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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英語聆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1個月🛑
(嚴格而言,因律政司的失誤,被告人只就本案還押了18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此控罪最高可判處20年即時監禁‼️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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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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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決定以18年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獲1/3刑期扣減,最後判處被告人12年即時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1106屯門 #英語聆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董(30) 🛑已還押逾21個月

控罪:
(1) 企圖謀殺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屯門湖翠路138-236號之間的行人路,企圖謀殺何君堯。

(2) 有意圖而傷人(傷人17)(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何君堯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何君堯。

(3) 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張英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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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代表: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陳穎琛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馬維騉大律師

被告答辯:控罪(1)不認罪
控罪(2)(3)認罪‼️

因認罪協議,控罪(1)留法庭存檔

‼️速報‼️
控罪(2) 有意圖而傷人
量刑起點為12年,認罪扣減1/4
刑期為9年監禁🔴

(3) 傷人
法庭一開始指量刑起點為4年,辯方指出傷人19刑期最高刑罰應為3年。
其後更正指量刑定為3年,認罪扣減1/4至27個月監禁🔴

兩項同期執行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裁決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D10 #朱寶田大律師
--------------
📌裁決結果速報
🔴A1-5, A7-10 罪名成立‼️
🟢A6 罪名不成立
(審訊期間僅A6有辯方證人出庭作供)
*庭上未有宣讀裁決原因,需靜待司法機關文載裁決理由書。

控方呈上判刑案例指引但不再讀出。A6辯方不申請訟費。

📌#求情 陳詞
👩🏻A1 劉小姐:
現年21歲,父母今天到庭支持。辯方所呈交的文件有其他長輩及上司寫的求情信,有一封海外大學在2020年發出入學電郵,但基於擔保條件,劉小姐未能前往。辯方指從所有文件可見劉小姐一向努力不懈,為未來籌劃自己。


🙍🏻‍♂️A2 郭先生:
現年23歲,文件中有其他長輩及上司寫的求情信,家人今天都到庭支持。郭先生有上進心,努力工作。畢業後只任職同一工程公司,故有兩位高級職員撰寫詳細的求情信,顯示他勤奮工作,亦能在工作期間完成學位課程。官回應指可見A2也是有能力的人。

就案情上,辯方指雖然郭先生被捕時身上有鐳射筆,但希望法庭接納郭先生因職責所需要到地盤巡視及使用鐳視筆,所以才有帶在身上。就角色而言,兩位被告都沒有行為攻擊他人,也沒有帶領他人及預謀計劃參與本案,所以希望輕判。

辯方望能為兩位被告索取背景,及為A2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A3 張先生:
現年19歲,辯方望為張先生索取3C報告,到時可以再作求情。官回應指,在本案中看不到有其他判刑的考慮,即使他清楚知道可以為年輕人判處3C.

辯方交上兩封各由被告及其家人寫的求情信,皆指出張先生有禮及有孝心,勤力讀書。辯方指案件上沒有證據顯示張先生有預謀參與,他僅在警方推進時間前到場及逗留,但不知他逗留及參與多久,他沒有親身使用暴力,身上的衣飾都只是防護性衣物。


👩🏻A4 梁小姐:
現年22歲,2019年時僅19歲。案件上梁小姐僅因逗留在現場,但她沒有實際行動及說話參與現場的暴力行為,故望以較低量刑起點平衡梁小姐的年輕

辯方指梁小姐是很友善的人,此事不符合性情。


🙍🏻‍♂️A5 黃先生:
在案情上,黃先生背包中的只有防具,即使有逃跑但被警方推跌在地也沒有掙扎,無攻擊警察的層面,僅因衣著鼓勵現場人士,壯大聲勢。

黃先生有一封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今庭上讀出尾二兩段:
👉香港正在經歷重大事件,作為香港人,有自己的想法,亦會希望切身關注香港改變,在社會運動中堅持表達,這是他在童軍時學到的格言:遵守紀律下關於未來。希望法官明白,我的關注、行為,是在規條及紀律下進行。」

故辯方由此指黃先生不是一個暴力支持者,即使衣飾被裁定壯大聲勢,但一定不是鼓勵暴力。由於事件出發點僅是一刻的社會氣氛,故望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A7 吳先生:
現年23歲,是一位補習社老師及經營者,庭上沒有求情文件呈上。就案情上,吳先生僅因為逗留現場及壯大聲勢而被裁定罪成。沒有證據顯示他是長時間參與,而最暴力的場面僅在19:30前有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辯方指吳先生當時正身處在美麗華,故不知道現場的嚴重性。辯方律師又引述黃之峰一例,指判刑上考慮個別人士的舉動。故望輕判。

👉辯方又指要考慮到他們的出發點,此案參與集結的人士沒有刑事紀錄,他們有大學生、有正當職業人士,一如前一位被告黃先生所指,他們集結原因僅是為了改變香港。


👩🏻A8 韋小姐:
就案情上,韋小姐僅因為逗留現場及壯大聲勢,以及為他人提供急救而被裁定罪成。辯方指,以提供急救醫療方式參與「暴動」理應有別於僅逗留現場,因為救護此屬美事。

現年27歲,大學畢業,現任職一學校老師,大學同學、老師及舍監皆願意為韋小姐撰寫求情信,但今以簡短陳詞取代。


👩🏻A9 卓小姐:
現年25歲,2019年傳播系畢業,今在一電視台任職主掛,同家人同住。

在扣減上,辯方望法庭考慮較低的參與度及角色而用較低的量刑起點。卓小姐在被警方截停時,暴力行為已停止故無證據顯示她有直接參與。

辯方指事發時在2019年8月,是抗爭的初期,會吸收很多不同市民到場支持、觀察、好奇,因為是前所未聞的事件。在2019年的8月,沒有人知道原來身穿黑衣在現場逗留,亦被當成參與暴動,直至今日頒下眾多案例,大眾才有所認知,故望輕判。


👩🏻A10 潘女士:
就案情上,潘女士僅因為逗留現場及壯大聲勢,以及為他人提供急救而被裁定罪成。辯方指潘女士是低程度的參與,沒有直接證據顯示有使用暴力或向警方作出挑釁,在她被捕時,激烈的行動已告一段落。提供急救也不是鼓勵暴力的行為。

辯方取採前一位學友所言,在抗爭初期,有多市民不知身穿黑色會招來此等嚴重後果。

潘女士在單親家庭長大,在2008年時跟前夫離婚,現時依賴綜援維生,要獨力照顧三位子女。辯方望法庭考慮潘女士的二女有情緒病、細仔仍在求學,家庭環境不容易,在量刑上從輕,避免對她的家庭有壓毀性影響。


👨🏻‍⚖️官考慮到刑期一向都長,故下一庭日期定在3月也不會有不公平問題。故本案押後至3月5日早上09:30 再作判刑,期間僅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按:官最後批准在法官離席後,各被告可以留在犯人欄數分鐘,方便給予指引,同望多幾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游德康法官 #判刑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7: 吳(27)
👩🏻A8: 韋(25) / 👩🏻A9: 卓(23)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D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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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結果
本案量刑起點為即時監禁三年九個月,部份被告獲減刑三個月。A4-5、A9判處監禁三年九個月;A1、A3、A7-8、A10 獲扣減後判處監禁三年六個月。

📌 判刑理由
游官裁定各被告有意圖下在現場鼓勵他人的方式參與本案,雖然各人無證據直接使用暴力、有預謀參與或號召煽動他人,僅因打扮裝備而肯定他們的意圖。

游官指本案因有示威者向警署投入汽油彈,差點中了警員Y,所有該區警員在下午四時回到警署守衛,因撤回街上的巡邏警員,故在四至七時間街上沒有巡邏警員,已對公眾安全大為影響。同時,游官指示威者向警方投擲雜物及汽油彈,已是超過表達訴求的手法,是挑戰警方執法及香港法治,故以警署作目標是本案嚴重之處,故游官判定本案各人量刑起點為三年九個月。

游官指A1劉小姐被捕後仍修讀不同課程及有急救證書,有救急扶危的精神,因而減三個月。而A3 張先生因案件壓力下而休學,游官僅因他案發時16歲而減三個月。游官形容A7 吳先生過去對有需要人士的幫助,減刑三個月。

游官形容 A8 韋女士是唯一一位被告管有有4包索帶,但因她在被捕很仍努力工作及進修,游官考慮被定罪後韋女士無法重執教鞭,故減刑三個月。

游官同情A10 潘女士的遭遇,及同情為其孩子的打擊,但官指潘女士「換上裝扮及背上背囊的裝備,踏出家門一刻,必然知悉有被捕及受傷的可能性,不可能忘記自己對三個孩子的重要性,她可以遇見對家中孩子的影響,但依家才提出自己被監禁而影響孩子的求情理由,令人難以信服」,但游官仍因其背景不容易而減刑三個月。

A4 梁小姐及A5 黃先生因辯方的求情不足以令游官減刑,故沒有扣減,雖然游官接受A9卓小姐各求情信中的看法,但指當中沒有背景報告以外的減刑因素。各判處三年九個月即時監禁。


📌 進一步求情陳詞
A1 劉小姐今早交上有三封新的求情文件;A9 卓小姐今早交上有兩封由同事所寫的求情文件,內容均指她工作表現良好;A10 潘女士呈交新的手寫信件,游官今早已我畢。剩下被告則沒有進一步陳詞。


📌 案件處理
A2 所屬的倉有還押人士感染,是日不能出席,其判刑會押後處理。雖然控方反對分拆判刑,理由指擔心影響日後上訴的時間管理。但游官指下次上庭是一個月後,應該影響不大。

A2的判刑押後至4月12號的09:30 同庭處理。期間仍需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