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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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5月28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4.04]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5.27] [2021.05.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杜麗冰法官 🕥10:30 👤毛孟靜🛑已還押逾2個月 #宣布決定理由 (#港區國安法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尹兆堅🛑已還押逾2個月…
#上庭總結 - 5月2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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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李(19) #判刑 (#0921屯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判囚4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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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黎智英,單仲偕,蔡耀昌 #判刑 (#1001國殤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資訊部】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 各判囚1年6個月‼️
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黎智英 各判囚1年2個月‼️
單仲偕,蔡耀昌 各判囚1年2個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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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陳(19) #判刑(#0915灣仔 刑事毀壞)
👉🏻直播台】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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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15) #判刑 (#0924旺角 非法集結)
👉🏻直播台】判處2年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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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陳(72)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124油麻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管有爆炸品 管有違禁武器)
👉🏻直播台】承認3項控罪,續保釋至6月17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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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陳(24) #裁決 (#20200524金鐘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直播台】罪名成立,須還押至6月10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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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邵,楊,黃 #審訊 (#20200510旺角 違反限聚令)
👉🏻直播台】黃 表證不成立
邵,楊 則押後至6月7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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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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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A1: 郭(23) / A2: 羅(31)
A3: 姚(34) / A4: 丁(26)
A5: 蔡(24)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控罪詳情指各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的一帶,連同另一 #營救理大 案的10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
控罪詳情指 A1郭(23)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3]
控罪詳情指 A3姚(34)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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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郭(23)的證供多番矛盾,不合情理

王官批評A1郭先生一方面聲稱避免麻煩繞道避開警察,另一方面又稱從由於未親眼見過示威,故撇下好友,在明知示威者與警方對峙情況下,戴上頭盔等保護裝備身處暴動現場,如要避免麻煩,按理應該立即離開與好友會合。在覆問時郭先生卻表示被捕前一直不覺得危險,既然如此,又何需配戴保護裝備?另外,郭先生聲稱經常使用該背囊,卻無意識索帶的存在。王官批評其證供多番矛盾,不合情理不接納是出於好奇,為觀看示威而在現場逗留。

王官對其餘被告證供的批評大同小異,例如批評A4沒有逼切需要在得悉理大圍城事件、目睹示威活動仍步行30分鐘至拉麵店、在發覺拉麵店沒有營業後沒有離開,對此如斯執着實在不合情理,理應離開。A5證供難以置信記憶,拯救妹妹的計劃匪夷所思。

因控方不能證明A2與A3曾在暴動現場出現,即使他們在附近被捕十分可疑,亦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裁定他們曾參與暴動。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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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控罪(1)暴動罪:
🔴A1郭、A4丁、A5蔡,罪名成立。
🟢A2羅、A3姚,罪名不成立。
🔴控罪(2) A1郭,罪名成立。
🔴控罪(3) A3姚,罪名成立。

【11:00】求情中……

🔴 押後至2021年9月25日 [星期六]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二庭判刑,期間會為罪成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A1、A3、A4、A5須還押看管。

【11:20休庭】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A1: 郭(23) / A3: 姚(34)
A4: 丁(26) / A5: 蔡(24)

控罪:
(1) 暴動
控罪詳情指各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的一帶,連同另一 #營救理大 案的10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A1、A4、A5 罪成❗️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詳情指 A1郭(23)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A1罪成❗️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詳情指 A3姚(34) 於同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A3罪成❗️

官方裁決理由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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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官在判刑時指法庭要將基層出身、背景良好的年輕人判處長時間的監禁,對被告個人、社會而言都是悲劇。但法庭不會容許這些嚴重暴力行為,法庭要對滋事者迎頭棒喝,否則社會將付出沉重代價。當日示威者無視警方多次發出的警告、暴動持續近2小時、案發現場廣大,各參與者身穿黑衫黑褲,各自配戴不同裝備,把案發地點當作戰場……所有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亦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


#判刑🔴
A1 郭就控罪(1)暴動罪被判5年2個月監禁;控罪(2)則判2個月監禁。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2個月即時監禁。

A3 姚就控罪(3)被判8個月即時監禁 。

A4 丁就控罪(1)暴動罪被判5年即時監禁。

A5 蔡先生就控罪(1)暴動罪被判 5年8個月 即時監禁。




*詳細判刑理由,請耐心等候司法機構uplo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