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新案件 #提堂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1) Doing an act or acts with a seditious intention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2) Uttering seditious words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 D2 #李大律師
——————————————————
【14:40】
開庭。
羅官認為押後6星期是供警方作調查的合理時間,宣布押後案件至5月19日。
D1開始陳詞。
【15:30】
D1未完成陳詞,羅官詢問還需多少時間。D1指「唔短」,有機會需陳詞至晚上。
羅官指有另一審訊需要處理,要按D1所需的時間安排。若今日無法完成,可能要另外定一個時間。
【15:35】
押後至下午4時15分,待羅官完成另一案再繼續處理D1的保釋陳詞。
【16:23】
開庭。
羅官表示會先處理D2的保釋陳詞,D1同意。
【16:37】
D2保釋獲批✅需遵守以下條件:
-現金2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護照
-每週到警署報到三次
-居於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警方
-不得管有/使用任何含有社交媒體功能的電話、電腦或類似的電子裝備
-不可作出危害或合理地被視作危害國安的行為或言論
羅官最後提醒D2:
「出席去旁聽法庭案件,呢個係好基本嘅公民權利,亦都可以體現得到公開司法open justice嗰種精神。但出席之餘必須要遵守規矩,唔可以做違規行為。可以去聽,但唔好做破壞秩序甚至違規行為,清楚未?」
【16:54】
繼續處理D1的保釋陳詞
【17:22】
D1尚未完成保釋陳詞,羅官把本案押後至下星期一(4月11日)上午11:15在西九龍法院第三庭繼續處理其保釋, 期間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17:23】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新案件 #提堂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1) Doing an act or acts with a seditious intention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2) Uttering seditious words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 D2 #李大律師
——————————————————
【14:40】
開庭。
羅官認為押後6星期是供警方作調查的合理時間,宣布押後案件至5月19日。
D1開始陳詞。
【15:30】
D1未完成陳詞,羅官詢問還需多少時間。D1指「唔短」,有機會需陳詞至晚上。
羅官指有另一審訊需要處理,要按D1所需的時間安排。若今日無法完成,可能要另外定一個時間。
【15:35】
押後至下午4時15分,待羅官完成另一案再繼續處理D1的保釋陳詞。
【16:23】
開庭。
羅官表示會先處理D2的保釋陳詞,D1同意。
【16:37】
D2保釋獲批✅需遵守以下條件:
-現金2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護照
-每週到警署報到三次
-居於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警方
-不得管有/使用任何含有社交媒體功能的電話、電腦或類似的電子裝備
-不可作出危害或合理地被視作危害國安的行為或言論
羅官最後提醒D2:
「出席去旁聽法庭案件,呢個係好基本嘅公民權利,亦都可以體現得到公開司法open justice嗰種精神。但出席之餘必須要遵守規矩,唔可以做違規行為。可以去聽,但唔好做破壞秩序甚至違規行為,清楚未?」
【16:54】
繼續處理D1的保釋陳詞
【17:22】
D1尚未完成保釋陳詞,羅官把本案押後至下星期一(4月11日)上午11:15在西九龍法院第三庭繼續處理其保釋, 期間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17:23】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