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裁決
👤馬/美隊2.0 (30)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
‼️速報:罪名成立‼️
陳廣池首先要講:
「公眾人士喺刑事法庭係要遵守法庭規矩,唔係你自己話大曬就大曬,不能夠喺法庭叫政治口號、大聲講嘢、故意大聲咳嗽等。控方喺有需要嘅時候,可以用攝錄機拍低違法行為作紀錄跟進。」
有關判罪理由書書面陳詞,將於今日六點前盡快登上司法機構。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裁決
👤馬/美隊2.0 (30)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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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罪名成立‼️
陳廣池首先要講:
「公眾人士喺刑事法庭係要遵守法庭規矩,唔係你自己話大曬就大曬,不能夠喺法庭叫政治口號、大聲講嘢、故意大聲咳嗽等。控方喺有需要嘅時候,可以用攝錄機拍低違法行為作紀錄跟進。」
有關判罪理由書書面陳詞,將於今日六點前盡快登上司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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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0824觀塘 #暴動
🙎🏻♂️A3: 周 (26)
控罪:暴動
周先生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近牛頭角警署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吳宗鑾大律師
🔖裁決理由
暴動情況在警方推進後發生
當日1638時警方推進前只有零星示威者投擲雜物及使用雷射筆,但警方及記者亦並無迴避;無警員提出有受傷或混亂的情況。法庭同意不足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於警方推進前並未發展成暴動。
1638時警方推進;1639時,速龍率先衝出來作推進,場面混亂;1640時開始見到較多雜物被投擲;1641時才出現第一枚汽油彈。而在1638前的二小時對侍,零星示威者的行動並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無片段拍攝到被告行動或被捕前的畫面,控方依賴被告衣著裝備及PW3的證供舉証。
PW3不是誠實可靠證人
法庭裁定PW3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尤其在認人方面,多次盤問前言不對後語,磬竹難書。
(包括觀察半分鐘變三秒、三十米外望一個有有眼鏡、防毒面具、口罩嘅人都能指係約30歲、作供指被告身高1.6米但在法庭認同是約1.75米、由繞過路障變跨過路障、由無見到警員用警棍打被告變成無見到警員用警棍打被告個「頭」)
被告衣著裝備不足以使判斷為暴動參與者
當時身穿全黑衣著,褲袋有兩隻右手手套,背包內有一個口罩。
法庭認同反修例遊行中大部分示威人士身穿全黑衣服,片中亦看到有長者或家庭主婦身穿黑衣參加遊行。許官認為衣著顏包或佩戴口罩一定等於打算破壞法治。不應因為被告身上有多於一個口罩,便指稱他意圖掩飾犯案身份;當日有酷熱警告,有多一個口罩更換亦屬正常之舉。
被告指防毒面罩由陌生人給他,當日曾收到水及飯團,仍有片段聽到有人呼叫「有水派、有口罩拎」等。法庭不能排除此說法,認為其辯解是有可能的。
許官指對被告兩隻右手手套的解釋有保留,惟他當時是放在褲袋而不是佩戴中,認為如果被告在防線預備進行破壞安寧的行動,必然戴上手上。被告身上也沒有索帶及錘仔等能用於傷害人身或財產的工具。
控方指被告逃走是由於有犯罪意圖,被告解釋指逃跑是因為看到其他人及配有盾牌的防暴警察在逃跑,法庭接納他是因本能反應而跟隨人群逃跑。
🌟
法庭指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一開始希望充公被告的電話,之後許官再問:「而家經審訊後被告罪名不成立,你係咪仲堅持要充公呀?」控方後指不堅持充足被告電話及財物。
辯方提出訟費申請。
(按:宣布罪名不成立一刻,有人拍掌、有人喊。庭內只有二十幾人,區域好多單審訊,希望大家多啲去支持咁多位受審人士)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0824觀塘 #暴動
🙎🏻♂️A3: 周 (26)
控罪:暴動
周先生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近牛頭角警署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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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吳宗鑾大律師
🔖裁決理由
暴動情況在警方推進後發生
當日1638時警方推進前只有零星示威者投擲雜物及使用雷射筆,但警方及記者亦並無迴避;無警員提出有受傷或混亂的情況。法庭同意不足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於警方推進前並未發展成暴動。
1638時警方推進;1639時,速龍率先衝出來作推進,場面混亂;1640時開始見到較多雜物被投擲;1641時才出現第一枚汽油彈。而在1638前的二小時對侍,零星示威者的行動並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無片段拍攝到被告行動或被捕前的畫面,控方依賴被告衣著裝備及PW3的證供舉証。
PW3不是誠實可靠證人
法庭裁定PW3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尤其在認人方面,多次盤問前言不對後語,磬竹難書。
(包括觀察半分鐘變三秒、三十米外望一個有有眼鏡、防毒面具、口罩嘅人都能指係約30歲、作供指被告身高1.6米但在法庭認同是約1.75米、由繞過路障變跨過路障、由無見到警員用警棍打被告變成無見到警員用警棍打被告個「頭」)
被告衣著裝備不足以使判斷為暴動參與者
當時身穿全黑衣著,褲袋有兩隻右手手套,背包內有一個口罩。
法庭認同反修例遊行中大部分示威人士身穿全黑衣服,片中亦看到有長者或家庭主婦身穿黑衣參加遊行。許官認為衣著顏包或佩戴口罩一定等於打算破壞法治。不應因為被告身上有多於一個口罩,便指稱他意圖掩飾犯案身份;當日有酷熱警告,有多一個口罩更換亦屬正常之舉。
被告指防毒面罩由陌生人給他,當日曾收到水及飯團,仍有片段聽到有人呼叫「有水派、有口罩拎」等。法庭不能排除此說法,認為其辯解是有可能的。
許官指對被告兩隻右手手套的解釋有保留,惟他當時是放在褲袋而不是佩戴中,認為如果被告在防線預備進行破壞安寧的行動,必然戴上手上。被告身上也沒有索帶及錘仔等能用於傷害人身或財產的工具。
控方指被告逃走是由於有犯罪意圖,被告解釋指逃跑是因為看到其他人及配有盾牌的防暴警察在逃跑,法庭接納他是因本能反應而跟隨人群逃跑。
🌟
法庭指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一開始希望充公被告的電話,之後許官再問:「而家經審訊後被告罪名不成立,你係咪仲堅持要充公呀?」控方後指不堅持充足被告電話及財物。
辯方提出訟費申請。
(按:宣布罪名不成立一刻,有人拍掌、有人喊。庭內只有二十幾人,區域好多單審訊,希望大家多啲去支持咁多位受審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