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黃(16)🛑已還押超過6個月🛑
================
[案件1] #1014㕵角 #判刑
控罪1: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原案A2和其他人有意圖而企圖用火摧毁或損壞旺角警署的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危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其住所內管有用啤酒瓶製成的三個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或以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或使用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被告在早前已承認兩項控罪
================
[案件2] #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控罪1: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控告(原案A6)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12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答辯:認罪
================
量刑起點:
[案件1] :
控罪1:教導所
控罪2:教導所
[案件2] :
控罪1:教導所
*法庭會將所有刑罰同期執行
總刑罰:教導所
#姚勳智法官
👤黃(16)🛑已還押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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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1] #1014㕵角 #判刑
控罪1: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原案A2和其他人有意圖而企圖用火摧毁或損壞旺角警署的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危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其住所內管有用啤酒瓶製成的三個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或以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或使用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被告在早前已承認兩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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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 #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控罪1: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控告(原案A6)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12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答辯: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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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點:
[案件1] :
控罪1:教導所
控罪2:教導所
[案件2] :
控罪1:教導所
*法庭會將所有刑罰同期執行
總刑罰: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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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曾(21) #20200604旺角 (原案A3)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1361。
=============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4及同意控罪4的案情。因應認罪協議,控方會將控罪5存檔法庭,雖然控方可保留重新控告被告控罪5的權利。但要先得到法庭批准。
控方案情:
本案的案情由控方法律代表蔡夢帆檢控官在庭上宣讀。
背景:
在案發時,肺炎正在香港流行,雖然警方因此禁止公眾在維多利亞公園集會,可是有人仍然號召公眾在多處舉行集會,包括涉案的朗豪坊。但這些集會未經警方的批准。
暴動出現:
在案發當天的20:58時,有數人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進行堵路。在同日20:59時,有人站在的士前方,阻止的士行駛。
此時有人將圍欄搬出馬路,使交通停頓。警方見狀於是上前制止示威者的行為及制服部分示威者。
這些被制服的示威者均有激烈掙扎,後來警員圍著制服現場,也有在現場高舉胡椒噴霧及藍旗。
當時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㘣錐筒,圍欄,水樽,硬物及圍欄燈等。
被告行為:
被告被PW6看見及被拍攝到在人群交通圓錐筒及圍欄燈擲向警員11361的背部。被告後來被PW7及PW8制服及在當天21:05時被拘捕。
事後警員11361有3處受傷,需縫5針及中指骨裂。
播放片段:
控方邀請法庭觀看3段片段,內容是被告在暴動現場的作為,以及當時現場的環境。
該3段片段包括有線新聞、TVB、眾新聞及01直播等。
當時現場有人高叫「死黑警」、「屌你老母」、「食屎狗」等。而現場情況則可以參見上文。
被告背景及求情:
控方指出被告是在守行為期間犯案。
被告法律代表藍凱欣大律師同意被告是在守行為期間犯案,但同時指出這宗案件是十分輕微的,只是男孩子彼此間玩過火而已。
辯方指出被告已不能完成海事訓練學院的課程,俗稱「爛尾」。而被告過往亦曾獲得不少獎項及榮譽。被告在干犯本案時亦可能因過度活躍症而一時衝動犯案。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暴動的程度較低,警員受傷的程度也較低,因此希望能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
法庭已經有機會詳閱辯方的書面求情。
=============
量刑起點:監禁3年6個月
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
結果:2年4個月監禁+$1000擔保金罰款
#姚勳智法官 #判刑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曾(21) #20200604旺角 (原案A3)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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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4及同意控罪4的案情。因應認罪協議,控方會將控罪5存檔法庭,雖然控方可保留重新控告被告控罪5的權利。但要先得到法庭批准。
控方案情:
本案的案情由控方法律代表蔡夢帆檢控官在庭上宣讀。
背景:
在案發時,肺炎正在香港流行,雖然警方因此禁止公眾在維多利亞公園集會,可是有人仍然號召公眾在多處舉行集會,包括涉案的朗豪坊。但這些集會未經警方的批准。
暴動出現:
在案發當天的20:58時,有數人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進行堵路。在同日20:59時,有人站在的士前方,阻止的士行駛。
此時有人將圍欄搬出馬路,使交通停頓。警方見狀於是上前制止示威者的行為及制服部分示威者。
這些被制服的示威者均有激烈掙扎,後來警員圍著制服現場,也有在現場高舉胡椒噴霧及藍旗。
當時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㘣錐筒,圍欄,水樽,硬物及圍欄燈等。
被告行為:
被告被PW6看見及被拍攝到在人群交通圓錐筒及圍欄燈擲向警員11361的背部。被告後來被PW7及PW8制服及在當天21:05時被拘捕。
事後警員11361有3處受傷,需縫5針及中指骨裂。
播放片段:
控方邀請法庭觀看3段片段,內容是被告在暴動現場的作為,以及當時現場的環境。
該3段片段包括有線新聞、TVB、眾新聞及01直播等。
當時現場有人高叫「死黑警」、「屌你老母」、「食屎狗」等。而現場情況則可以參見上文。
被告背景及求情:
控方指出被告是在守行為期間犯案。
被告法律代表藍凱欣大律師同意被告是在守行為期間犯案,但同時指出這宗案件是十分輕微的,只是男孩子彼此間玩過火而已。
辯方指出被告已不能完成海事訓練學院的課程,俗稱「爛尾」。而被告過往亦曾獲得不少獎項及榮譽。被告在干犯本案時亦可能因過度活躍症而一時衝動犯案。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暴動的程度較低,警員受傷的程度也較低,因此希望能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
法庭已經有機會詳閱辯方的書面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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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點:監禁3年6個月
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
結果:2年4個月監禁+$1000擔保金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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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黎(20) #20200126旺角 #魚革四周年
🛑已還押超過4個月🛑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襲擊在執行職責的香港警務處人員警司70637。
控罪4: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人員偵緝高級督察13086。
控罪5: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抗拒執行職責的香港警務處人員警長9108。
控罪6: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於香港新界粉嶺站在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進入該站已付車費區域。上文所指的有關條件為先行繳付車費和取得適合其擬乘搭車程的有效車票,並在進入或離開已付車費區域時將該車票插入自動閘或按車票發出條件所規定以適當方式將該車票用於自動閘的電子感應器上,或在其他情況下將車票向人員出示和交還予人員。
控罪7: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於香港九龍旺角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離開該站已付車費區域。上文所指的有關條件為先行繳付車費和取得適合其擬乘搭車程的有效車票,並在進入或離開已付車費區域時將該車票插入自動閘或按車票發出條件所規定以適當方式將該車票用於自動閘的電子感應器上,或在其他情況下將車票向人員出示和交還予人員。
=============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和2及同意控罪1和2的案情。因應認罪協議,控方會將控罪3至7存檔法庭,雖然控方可保留重新控告被告控罪3至7的權利。但要先得到法庭批准。
判刑:
控罪1的量刑起點:監禁2年6個月
控罪2的量刑起點:監禁4年6個月
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法庭亦下令兩罪刑罰同期執行。
總刑罰:監禁3年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黎(20) #20200126旺角 #魚革四周年
🛑已還押超過4個月🛑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襲擊在執行職責的香港警務處人員警司70637。
控罪4: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人員偵緝高級督察13086。
控罪5: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抗拒執行職責的香港警務處人員警長9108。
控罪6: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於香港新界粉嶺站在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進入該站已付車費區域。上文所指的有關條件為先行繳付車費和取得適合其擬乘搭車程的有效車票,並在進入或離開已付車費區域時將該車票插入自動閘或按車票發出條件所規定以適當方式將該車票用於自動閘的電子感應器上,或在其他情況下將車票向人員出示和交還予人員。
控罪7: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於香港九龍旺角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離開該站已付車費區域。上文所指的有關條件為先行繳付車費和取得適合其擬乘搭車程的有效車票,並在進入或離開已付車費區域時將該車票插入自動閘或按車票發出條件所規定以適當方式將該車票用於自動閘的電子感應器上,或在其他情況下將車票向人員出示和交還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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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和2及同意控罪1和2的案情。因應認罪協議,控方會將控罪3至7存檔法庭,雖然控方可保留重新控告被告控罪3至7的權利。但要先得到法庭批准。
判刑:
控罪1的量刑起點:監禁2年6個月
控罪2的量刑起點:監禁4年6個月
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法庭亦下令兩罪刑罰同期執行。
總刑罰: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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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已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已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周呈琛。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
📌裁決速報
(1)暴動 ‼️罪名成立‼️
(2)襲警❌罪名不成立❌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罪名成立‼️
(3)及(5)‼️被告早前認罪‼️
#姚勳智法官 #裁決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已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已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周呈琛。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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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1)暴動 ‼️罪名成立‼️
(2)襲警❌罪名不成立❌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罪名成立‼️
(3)及(5)‼️被告早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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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10]
#1113旺角 #暴動
A1:周(18)
A2:陳(19)
A3:張(17)
控罪:
(1)暴動 [A1-A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及(2)條。3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九龍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答辯 🙇🏻♂️
各被告承認控罪(1)暴動罪並同意相關案情,姚官裁定3人罪名成立。
🔻案情 (詳情後補)
hk01片段拍攝到第一被告在彌敦道近恆生銀行外手持7-Eleven 雨傘,低頭與其他示威者溝通。第一被告站在傘陣前排,在膠欄杆、水馬、垃圾桶組成的路障前線後面蹲下,舉起7-Eleven 雨傘。在前排位置向前推進,期間有示威者掟汽油彈。 3人沿彌敦道向旺角方向逃走至聯合廣場外的被捕,3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姚官考慮3人年輕而且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決定先為3人索取背景報告及教導所報告,押後至2021年9月29日 10:00聽取進一步求情再判刑。
❗3人需要還押❗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10]
#1113旺角 #暴動
A1:周(18)
A2:陳(19)
A3:張(17)
控罪:
(1)暴動 [A1-A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及(2)條。3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九龍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答辯 🙇🏻♂️
各被告承認控罪(1)暴動罪並同意相關案情,姚官裁定3人罪名成立。
🔻案情 (詳情後補)
hk01片段拍攝到第一被告在彌敦道近恆生銀行外手持7-Eleven 雨傘,低頭與其他示威者溝通。第一被告站在傘陣前排,在膠欄杆、水馬、垃圾桶組成的路障前線後面蹲下,舉起7-Eleven 雨傘。在前排位置向前推進,期間有示威者掟汽油彈。 3人沿彌敦道向旺角方向逃走至聯合廣場外的被捕,3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姚官考慮3人年輕而且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決定先為3人索取背景報告及教導所報告,押後至2021年9月29日 10:00聽取進一步求情再判刑。
❗3人需要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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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控罪(3) (5) 於審訊前認罪,各判1個月監禁
控罪(1)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4年3個月監禁
控罪(4)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2年半監禁
控罪(1) (3) (5) 同期執行,其6個月和控罪(1)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4年9個月監禁‼️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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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控罪(3) (5) 於審訊前認罪,各判1個月監禁
控罪(1)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4年3個月監禁
控罪(4)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2年半監禁
控罪(1) (3) (5) 同期執行,其6個月和控罪(1)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4年9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周,陳,張(17-19) #1113旺角
🛑3人已還押21日🛑
控罪1:#暴動罪
3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九龍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進一步求情:
📌針對A1:
A1周(18)法律代表指A1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不建議A1進入教導所。
有關大麻的情況,辯方指被告情況並非嚴重,除大麻本身並非是嚴重的毒品外,A1也並非有很大毒隱。
📌針對A2:
A2陳(19)法律代表指A2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指考慮到A2的年紀,不建議A2進入教導所。
針對背景及品格,辯方指被告因本案而要延遲學業,對她造成大影響。被告是具正面品格和品學兼優的人,她有參與貢獻社會的活動,例如參與少年警訊和協助新移民。她現時有悔意,對因自己所造成不便而受影響的人道歉。
針對案情,辯方認為被告涉及的情節較輕,只在現場逗留數分鐘。
📌針對A3:
A3張(17)法律代表指A3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建議A3進入教導所。
辯方指被告雖有不理想的成長背景,但他沒有放棄自己,相反是上進工作。被告現時已經有悔意,兩位僱主皆表示願意繼續聘請被告。
辯方希望法庭能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學習工作技巧貢獻社會和接受長時間監督。
辯方指被告當時身處現場是想幫人及救人。
=============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監禁4年對A1而言是合適的量刑起點,她在審訊前認罪獲得1/4刑罰扣減至監禁2年10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她的刑罰。
法庭認為監禁4年對A2而言是合適的量刑起點,她在審訊前認罪獲得1/4刑罰扣減。法庭再考慮到其他因素下再減至監禁2年3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她的刑罰。
法庭認為教導所對A3而言是合適的刑罰,在沒有其他可影響判刑的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姚勳智法官 #判刑
👥周,陳,張(17-19) #1113旺角
🛑3人已還押21日🛑
控罪1:#暴動罪
3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九龍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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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針對A1:
A1周(18)法律代表指A1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不建議A1進入教導所。
有關大麻的情況,辯方指被告情況並非嚴重,除大麻本身並非是嚴重的毒品外,A1也並非有很大毒隱。
📌針對A2:
A2陳(19)法律代表指A2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指考慮到A2的年紀,不建議A2進入教導所。
針對背景及品格,辯方指被告因本案而要延遲學業,對她造成大影響。被告是具正面品格和品學兼優的人,她有參與貢獻社會的活動,例如參與少年警訊和協助新移民。她現時有悔意,對因自己所造成不便而受影響的人道歉。
針對案情,辯方認為被告涉及的情節較輕,只在現場逗留數分鐘。
📌針對A3:
A3張(17)法律代表指A3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建議A3進入教導所。
辯方指被告雖有不理想的成長背景,但他沒有放棄自己,相反是上進工作。被告現時已經有悔意,兩位僱主皆表示願意繼續聘請被告。
辯方希望法庭能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學習工作技巧貢獻社會和接受長時間監督。
辯方指被告當時身處現場是想幫人及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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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監禁4年對A1而言是合適的量刑起點,她在審訊前認罪獲得1/4刑罰扣減至監禁2年10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她的刑罰。
法庭認為監禁4年對A2而言是合適的量刑起點,她在審訊前認罪獲得1/4刑罰扣減。法庭再考慮到其他因素下再減至監禁2年3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她的刑罰。
法庭認為教導所對A3而言是合適的刑罰,在沒有其他可影響判刑的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温(20) #0831旺角 #0831太子
控罪2:#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連同連(19),王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刑事毀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內連同連(19),王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4部出入閘機、1部顯示屏、4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鏡頭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控罪4:#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連(19),卓(24),王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的一列港鐵車箱連同連(19),卓(24)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X造成身體傷害。
控罪6: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的一列港鐵車箱連同連(19),卓(24)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被告是原案A4,而否認所有控罪的A1至A3會在2021年10月24日開始進行為期25天的審訊;至於被分柝處理的*(14),則已經認罪並在姚勳智法官席前被判入教導所
=============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2及4,基於認罪協議,控罪3,5和6會存檔法庭,控方不能在未經法庭同意下重新控告被告控罪3,5和6。
=============
求情:
辯方指被告大致同意背景報告。
📌背景:
辯方指被告及早認罪表達悔意,他得到已認識一段時間的中學同學,親友,教授及社工的支持。
辯方指被告希望向公眾道歉,自己當時做錯事,如今對當時的自己感驚訝,當時的自己與以往的自己有大分別。
辯方指2年的侯審期對被告自己及家人帶來的壓力大,被告在過程中深深感到家人的煎熬。
📌案情:
辯方指控罪2的暴動涉及11分鐘;而控罪4的暴動則涉及8分鐘。
辯方指被告不爭議當時港鐵站已被破壞,但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當時並沒有動手,但辯方明白被吿當時身處現場是助長其他人,被告當時情緒激動是因為當時有人推撞記者,以及看見槌仔及𠝹刀。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即使本案有人受傷,但並非由被告動手,被告並非暴動的主導及帶領角色,以及過往沒有案底。
📌求情信:
一系列的求情信可反映被告過往是投入學業和醉心戲劇,創立劇社就是一個實例。此外他是單純善良,樂於助人,孝順,對朋友有情有義,當見到不公義的事會挺身而出的人。
本案令被告需中止演藝學業,雖然他申請第一年休學獲批,但不知道會否批准第二年休學。縱然如此,被告不會放棄演藝事業。
被告的父母擔心他的情況,他們自責未能給予被告良好成長環境。被告亦指自己因犯下本案令父母再度擔心自己,後悔當時過於衝動,如今願意承擔責任。
📌總結:
辯方指本案已對被告刻骨銘心,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重犯機會低,他過往並非行差踏錯,可以輕判他。
=============
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在量刑時參考了CACC164/2018和CACC113/2018案。
針對控罪2,涉案有數十人,他們肆意破壞站內設施,挑釁乘客,對公眾安全構成風險,罔顧法律;針對控罪4,被告角色主動,揮動行山仗挑釁及責罵乘客,擔當前線示威者角色。
法庭兩項控罪可處以4年6個月以上監禁的量刑起點,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可適當地處以4年監禁的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獲得1/3刑罰扣減,兩項控罪的刑期是2年8個月監禁。
本案判刑:
法庭進一步考慮量刑整體性後,認為將一項暴動罪的8個月監禁的刑期與另一項暴動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可反映案件嚴重性,被告的刑期是監禁3年4個月。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温(20) #0831旺角 #0831太子
控罪2:#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連同連(19),王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刑事毀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旺角站內連同連(19),王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4部出入閘機、1部顯示屏、4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鏡頭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控罪4:#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連(19),卓(24),王XX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的一列港鐵車箱連同連(19),卓(24)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X造成身體傷害。
控罪6: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內的一列港鐵車箱連同連(19),卓(24)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被告是原案A4,而否認所有控罪的A1至A3會在2021年10月24日開始進行為期25天的審訊;至於被分柝處理的*(14),則已經認罪並在姚勳智法官席前被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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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2及4,基於認罪協議,控罪3,5和6會存檔法庭,控方不能在未經法庭同意下重新控告被告控罪3,5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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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指被告大致同意背景報告。
📌背景:
辯方指被告及早認罪表達悔意,他得到已認識一段時間的中學同學,親友,教授及社工的支持。
辯方指被告希望向公眾道歉,自己當時做錯事,如今對當時的自己感驚訝,當時的自己與以往的自己有大分別。
辯方指2年的侯審期對被告自己及家人帶來的壓力大,被告在過程中深深感到家人的煎熬。
📌案情:
辯方指控罪2的暴動涉及11分鐘;而控罪4的暴動則涉及8分鐘。
辯方指被告不爭議當時港鐵站已被破壞,但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當時並沒有動手,但辯方明白被吿當時身處現場是助長其他人,被告當時情緒激動是因為當時有人推撞記者,以及看見槌仔及𠝹刀。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即使本案有人受傷,但並非由被告動手,被告並非暴動的主導及帶領角色,以及過往沒有案底。
📌求情信:
一系列的求情信可反映被告過往是投入學業和醉心戲劇,創立劇社就是一個實例。此外他是單純善良,樂於助人,孝順,對朋友有情有義,當見到不公義的事會挺身而出的人。
本案令被告需中止演藝學業,雖然他申請第一年休學獲批,但不知道會否批准第二年休學。縱然如此,被告不會放棄演藝事業。
被告的父母擔心他的情況,他們自責未能給予被告良好成長環境。被告亦指自己因犯下本案令父母再度擔心自己,後悔當時過於衝動,如今願意承擔責任。
📌總結:
辯方指本案已對被告刻骨銘心,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重犯機會低,他過往並非行差踏錯,可以輕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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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在量刑時參考了CACC164/2018和CACC113/2018案。
針對控罪2,涉案有數十人,他們肆意破壞站內設施,挑釁乘客,對公眾安全構成風險,罔顧法律;針對控罪4,被告角色主動,揮動行山仗挑釁及責罵乘客,擔當前線示威者角色。
法庭兩項控罪可處以4年6個月以上監禁的量刑起點,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可適當地處以4年監禁的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獲得1/3刑罰扣減,兩項控罪的刑期是2年8個月監禁。
本案判刑:
法庭進一步考慮量刑整體性後,認為將一項暴動罪的8個月監禁的刑期與另一項暴動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可反映案件嚴重性,被告的刑期是監禁3年4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裁決
🙍🏻♂️ 黎(16)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已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已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辯方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
📌 裁決結果
🔴控罪1: 罪名成立‼️
🔴控罪4: 罪名成立‼️
📌 裁決理由:官不接納被告在警暴下作供
姚官裁定控罪一因為被告招認而罪成,當中包括錄影會面被告對案發經過的中仔細描述,亦道出「混和糖、鹽可以增加黐性及提高殺傷力」,所以姚官認為被告的作為是非法及惡意,亦意圖令警務人員受傷,姚官同時接納化驗師供詞指警員身體因漒水而受傷。
同樣,控罪四亦因被告招認而罪名成立,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與另一施姓男子商討在周梓樂倬念會上使用汽油彈,被告亦承認為施保管物品及收取金錢。
👉書面裁決理由書見此👈
📌 官指不一定依從報告判刑
被告現年17歲,在2018年有三項刑事定罪記錄。姚官指出只為被告索取教導所及背景報告,求情及案例將在下一次處理。姚官又強調即使教導所報告適合,但因為此案案情嚴重,他保留其他判刑考慮。
案件押後至3月11日早上10:00同庭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裁決
🙍🏻♂️ 黎(16)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已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已認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辯方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
📌 裁決結果
🔴控罪1: 罪名成立‼️
🔴控罪4: 罪名成立‼️
📌 裁決理由:官不接納被告在警暴下作供
姚官裁定控罪一因為被告招認而罪成,當中包括錄影會面被告對案發經過的中仔細描述,亦道出「混和糖、鹽可以增加黐性及提高殺傷力」,所以姚官認為被告的作為是非法及惡意,亦意圖令警務人員受傷,姚官同時接納化驗師供詞指警員身體因漒水而受傷。
同樣,控罪四亦因被告招認而罪名成立,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與另一施姓男子商討在周梓樂倬念會上使用汽油彈,被告亦承認為施保管物品及收取金錢。
👉書面裁決理由書見此👈
📌 官指不一定依從報告判刑
被告現年17歲,在2018年有三項刑事定罪記錄。姚官指出只為被告索取教導所及背景報告,求情及案例將在下一次處理。姚官又強調即使教導所報告適合,但因為此案案情嚴重,他保留其他判刑考慮。
案件押後至3月11日早上10:00同庭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判刑
👤* (16)
🛑已還押22日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控方法律代表: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勞泳珊
辯方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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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 罪名成立
🔴控罪2: 已認罪
🔴控罪3: 已認罪
🔴控罪4: 罪名成立
9:57 廣播
10:06 開庭
控罪1: 4年
控罪2: 6個月
控罪3: 6個月
控罪4: 2年6個月
以上控罪2,3,4其中六個月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4年6個月
10:28 完畢
#姚勳智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判刑
👤* (16)
🛑已還押22日
控罪1: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向警員483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3把鎚及1支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4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1把刀、2罐打火機燃料及1副手銬,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4: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在2月1日至3月4日,與施XX串謀縱火。
控方法律代表: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勞泳珊
辯方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 - - - - - - - - - - - - - - -
🔴控罪1: 罪名成立
🔴控罪2: 已認罪
🔴控罪3: 已認罪
🔴控罪4: 罪名成立
9:57 廣播
10:06 開庭
控罪1: 4年
控罪2: 6個月
控罪3: 6個月
控罪4: 2年6個月
以上控罪2,3,4其中六個月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4年6個月
10:28 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