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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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6月2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4.04]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6.01] [2021.06.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1:00 👥王,李(19-22)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3銅鑼灣 有意圖傷人致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上庭總結 - 6月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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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謝,區,胡,梁,楊(20-48) #判刑 (#1020旺角 非法集結 襲警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阻差辦公 5項蒙面)
👉🏻直播台】謝(21) 判囚8個月‼️
區(21) 判囚6個月‼️
胡(48) 判囚7個月2星期‼️
梁(20) 判囚6個月‼️
楊(20) 判囚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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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陳(31) #判刑 (#0810馬鞍山 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判囚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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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馮(18) #判刑 (#1110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未能出示身份證)
👉🏻直播台】判入勞教中心及罰款$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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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馬(21) #裁決(#20200808中環 在指明期間內,於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沒有佩戴口罩)
👉🏻直播台】罪名成立,罰款$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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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王,李(19-22)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3銅鑼灣 有意圖傷人致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暴動)
👉🏻直播台】2人承認暴動罪及傷人罪,須還押至6月23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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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譚凱邦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資訊部】保釋申請被拒,續還押至7月8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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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陳,陳(28-29) #裁決 (#1031銅鑼灣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直播台】3項控罪皆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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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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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01灣仔 #新案件☀️

👥13名男子 (20-54)

控罪:
1)暴動 (D1-D12)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無牌管有彈藥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5)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管有攻擊性武器
7)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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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法庭職員宣布本案會改在下午1430開庭‼️

🔹每位被告有兩張親友入庭飛,而公眾人士入庭飛會在2:00派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01灣仔 #暴動
#新案件☀️

D1蔡 D2丁

控罪:
1)暴動 (D1&D2)
兩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菲林明道至杜老志道一段的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D2 被控於同月同日在香港軒尼詩道319號鋪對出,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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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今日毋須答辯,會押後等待預備文件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

案件押後至5月24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作轉介文件,期間各人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0
-每星期報到1次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不論是否過期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01灣仔 #暴動
#新案件☀️

👥D1:譚 D2:梁 D3:蘇D4:
高D5:李 D6:司徒D7:盧D8:胡 D9:袁 D10:梁D11:蔡

控罪:
1)暴動 (D1-D10)
11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金鐘道、軒尼詩道、皇后大道東及莊士敦道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彈藥 (D1)
D1被控於同月同日在皇后大道東聯發街交界,非持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而管有該等彈藥,即4顆38毫米已使用的催淚彈彈殼。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同月同日,在香港皇后大道東83號鋪對出,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4)
D4 被控於同月同日,在皇后大道東128號鋪對出,管有一枝雷射筆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7)
D7被控於同月同日,在皇后大道東船街交界,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通訊機。

6)無牌管有彈藥 (D9)
D9被控於同月同日在莊士敦道機利臣街交界,非持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而管有該等彈藥,即3顆已使用的橡膠子彈彈殼。

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0)
D10被控於同月同日,在莊士敦道機利臣街交界,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通訊機。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1)
D11 被控於同月同日,在香港盧押道23號外,保管1套六角匙,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縱火、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等,警方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57人,被捕人其後「踢保」。事隔兩年半警方在2022年3月29日重新拘捕其中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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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今日毋須答辯,會押後等待預備文件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

案件押後至6月2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作轉介文件,期間各人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D1-D11條件,但不包括D7)
-現金5000
-每星期報到1次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不論是否過期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D7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30000
-父親人事現金擔保10000
-每天報到1次
-遵守宵禁令0000-06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不論是否過期
-居於父親住所地址及提供自已居所及聯絡地址,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不可接觸控方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