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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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裁決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8:張(20) A19:譚(23)
A20:羅(22) A21:蔡(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提訊
A17:簡(24)🛑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24]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被控於同日,在ibis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在皇后街無牌照管有1部Weston W7580+對講機

———

0945 開庭

法庭已經收到控辯雙方就終審法院裁決的補充陳詞,今日可以進行裁決,將讀出裁決然後頒下判案書。

已頒下判案書,裁決詳情見: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19/DCCC000871_2019.docx

📌裁決

(1)暴動罪
A18、A20、A21 罪名不成立🟢
(交替控罪非法集結亦不成立)
其他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罪名成立🔴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罪名成立🔴

📌求情相關事宜

法庭表示「我唔希望一疊拎上嚟要我逐個逐個睇」,並指示辯方以列表形式列出求情信內容,指出此做法會較公平。

📌判刑相關事宜

法庭表示就被告人數而言,相信單一個星期六不足以處理所有被告的判刑。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邀請法庭為A14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法庭質疑此建議就暴動罪是否務實,曾大律師表示 #郭啟安法官 曾判處兩名罪名成立的被告入勞教中心,而律政司及後亦未有上訴。#陳仲衡法官 反駁指「我諗你唔係好清楚暴動罪嘅嚴重性...」,並指出本案控罪嚴重,質疑判處被告入勞教中心正當性,惟陳官表示仍會索取報告,但並不代表法庭對判刑有任何傾向。

A17表示今後並不打算聘請大律師代為處理求情事宜,陳官多次忠告其聘請法律代表,表示「如果我係你嘅家人、朋友,我會忠告你聘請大律師」,並強調此為其建議,A17若不聽從亦是其權利。

📌擔保事項

控方提出撤銷所有被定罪的被告之保釋


📌本案求情聆訊定於12月4日0930同庭繼續,證物處理事宜或於求情當天或判刑再下決定,判刑日期將於下次聆訊再討論。法庭要求被定罪的被告提交聯合典據列表及書面減刑陳詞喺11月26日或之前向法庭提交,控方需於11月19號提交典據列表。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D1: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D2:鍾沛權 (52)
D3:林紹桐 (34)

控罪: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控罪詳情指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及林紹桐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具以下意圖的刊物:
(a) 引起僧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版;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乾視或激起對其雕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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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今天毋須答辯,申請押後八星期至2022年2月25日再提訊,待警方調查昨天收集的新證據6箱文件,62部電腦,27個storing device、D3的電話內容等等。辯方不反對押後。

第三被告林紹桐今天留醫未能出席聆訊,其代表律師 #曾藹琪大律師 向法庭交代病情,希望容許在被告缺席情況下提出保釋申請。控方對此申請有法律爭議,表示法庭不應該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處理其保釋申請。

控方引法律條文,指被捕者需在48小時內儘快帶到法庭,到法官席前處理保釋事宜,指出被告缺席由代表律師申請保釋,只適用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罪行,而本案控罪屬可公訴罪行……

16:37,休庭一陣

開庭

D3 仍在留院觀察,確認今天未能上庭。辯方已獲指示繼續進行保釋申請,暫不押後案件。

關於保釋申請
控方反對D2 及D3 作出保䆁申請。

控方提出對D3 在缺席下作保釋申請的法律爭議,指根據警察條例第52條,簡易程序冶罪條例下的罪行,被拘捕人士在被扣留後須於48小時內被帶上法庭,而其擔保亦須於法官席前處理。#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 聽畢後指過往亦有被告不在場而代表律師按被告的指示作出保釋申請的例子,故駁回控方提出的爭議。

控方反對D2、3的保釋申請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建議將保釋申請押後至明天早上,待D3 出席後再作處理。D3 辯方律師指已獲指示,D3 希望能在今天作出保釋申請。

18:43 更新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表示已對D2 及D3 的保釋申請作分開考慮,唯D2 及D3 的保釋申請均被拒絕。D2 放棄作8 天保釋申請。D3 須於明天(即2021年12月31日)上午10:30 出庭聆聽控罪內容,期間交由警方看管。

關於解除9P 申請
羅官指本案必然引起社會的關注,今天庭上所提及的內容有很多證供與期後審訊有莫大關連,社會亦有很多揣測及討論,某些討論已達偏極。因此考慮以上,否決解除9P 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5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而D3需於明日10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押後期間兩人交由懲教/警方看管。

按:好多記者親友在散庭後哭,場面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