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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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3月1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

🕥10:00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10: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刑期及定罪上訴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5月4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4.04]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5.03] [2021.05.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黃(23)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00119大埔 管有適…
#上庭總結 - 5月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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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黃,吳,蘇(23-31) #判刑 (#0707旺角 非法禁錮 非禮 非法集結)
👉🏻直播台】黃(31) 判囚1年3個月‼️
吳(23) 判囚1年‼️
蘇(26) 判囚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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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簡(40) #提堂 (#20200527紅隧 公眾妨擾 2項違反道路交通 (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
👉🏻直播台】承認3項控罪,判囚3星期及罰款$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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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陳,陳,李(18-31) #裁決 (#20200202美孚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項襲警)
👉🏻直播台】陳(31) 首項控罪成立,陳(24)及李(18) 2項控罪成立,各人須還押至5月18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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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邱(26) #提訊 (#1001荃灣 非法集結)
👉🏻直播台】擬承認控罪,續保釋至9月16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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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余(33) #提堂 (#20200612旺角 公眾妨擾)
👉🏻資訊部】承認控罪,續保釋至5月18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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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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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 #判刑
#1001荃灣 #暴動
D1陳(40), D2陳(20)
D3李(26), D5郭(23)
🛑四位已還押20日🛑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縱火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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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於上次裁決被練錦鴻法官判處所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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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求情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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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1: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控罪(2):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8個月‼️

D2: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求情+沒有嚴重挑戰案情扣減3個月,判處即時監禁4年3個月‼️

D3: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求情+沒有嚴重挑戰案情扣減3個月,判處即時監禁4年3個月‼️

D5: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求情扣減1個月,判處即時監禁4年5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慶年法官

👥陳,李,張,鄧(18-24) #續審 [13/12] (#1112中大 暴動 3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21 庭轉了去7庭,10:15派飛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9月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慶年法官
#1015大角咀 #審訊 [2/9]

A2:丁(17)🛑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2) 管有爆炸品 [交替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一個單位,管有或控制黑火藥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玻璃樽含毛巾及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烷的有機混合劑,6個樽頸裏著含汽油毛巾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接無人機的裝置,有意圖而利用上述物品相當可能危害他人生命

背景:審訊首天控方 #張卓勤 才表示在當天下午會有涉案單件的指紋報告, #李慶年法官 非常不滿。辯方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相關報告或影響答辯,案件押後讓控辯雙方討論及辯方索取指示。

——————

控方仍未提供指模簿
辯方 #石書銘大律師 昨日下午得知指模報告改準備好,今日上午收到相片。照片冊中有A2指模,並有A2在被捕後打的指模,惟未有指模表,辯方需要指模表作比對。由於辯方在今早才獲告知控方指找到的十多個屬A2的指模為相片冊當中哪些部分,申請押後一小時以提供法律意見。

#石書銘大律師 強調控方一直稱沒有指模報告,但在開審當日突然拿出報告,加上控方報告中未有對比,希望控方可以提供。辯方希望押後以索取初步指示。

控方 #張卓勤 稱指模簿正要求鑑證科準備,又辯駁指因涉及86隻指模需檢驗,在8月16日已要求警方檢驗,但化驗需時。

#李慶年法官 關注若指模報告影響到答辯,確實值得押後一小時,但如最終無論如何都不認罪,便未必值得押後,因為控方已披露環境證供。

辯方回應基於穩陣起見,需要指模簿以免出錯。承諾法庭一小時足以處理及讓A2有足夠時間考慮答辯意向。

法官補充若A2選擇不認罪,為免阻礙開審過程,希望辯方在押後期間考慮答辯方向同時,亦考慮如A2認罪會否挑戰指模指控或證據。

- 休庭至1145 -

答辯
(1)串謀製造爆炸品:認罪‼️
(3)管有爆炸品:認罪‼️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不認罪留在法庭存檔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丁丁精神唔錯,俾心心做手勢,向旁聽叫大家要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慶年法官
#1015大角咀 #判刑

A2:丁(17) 🛑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被告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3) 管有爆炸品 🔴被告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

速報:
控罪(1)
A2是較次要的角色、量刑起點定為3年3個月,審訊前才認罪扣減五分一刑期,判處31個月監禁。

控罪(2)
A2是較次要的角色、量刑起點定為2年9個月,審訊前才認罪扣減五分一刑期,判處26.4個月監禁,扣除小數點後26個月。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判處31個月監禁‼️

A2扣減還押日數,良好行為扣減,今天可以獲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郭,張,何,溫,麥(17-28) #1001黃大仙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吿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郭(28)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25梁仲堯。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張(20)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587陳靖宜。

控罪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何(25)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6729。#拒捕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4温(17)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7416。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麥(22)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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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法庭指終審法院已表明「參與」是暴動罪的元素之一,各位被告在案發現場附近被捕,而案發現場確實是發生暴動,即使沒有證據指各位被告有作出訂明行為,但環境證供包括各被告身穿的衣服、裝備、被捕地點及他們的反應,法庭覺得他們至少是鼓勵者的角色,而他們亦知道追捕他們是警員,他們所有罪名成立

休庭至12:00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260_2020.docx

本案會於2022年2月11日14:30判刑,所有被吿還押,法庭只為A4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只為A2,A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為所有被吿索取背景報告。

A2,A4,A5需在2022年1月21日09:30再提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25)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Oliver's Super Sandwiches,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連同其他人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律師代表: #方也方大律師

今早開庭時辯方向法庭申請押後讓被告先觀看影片。本案押後至1430 再處理。

控罪答辯:
(1): 認罪
(2): 不認罪,留法庭存檔
(6): 認罪
(8): 認罪

法庭裁定控罪(1)(6)(8)罪名成立

🔹案情:
背景:
2019年9月21日晚上,大批人士在元朗Yoho 集會。集會後,連同被告在內的大批人士往Yoho 2期破壞物品。之後離開並往元朗市中心方向。
2122時,這批人士非法禁固李德忠先生。李先生往大馬路方向逃去,但繼續被示威者包圍及辱罵。示威者的威嚇行為演變為一場暴動。
被告與其他示威者襲擊張灌雄,因為有人發現他用手機拍攝早前非法禁固李德忠的過程。有示威者利用金屬棒擊打他。CCTV 及影片皆拍攝到現場情況。

控罪(1)案情:
2019年9月21日晚上,大批人士於元朗站集結。他們向F 出口的捲閘方向移動。
2100 時,被告與同案D3及其他人士在捲閘集結,這批人士身穿黑衫黑褲並有配戴防毒面罩。當時被告身穿黑衫黑褲,配戴手套,防毒面罩及紅色背囊。
被告身處現場,與在場人士有溝通亦有共同行事,有參與該非法集結。
2100-2130時,被告與這批人士把Oliver's Super Sandwiches 的枱凳推到F 出口的捲閘堵塞。被告把該店的外賣車推至捲閘進行堵塞,亦使用噴漆破壞該店舖的CCTV。有部分人打開雨傘遮擋這些人士的行為。被告與其他人亦有破壞消防設備及鐵閘。及後有消防員到場。

控罪(6)案情:
元朗站的人士離開並前往康樂路。
2019年9月22日凌晨約0030時,李德忠先生下班。本案D1與其他人士認得該先生早前有參與破壞連儂牆。D1 要求他雙膝跪在地上。D2亦在現場。現場有其他人士向李先生投擲玻璃,亦有人包圍他。李先生往大馬路方向離開,約100名人士與D1D2 追著他。李先生登上1綠色的士。D2及其他人阻擋的士離開,並要求李先生落車。的士左邊有人向李先生噴發胡椒噴霧,右邊有被告和其他人把的士門打開並拉出李先生。的士離開現場,被告亦返回人群。D1 要求李先生交出電話時,有其他人用金屬物品擊打李先生的頭部。人士繼續責罵及襲擊李先生。醫療報告指出李先生需要縫7針以處理傷口。
被告有參與這場暴動。

控罪(8)案情:
被告與其他示威者襲擊張灌雄,因為有人發現他用手機拍攝早前非法禁固李德忠的過程。張先生逃跑20米後倒下,被其他示威者繼續用金屬棒襲擊。被告用腳踢張先生的上身4次。當張先生再跑走的時候,被告與其他示威者繼續追著他,張先生最後躺在地上。

🔹拘捕過程
被告於2019年9月27日被警方上門拘捕。於家中搜出被告案發時穿著的黑色衫褲及該紅色背囊

🔹錄影會面記錄
基於下列原因,被告於錄影會面承認他在現場並且有踢張灌雄。
1. 警方於家中搜獲被告現場穿著的衣物
2. 被告稱自己在暴動現場只是旁觀者。的士事件中,他把李先生拉出來並讓的士離開。
3. 被告相信李先生是無辜的,因此他告訴其他示威者要讓的士離開
4. 就控罪(8),他看見張灌雄被其他人追打,所以有一同追上。被告感到生氣所以用腳踢了張先生的左手。
5. 影片拍攝到被告在現場看到控罪(6)&(8)的事件發生

🔹控方播放影片:
1. 拍攝被告與其他示威者於Yoho Mall 利用Oliver Sandwich 的枱凳及外賣車堵塞連接元朗站F 出口的捲閘
2. HK01 ,NOW新聞, TVB, RTHK在元朗大馬路近康樂路的直播片段
-拍攝示威者往大馬路方向離開以及不同First Aider 幫助該李德忠先生處理傷口
-拍攝示威者走到的士並包圍該的士的情況-即控罪(6)所指的暴動現場
(睇片見到好多人都冇遮樣......)
3. NOW 新聞, RTHK直播片段
-拍攝D2 與其他人士追著並擊打張灌雄-即控罪(8)的受傷市民的情況

🔹被告背景:
6項刑事記錄
案發時25歲,現年28歲

🔸辯方求情陳辭:
1.根據的士的事件,被告與李德忠先生有作出溫柔的溝通,當中亦沒有喝罵的情況。而且當時有其他人向李先生潑不明液體,被告有鄙視那些人,希望他們停止。之後有一灰衫市民把李先生大力從的士拉出,被告只要從旁協助。之後被告已經離開並沒有向該李先生作出任何攻擊性行為。被告打開車門拉李先生下車,並不一定是因為要把他拉下車讓其他示威者向他施襲。被告可以是打開車門讓車內的胡椒噴霧氣味散去,亦可以是請李先生下車別連累的士司機。影片可見被告有向李先生作出善意的溝通。

2.有關張灌雄(控罪8受傷藍絲)的事件。被告雖有份追著該男子,但只有當中的黑衣人以武器向該藍絲施襲。而被告當刻亦有離開現場。
所以,被告並沒有蓄意向他們施襲,亦沒有惡意。而且被告的行為亦沒有造成2位藍絲醫療報告中所指的傷害。辯方播放NOW新聞直播的片段,以慢鏡逐格播放。可見被告用腳踢藍絲張灌雄的左臂。

3.辯方亦引用黃之鋒案讓法庭判刑時考慮。當時金髮而且背著紅色背囊的被告在場犯事,可見他並沒有用方法遮蓋自己的樣貌反而更突出。再者,於元朗站的非法集結後,被告並沒有配戴口罩或面罩遮蓋面貌,甚至在暴動現場亦沒有配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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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向法庭表示需要傳召被告出庭作供!!

被告現在開始作供

(本帖文會繼續更新)

本案押後明天1000 繼續處理
被告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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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庭仍然有少量座位,有意旁聽人士可到大堂索取旁聽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21元朗 🔥 #判刑

👤陳(25)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留法庭存檔▫️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Oliver's Super Sandwiches,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連同其他人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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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代表: #方也方大律師

被告於昨天聆訊時承認控罪(1)(6)(8),控罪(2)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並存檔於法庭。控方已交代各控罪案情。辯方正進行求情陳辭,並向法庭申請傳召被告出庭作供。辯方主問及控方盤問在今早經已完成。 #練錦鴻法官 休庭至1230以撰寫判案書,卻於1245開庭稱仍需更長時間準備判刑,再把案件押後至1430繼續。

昨天聆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24

今早聆訊內容: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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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被告與示威者實屬暴民心態,自以為有高尚的理念,卻不斷製造破壞。

非法集結和暴動的控罪情節可大大不同,因此上訴庭並沒有定下量刑起點。

案件發生於星期六晚上,雖然商場的店舖已關閉,地鐵站出口亦已關閉。根據法庭目測,有30多名示威者利用物品進行破壞及堵塞。被告佩帶防毒面罩,可以激發其他人作出暴力行為。這些行為令商場內的商戶受到損失,亦令市民無辦法享用商場的設施

根據傳媒的影片,可見被告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皆擔當主動的角色。在的士事件中,被告佇佇迫人,更把李先生從的士拉出,令他被其他示威者襲擊。在張先生的案件,有50多名示威者向他施襲,被告亦有腳踢張先生。

法庭從影片目測看見,當晚2130 開始,已有一班共同目的的示威者先在商場大肆破壞,再到市中心上向其他途人施行暴力。雖然沒有單一組織舉行這些集會,但是這班示威者是有著共同目的作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並非年輕亦非初犯。法庭有考慮母親的求情信,亦有細閱他的精神科報告。法庭發現被告在庭上作供及其錄影會面供詞與該報告的內容不符。被告於庭上稱自己當晚到元朗的目的是唱歌;但在報告卻聲稱到元朗為了當急救員。

被告選擇在庭上作供,他表示在現場是希望協助受害的李先生,實屬宅心仁厚的表現。法庭認為被告的說法與傳媒所拍攝到的片段完全不同,影片沒有顯示被告協助李先生登上的士,只拍攝到他對李先生的喝罵。在張先生的事件中,影片只看見被告與其他示威者追打張先生的過程。被告在警戒供詞稱自己沒有看清楚張先生有否襲擊其他示威者。被告在盤問期間再次改變其說法,聲稱自己有看到張先生作出襲擊的行為。被告在前半的作供帶出自己的行為是出於善意,亦提出自己認為李先生實屬街坊。

法庭不接納被告的供詞,認為毫無可信性,亦與被告的警戒證供及錄影片段不符❗️

各控罪量刑起點:
(1): 15個月
(6): 72個月 (6年)
(8): 48個月(4年)

雖然被告於開審時認罪,但早前在2020年12月4日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席前已排期審訊,所以只會給予1/5的扣減。

全部刑期同期執行。
🛑合共57個月監禁🛑

(法庭要求被告全程站立聆聽判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陳,陳(23-26) #20200204油麻地
🛑二人還押逾27個月🛑

控罪2:縱火
兩位被告(即本案A1和A2)、林(19)、劉(16)和莫(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兩位被告、林(19)、劉(16)、莫(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CASA酒店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有9枚是汽油彈)、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等,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2,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5年6個月監禁;針對控罪3,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3年監禁。兩位被告除第一時間認罪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最後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4年2個月監禁是他們被判處的刑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0月1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6/11] 已有 謝謝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已有 謝謝

🕚11:0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2/15]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