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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未知詳情)
🕤09:30
👤20歲男子 #新案件#20200101灣仔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相關新聞(東網)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蕭(32)🛑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3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
👤危(17) #提堂 (#1102銅鑼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崔美霞裁判官
🕓16:00
👤魏(29) #裁決 (#1001灣仔 襲警)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陳(23) #審訊 (#0612金鐘 襲警)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00
👤莫(17)🛑已還押逾20日 🔥#判刑 (#0813機場 襲警)

🕚11:00
👤張(22) #續審 (#1102中環 襲警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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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0
👤黎(20) #提堂 (#20200126旺角 2項襲警)

🕝14:30
👤謝(30)🛑已還押逾9個月 #提堂 (#1013旺角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譚(29) #提堂 (#1102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陳(17) #提堂 (#1013旺角 抗拒警務人員)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8 樓 7 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蕭🛑涉另一案服刑中 #續審#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1 0 樓 1 3 庭
👩🏻‍⚖️梁嘉琪裁判官
🕤14:30
👤韓(25) #裁決#0806深水埗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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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未知詳情)
👤#違反保釋條件及宵禁令#1209旺角 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20名被告 #提堂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延期至9月提堂
👤鈕(19)🛑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20200229旺角 襲警)
👤劉(42) #提堂 (#1110荃灣 抗拒警務人員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印度,英國籍手足(22-23) #提堂 (#113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4:30
👥20名被告 #提堂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吳(22) #續審 (#0921旺角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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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羅(24) #答辯 (#1111藍田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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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提堂 (#1008大圍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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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梁珏榮(40)用玻璃樽扑另一犬🐶蘇伶雅
10: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江詠虹(49)、李朝偉(38)(#0828將軍澳 稱呼示威者為曱甴,及後與一名男食客發生爭執)

(08:43更新)
#上庭聲援 - 9月1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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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2020.07.28]
一週總結 截至2020.09.12
202009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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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 捕 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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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10:00
👤鍾(24) #刑期覆核 #提訊 (#1031中環 非法集結;於6月18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潘敏琦法官
🕤09:30
👤張(22)🛑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2中環 襲警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9月12日被判處5個月又15日監禁)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王(51) #不服定罪上訴 (#1110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於6月12日被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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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案 件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黎智英,單仲偕,蔡耀昌 #提堂 (#1001國殤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黃浩銘,楊森,吳文遠 #提訊 (#1019中環 #1020九龍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 #提訊 (#0810維園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黎智英,楊森,李卓人 #提訊 (#0831灣仔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沈小民法官
🕘09:00
👥余,賴,鍾,龔,陳,簡,莫,梁(18-42) #續審 (#0831銅鑼灣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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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美籍手足(35) #提堂 (#1207銅鑼灣 襲警 交替控罪:普通襲擊)
👤蕭(32)🛑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3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續審#0908鰂魚涌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黃雅茵裁判官
🕝14:30
👤吳(22)🛑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20200527銅鑼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0200105上水 管有攻擊性武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鄭紀航裁判官
🕑14:00
👤梁(17) #續審 (#1113柴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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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林子勤裁判官
🕦11:30
👥李,李,利,鍾(19-25) #裁決 (#20200101旺角 襲警)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5:45
👥20名被告(17-30) #轉介文件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3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30
👤王(24) #續審 (#0830葵涌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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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19名被告 #提堂 (#1118油麻地 暴動 6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林,劉(22-27) #提堂 (#20200515黃大仙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葉啓亮裁判官
🕝14:30
👤劉(25) #裁決 (#1111紅磡 非法集結 襲警 刑事損壞)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9樓9庭 ( 少 年 庭 )
👩🏻‍⚖️梁嘉琪裁判官
🕤09:30(不設旁聽)
👤*(14) #轉介文件 (#0831太子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非法集結)
👤*(15) #提堂 (#1118理大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5)🛑已還押15日 🔥#判刑 (#0915將軍澳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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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陳(16)🛑已還押17日 🔥判刑 (#1118觀塘 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劉(20) #提堂 (#1114將軍澳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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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謝,*(15-16) #提堂 (#1215沙田 刑事毀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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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李(24) #審訊 (#1021元朗 阻礙公職人員 抗拒公職人員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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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王,何,郭,呂(16-27) #審前覆核 (#1111大埔 有意圖地將物品放在或擲於鐵路上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危及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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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網上言論
#審訊

蕭(32)🛑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5)、(9):煽惑他人縱火罪 ‼️認罪‼️
於2019年11月3日、14日及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2)、(6)、(7):煽惑公眾妨擾 ‼️認罪‼️
於2019年11月11日、15日及16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藉非法阻礙港鐵地方及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3):煽惑暴動 ‼️認罪‼️
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4):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認罪‼️
於2019年11月13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8):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認罪‼️
於11月18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10)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不認罪,留法庭存檔
於或約於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被告名義在匯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逾2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10:05開庭,進行答辯

📌答辯
控罪1-9認罪🛑
控罪10 不認罪,控辯雙方達成協議,控罪將會於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同意案情

控方指被告為telegram 頻道開掛之達人•勿忘初衷擁有人及管理人,於2019年發出有逾1197則激進及暴力訊息,而至拘捕日2020年03月27日其頻道的訂閱人數為21862人。關於2019年11月3日至11月19日發佈的帖文,指控被告無合理辯解而煽惑Telegram使用者作控罪中的行為。

被捕時發現被告的手機telegram登入了開掛之達人賬號,被捕後進行了5次錄影會面,於錄影會面中承認被告為該頻道的唯一擁有人,承認他知道他發的帖文會煽惑他人聽從其說話而行事,承認發帖文的目的係為了提高頻道訂閱數,及吸引訂閱人士捐款支持其行動。被告管有兩個帳號,「開掛之達人 勿忘初心」及「RIP」,其中登記帳戶的電話號碼是以被告人名字登記。

指控有關控罪的帖文內容包括:制作火魔、使用港鐵緊急車門及放置路障在路軌、利用學校化學品作林料及營救中大、使用鐵通及鏹水以傷害警員、制作燃燒用品及戴手套掩飾身份、呼籲參加三罷及阻礙港鐵、非法干擾港鐵電纜、(轉發)制作氯氣彈方法及(轉發)化學燃燒品和鋁燃品。

控方指稱被告均知道其發佈內容,亦知道有人會仿效他帖文中的行動,煽動他入作破壞、對藍絲憎恨和社會撕裂。

其中控罪(8)轉發內容有51條hyperlink,當中包括氯氣彈制作方法及指威力可達沙林毒氣。政府化驗師指氯氣彈為強力氧化劑,為黃綠色並有氣味,帖文內容是氯氣而非沙林毒氣,是被告文中吹噓了。法官關注控方指被告教人製作沙林毒氣,但政府化驗師報告顯示其製法只能製造氯氣,要求控方呈清氯氣傷害性,因這是量刑因素。控方回應指在密封環境連續吸入430ppm的氯氣30分鐘才會致命,同意較沙林毒氣嚴重性低。

控罪(9)轉發內容中其一連結為TATP制作方法,政府化驗師確認文中方法可行。法官關注TATP的相關控罪應為爆炸物品條例,指稱其爆炸破壞效果,質疑以TATP的說法支持縱火罪是超越其控罪範圍,並不是一樣。控方回應指控罪不包含爆炸物品,但以
全部帖文記錄的方向(縱火)來推論爆炸彈應作為縱火之用。郭官建議修訂控罪或作另外陳詞(刪除TATP);其後控辯確認刪除有關TATP段落,依賴帖文中另50條連結,大部分內容亦為火魔。

控方希望有關控罪(10)洗黑錢的沒收令能於判刑後處理。

📌求情

辯方呈上被告親手寫的求情信,被告沒有案底,背景簡單,定期出席教會活動,對社會的不公義不公平及政治環境等鑽牛角尖。有尋求教會的牧者協助,但不能釋懷,故犯下此案。

辯方稱被告在還押超過20個月的日子內反思良多,在家人,教會朋友的探訪中令他明白到當日因社會氣氛,對正義過度追求而嵌入瘋狂狀態,沉澱後感到自己犯錯了。

另外呈上多封家人朋友的求情信,都可顯示被告為人孝順,關心社會等。

辯方稱因為被告一早已認罪,希望給予3份1的減刑,另呈上一宗由姚勳智法官處理的關於telegram 煽惑的案件,該案判刑為4年,辯方同意本案案情較該案嚴重。

辯方希望法庭接納此案雖然在不同日子發生,但整體而言都係在同一社會事件中發生,而且案情所指的日期隔距較短,並只有他一人犯案,希望量刑時能考慮同期執行。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2021年12月6日下午2:30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11:35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判刑
#網上言論


蕭(32)🛑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5)、(9):煽惑他人縱火罪 ‼️認罪‼️
於2019年11月3日、14日及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2)、(6)、(7):煽惑公眾妨擾 ‼️認罪‼️
於2019年11月11日、15日及16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藉非法阻礙港鐵地方及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3):煽惑暴動 ‼️認罪‼️
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4):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認罪‼️
於2019年11月13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8):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認罪‼️
於11月18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10)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不認罪,留法庭存檔
於或約於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被告名義在匯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逾2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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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2021年11月29日在郭啟安法官席前答辯,承認控罪1-9,被裁定罪名成立,控罪10則留在法庭存檔

認罪答辯詳情及承認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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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原被控10項控罪,洗官覆讀控罪
2021年2月4日透過律師向法庭表達打算承認控罪1-9,否認控罪10。被告人終於11月29日正式承認控罪1-9

法官覆讀案情,並分別指出各控罪相關的貼文。

法官覆讀減刑陳詞。

上述詳情可按以上連結觀看詳情。

判刑速報

量刑起點
控罪1,5,9:5年半(即66個月)
控罪3:5年(即60個月)
控罪4:5年(即60個月)
控罪2,6,7:6個月
控罪8:6個月

全部控罪獲認罪扣減3分1刑期。
扣減後

控罪1,5,9:44個月
控罪3:40個月
控罪4:40個月
控罪2,6,7:4個月
控罪8:4個月

各控罪不適合全部同期執行,但全部分期,刑期會過重,對沒有刑事紀錄及有悔意的被告是過高。

同期執行與分期執行
控罪3可以與控罪1,5,9大部分同期執行,當中6個月分期執行。

控罪4可以與控罪1,3,5,9大部分同期執行,當中6個月分期執行。

控罪8可以與控罪1,3,4,5,9全部同期執行。

故此,上述總刑期為56個月

而控罪2,6,7,性質完全不同,故4個月全部分期執行。

總刑期:60個月,基於其品格良好及真誠悔意酌情減2個月,即58個月❗️❗️❗️

沒收令
被告需於2022年6月3日前向政府邀交罪行中涉及款項,超過百萬元。否則,將按法律,另外判刑18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