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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將會轉至4樓8庭聆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馬(19) #提堂 (#1102中環 非法集結)

❗️轉庭審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綺雲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黃,吳,張,張,嚴(21-23)🛑黃,吳已還押21個月,張,張,嚴還押逾5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18)🛑已還押逾21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1220大埔 有意圖而射擊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彭(33)🛑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賴(29)🛑已還押12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李家田(24)🛑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11月元朗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日 (#1220大埔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蔡(20)🛑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陳(27)🛑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日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許(24)🛑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
處理合併程序,書記公佈合併案件後的被告次序

D1 黃
D2 吳
D3 張
D4 張
D5 嚴
D6 蘇
D7 彭
D8 蔡
D9 陳
D10 李家田
D11 賴
D12 鍾
D13 許

讀出修訂控罪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
控方需時處理控罪文件夾,申請押後。

所有被告不反對押後,沒有保釋申請。數名律師表示部分被告已還押接近2年時間,希望是次押後為最後一次押後。
D11辯方律師透露將否認全部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期間各被告繼續還押。
=========
吳 涉另案,按此
陳 涉另案,按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6位被告(20-61) #1103太古

D1:張(25)
D2:容(32)
D3:鄭(25)
D4:高(61)
D5:徐(20)
D6:鍾(36)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張(25)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舖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容(32)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
📌聆訊內容:

控方指本案會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期間反對所有被告保釋侯訊。

辯方不反對控方的押後申請,並指會為所有被告申請保釋。

📌保釋申請:

法庭經考慮後有條件向D4和D5批出保釋,但拒絕向其他被告批出保釋。

獲批保釋的被告要遵守的條件如下:
(D4)現金二十萬元+人事擔保十萬元
(D5)現金十萬元+人事擔保一萬元
每星期3天到警署報到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若報稱地址有更改需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D5)宵禁令

📌下次聆訊詳情:

法庭將本案押後至2022年3月15日14:30處理轉介區域法院的程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串謀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新案件⭐️

D1 何(23)
D2 周(25)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D1)

2019年11月2日至 2020年3月
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李、吳、張、楊及張,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炸藥罪(D2)

控罪指他於2020年 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兩人曾在2020年捕,其後踢保

——————————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月14日同另一單相關爆炸品案件(明愛醫院爆炸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提訊,將交付高等法院合併處理。控方指閉路電視拍攝到兩人出入工業大廈同上述爆炸品案相關,控罪嚴重刑罰可以長達14年。

辯方申請保釋被拒,另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記錄在案‼️D2被捕後被警方撞頭打,迫令開手機鎖‼️

案件押後至2月14日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處理轉介高等法院程序,2人需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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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新案件⭐️

鍾(32)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今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四圍去播毒」等字眼,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甚至殺害法官。

——————————————

控方指被告因需作檢疫未能出庭,申請押後8天再提堂獲批。

案件將押後至2月22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需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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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01灣仔 #新案件☀️

👥13名男子 (20-54)

控罪:
1)暴動 (D1-D12)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無牌管有彈藥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5)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管有攻擊性武器
7)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

‼️0905 法庭職員宣布本案會改在下午1430開庭‼️

🔹每位被告有兩張親友入庭飛,而公眾人士入庭飛會在2:00派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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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01灣仔 #暴動
#新案件☀️

D1蔡 D2丁

控罪:
1)暴動 (D1&D2)
兩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菲林明道至杜老志道一段的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D2 被控於同月同日在香港軒尼詩道319號鋪對出,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

———————————————

控方申請今日毋須答辯,會押後等待預備文件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

案件押後至5月24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作轉介文件,期間各人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0
-每星期報到1次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不論是否過期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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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1001灣仔 #暴動
#新案件☀️

👥D1:譚 D2:梁 D3:蘇D4:
高D5:李 D6:司徒D7:盧D8:胡 D9:袁 D10:梁D11:蔡

控罪:
1)暴動 (D1-D10)
11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金鐘道、軒尼詩道、皇后大道東及莊士敦道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彈藥 (D1)
D1被控於同月同日在皇后大道東聯發街交界,非持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而管有該等彈藥,即4顆38毫米已使用的催淚彈彈殼。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同月同日,在香港皇后大道東83號鋪對出,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4)
D4 被控於同月同日,在皇后大道東128號鋪對出,管有一枝雷射筆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7)
D7被控於同月同日,在皇后大道東船街交界,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通訊機。

6)無牌管有彈藥 (D9)
D9被控於同月同日在莊士敦道機利臣街交界,非持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而管有該等彈藥,即3顆已使用的橡膠子彈彈殼。

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0)
D10被控於同月同日,在莊士敦道機利臣街交界,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通訊機。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1)
D11 被控於同月同日,在香港盧押道23號外,保管1套六角匙,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縱火、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等,警方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57人,被捕人其後「踢保」。事隔兩年半警方在2022年3月29日重新拘捕其中13人。

—————————————-

控方申請今日毋須答辯,會押後等待預備文件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

案件押後至6月2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作轉介文件,期間各人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D1-D11條件,但不包括D7)
-現金5000
-每星期報到1次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不論是否過期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D7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30000
-父親人事現金擔保10000
-每天報到1次
-遵守宵禁令0000-06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不論是否過期
-居於父親住所地址及提供自已居所及聯絡地址,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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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月1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早上的審訊案件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6/2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10/15]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審訊 [1/5]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審訊[15/35]

(131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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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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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月3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感謝}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裁決


🕤朝早沒有報料的審訊案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2/3]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8/19]


(133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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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月3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45
📍#高等法院第七庭 #宣布判決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083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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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0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4/7]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081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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