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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9月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10]
#1113旺角 #暴動

A1:周(18)
A2:陳(19)
A3:張(17)

控罪:
(1)暴動 [A1-A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及(2)條。3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九龍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答辯 🙇🏻‍♂️
各被告承認控罪(1)暴動罪並同意相關案情,姚官裁定3人罪名成立。


🔻案情 (詳情後補)
hk01片段拍攝到第一被告在彌敦道近恆生銀行外手持7-Eleven 雨傘,低頭與其他示威者溝通。第一被告站在傘陣前排,在膠欄杆、水馬、垃圾桶組成的路障前線後面蹲下,舉起7-Eleven 雨傘。在前排位置向前推進,期間有示威者掟汽油彈。 3人沿彌敦道向旺角方向逃走至聯合廣場外的被捕,3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姚官考慮3人年輕而且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決定先為3人索取背景報告及教導所報告,押後至2021年9月29日 10:00聽取進一步求情再判刑。

3人需要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孔(25)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
被告認罪‼️
控方讀出案情(此部份詳情後補)。

🐸陳廣池聽畢案情後有以下發言:
📌陳官認為可加控串謀刑事恐嚇罪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

陳官認為控罪不能反映案件嚴重性,起碼要加控串謀刑事恐嚇罪,以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陳官強調以上兩罪最高刑罰唔止7年,認為被告罪行嚴重,其起底的資料包括百多名藝人以及政界人士資料。

📌陳官認為成年都搵唔到內鬼,入境處安檢一定大有問題

陳官大惑不解為何一名文書助理擁有如此大的權限接觸私人紀錄,陳認為「署長做唔出奇,但佢只係助理」,又問「成年都搵唔到內鬼,入境署有無措施防範依啲事」。陳官推理道,「點解職位上唔係咁高嘅人喺入境處可以翻天覆地,證明入境處安檢有好大問題」。

📌陳官對網絡世界好有研究

陳官對網絡世界亦大有研究,指出「問題係案情顯示係大規模串謀,網絡無區域性限制可以去到全世界,電子足跡理論上黎計可永世存在,即使供應商刪咗都可以備份,去到阿富汗都可以睇到」

📌陳官對被告由乖乖女變無間道大惑不解

陳官亦對被告的轉變感到疑惑,「點解一個26歲嘅女仔,親友校長寫到佢乖乖女,但一年內做咗無間道」,指出監禁是唯一判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只是根據起底群組經辦人尋找起底目標,她只是使用其帳戶犯案,沒有使用他人或較高級權限的帳戶犯案。

陳官認為「佢無機會攞到之嘛,唔係佢唔想,如果佢攞到佢都想用」,又反駁辯方指「佢無用高級人員身分進入電腦都不算太差,依個講法喺錯㗎嘛。」

📌陳官認為被告角色較群組營辦人重要

辯方又指,「佢從來唔知依啲人嘅真實身分,但佢無直接公開資料」。陳官又反駁「但佢唔會無知到唔知會發放?」,又話「群組叫佢小心啲,好關懷佢」,認為被告角色較群組營辦人重要,「因為啲料喺佢到嚟」。

📌陳官強調本案為網絡恐怖主義行為、網絡阿爾蓋達行為

陳官又認為辯方呈交的案例不適用於本案,因為案例中的犯罪規模較細以及涉及利益輸送,「但本案喺利用公職身分履行網絡恐怖主義行為」,指「受害人的父母親戚姨媽包括佢所有親人細佬仔全部起曬底,佢對唔對得住自己」。陳官形容此案為網絡阿爾蓋達行為,影響受害人私隱。

📌陳官詳細列出被告之四大背叛!

陳官認為被告至少有四個大背叛:「一!背叛以往香港人基本道德水平,二!背叛佢校長肯被佢留班繼續栽培佢,三!背叛公務員使命,四!背叛入境處對佢嘅信賴」,結論就是會判處阻嚇性刑罰。

📌陳官繼續唔明點解被告變咗人神共憤嘅無間道

陳官又百思不得其解,「26歲女攞女童軍獎項,由不斷進修….,點解2019年變咗人神共憤嘅無間道,就係無任何金錢利益先恐怖,你為咗錢背叛良心都叫有原因」。

陳官最終索取被告背景報告,將案件押後至9月27日下午3點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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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控罪(3) (5) 於審訊前認罪,各判1個月監禁
控罪(1)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4年3個月監禁
控罪(4)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2年半監禁
控罪(1) (3) (5) 同期執行,其6個月和控罪(1)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4年9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俊文法官
#1006深水埗 #判刑

🙎🏻‍♂️鄭(19)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罪名成立🔴
詳情按此
———————————

裁決理由

【判刑理由】

詳情後補


速報‼️四年九個月監禁‼️

(以五年為量刑基準,因被告良好背景 及 於審訊中承認部分控方案情,減省了法庭時間,作三個月扣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温(20) #0831旺角 #0831太子

控罪2:#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連同連(19),王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刑事毀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內連同連(19),王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4部出入閘機、1部顯示屏、4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鏡頭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控罪4:#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連(19),卓(24),王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的一列港鐵車箱連同連(19),卓(24)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X造成身體傷害。

控罪6: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的一列港鐵車箱連同連(19),卓(24)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被告是原案A4,而否認所有控罪的A1至A3會在2021年10月24日開始進行為期25天的審訊;至於被分柝處理的*(14),則已經認罪並在姚勳智法官席前被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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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2及4,基於認罪協議,控罪3,5和6會存檔法庭,控方不能在未經法庭同意下重新控告被告控罪3,5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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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指被告大致同意背景報告。

📌背景:

辯方指被告及早認罪表達悔意,他得到已認識一段時間的中學同學,親友,教授及社工的支持。

辯方指被告希望向公眾道歉,自己當時做錯事,如今對當時的自己感驚訝,當時的自己與以往的自己有大分別。

辯方指2年的侯審期對被告自己及家人帶來的壓力大,被告在過程中深深感到家人的煎熬。

📌案情:

辯方指控罪2的暴動涉及11分鐘;而控罪4的暴動則涉及8分鐘。

辯方指被告不爭議當時港鐵站已被破壞,但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當時並沒有動手,但辯方明白被吿當時身處現場是助長其他人,被告當時情緒激動是因為當時有人推撞記者,以及看見槌仔及𠝹刀。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即使本案有人受傷,但並非由被告動手,被告並非暴動的主導及帶領角色,以及過往沒有案底。

📌求情信:

一系列的求情信可反映被告過往是投入學業和醉心戲劇,創立劇社就是一個實例。此外他是單純善良,樂於助人,孝順,對朋友有情有義,當見到不公義的事會挺身而出的人。

本案令被告需中止演藝學業,雖然他申請第一年休學獲批,但不知道會否批准第二年休學。縱然如此,被告不會放棄演藝事業。

被告的父母擔心他的情況,他們自責未能給予被告良好成長環境。被告亦指自己因犯下本案令父母再度擔心自己,後悔當時過於衝動,如今願意承擔責任。

📌總結:

辯方指本案已對被告刻骨銘心,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重犯機會低,他過往並非行差踏錯,可以輕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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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在量刑時參考了CACC164/2018和CACC113/2018案。

針對控罪2,涉案有數十人,他們肆意破壞站內設施,挑釁乘客,對公眾安全構成風險,罔顧法律;針對控罪4,被告角色主動,揮動行山仗挑釁及責罵乘客,擔當前線示威者角色。

法庭兩項控罪可處以4年6個月以上監禁的量刑起點,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可適當地處以4年監禁的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獲得1/3刑罰扣減,兩項控罪的刑期是2年8個月監禁。

本案判刑:

法庭進一步考慮量刑整體性後,認為將一項暴動罪的8個月監禁的刑期與另一項暴動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可反映案件嚴重性,被告的刑期是監禁3年4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何,鍾,陳(23-25) #1201黃埔

控罪1:#暴動罪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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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法庭裁定A1及A3控罪1罪名不成立A2罪名成立,而A3陳(25)獨自面對的控罪2罪名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判刑

👤* (16)
🛑已還押22日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控方法律代表: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勞泳珊

辯方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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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 罪名成立
🔴控罪2: 已認罪
🔴控罪3: 已認罪
🔴控罪4: 罪名成立

9:57 廣播
10:06 開庭

控罪1: 4年
控罪2: 6個月
控罪3: 6個月
控罪4: 2年6個月


以上控罪2,3,4其中六個月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4年6個月

10:28 完畢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6月27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15/25]
📍(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訊日

🕓16:0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宣讀判詞

(1303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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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9月0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裁決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判刑

以及所有上午未完成的法庭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