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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光城者)
1325有25人排隊(要到一樓取籌)
(提:請各位做文明人,不要打尖)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1118油麻地 #1119旺角 #營救理大
👤賈(18) 🛑已還押3天🛑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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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點:監禁4年

被告認罪獲得1/3刑罰扣減,再扣減2個月監禁

總刑罰:2年6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罪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1劉(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蒙面法

控罪3: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2符(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4: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3高(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5: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4陳(18)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5: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5許(2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及圍巾。

控罪7: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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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眾被告已還押超過1個月🛑

控罪1:#暴動罪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1劉(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蒙面法

控罪3: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2符(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4: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3高(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5: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4陳(18)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5: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5許(2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及圍巾。

控罪7: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把扳手(士巴拿)。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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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A2及A5代表大律師指A2決定不需要法律代表,自行抗辯。法庭確認A2同意決定。

📌A1求情:

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有關他在現場出現的因由,他與感化官說出庭上的版本是因怕自相矛盾,他事實上感到後悔及尊重法庭判決。

辯方指本案與DCCC362/2020有相似地方,但將兩案比較的話,A1是較年輕,本案沒有證據指他留在現場多久,沒有警員受傷,沒有證據指他曾擲磚和汽油彈,他即使被制服仍沒有激烈掙扎。

被告即使身子弱,但喜愛廚藝,以往也曾擔任義工,他未來希望前往法國進修。

辯方指被告受氣氛影響犯案,雖然曾有輕生的念頭,但在親友的支持下決定面對人生,繼續研究廚藝貢獻香港,因此他重犯機會的低,他亦願意接受刑期。

📌A2求情:

A2明白報告內容,她希望在庭上讀出一份求情信。

內容指她無意向法庭請求減刑,她並不後悔犯案,她並不認同法例,尤其是人民不認同的法律,暴動罪本身是不合理的控罪,條文模糊不清,但上級法院就此更訂下全新定義令更多人入罪。

政府使用法律規範人民,法庭不關注社會撕裂的成因,即使有人認罪,不代表他們認同法庭,她自己已經不信任法庭,因為法庭已不接受異見者。

📌A3求情:

辯方指A3明白報告內容,他尊重法院裁決。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暴力,沒有證據指他安排和帶領示威者,沒有證據指他參與前線示威,他當時也沒有帶攻擊性武器。

一系列求情信指被告關心別人,他做事會先考慮別人,過往曾擔任義工,與家人過着簡單和諧的生活。他用心經營校內劇社,個人的成績不錯,他亦有參與不同課外活動,上進努力,貢獻社會。朋友們指他是有勇氣,溫柔,和會保護他人的人,即使他面前本案,他沒有向朋友展示負面情緒,甚至倒過來安慰他們。

辯方指被告以往本質良好,他未來希望繼續服務社群,經營社企協助老人家,監禁並不會影響他服務社會的心。

📌A4求情:

辯方指被告擔憂本案為家人及關心自己的人帶來壓力,可見他雖是青年但較其他青年心智成熟。

辯方指A4明白及同意報告,被告來自良好家庭,是真誠的基督徒,他過往有良好的成績,但本案對A4影響重大,本案令他患有抑壓症,令成績下跌,使他只能暫時停學。即使如此,親友和學校仍然支持他,教授指學校可能可以對他作特別安排。

辯方指被告過往沒有案底,還押及本案已為他帶來教訓,雖然他堅持清白,但感化官指他是有思想的人。辯方指他為了不再令家人傷心,日後會小心行事,可見重犯機會低。

📌A5求情:

辯方指A5同意及明白報告內容。辯方指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出身自良好家庭,努力工作和完成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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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控罪1量刑起點:監禁4年9個月 (A2是監禁4年11個月)
控罪2至6量刑起點:監禁3個月
控罪7至8量刑起點:監禁6個月

A1劉(21)總刑罰:監禁4年9個月
A2符(21)總刑罰:監禁4年11個月
A3高(21)總刑罰:監禁4年9個月
A4陳(18)總刑罰:監禁4年9個月
A5許(21)總刑罰:監禁4年9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判刑 #暴動

🙍🏻‍♂️A2謝(23)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 暴動 [A2]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 A2承認控罪1,另一控罪襲擊警務人員罪獲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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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藍凱欣大律師

🔴判刑結果
即時監禁27個月

📌 判刑理由
#0824觀塘 本來是一場合法遊行。許官重覆看過控方所交的CCTV片段,同意一如辯方所指,現場環境和平有序,僅得數十人在警署附近設立路障,或者有人向佈防的警員投擲磚塊,但現場人士繼續和平遊行。下午約4時突然見有畜聾小隊從街口衝出,現場才變得混亂,其中PW2任意追捕示威者並隨意鎖定D2, 在迫近時PW2才被竹枝襲擊,在拘捕後才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

許官指警方的驅散行動是突然間,之後才發生上述暴力事件。影片中見不到D2有其他行為,不屬大規模行動及主謀角色,許官多接納辯方的陳詞,接納是程度較低的暴動案件。

許官指現場在警方進行拘捕前,僅得疏落的人群投擲雜物,直至警方突然進行拘捕行動前,「情節未發展到暴動來形容,D2參與只得一分鐘」,為考慮「公平公正的情況,不應考慮汽油彈性質,但考慮襲警元素」,所以基準是40個月,認罪後得1/4扣減,又因品格良好而減3個月,故判即時監禁27個月。

📌 #求情 陳詞
第二被告現年25歲,年幼時隨家人來港,在職業訓練局讀文憑課程,一直兼顧家中要務。品格善良,獲鄰居謝女士賞識及邀請他加入教育機構工作。藍大律師早前又呈交多封求情信,力證第二被告品格良好。

藍大律師指被告不是使用暴力行為之一的人,只是警方追捕某不知名男子時,在人群中拘捕了本案被告。本案被告本來只是參與合法遊行,本身示威環境沒有暴動成份,在第二被告被制服後才有人使用汽油彈。同時,第二被告只是在拘捕時撞到警方左前臂一下,其參與時間短促。

藍續稱該日遊行是獲警方批准,不是預謀的暴動性質。現場只有20人設立路障,他們都是即興使用現場所撿起的物品,當中僅10人用暴力行為,當中不包括第二被告。雖然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等雜物,但對60米外的防線沒有構成大影響。暴動時間在遊行期間發生,附近交通早已封鎖,同時暴動所發生的時間僅得40分鐘,故所涉及影響的時間範圍不大,沒有對公眾仲造成滋擾。

藍大律師又指控方沒法證明當日有任何財物/生命損失傷命,所謂「襲警」只是警方在推進期間,第二被告不小心碰到警方的左前臂。

藍大律師指出本案的嚴重程度屬同類較低,又是初犯及坦白認罪,望輕判。

按:手足有精神,多親友

*詳細判刑理由書稍後時間將上載至司法機關網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0824觀塘 #暴動

🙎🏻‍♂️A3: 周 (26)

控罪:暴動
周先生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近牛頭角警署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吳宗鑾大律師

🔖裁決理由

暴動情況在警方推進後發生

當日1638時警方推進前只有零星示威者投擲雜物及使用雷射筆,但警方及記者亦並無迴避;無警員提出有受傷或混亂的情況。法庭同意不足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於警方推進前並未發展成暴動。

1638時警方推進;1639時,速龍率先衝出來作推進,場面混亂;1640時開始見到較多雜物被投擲;1641時才出現第一枚汽油彈。而在1638前的二小時對侍,零星示威者的行動並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無片段拍攝到被告行動或被捕前的畫面,控方依賴被告衣著裝備及PW3的證供舉証。

PW3不是誠實可靠證人

法庭裁定PW3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尤其在認人方面,多次盤問前言不對後語,磬竹難書。
(包括觀察半分鐘變三秒、三十米外望一個有有眼鏡、防毒面具、口罩嘅人都能指係約30歲、作供指被告身高1.6米但在法庭認同是約1.75米、由繞過路障變跨過路障、由無見到警員用警棍打被告變成無見到警員用警棍打被告個「頭」)

被告衣著裝備不足以使判斷為暴動參與者

當時身穿全黑衣著,褲袋有兩隻右手手套,背包內有一個口罩。

法庭認同反修例遊行中大部分示威人士身穿全黑衣服,片中亦看到有長者或家庭主婦身穿黑衣參加遊行。許官認為衣著顏包或佩戴口罩一定等於打算破壞法治。不應因為被告身上有多於一個口罩,便指稱他意圖掩飾犯案身份;當日有酷熱警告,有多一個口罩更換亦屬正常之舉。

被告指防毒面罩由陌生人給他,當日曾收到水及飯團,仍有片段聽到有人呼叫「有水派、有口罩拎」等。法庭不能排除此說法,認為其辯解是有可能的。

許官指對被告兩隻右手手套的解釋有保留,惟他當時是放在褲袋而不是佩戴中,認為如果被告在防線預備進行破壞安寧的行動,必然戴上手上。被告身上也沒有索帶及錘仔等能用於傷害人身或財產的工具。

控方指被告逃走是由於有犯罪意圖,被告解釋指逃跑是因為看到其他人及配有盾牌的防暴警察在逃跑,法庭接納他是因本能反應而跟隨人群逃跑。

🌟
法庭指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一開始希望充公被告的電話,之後許官再問:「而家經審訊後被告罪名不成立,你係咪仲堅持要充公呀?」控方後指不堅持充足被告電話及財物。

辯方提出訟費申請。

(按:宣布罪名不成立一刻,有人拍掌、有人喊。庭內只有二十幾人,區域好多單審訊,希望大家多啲去支持咁多位受審人士)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裁決 #暴動

🙎🏻‍♂️A1:15歲仔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至(6) 5人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

📌裁決結果速報
D1-5 的控罪1暴動罪名不成立;各人的蒙面物品控罪(2-6)罪名成立。

11:08休庭30分鐘,高官命各被告休庭期間不能離開西九龍法院6樓。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4月14 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 [2/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4月2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7/30]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續審 [5/7]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 [1/6]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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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5月0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15/30]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4/2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提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2/10]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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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