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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25葵涌

D1:湯(34)
D2:梁(27)
D3:鄧(25)
D4:簡(26)
D5:潘(28)
D6:陳(35)
D7:羅(44)
D8:鄧(24)

控罪:
(1)D1-8串謀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1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4)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6)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7)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

(8)D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9)D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10)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金屬棒。

【1542 開庭】
控方申請今天無須答辯,申請押後至明年以等候轉介文件。根據警方證據後取得律政司意見,正式落案起訴。控方就反對保釋花約15分鐘闡述針對各被告的指控。

基於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控辯陳詞從略。

【1715 休庭】
張官需休庭10分鐘作考慮。

【1743 開庭】

‼️D1, D2, D3, D4及D7保釋被拒‼️

D2, D3, D4及D7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將於12月24日1430時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

🟢D5, D6, D8獲保釋:
。D5現金擔保1萬元
。D6及D8分別現金擔保5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行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警署報到兩次
。住所有所改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8日1430時沙田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處理轉介區域法院文件。

【1754 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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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更新想提提大家一街都有cam,請注意言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212大圍 #新案件

潘 (27)

控罪:縱火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垃圾車和一個藍色帳篷。

————
控方指被告今日無需答辯,申請押後,以便警方繼續調查,或者會增加控罪。

案情:
被告在上述日子約16:45時,在上述足球場出口,推住一輛垃圾車,裏面着咗火,推向15/16號檢疫站,有職員大叫停手,但被告不單止無停手仲,向垃圾車噴止汗劑,令火勢加大,推向帳篷,帳篷內有職員和市民,現場亦有多個50名市民,現場職員上前制止,被告推翻垃圾車,垃圾散落在地,後來被多名職員制服,有人報警,警員到場,在被告身上搜出一把鎅刀、兩個打火機,在警誡之下,被告指對情況不滿,而做出此行為。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向法庭講述理由;辯方當值律師申請保釋,可以提供現金擔保,向警署報到,交出旅遊證件。

法庭考慮後,拒絕被告擔保,因為面對嘅控罪係嚴重,有機會潛逃,將案件押後到2022年4月1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需要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提堂
#0801火炭

👥 D1:林(29) / D2:談(25)
D3:張(31) / D4:吳(32)
*以上為首次提堂之年齡

#新案件 #0801火炭

控罪①: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4

控罪②: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與控罪①交替控罪)

控罪③: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4

控罪④: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控罪⑤:製造或管有炸藥 D1 及D3

控罪⑥: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及D3

各被告明白各項控罪

案法地點2019年8月1日晚上,在火炭一幢工業大廈及隔鄰另一工業大廈單位內

涉案物品包括24枝行山仗、10支壘球棍、噴漆、11個霧餅、一批包括護具、護甲、通訊器材、鋼珠等物品

D1,D3及D4沒有保釋申請,亦沒有8天保釋申請

拒絕D2保釋申請,放棄8天保䆁申請權利

押件將押後至2022年4月14 日 下午
2:30於沙田裁判法院以便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