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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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2月4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聲援預告2021.02.02-2021.02.05] [上庭總結2021.02.03] [2021.0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0:00 👤*(15)🛑已還押21日…
#上庭總結 - 2月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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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盧(23) #判刑 (#0801天水圍 管有爆炸品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直播台】判囚3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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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15) #刑期覆核 (#1118柴灣 縱火;於2020年8月21日被判處三年感化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並於本年1月14日獲得批准)
👉🏻直播台】改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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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陳(17) #判刑 (#1209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直播台】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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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黎,莫(27-32) #判刑 (#電話滋擾 2項不斷打電話)
👉🏻直播台】各判處12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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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蕭(32)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暴動 3項煽惑縱火 3項煽惑公眾防擾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煽惑他人使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洗黑錢)
👉🏻直播台】擬承認其中9項控罪,續還押至10月11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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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蔡(20) #申請保釋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直播台】保釋申請被拒,續還押至2月16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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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張(20) #提堂 (#1118佐敦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直播台】自簽守行為12個月,控罪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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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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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盧(23) #20200611西貢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管有 #爆炸品
被告被控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案情及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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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留意到在背景報告中,被告表示不知道物件是爆炸品,以為是火機。所以就此詢問控辯雙方的回應,並質疑辯方是否能繼續代表被告。

法庭引用HKSAR v. Chan Chi Ho Lincoln FACC18/2018案,指出若被告人在報告中提及有機會可判處無罪的內容,該認罪答辯可能不被接納。

辯方表示被告人會撤回陳述,被告人承認他知道本案物品是爆炸品,但不知道當中成份。

辯方指出被告已知悉及同意報告的內容。

判刑:
量刑起點:60個月監禁

被告人認罪獲1/3刑罰扣減。

結果:40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張,姚,*,唐(15-25) #0811黃埔
🛑除*(15)外各人已還押27天🛑

控罪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張(2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717盧振業。#襲警

控罪3:管有 #爆炸品
張(2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張(2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及一個鎚。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姚(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線的雷射筆。

裁決理由大要:

https://telegra.ph/0811%E9%BB%83%E5%9F%94-%E8%A3%81%E6%B1%BA%E7%90%86%E7%94%B1%E5%A4%A7%E8%A6%8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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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引言:

所有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或部分罪名成立。

控罪1的量刑考慮:

所有被告在香港沒有案底,生活至溫暖的家庭。在以前,人們認為香港人都是埋頭苦幹賺錢、炒樓、和炒股等。但在2014年起氣氛開始政治化,並在2019年變得激烈。法庭指自己不是社會學、政治學和歷史學專家,故不會作出推論,但本案判刑仍需要考慮大環境。

在本案中,有不少人為所有被告撰寫求情信,唯獨是被告自己沒有寫求情信。

A1的母親指A1有理想的人;A1妹妺指A1是她的依靠,A1也是顧家的人,希望借自己能力改變他人;A1女朋友指A1為人不拘小節;A1朋友指A1夢想已經破滅,案件令他精神壓力大,他自己亦希望可以儘快與家人團聚。

A2母親指A2被公司裁退後情緒波動大,相信他會「經一事長一智」;A2哥哥指A2現時的經濟和情緒壓力大,A2女朋友指A2為人善良,言而有信,對社會有抱負,她希望能在香港組織家庭;A2師長朋友指A2是堅強和有抱負的人。

A3母親指A3溫順乖巧,即使在學業上有挫折但沒有氣餒,為人謙虛,遇見錯事會抱不平,希望社會可以給予她機會;A3姨媽指法律可以彰顯公義的同時,可以讓犯事者得到反省;A3師長則指現時的情況震驚,案底會對A3的前途有影響。

(有關A4求情信的內容沒有特別提及,故略過)

法庭指這些求情信和一刻列報告中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被告指自己沒有犯罪,只是路過案發地點。

法庭認為這些被告是忽略了為何自己會參與非法集結,忽略了「遍地開花」的背景;忽略了裝備的來源,法庭認為隨街帶備所謂「飲食架撐」是可笑和費解,因此會刻意提及裝備讓明理的人理解 (大摡可見裁決理由大要)。

法庭認為被告刻意忽略這些背景是掩耳盜鈴的做法,他們沒有真心認錯,認為錯在對方,他們只是擔心自己學業和前途坎苛,認為受苦的是自己和家人。

法庭指非法集結罪的量刑原則可以參考CAAR4/16案。本案發生在2019年,有「十八區開花」,示威者進行堵路及用雷射筆肆意照射警察的背景。

法庭同意本案情節不是最嚴重,但是會帶來延伸效應,為日後事件帶來動力,令在附近居住和工作的市民人心惶惶,看見新聞時感壓力山大等。

針對A1,法庭認為他當時是重裝備,有備而來,在非法集結中有重要角色,不是路人甲;針對A2,法庭認為他當時是重裝備;針對A4,法庭認為他當時不是如A1和A2般重裝備。

控罪2的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A1用穿著靴的雙腳掙扎和拒捕,大叫「死開!」,使有裝備的警察仍然有輕傷,休假2星期,可見A1用力之大。

法庭強調針對此罪,判刑需具阻嚇性,保護執法人員。

控罪3的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本案發生在2019年8月,有暴亂的環節,A1管有這些物品是為了對付執法人員,透過造成煙火效應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45的量刑考慮:

法庭就此兩罪考慮了相關案例和報吿。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法庭認為A1和A2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2個月,A4是監禁9個月

針對控罪2,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

針對控罪3,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2個月。

針對控罪4和5,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

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頒令A1的總刑期是監禁19個月;A2的總刑期是監禁13個月

考慮求情及報告後,法庭頒令A3進入更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