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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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4月27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4.04]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4.26] [2021.04.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陳,李,張,鄧(18-24) #續審 [6/12] (#1112中大…
#上庭總結 - 4月2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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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05旺角 企圖縱火 企圖刑事毀壞)
👉🏻直播台】承認2項控罪,須還押至5月11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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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陳,林,賴,吳,何(17-33) #審訊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3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5項蒙面)
👉🏻直播台】賴(17) 承認非法集結,須還押至5月10日判刑‼️
其餘被告則續保釋至4月28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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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盧(20) #裁決 (#1108香港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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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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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俊文法官
#1006深水埗 #判刑

🙎🏻‍♂️鄭(19)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罪名成立🔴
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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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判刑理由】

詳情後補


速報‼️四年九個月監禁‼️

(以五年為量刑基準,因被告良好背景 及 於審訊中承認部分控方案情,減省了法庭時間,作三個月扣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俊文法官 #裁決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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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先讀出控罪,案情,承認事實及證人證供。

關鍵議題
就控罪1而言:
1. 案發日相關時間,地點是否有發生暴動?
2. 若有,各被告有否參與?

上述議題辯方均有爭議。

就第2及第3項控罪則在於:
被告是否管有並有意圖作出傷人的行為。

裁決理由
議題1:法庭裁定當日在相關時間及地點發生暴動

議題2:明顯,本案並無直接證據。控方邀請法庭考慮環境證供,即被捕人士截獲的地點,時間及裝備,來作出不可抗拒推論。

除了D11及D12外,其他被告的相關證供大同小異。

具關鍵性的是不被爭議的是被捕地點及時間(於2019年10月1日1615-1655時,沙田坳道至龍翔道一段,約250米),而其被捕的確實地點並不具關鍵性。

具關鍵性的是在被告身上找到的物品,而非其是否正使用或擺放位置。

辯方說法是控方無法排除各被告是無辜的過路人。而這正是在終審法院提及需要法庭參考環境證供去作出不可抗拒推論。

分析
有關環境
單以龍翔道而言,當時當地任何人均可自由出入。即使以對被告最有利的方向,短短250米,短短18分鐘內,警方最少4次的口頭警告,發射多次催淚彈,示威者亦有回擊。故此,在現場的人士必然知道現場已發生暴動。

法庭認為以下是關鍵(關於相關路段):

1. 規模不少的堵路
2. 有數以千百計已掘起的磚頭

法庭基於上述理由裁定該段250米距離為暴徒的重要據點。

而12名被告均在主要案發地點被捕,絕非偶然。

法庭認為各被告在暴徒的重要據點出現,絕不尋常,根本不會有正常理性的成年人在上述時間地點在該範圍逗留。

有關裝備
辯方指各被告的裝備均是防禦性質。
法庭認為這並不會加強辯方或減弱控方的說法。

在關於裝備方面,可以分類如下:

1. 眼罩
2. 防毒口罩
3. 頭盔
4. 手套
5. 防護裝備

除D11及12外,其他被告的裝備簡述如下:
D1有齊5項
D2有3頂
D3有齊5項
D4有3項
D5有3項
D6有2項
D7有2項
D8有2項
D9有3項
D10有4項

法庭認為最關重要的是首2項裝備,並連同其他證據,及在缺乏被告人的解釋下,法庭可因此作出推論。

法庭排除D1-10是無辜過路人的可能性,法庭裁定D1-10控罪一罪名成立❗️

關於D11
當日他不是以聖約翰救傷隊的身份出現,雖然D11與其他人的衣著及裝備有差別,但可作其他推論的空間不大。其裝備是以急救員的角色出現,明顯是讓暴徒知道他可提供急救服務。他的存在明顯是提升了暴徒的信心。辯方指其亦可能會為其他非暴徒的人士作出協助。法庭認為是罔顧事實,當時有公職在身的人並不可能尋求D11的協助。

法庭裁定D11控罪1罪名成立❗️

有關D12
基於其衣著及其身上沒有可供法庭推論的物品,這是與其他人最明顯的分別,雖然其出現在暴徒據點十分可疑,但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法庭裁定D12控罪1罪名不成立

有關控罪2,3
法庭裁定控罪2及3罪名不成立

案件將押後求情,休庭15分鐘商討押後時間。

按:據法庭說法,可理解為戰地醫生是鼓勵戰爭,醫護就是原罪,用以鼓勵人們放心受傷。

再按:罪成手足以依依不捨的眼神望向旁聽席,宣判罪成時現場亦哭聲一遍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2: 鄧(16)
A3: 方(18)
A6: 郭(17)
🛑3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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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3人被判入教導所

💙💛感謝臨時直播員💛💙