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六庭#游徳康法官#0805黃大仙#聆取對控罪的回答劉(21)
控罪:
(1) 暴動
劉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沙田坳道與睦鄰街交界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彈藥
劉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警署搜查室內管有彈藥,即投擲後的手拋式催淚彈殼及催淚彈發射後的分離彈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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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控罪(2)存檔法庭。
📌判刑
就本案暴動罪,法官以監禁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後減刑3個月,加上認罪扣1/3,最終判處被告監禁28個月
‼️(休庭時,被告向旁聽人士致謝,並向親友道別擁抱。)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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