警)
👉🏻【直播台】判囚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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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張(33)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612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2月9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直播台】撤回上訴申請,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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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14) #判刑 (#1123粉嶺 2項縱火)
👉🏻【直播台】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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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14-15)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9金鐘 暴動)
👉🏻【直播台】承認控罪,須還押至6月7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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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黎智英,單仲偕,蔡耀昌 (#1001國殤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資訊部】10名被告皆承認控罪,除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黎智英因另案須繼續服刑外,其餘6人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5月18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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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陳,黃(17-34) #審訊 (#20200419旺角 違反限聚令)
👉🏻【直播台】黃(17) 承認控罪,判罰款$8,000‼️
陳(37) 則押後至5月25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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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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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曾,羅(18) #20200401大埔
🛑已還押21天🛑
控罪1:有意圖而 #縱火罪
二人被控於2020年4月1日,與郭(16)在大埔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 (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的外牆及大閘) ,意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曾(18)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襲擊警長1551。#襲警
控罪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羅(18)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襲擊高級警員33922。
=============
討論及進一步求情:
📌教導所會否刑期過輕:
控方就此沒有補充陳詞,但律政司對法庭判處兩位被告進入教導所沒有意見,法律上亦沒有犯錯。
📌A1:
辯方採納書面求情陳詞,辯方引述不同刑期覆核及區域法院案件,指現時的控罪判入教導所是可行的選項,雖然本案涉及有預謀及針對警署,但並非是最嚴重的程度,而教導所涉及一段長時間的拘留,有一定阻嚇性,FACC9/2000的案例中已列出考慮教導所刑罰的5大因素,法庭可加以考慮。
被告生於正常家庭,犯下本案乃一時無知和衝動,可能是受網上不良資訊及氣氛影響,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在兩度還押的期間表現良好,守紀律,有悔意,明白不應以暴力方式表達訴求,報告建議被告進入教導所,被告現時亦願意進入教導所。
林偉權法官確認當時被告是因疫情而停學,現時未有繼續學習,繼續兼職工作,期望將來可以擔任廚師。
📌A2:
辯方指被告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指被告適合教導所。A2現時已考畢DSE,成績不錯,但希望自修再重考DSE。
辯方採納書面求情陳詞,辯方認為教導所是合適的刑罰,有上訴法庭改判上訴人進入教導所的案例支持,亦可以平衡年輕人更生及懲罰,本案案情嚴重,但是單一事件,被告是受網上不良資訊及氣氛影響而犯案,現時感到後悔。
被告得到家人和學校的支持,他的人品良好,對攝影有天份,期望獲釋後繼續學業。
=============
判刑理由:
引言:
經審訊後,法庭裁定A1曾(18)和A2羅(18)在犯案時未有罔顧警員26719的生命會否因而受到損害。然而,兩人已表明願意承認各自面對的控罪2及3,以及控罪1中的有意圖用火損壞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的外牆及大閘或罔顧其是否會被損壞。
而A3郭(16)則被裁定控罪1不成立,無罪釋放。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854
案情簡要:
2020年4月1日約02:00時,包括A1和A2的3人共手持5項燃燒物,先後投向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暨大埔警署(下稱警署)的露天停車場,使警署的外牆和大閘造成一些燒黑,但沒有擲中汽車,也不是向警員26719的方向投擲。 A1及A2縱火後嘗試逃走卻立即被捉著,A1曾拳打警員的頭部數下,A2則拳打警員的臉部數下,兩人各自使警員的眼鏡飛脫及身體受傷,而第3名縱火者則成功逃去。
求情補充:
📌A1:
教導所報告指A1雖然成績一般,反叛,但犯下犯案後有反省,承諾日後食守法,打算完成刑罰後繼續學習,並成為廚師。A1願意進入教導所,過往曾擔任義工,有家人學校支持。
A1方指案發時間為凌晨;針對露天停車場;只造成輕微損壞;沒有人受傷,也沒有危害人命;控罪嚴重性也較60(2)條低;但同意本案有預謀及針對警署是加刑因素。
📌A2:
A2方指現時控罪並非罔顧人命,只是針對損壞,本案是單一情節,不涉暴動等情節,只及涉輕微財物損失;上訴法庭亦曾改判被吿進入教導所。
量刑考慮:
法庭指兩位被告干犯的是嚴重罪行,明顯並不是一時衝動,而是早日預謀犯案,加上在當時的社會紛圍下針對警署犯案,這些都是加刑因素。
判刑:
若以監禁處理。控罪1會以監禁4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控罪2和3則因為警員受傷較輕微而以監禁3個月起點,考慮量刑扣減及總量刑原則後會以監禁3年2個月處理。
惟考慮到上訴庭已在CAAR12/2020中指出針對少年干犯縱火的量刑考慮;被告犯案時年僅18歲;獲原訟法庭法官潘兆童批准保釋前曾還押一個月多;受社會不良氣氛影響下愚眛犯案,現時已經有反省,也有改過自新計劃;教導所刑期最高可達3年,雖然一般刑期不會達到3年,但日後也會有監管令,達致既懲且教的效果。
法庭認為教導所是合適的刑罰選項,判令兩位被告進入教導所。
#林偉權法官 #判刑
👥曾,羅(18) #20200401大埔
🛑已還押21天🛑
控罪1:有意圖而 #縱火罪
二人被控於2020年4月1日,與郭(16)在大埔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 (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的外牆及大閘) ,意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曾(18)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襲擊警長1551。#襲警
控罪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羅(18)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襲擊高級警員3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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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及進一步求情:
📌教導所會否刑期過輕:
控方就此沒有補充陳詞,但律政司對法庭判處兩位被告進入教導所沒有意見,法律上亦沒有犯錯。
📌A1:
辯方採納書面求情陳詞,辯方引述不同刑期覆核及區域法院案件,指現時的控罪判入教導所是可行的選項,雖然本案涉及有預謀及針對警署,但並非是最嚴重的程度,而教導所涉及一段長時間的拘留,有一定阻嚇性,FACC9/2000的案例中已列出考慮教導所刑罰的5大因素,法庭可加以考慮。
被告生於正常家庭,犯下本案乃一時無知和衝動,可能是受網上不良資訊及氣氛影響,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在兩度還押的期間表現良好,守紀律,有悔意,明白不應以暴力方式表達訴求,報告建議被告進入教導所,被告現時亦願意進入教導所。
林偉權法官確認當時被告是因疫情而停學,現時未有繼續學習,繼續兼職工作,期望將來可以擔任廚師。
📌A2:
辯方指被告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指被告適合教導所。A2現時已考畢DSE,成績不錯,但希望自修再重考DSE。
辯方採納書面求情陳詞,辯方認為教導所是合適的刑罰,有上訴法庭改判上訴人進入教導所的案例支持,亦可以平衡年輕人更生及懲罰,本案案情嚴重,但是單一事件,被告是受網上不良資訊及氣氛影響而犯案,現時感到後悔。
被告得到家人和學校的支持,他的人品良好,對攝影有天份,期望獲釋後繼續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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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引言:
經審訊後,法庭裁定A1曾(18)和A2羅(18)在犯案時未有罔顧警員26719的生命會否因而受到損害。然而,兩人已表明願意承認各自面對的控罪2及3,以及控罪1中的有意圖用火損壞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的外牆及大閘或罔顧其是否會被損壞。
而A3郭(16)則被裁定控罪1不成立,無罪釋放。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854
案情簡要:
2020年4月1日約02:00時,包括A1和A2的3人共手持5項燃燒物,先後投向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暨大埔警署(下稱警署)的露天停車場,使警署的外牆和大閘造成一些燒黑,但沒有擲中汽車,也不是向警員26719的方向投擲。 A1及A2縱火後嘗試逃走卻立即被捉著,A1曾拳打警員的頭部數下,A2則拳打警員的臉部數下,兩人各自使警員的眼鏡飛脫及身體受傷,而第3名縱火者則成功逃去。
求情補充:
📌A1:
教導所報告指A1雖然成績一般,反叛,但犯下犯案後有反省,承諾日後食守法,打算完成刑罰後繼續學習,並成為廚師。A1願意進入教導所,過往曾擔任義工,有家人學校支持。
A1方指案發時間為凌晨;針對露天停車場;只造成輕微損壞;沒有人受傷,也沒有危害人命;控罪嚴重性也較60(2)條低;但同意本案有預謀及針對警署是加刑因素。
📌A2:
A2方指現時控罪並非罔顧人命,只是針對損壞,本案是單一情節,不涉暴動等情節,只及涉輕微財物損失;上訴法庭亦曾改判被吿進入教導所。
量刑考慮:
法庭指兩位被告干犯的是嚴重罪行,明顯並不是一時衝動,而是早日預謀犯案,加上在當時的社會紛圍下針對警署犯案,這些都是加刑因素。
判刑:
若以監禁處理。控罪1會以監禁4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控罪2和3則因為警員受傷較輕微而以監禁3個月起點,考慮量刑扣減及總量刑原則後會以監禁3年2個月處理。
惟考慮到上訴庭已在CAAR12/2020中指出針對少年干犯縱火的量刑考慮;被告犯案時年僅18歲;獲原訟法庭法官潘兆童批准保釋前曾還押一個月多;受社會不良氣氛影響下愚眛犯案,現時已經有反省,也有改過自新計劃;教導所刑期最高可達3年,雖然一般刑期不會達到3年,但日後也會有監管令,達致既懲且教的效果。
法庭認為教導所是合適的刑罰選項,判令兩位被告進入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