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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523牛頭角 #判刑 PART 2
🔴 3名被告已還押超過14個月🔴

A1: 15歲手足
A2: 魯(16)
A3: 15歲手足

控罪:
(2) 串謀刑事恐嚇[所有被告]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控罪詳情按此

1131 開庭

📌 判刑判詞
🧷 簡單控方案情
三位被告被控串謀刑恐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均認罪,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有索取勞教及教導所報告。控方案情指PW1 及PW2 是九龍社團聯會義工,他們當日在案發地點派發傳單,他們支持國案法及反對港獨。警方有派人手維持秩序。1530時,三名被告見到街站,並向他們叫「最暴力係你哋,翻大陸啦」,隨後離開。1600時,他們再次到達,並跟PW1 爭執政治,被告靠近PW1,並用手放至腰間位置,PW1感害怕,於是按動警報器,而三名被告則逃離案發地點。警員接報到場,成功拘捕A1,並找到他們身上的菜刀。A1在被捕時表示「我淨係諗住袋吓刀,兇下人」。而A3 之後被拘捕時,指出「A1話要一人一把刀,嚇吓佢哋」法庭覆述三名被告被盤問時作出的內容,此處不詳列。

🧷 求情
就A1 而言,他當時只有15歲,與家人同住。他們由於政見問題干犯本案,並無預謀。他們都是想恐嚇,並無打算傷害任何人,現時已還柙14個月,希望輕判,更呈上自己及家人及學校校所寫的求情信。
就A2 而言,他當時只有14歲,與家人同住,無案底。A2 代表律師呈上自己及家人所寫的求情信。他的父親與老師有到場支持,而A2 亦曾以照顧母親理由到高院原訟庭申請保釋。
就A3 而言,他當時只有15歲,無案底。他自被捕一直還柙,A3代表律師呈上老師及家人所寫的求情信。A3有悔意,犯事是因朋輩以及社會刺熱氣氛。A3 有自我反省,有陪警方找回案發菜刀,他的父母與老師有到場支持。

🧷 判刑

三名十七歲中四學生都是在香港成長的年青人,沒案底。於暴力橫行的2019年,他們犯下嚴重刑事罪行。對三名被告及他們家,而至整個社會,都是可悲的。從案情而言,他們沒有甲爭執而用菜刀行兇傷害女事主,是萬幸。大家想一想,如果兩名當事人沒按警報器,如果三名被告最後動粗,如果有一名被告一時衝動,使用菜刀,殺害女事主,分分鐘三名被告甚至會被控誤殺或謀殺。沒有發生這是是萬幸,但法庭不同意他們是一時衝動。明顯地,三名被告都是伙同犯案,型格一樣。他們帶備菜刀,是準備用菜刀傷害他人。他們有沒有突出菜刀到事主面前是另一回事。
若被告們被控傷人17,法庭本大可不需索取報告而直接判監。他們的行為不只是表達自己政見,更是禁止他人表達政見。他們是認為自己有言論自由,而禁止他人有言論自由,更想用菜刀達到這目的。

法官反問,為何他們有這麼可怕的表現?是誰人推波助瀾,令三名被告負出沈重代價,要承擔刑事訴訟的結果?一個人犯案並非一人當,而是要整個家庭承擔「一時衝動」犯下的罪行。而暴力是心不能解決問題。

接着法官說出三名被告的求情內容。他們都明白自己行為的錯誤,明白自己行為加重社會不安,並為此致歉,對不起當事人及家人。

法庭指,他們要因自己衝動面對刑責。幸運地,他們沒有一錯再錯犯下傷人罪。他們有共同目的,因此有共同刑責。世界沒有如果,但如果三名被告能當時息事寧人,事件便不會惡化,如果A3 沒有在A1 家中拿刀子,如果A1 不允許他們拿取刀子,如果三人不是和議,如果事件就此平息,他㥃便不會在法庭接受刑責。他們以為有刀子,便能霸凌別人。

就A1 而言,他學業一般,有參與示威活動,事發當日被捕,還柙期間多次犯事。報告指他沒有任何計劃,只是要求輕判。
就A2 而言,他於還柙期間有犯規,報告指他的散漫性格缺乏認知,導致犯案。
就A3 而言,他有時會不上課,於還柙期間有犯規。

報告均建議三名被告進入勞教中心,並指出他們的守法意識薄弱。

法官認為,三名被告認為自己可以以武力表達意見,現在就要就非理智行為負責。他們沒有前科,他們沒有深深悔意,在還柙期間犯規,令法官想到更生概念是否需要。然而最後考慮到認罪協商及報告建議,決定從輕發落,維持以更生目標判處控罪的刑罰,判處他們進入勞教中心,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 法官對被告們的話[節錄]
法庭要求三名被告起立,並指「法庭有嘢講你聽,你要知道你嘅幸運,先會珍惜機會,可以反思,痛定思痛。好彩咩呢,控方無告有意圖傷人罪,法庭可以唔攞報告直接判坐監。三個人攞三把刀,好似黑社會咁,俾我會判五年以上。你哋當日係因為警報器驚咗走人,如果唔係分分鐘上原訟庭審訊㗎喇。你哋十七歲仔,大把世界要搵,照顧家。A2申請保釋用照顧媽媽做原因,係咪呢?你知我知。唔好自以為是,受害係你家人,同路人街外人叫你哋撐住先。諗諗,撐乜嘢先。受傷係你喎,前途盡毀係你喎。係咪兇女人就係正義呢?千祈唔好再誤入歧途,世界好複雜。」


📌 判刑總結
A1 :判入勞教中心
A2 :判入勞教中心
A3 :判入勞教中心

1214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1027深水埗

鄭(32)🛑已還押逾369日

控罪:
1.暴動
2019年10月2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
🔴認罪🔴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使用黑色面罩
不認罪,存檔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保管一個綠色樽內有易燃液體、一條藍白色毛巾、兩塊毛巾碎片及一支綠黑色火槍。
不認罪,存檔

——————————————————
上半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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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詳情後補)

五年半起點,認罪減1/3,求情減4個月

🛑🛑總刑期40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孔(25)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
被告認罪‼️
控方讀出案情(此部份詳情後補)。

🐸陳廣池聽畢案情後有以下發言:
📌陳官認為可加控串謀刑事恐嚇罪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

陳官認為控罪不能反映案件嚴重性,起碼要加控串謀刑事恐嚇罪,以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陳官強調以上兩罪最高刑罰唔止7年,認為被告罪行嚴重,其起底的資料包括百多名藝人以及政界人士資料。

📌陳官認為成年都搵唔到內鬼,入境處安檢一定大有問題

陳官大惑不解為何一名文書助理擁有如此大的權限接觸私人紀錄,陳認為「署長做唔出奇,但佢只係助理」,又問「成年都搵唔到內鬼,入境署有無措施防範依啲事」。陳官推理道,「點解職位上唔係咁高嘅人喺入境處可以翻天覆地,證明入境處安檢有好大問題」。

📌陳官對網絡世界好有研究

陳官對網絡世界亦大有研究,指出「問題係案情顯示係大規模串謀,網絡無區域性限制可以去到全世界,電子足跡理論上黎計可永世存在,即使供應商刪咗都可以備份,去到阿富汗都可以睇到」

📌陳官對被告由乖乖女變無間道大惑不解

陳官亦對被告的轉變感到疑惑,「點解一個26歲嘅女仔,親友校長寫到佢乖乖女,但一年內做咗無間道」,指出監禁是唯一判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只是根據起底群組經辦人尋找起底目標,她只是使用其帳戶犯案,沒有使用他人或較高級權限的帳戶犯案。

陳官認為「佢無機會攞到之嘛,唔係佢唔想,如果佢攞到佢都想用」,又反駁辯方指「佢無用高級人員身分進入電腦都不算太差,依個講法喺錯㗎嘛。」

📌陳官認為被告角色較群組營辦人重要

辯方又指,「佢從來唔知依啲人嘅真實身分,但佢無直接公開資料」。陳官又反駁「但佢唔會無知到唔知會發放?」,又話「群組叫佢小心啲,好關懷佢」,認為被告角色較群組營辦人重要,「因為啲料喺佢到嚟」。

📌陳官強調本案為網絡恐怖主義行為、網絡阿爾蓋達行為

陳官又認為辯方呈交的案例不適用於本案,因為案例中的犯罪規模較細以及涉及利益輸送,「但本案喺利用公職身分履行網絡恐怖主義行為」,指「受害人的父母親戚姨媽包括佢所有親人細佬仔全部起曬底,佢對唔對得住自己」。陳官形容此案為網絡阿爾蓋達行為,影響受害人私隱。

📌陳官詳細列出被告之四大背叛!

陳官認為被告至少有四個大背叛:「一!背叛以往香港人基本道德水平,二!背叛佢校長肯被佢留班繼續栽培佢,三!背叛公務員使命,四!背叛入境處對佢嘅信賴」,結論就是會判處阻嚇性刑罰。

📌陳官繼續唔明點解被告變咗人神共憤嘅無間道

陳官又百思不得其解,「26歲女攞女童軍獎項,由不斷進修….,點解2019年變咗人神共憤嘅無間道,就係無任何金錢利益先恐怖,你為咗錢背叛良心都叫有原因」。

陳官最終索取被告背景報告,將案件押後至9月27日下午3點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判刑

👩🏻孔(25)  認罪🛑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
陳官大發官威以及辯方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088
—————————————
1604 再度開庭

判刑:
以6年(72個月) 作起點,認罪扣減1/3,再扣減3個月,總刑期45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裁決

👤馬/美隊2.0 (30)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

‼️速報:罪名成立‼️

陳廣池首先要講:
「公眾人士喺刑事法庭係要遵守法庭規矩,唔係你自己話大曬就大曬,不能夠喺法庭叫政治口號、大聲講嘢、故意大聲咳嗽等。控方喺有需要嘅時候,可以用攝錄機拍低違法行為作紀錄跟進。」

有關判罪理由書書面陳詞,將於今日六點前盡快登上司法機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判刑
#陳廣池法官 #港區國安法
🙎‍♂️鍾翰林(19)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① 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 認罪協議下此控罪存檔法庭
鍾翰林被控於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② 分裂國家罪 🔴認罪‼️
鍾翰林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已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③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認罪‼️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Paypal HK Ltd.(後補)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133,417.69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④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認罪協議下此控罪存檔法庭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564,318.19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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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下得出的案情(部分)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被截查時身處咖啡店內,身上有黑色macbook、手提電話、四張銀行卡、及有揹背囊。控方指不知道被告身處的原因,只知不是鄰近住所或工作、學業等原因。

📌辯方求情
被告明白及同意感化官內容,已呈上有關書面求情。庭上補充被告人媽媽的信件,清晰說明被告人家庭背景及青少年時期不愉快經歷,但亦表示鍾孝順、理解母親,亦給家庭提供了不少協助。

有關控罪三(洗黑錢),同意洗黑錢是嚴重罪行,但本案有關的金額不多,呈交的案例中量刑基準僅為九個月至一年,希望法庭考慮。

有關國安法控罪《分裂國家罪》,
希望法官考慮被告人積極參與但非重大行為,加上考慮被告人認罪、其背景及初犯(侮辱國𣄃在此案後發生),第一天審訊前以書信表示認罪。辯方希望能獲25%形期扣減,建議刑期為三年左右,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控辯確認鍾有2020年12月才定罪的兩項控罪(非法集結及侮辱國𣄃),在2019年5月14日發生並於同月月底被拘捕,並獲警方保䆁。

由於有關戶口成交近二百次,陳廣池指有質疑被告有運用其中的資金作私人用途,問辯方是否同意十三萬五元多,大部分為被告人「自己放落袋」。

辯方不同意,他受到指示為該款項是用於有關組織而非個人用途,由於學生動源並無組織戶口,因此以鍾個人戶口處理;沒有證據證明他有揮霍,而組織亦有相關支出的需要如印刷等。

控方補充指不是無證據,控辯雙方是知道有證據指13萬多元不只用於學生動源,惟因不知法官有此關注而沒有在案情包括。

— 休庭至1545分

— 1547 開庭
陳廣池再次提醒大家不要大力咳或妨礙法庭。

速報:

控罪(二)分裂國家罪:
量刑為四年半,
審訊前認罪扣減25%
判處40個月監禁‼️

控罪(三)分裂國家罪:
量刑為兩年,
審訊前認罪扣減25%
判處18個月監禁‼️

三個月分期執行,
🔴總刑期:43個月🔴


詳情後補

(鍾翰林有向大家多次點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楊(35)

控罪:
①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總督察7627鄧智兆和警長52708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②容許物品從高處掉下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自建築物(由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向2樓)掉下1支拉帶鋼柱,以致對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及損傷。

③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盜竊一支原屬蛋糕店 Lady M Hong Kong Limited 的拉帶鋼柱。(*涉案店舖全名:Lady M Cake Boutique)

④刑事毁壞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掉下拉帶鋼柱時破壞了一塊屬於時代廣場的平面圖指示牌,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財產是否會損壞。
-------

甫開庭,陳廣池又講廢話,指法庭公眾席早已座無虛席,但著人不要喧嘩。🐸

📌裁決結果速報:
控罪1-3罪名成立
控罪4: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控罪1-2:
辯方主要爭議控方沒有直接證據顯示由投擲及偷取物品。指控方的陳詞有4處不合理:1.本案不涉及逃匿;2.片段未能顯示誰作案;3.金屬柱是打斜飛;4.被告沒有意圖犯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逃匿
辯方將控方案情分成4個階段:1.警員推進;2.警員到樓梯頂部;3.打中指示牌;4.人群開始散,而辯方指只在此階段見到被告脫下手套,因沒有依賴逃匿作推論。而陳官指不認為階段4的跑動不算是逃匿。

📍片段能否完整顯示
陳官又指CCtV未能完全覆蓋是可接受,否則被告「無所遁形」,辯方又指被告可能阻止他怛將金屬柱拋下,而陳官指不會考慮所有情況。

辯方不爭議片段被指控人士是被告,陳官指片中人有戴著白色手套,她身邊有一位帶膠水樽男子,而在相關時間亦不爭議被告在lady m店鋪出現。

陳官指因被告沒有出庭作供,故不能增加「可能阻止他人拋柱」的說法,而陳官又推論指被告可以指自己受金屬柱襲擊而令金屬柱掉到下層;或便衣警員刻意做假及枉被告。

📍關於打斜飛
關於打斜飛的說法,陳官指在電光石火之間,看不到金屬柱是打斜飛。從CCTV片段中,金屬柱不一定是打斜飛,陳官指被告「不是嬌小玲瓏及纖瘦的女子」,他推論被告跑到lady m再戴上手套,輕易地提起金屬柱及跑到欄前拋下,由於現場無人戴手套,故陳官推論其戴手套目標的不要留下指紋。陳官從片段中指被告的身型、髮型及打扮同被告吻合,而在金屬柱被掉下時,被告同身邊人有一點距離,故唯一合理推論是掉金屬柱,而不是如辯方所指般「阻止他人掉柱」。

陳官不依賴逃匿證據,因為被告跟隨另一男子由三樓到四樓離開。有片段見被告從三樓戴著手套四處從下眺望,其後才施施然離開。

📍關於襲擊意圖
陳官引述辯方所指若被告是掉下金屬柱的人,那關鍵是控罪1的意圖。辯方指沒有證據指被告先探頭再掉下柱,故不是明知見到警員才掉下金屬柱,又指被告不是明知會擊中會傷害他人。

陳官指以上說法是本末倒置。首先,金屬柱若擊中人必然受傷,不能假設會打中肚部/臀部,常識是重若6.8千克的柱自然大有機會導致他人受到嚴重傷害。而2樓平台有多人走動。陳官認為被告拋下金屬柱,則沒有可能阻止金屬柱不下跌,故必然有意圖。

而辯方指若警員有保護衣則不必然有受到嚴重傷害,但陳官指此說法不是刑責關鍵,有否真實達到傷害是影響判刑,入罪關鍵在於是否有意圖。陳官重申被告不時從3樓探察樓下情況,又逗留一段時間,所以必然知道有警員在電梯位置才掉下金屬柱。所以陳官判斷掉下金屬柱的是被告,即使不是主謀亦是協助。所以控罪1及2成立。

🔻控罪3:
控罪3不涉及法律爭議,控辯不爭議金屬柱是由lady m所持有。辯方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永久地取走及剝奪他人財產,陳官譏指辯方未熟悉法律條例,又引述條件指被告若不理他人權利,取走物品及擅自使用,則屬永久剝奪他人財產。同時,陳官又指若被告未得他人同意下取走及沒有歸還,亦屬入罪元素。

陳官指被告戴著手套挪用金屬柱,同時lady m沒有同意/批准她取走,而掉下金屬柱的行為必然令物品受捐損,故被告不能完整歸還予店舖。陳官又指事實上其金屬柱下半部確實受損。另外,不論挪佔的目的意圖如何都不重要,所以被告視他人物品作為自己財物般處理,又不顧 lady m權利,所以控罪3罪名成立。

🔻控罪4.
關鍵在於罪行意圖及妄顧的元素,所以重點在意圖。陳官指辯方沒有分析被告的意圖,陳官指告掉下柱是劍指警員,而陳官又指被告的意圖不是毀壞指示牌,故此罪名不成立。

📌 #求情 陳詞
辯方簡述被告背景資料,指被告大學學歷,任職廣告編輯,已婚及沒有子女。辯方索取指示後指被告不會再作出任何求情,及提供任何案例。🥺🥺🥺

由於辯方律師不求情及不提供案例,故陳官批准辯方當日不用出庭,可以處理其他案件。

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13日10:00在區域法院判刑,期間陳官為被告索取背景。被告須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楊(35) 🔴已還押21日

控罪:
① 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意圖使總督察7627鄧智兆和警長52708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② 容許物品從高處掉下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自建築物(由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向2樓)掉下1支拉帶鋼柱,以致對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及損傷。

③ 盜竊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盜竊一支原屬蛋糕店 Lady M Hong Kong Limited 的拉帶鋼柱。(*涉案店舖全名:Lady M Cake Boutique)

④刑事毁壞 (罪名不成立)

👉提要:
陳官在2021年12月23日裁定被告3項控罪罪名成立,押後至今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裁決理由大綱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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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陳官:雖然無人因被告行為而受傷,但案情嚴重之處足以使法庭判處阻嚇性刑罰,一方面令被告承受其罪責,另一方面使人不會效法企圖傷害任何執法人員,本案案情嚴重之處如下:

2019年開始的「社會暴亂事件」,令全港市民(除了參與犯法人士)深受其苦,大型商場生意大減;案發現場當日有人非法集結;2020年7月1日有其特別意義,國安法實施……(有人咳聽唔到講咩) 被告向衝上來的警員拋下鐵柱,挑戰及打擊執法人員的公權力。 如果有其他人有樣學樣,後果是不能想像;被告拋下的銅柱並不輕,即使警員全副武裝仍可能發生不幸事件。

雖然陳官多次口口聲聲講被告不求情是她的權利,但判刑時陳官稱被告在多次詢問下仍依然故我不肯亦不願求情,相信被告毫無悔意,以為激情可以贏得掌聲,是一廂情願的想法,而背景報告亦顯示被告無一分一毫悔疚及歉意。

儘管商店lady m在警方查詢下拒絕提供鐵柱價錢,並表示不予追究,但陳官粗略估計該鋼柱最少值港幣1,000,下令被告在3個月內賠償。


#判刑
控罪(1) 2年半即時監禁
控罪(2) 3星期即時監禁 (同期執行)
控罪(3) 1個月即時監禁 (分期執行),3個月內賠償$1,000予Lady m

總刑期為31個月(2年7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裁決
#0811黃埔

D1:張(25)
D2:姚(22)
D3:* (15)
D4:唐(19)

控方外聘檢控官:#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及詳情:
(1)D1-4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盧振業。

(3)D1 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4)D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及一個鎚。

(5)D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投射器和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線的雷射筆。

【0934開庭】
陳官甫開庭簡述今天流程及規則。
①流程:法庭會派發實體裁決理由書,共59頁173段。今天內會上載至司法機構官方網頁。另外不會讀出全文,只讀出背景、引言、略去16名控方證人證據直接讀出證供分析及裁決結果。

②規則:因法庭留意到本案得公眾高度關注,故希望旁聽人士不要作出任何形式嘅喧嘩、嘈吵、動作。法庭知道大部分人都是自律的,唯當中有害群之馬作出喧嘩行為或擾亂動作。較早前請控方準備攝錄器材拍攝不守規矩人士,控方表示忘記要預備,陳官轉為批准控方案件主管需要時以電話拍攝公眾人士。

【0939開始宣讀判詞】
(後補)

【1042休庭至1100】
尚未讀畢裁決,暫時休庭予眾被告如廁。陳官指令四人撤銷擔保。

【1101開庭】
繼續宣讀裁決理由。
(後補)

‼️️️️速報‼️‼️‼️
‼️‼️四人全部罪名成立‼️‼️

【1130】
控方闡述眾被告背景。陳官有意為D1、D2、D4索取背景報告,及為D3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1137休庭至1145】
押後約10分鐘予控辯雙方商討判刑日期。

【1150開庭】
索取報告純為判刑考慮,另令律師提供相關案例給予法庭。

證物事宜留待下次處理。

案件押後至2月25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期間需要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張,姚,*,唐(15-25) #0811黃埔
🛑除*(15)外各人已還押27天🛑

控罪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張(2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717盧振業。#襲警

控罪3:管有 #爆炸品
張(2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張(2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及一個鎚。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姚(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線的雷射筆。

裁決理由大要:

https://telegra.ph/0811%E9%BB%83%E5%9F%94-%E8%A3%81%E6%B1%BA%E7%90%86%E7%94%B1%E5%A4%A7%E8%A6%8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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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引言:

所有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或部分罪名成立。

控罪1的量刑考慮:

所有被告在香港沒有案底,生活至溫暖的家庭。在以前,人們認為香港人都是埋頭苦幹賺錢、炒樓、和炒股等。但在2014年起氣氛開始政治化,並在2019年變得激烈。法庭指自己不是社會學、政治學和歷史學專家,故不會作出推論,但本案判刑仍需要考慮大環境。

在本案中,有不少人為所有被告撰寫求情信,唯獨是被告自己沒有寫求情信。

A1的母親指A1有理想的人;A1妹妺指A1是她的依靠,A1也是顧家的人,希望借自己能力改變他人;A1女朋友指A1為人不拘小節;A1朋友指A1夢想已經破滅,案件令他精神壓力大,他自己亦希望可以儘快與家人團聚。

A2母親指A2被公司裁退後情緒波動大,相信他會「經一事長一智」;A2哥哥指A2現時的經濟和情緒壓力大,A2女朋友指A2為人善良,言而有信,對社會有抱負,她希望能在香港組織家庭;A2師長朋友指A2是堅強和有抱負的人。

A3母親指A3溫順乖巧,即使在學業上有挫折但沒有氣餒,為人謙虛,遇見錯事會抱不平,希望社會可以給予她機會;A3姨媽指法律可以彰顯公義的同時,可以讓犯事者得到反省;A3師長則指現時的情況震驚,案底會對A3的前途有影響。

(有關A4求情信的內容沒有特別提及,故略過)

法庭指這些求情信和一刻列報告中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被告指自己沒有犯罪,只是路過案發地點。

法庭認為這些被告是忽略了為何自己會參與非法集結,忽略了「遍地開花」的背景;忽略了裝備的來源,法庭認為隨街帶備所謂「飲食架撐」是可笑和費解,因此會刻意提及裝備讓明理的人理解 (大摡可見裁決理由大要)。

法庭認為被告刻意忽略這些背景是掩耳盜鈴的做法,他們沒有真心認錯,認為錯在對方,他們只是擔心自己學業和前途坎苛,認為受苦的是自己和家人。

法庭指非法集結罪的量刑原則可以參考CAAR4/16案。本案發生在2019年,有「十八區開花」,示威者進行堵路及用雷射筆肆意照射警察的背景。

法庭同意本案情節不是最嚴重,但是會帶來延伸效應,為日後事件帶來動力,令在附近居住和工作的市民人心惶惶,看見新聞時感壓力山大等。

針對A1,法庭認為他當時是重裝備,有備而來,在非法集結中有重要角色,不是路人甲;針對A2,法庭認為他當時是重裝備;針對A4,法庭認為他當時不是如A1和A2般重裝備。

控罪2的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A1用穿著靴的雙腳掙扎和拒捕,大叫「死開!」,使有裝備的警察仍然有輕傷,休假2星期,可見A1用力之大。

法庭強調針對此罪,判刑需具阻嚇性,保護執法人員。

控罪3的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本案發生在2019年8月,有暴亂的環節,A1管有這些物品是為了對付執法人員,透過造成煙火效應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45的量刑考慮:

法庭就此兩罪考慮了相關案例和報吿。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法庭認為A1和A2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2個月,A4是監禁9個月

針對控罪2,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

針對控罪3,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2個月。

針對控罪4和5,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

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頒令A1的總刑期是監禁19個月;A2的總刑期是監禁13個月

考慮求情及報告後,法庭頒令A3進入更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